网爆枣阳市农商行"金耀武行长"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贷款诈骗,私自变卖抵押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xewCns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xewCns
网爆枣阳市农商行"金耀武行长"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贷款诈骗,私自变卖抵押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uQ52aU
情况反映人:聂红霞,电话:13710925390,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七组。
因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原负责人金耀武伪造情况反映人签名,与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骗取金额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枣阳农商行利用伪造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向情况反映人主张债权,枣阳市人民法院的受案为(2017)鄂0683民5940号。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同时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事实不清情况下,审判长;冯利国,审判员;任耀坤,钱敏,按下落不明人事,用登报缺席的程序,故意不邮寄,不打电话,不通知本人,并且按登报时间还违法提前开庭,不仔细阅卷,那么多漏洞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导致(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错误。情况反映人收到(2017)鄂0683民5940号判决后,不服依法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鄂06民终2814号,对我们提出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本人签字和“抵押担保保证书”被农商行二次打印上去,审判长;王淑清,审判员;杨文,张耀明,不根据事实调查和鉴定,偏听偏信,枉法裁判,所作出的(2018)鄂06民终2814号民事判决同样错误,导致本人进一步受到伤害。
情况反映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多次向枣阳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以及主管领导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枣阳市公安局已对金耀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收集了金耀武等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现将有关情况再次向贵单位反映,并恳请贵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枣阳农商行及原巨星支行负责人金耀武的相关违法行为。这个农商行和行长金耀武胆大妄为,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便利造假,冒充本人签字和伪造假合同,私刻假公章,以购买机器为由,款到后,又被自己占为己有,还有贷款合规部层层领导签字放出贷款,至于背后有庞大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有待审查?
具体事实和理由
一、2015年2月8日,张伦生和情况反映人商量借用情况反映人房产证抵押贷款80万元内用于资金周转,同意了张伦生的请求,为张伦生办理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张伦生要求自己填的,说是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借款,当时情况反映人就到了公证处签了委托书。情况反映人的真实意愿是仅为张伦生提供80万内担保。情况反映人与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宏钻业公司)没有任何往来和经济纠纷,情况反映人为张伦生处所签订相关担保材料也均未涉及睿宏公司,更不认识睿宏公司的股东,也没有为睿宏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认定二情况反映人对枣阳农商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有两个,一是《最高额抵押合同》,二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但这两个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2017)鄂0683民5940号中枣阳农商行向法院提交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复印件,且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情况反映人所签,而是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模仿二情况反映人的笔迹签的,为了诉讼向法院提交了其制作的虚假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
三、二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只是对抵押物担保保证,并不是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没有对抵押物之外的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2017)鄂0683民5940号案件中枣阳农商行提交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复印件,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情况反映人签的,但农商行工作人员添加了部分内容,对该证据进行了伪造或变造,二情况反映人签订的材料中并没有“我本人自愿用其抵(质)押物(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在你行1000万元的贷款作抵(质)押担保,若借款人到到期未偿还,由保证人同意用抵(质)押物抵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这段内容。该段内容是枣阳农商行分行负责人金耀武在二情况反映人签名之后打印添加上去的,张伦生和徐红陈述其二人签字时也是没有该段内容,四人的陈述一致的。
另外从该段话表述的矛盾之处也可以与上诉人的陈述相印证,二人签订的担保书的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而该段话中“其明细详见2015年3月借款合同所签订的抵(质)押物清单”,2月份签订的担保书,未到3月份,怎么会详见之后的3月份的借款合同?显然该段话是在2015年3月份或3月份之后添加的,是伪造或变造的。据此,该《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不能作为认定二情况反映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依据。同时当时签订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空白表已留了照相凭据,他利用空白表添加了内容附上。
涉案贷款系枣阳农商行违法放贷。按照枣阳农商行对外借款操作流程,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对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权、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予以约定,但本案中,睿宏公司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的巨额借款,却没有让二情况反映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与情理不符。并且按照银行内部操作规定,担保人在签字时应拍电子照片留存。二情况反映人并没有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出具保证贷款保证书,并没有对10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枣阳农商行巨星支行的原负责人金耀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枣阳市农商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向枣阳市房产局提交了虚假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方的签名并非二控告人所签,是他人模仿二人的笔迹签的。
2.情况反映人签订《抵(质)押担保保证书》是伪造、变造的,《抵(质)押担保保证书》上面的签名虽然是二控告人签的,但农商行为达到其目的,添加了部分内容,进行了伪造或变造。抵(质)押保证书中担保保证书,详见3月借款合同,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2015年4月16日,3月份借款合同在哪里?足以证明抵(质)押保证书的虚假性。
3.睿宏钻业和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公章也是虚假的的。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但经查询工商登记,根本没有“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只有浙江义乌机械有限公司,并且公章为“浙江义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假合同、假公章。另外根据睿宏鉆业公司的提款申请书表明,该1000万借款中并没有支付浙江义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而是汇入了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9日更名为枣阳市玉雅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而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向朝云、袁永付(2016年4月15日退出)。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期间的股东分别为金耀武、袁永付、向朝云。枣阳市睿宏钻业有限公司与枣阳市玉雅圆水晶饰品有限公司是关联企业。金耀武既是枣阳市农商行巨星分行行长,又是睿宏钻业的股东,完全是金耀武一手操作的。据张伦生后来陈述,款到后,金耀武分得700万,张伦生分得300万。
4.据睿宏钻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陈述,关于公司借款一事,完全是股东金耀武利用其在农商行任职的便利,私自采取虚假手段,骗取情况反映人签字担保,向银行借款,所借款项并不是公司所用。
5.根据相关证据表明,本次借款是睿宏钻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对此情况二情况反映人并不知情,根据相关规定,二再审申请依法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6.《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情况反映人签名是枣阳农商行工作人员金耀武模仿情况反映人所签系伪造,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对金耀武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2月23日,金耀武在枣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供述情况反映人的签名是其所签的。金耀武已在公安局侦查卷宗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上面写:“以上(指张伦生、徐红、唐国昭,聂红霞)签字是我所签”,此证据已经在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察卷中,相关部门可以去公安局经侦大队调查取证。 同时张伦生也证明担保合同是空白,是金耀武加上去的。(材料证据附后)
7.枣阳市人民法院2018年2月依法查封睿宏钻业有限公司评估抵押2000多万的机械设备,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未处理执行该查封资产,导致查封后的财产事后被金耀武立即转移变卖,此行为已构成犯罪。
2021年4月份本人把情况也反映给驻襄阳政法教育督导小组,领导们也非常重视,也转交给襄阳中院,襄阳中院至今没有正面回复。
襄阳市人民检查院监督决定书中,鄂襄检民监(2021)42060000085,金耀武冒充我本人签定“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据“抵押担保保证书”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想问问党的领导,冒充我们本人签字,是什么性质,难道不违法吗?怎么不正面回复金耀武的犯罪事实,还是另有隐情。另外为了证明“抵押担保保证书”是空白表,我已向检察院提供了原始的空白照片资料。为什么不做鉴定。你们这样办案严重影响了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和诉求。难道检察院是这样办案的吗?难道银行贷款签一个空白表格就可以贷款了吗?还是存在一种给金耀武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综上,申请人特向贵局反映枣阳农商行及工作人员金耀武的违法行为,请求贵单位依法查处,追究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正义,还情况反映人公道!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得到相关部门重视处理还我一个公道。
以下图片就是冒充我本人签字的证据,已经在枣阳市经侦大队承认并签字了,铁的证据。 https://t.cn/RuQ52aU
【司马南:柳传志负面清单一一兼论向柳传志杨元庆先生请教】我的一个当大官的老朋友就联想事件再次发声,话说的尽管并不彻底,但较之此前有了很大的进步,我由衷地赞同他的一些说法:我们所做的这一切,都是希望国家看到“联想的真正风险在哪里”,然后解决具体问题。
有人刻意操纵媒体、煽动舆论,妄图搅浑群众的关切,将大家对联想的合理质疑歪解为“一场运动”,这是我和我的老朋友都无法接受的。
有人好奇发问,你干嘛要跟联想过不去呀?人家联想招你惹你了?嘿嘿,之所以我会关注联想,是联想有关方面主动触碰启发的结果。
那还是在滴滴于某一个特殊日子突然在美国上市事情发生之后,我做了若干期关于滴滴突击上市的节目。联想某君下帖子要请我吃饭,北京人摆个饭局太平常了,吃就吃呗,他拐两道弯儿问我要多少钱?……
这可给我吓着了,多年江湖斗争经验提醒我,这顿饭不能随便吃,后来有知根知底的老朋友打保票,联想没别的意思,以为像你这样的名人出面,怎么也有个出场费……马屁话听得舒服,耳朵根子一软,我就去了。一切如常,中秋节要到了,饭后送了一盒月饼。
这事儿就这么了了。
回到书房,怎么都觉得这事儿有点怪异。
回想起,餐桌上,老柳的下级,除热情歌颂教主泰山北斗光焰无际之外,侧重点告诉我“滴滴与联想没关系”。
哦哟,上网巴拉巴拉,发现全然不是这么回事儿啊。
于是,联想被我当作了主要议题。
赶巧儿,没几天,联想科创板一日游,给联想话题增添了可评论性。南方周末评论主编鄢烈山,关于联想的那段文字,我在节目中引用了一下,好比是一个引子,酝酿出了后来的7期节目。
我与柳传志等联想高管没有任何私人恩怨,隔壁王奶奶家一个亲戚在联想工作了好多年,她夸联想的待遇不错。故而我批评质疑它悉自公心,只希望联想方对网民的重大关切有一个回复。
遗憾的是,他们似乎只喜欢私下勾兑,竟给我使出了要“赞助爱国学者研究、赞助爱国团体讲学、赞助红色旅游〞的暗招儿。先整一个备忘录,要我同意之后,柳传志的女秘书(现副总裁)方才茶桌饭桌现身。
这也太明显了吧,分明陷我于不义啊。
要回答网民关切,用不着偷偷摸摸的,探讨民族企业发展,用不着这么隆重正式请我。
时而谦卑有礼,时而傲慢无比,联想的举动颇令人摸不着头脑。
算了,这些都不是主要问题。
真正的关键问题如下:
总括了明德先生、陶勇先生、张捷先生以及我自己的一些笨想法,也包括网友的部分意见,我之平静叙述,希望能够听到柳传志杨元庆先生的答复。
这些问题并不完整,欢迎网友补充之。
一、关于联想控股问题
1. 2009年改制涉及到的国资流失问题
且不谈九十年代联想控股改制的所谓“原罪”,只想追问《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实施后的这次改制,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为什么联想控股的评估值只有净资产的1.2倍?
为什么设置苛刻的转让条件——只为泰山会成员卢志强的泛海量身定做?
2012年,泛海转让给联持志同8.9%的股份,是否违反泛海五年不转让股权的承诺?
这次交易的成交价是多少,其中是否有利益输送?
(备注:据钛媒体报道,卢志强以年化收益不超过15%的友情价转让的这8.9%股份。按照2011年底净资产粗略估算,卢志强至少白送了3亿元给后者,原因不得而知)
是不是说,只要民营企业过一道手,然后再转让给私人,就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此外,泛海持有的联想控股16.98%股权是否已经质押?
倘若当年改制确实有国有资产流失,那这部分被贱卖出去的股权能否重新收归国有?
2. 旗下翼龙贷等P2P平台是否有暴雷风险?
联想控股手握六张小贷牌照,旗下还有多少P2P资产?
群众关心的翼龙贷平台还有多少余额未还?(截至2020年还有不下百亿)是谁在为它输血以维系着没有暴雷?
又是通过什么渠道转移的输血资金?
这其中是否有违规做账之处?
正奇金融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3月的不良率分别为6.06%、7.04%、5.62%、5.88%,远高于商业银行2%的红线,是否存在风险?联想控股2021年中报显示,总现金流为-103亿元,考虑到其新债也没发出来,现金流是否紧张?
银行放贷给联想的资金,能否顺利收回?
3. 收购卢森堡国际银行的原因是什么?
联想控股为何不远万里,跑到以“洗钱”闻名世界的欧洲小国卢森堡,高价收购了这家卢森堡国际银行,原因是什么?
4. 联想控股与滴滴出行的关系是什么?
联想控股与滴滴旗下公司共同控制了现代财险,联想控股的非执行董事王玉锁同时还是滴滴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两家公司之间还有无其他关联?
5. 国资为第一大股东的高薪问题?
联想控股第一大股东仍为国资的情况下,董事长宁旻、CEO李蓬、前CEO朱立南拿人均超过5000万元的年薪,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监管缺位?其根源,是否为内部人控制?
二、关于联想集团的问题
6. 资不抵债还拿天价薪酬,这是否合理、合法?
联想集团的负债率超过90%,净资产230多亿,无形资产600多亿,为什么被政府采购大力支持的企业,会陷入扣除无形资产后资不抵债的困局?
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
纳税人应当有知情权!
联想集团总负债2400多亿元,单欠供应商的应付和其他应付就高达1800多亿元,流动比率0.85、速动比率0.62远低于正常值,偿债能力本已堪忧,在如此高负债的情况下,还给高管层发9.34亿元的天价薪酬,这是否合适?
如果联想集团的资金链断裂,联想集团的高管们能否变卖自己的个人资产为中小微供应商还债?
7. 高管过半是外国人,是否存在信息安全隐患?
联想集团27名高管,有14人是外国人,7名核心技术人员中有4名是外国人,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技术官都是外国人,政府采购又主要是联想集团的电脑,请问,这其中是否存在信息安全隐患?
联想集团向美国劳军组织捐赠电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它们取得了美军的认可?
8. 为何高价收购摩托罗拉?
为什么在摩托罗拉日益衰落的情况下依旧高价收购?这其中,是否有向海外转移资产的嫌疑?
不尽之处,还请网友留言补充。
说的不对的地方,也请老柳小杨批评指正。
(昨晚写了一点儿,上午写了一气儿,下午补充几条,2021年12月2日下午完成于北京东城区南锣鼓巷8号)https://t.cn/A6xNtWb8
有人刻意操纵媒体、煽动舆论,妄图搅浑群众的关切,将大家对联想的合理质疑歪解为“一场运动”,这是我和我的老朋友都无法接受的。
有人好奇发问,你干嘛要跟联想过不去呀?人家联想招你惹你了?嘿嘿,之所以我会关注联想,是联想有关方面主动触碰启发的结果。
那还是在滴滴于某一个特殊日子突然在美国上市事情发生之后,我做了若干期关于滴滴突击上市的节目。联想某君下帖子要请我吃饭,北京人摆个饭局太平常了,吃就吃呗,他拐两道弯儿问我要多少钱?……
这可给我吓着了,多年江湖斗争经验提醒我,这顿饭不能随便吃,后来有知根知底的老朋友打保票,联想没别的意思,以为像你这样的名人出面,怎么也有个出场费……马屁话听得舒服,耳朵根子一软,我就去了。一切如常,中秋节要到了,饭后送了一盒月饼。
这事儿就这么了了。
回到书房,怎么都觉得这事儿有点怪异。
回想起,餐桌上,老柳的下级,除热情歌颂教主泰山北斗光焰无际之外,侧重点告诉我“滴滴与联想没关系”。
哦哟,上网巴拉巴拉,发现全然不是这么回事儿啊。
于是,联想被我当作了主要议题。
赶巧儿,没几天,联想科创板一日游,给联想话题增添了可评论性。南方周末评论主编鄢烈山,关于联想的那段文字,我在节目中引用了一下,好比是一个引子,酝酿出了后来的7期节目。
我与柳传志等联想高管没有任何私人恩怨,隔壁王奶奶家一个亲戚在联想工作了好多年,她夸联想的待遇不错。故而我批评质疑它悉自公心,只希望联想方对网民的重大关切有一个回复。
遗憾的是,他们似乎只喜欢私下勾兑,竟给我使出了要“赞助爱国学者研究、赞助爱国团体讲学、赞助红色旅游〞的暗招儿。先整一个备忘录,要我同意之后,柳传志的女秘书(现副总裁)方才茶桌饭桌现身。
这也太明显了吧,分明陷我于不义啊。
要回答网民关切,用不着偷偷摸摸的,探讨民族企业发展,用不着这么隆重正式请我。
时而谦卑有礼,时而傲慢无比,联想的举动颇令人摸不着头脑。
算了,这些都不是主要问题。
真正的关键问题如下:
总括了明德先生、陶勇先生、张捷先生以及我自己的一些笨想法,也包括网友的部分意见,我之平静叙述,希望能够听到柳传志杨元庆先生的答复。
这些问题并不完整,欢迎网友补充之。
一、关于联想控股问题
1. 2009年改制涉及到的国资流失问题
且不谈九十年代联想控股改制的所谓“原罪”,只想追问《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实施后的这次改制,是否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为什么联想控股的评估值只有净资产的1.2倍?
为什么设置苛刻的转让条件——只为泰山会成员卢志强的泛海量身定做?
2012年,泛海转让给联持志同8.9%的股份,是否违反泛海五年不转让股权的承诺?
这次交易的成交价是多少,其中是否有利益输送?
(备注:据钛媒体报道,卢志强以年化收益不超过15%的友情价转让的这8.9%股份。按照2011年底净资产粗略估算,卢志强至少白送了3亿元给后者,原因不得而知)
是不是说,只要民营企业过一道手,然后再转让给私人,就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
此外,泛海持有的联想控股16.98%股权是否已经质押?
倘若当年改制确实有国有资产流失,那这部分被贱卖出去的股权能否重新收归国有?
2. 旗下翼龙贷等P2P平台是否有暴雷风险?
联想控股手握六张小贷牌照,旗下还有多少P2P资产?
群众关心的翼龙贷平台还有多少余额未还?(截至2020年还有不下百亿)是谁在为它输血以维系着没有暴雷?
又是通过什么渠道转移的输血资金?
这其中是否有违规做账之处?
正奇金融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3月的不良率分别为6.06%、7.04%、5.62%、5.88%,远高于商业银行2%的红线,是否存在风险?联想控股2021年中报显示,总现金流为-103亿元,考虑到其新债也没发出来,现金流是否紧张?
银行放贷给联想的资金,能否顺利收回?
3. 收购卢森堡国际银行的原因是什么?
联想控股为何不远万里,跑到以“洗钱”闻名世界的欧洲小国卢森堡,高价收购了这家卢森堡国际银行,原因是什么?
4. 联想控股与滴滴出行的关系是什么?
联想控股与滴滴旗下公司共同控制了现代财险,联想控股的非执行董事王玉锁同时还是滴滴公司的独立董事,这两家公司之间还有无其他关联?
5. 国资为第一大股东的高薪问题?
联想控股第一大股东仍为国资的情况下,董事长宁旻、CEO李蓬、前CEO朱立南拿人均超过5000万元的年薪,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监管缺位?其根源,是否为内部人控制?
二、关于联想集团的问题
6. 资不抵债还拿天价薪酬,这是否合理、合法?
联想集团的负债率超过90%,净资产230多亿,无形资产600多亿,为什么被政府采购大力支持的企业,会陷入扣除无形资产后资不抵债的困局?
这一切,是如何发生的?
纳税人应当有知情权!
联想集团总负债2400多亿元,单欠供应商的应付和其他应付就高达1800多亿元,流动比率0.85、速动比率0.62远低于正常值,偿债能力本已堪忧,在如此高负债的情况下,还给高管层发9.34亿元的天价薪酬,这是否合适?
如果联想集团的资金链断裂,联想集团的高管们能否变卖自己的个人资产为中小微供应商还债?
7. 高管过半是外国人,是否存在信息安全隐患?
联想集团27名高管,有14人是外国人,7名核心技术人员中有4名是外国人,首席财务官和首席技术官都是外国人,政府采购又主要是联想集团的电脑,请问,这其中是否存在信息安全隐患?
联想集团向美国劳军组织捐赠电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它们取得了美军的认可?
8. 为何高价收购摩托罗拉?
为什么在摩托罗拉日益衰落的情况下依旧高价收购?这其中,是否有向海外转移资产的嫌疑?
不尽之处,还请网友留言补充。
说的不对的地方,也请老柳小杨批评指正。
(昨晚写了一点儿,上午写了一气儿,下午补充几条,2021年12月2日下午完成于北京东城区南锣鼓巷8号)https://t.cn/A6xNtWb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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