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欣
坤造:劫财 伤官 日元 食神
庚 壬 辛 癸
戌 午 未 巳(戌亥空)
大运:比肩 劫财 偏印 正官 偏官 正官
辛 庚 己 戊 丁 丙
巳 辰 卯 寅 丑 子
这是网上流传的李嘉欣八字,对不对不好说,尤其是时辰,有强凑火方之嫌。但是这个八字于命主确实也有相似之处。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辛金立命,辛乃成型金器,精致之金;午火七杀之地,巳午未又会火方,金得烈火而炼,其形必美;干透壬癸,食伤泻秀,尤其壬水,可合丁火杀星,以自己的魅力与方式,周旋于一众男人之中而不伤,食神宜其贪图享乐。先杀后官,先情人后步入婚姻。
网文论其命曰:地支会火方,戍为火库,必以从官杀。其实不然,戌固为火库,然须知戍为九月寒土,戍中余气辛金足可为辛金之根,又有庚金劫财帮身,实以身弱论命为宜。行运喜土金,忌木火,水亦不喜。
5岁入运,观其行运,均有土金扶身,更不能论从。尤其庚辰,得大运印比为用,实为旺运。
卯运,寅运堪忧,尤其寅运,若不从于官杀,恐有祸事。
当前运在丁丑,此运丁火七杀虽现,但丁壬合杀,丑土本为金库,又泻丁火之气,且丑未一冲,地支火方难成,其实不差。闻其生病入院,特查其八字,若八字为真,其人并无灾难之象。
丙子运,与月令天克地冲,壬水正克丙火,谓伤官见官。子午又冲,子亦害未,此运婚姻恐亮红灯。
https://t.cn/AigLnPv4
坤造:劫财 伤官 日元 食神
庚 壬 辛 癸
戌 午 未 巳(戌亥空)
大运:比肩 劫财 偏印 正官 偏官 正官
辛 庚 己 戊 丁 丙
巳 辰 卯 寅 丑 子
这是网上流传的李嘉欣八字,对不对不好说,尤其是时辰,有强凑火方之嫌。但是这个八字于命主确实也有相似之处。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辛金立命,辛乃成型金器,精致之金;午火七杀之地,巳午未又会火方,金得烈火而炼,其形必美;干透壬癸,食伤泻秀,尤其壬水,可合丁火杀星,以自己的魅力与方式,周旋于一众男人之中而不伤,食神宜其贪图享乐。先杀后官,先情人后步入婚姻。
网文论其命曰:地支会火方,戍为火库,必以从官杀。其实不然,戌固为火库,然须知戍为九月寒土,戍中余气辛金足可为辛金之根,又有庚金劫财帮身,实以身弱论命为宜。行运喜土金,忌木火,水亦不喜。
5岁入运,观其行运,均有土金扶身,更不能论从。尤其庚辰,得大运印比为用,实为旺运。
卯运,寅运堪忧,尤其寅运,若不从于官杀,恐有祸事。
当前运在丁丑,此运丁火七杀虽现,但丁壬合杀,丑土本为金库,又泻丁火之气,且丑未一冲,地支火方难成,其实不差。闻其生病入院,特查其八字,若八字为真,其人并无灾难之象。
丙子运,与月令天克地冲,壬水正克丙火,谓伤官见官。子午又冲,子亦害未,此运婚姻恐亮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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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亭湖法院法官作出的判决叫光彩
:
1、蔡甲友、蔡丽宁、李惊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采信伪证弄虚作假、违背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1997)城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和盐城市中级法院(199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我在1995年4月3日与孙海亚发生口角纠纷致孙的右眼盲目构成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判了我五年冤狱。给我造成数年蒙冤在身的确凿事实。
二、1、该案根据一审法院《卷宗》有关材料明显存在很多疑点,同时《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2、基本事实没有查清:①.1995年4月3日下午,孙海亚与我发生口角纠纷,次日经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调解完结,并无孙海亚眼睛受伤记录。时隔一年多,孙海亚仗靠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能替他制作假鉴定。在1996年5月10日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孙就讲:“我的眼睛本来近视350度,视力是1.1左右”,其右眼在一年多前被刘来付打瞎,并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
②.孙海亚报案后,不知东闸派出所蔡玉良、王加东俩名民警凭什么确认孙海亚在时隔一年多时间没有发生过其它原因造成“眼睛损伤”是我所为?当天晚上并对我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③.证人费成发在东闸派出所调查中反映“86年(孙海亚)跟我同车间做工时,就是高度近视,戴深度近视眼镜,打电话时戴着眼镜看号码都要靠在上面,平时跟我们打牌也是将眼睛靠在牌上”。
④.证人柏志林反映:“我93年到这里来开饭店时,就看到他(孙海亚)戴眼镜,他是遗传近视,他儿子还有两个双子也一个个戴眼镜,他眼睛近视还不低呢,平时看东西都要靠的很近”。然而蔡玉良、王加东对该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将无辜的我非法关押在派出所28天。于1996年6月6日向我家属索要了2000元扣押金,随后我被取保候审,1997年7月29日我被批准逮捕。
3、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①.报警记录登记表日期都被改动。②.盐城市公安局(95)盐公刑技(法)第24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竟然存在机密,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
4、法医鉴定书:①法医鉴定自述,95年4日3日孙被他人用重物碰伤右眼。
②.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3日,1小时前右眼被秤砣碰伤。
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4日15:15分,患者于20小时前被铁链条击中右眼,孙海亚的右眼是否存在损伤,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不知凭什么认定我用铁链条锁挥舞致伤孙海亚右眼?。
5、根据北京云智科鉴中心专家认定,①.法医鉴定的基础应当是病历资料和法医临床检验,本案却没有原始病历材料。法院卷宗只是一份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抄件病历与法医鉴定书引用的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而此伤情是否存在是能否构成轻重伤的关健。
②.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浑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作为技术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当进行视力的客观检查和盲目试验确定真实视力。
6、根据法医鉴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①.鉴定必须要有对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这五个方面的标准。
②.鉴定成员组不得少于2人以上。
③.没有鉴定条件的应当中止鉴定。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对被鉴定人所陈述的重物、秤砣、铁链条并未作出鉴定,同时对活体检验的伤痕也没有鉴定结论。
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必须两人以上,因此从来都没有一人鉴定的说法、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却是薛昌卫一人签章、
该案公诉人徐斌在庭审答辩中称:“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确实有陈述不一的地方,关健是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问题而且时间较长,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楚”,可见公诉机关对本案证据持怀疑的态度。
公诉人徐斌另称:“有关致人重伤的重要物证均在公安机关收藏被丢失,相关医疗证据是由于公安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责而遗失”。丢失的重要物证和遗失的主要医疗证据,是否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依法判决吗?。
可审判长蔡甲友当庭宣布,因故意伤害一案、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庭不作定案,五天后重新开庭。但随后并未重新开庭,同时对该案明显存在疑点的有关证据材料都没有认真审查验证就无辜判了我五年冤狱。
该案明显显示“孙海亚”出生年龄不一:
①.报警案件登记表记录“孙海亚42岁”。
②.法医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孙海亚40岁”。
③.法院卷宗手抄件病历的“孙海亚55年7月2日出生”。
④.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孙海亚45岁”。
⑤.孙海亚实际年龄是1956年8月16日出生。该案是否存在“另有其人”?直得可疑。
上述就是该案明显的疑点。
:
1、蔡甲友、蔡丽宁、李惊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采信伪证弄虚作假、违背事实、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1997)城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和盐城市中级法院(1998)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我在1995年4月3日与孙海亚发生口角纠纷致孙的右眼盲目构成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判了我五年冤狱。给我造成数年蒙冤在身的确凿事实。
二、1、该案根据一审法院《卷宗》有关材料明显存在很多疑点,同时《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
2、基本事实没有查清:①.1995年4月3日下午,孙海亚与我发生口角纠纷,次日经盐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东闸派出所调解完结,并无孙海亚眼睛受伤记录。时隔一年多,孙海亚仗靠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能替他制作假鉴定。在1996年5月10日晚,突然到东闸派出所报案,孙就讲:“我的眼睛本来近视350度,视力是1.1左右”,其右眼在一年多前被刘来付打瞎,并未提及曾在盐城市公安局进行过法医鉴定并构成重伤的经过。
②.孙海亚报案后,不知东闸派出所蔡玉良、王加东俩名民警凭什么确认孙海亚在时隔一年多时间没有发生过其它原因造成“眼睛损伤”是我所为?当天晚上并对我采取所谓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③.证人费成发在东闸派出所调查中反映“86年(孙海亚)跟我同车间做工时,就是高度近视,戴深度近视眼镜,打电话时戴着眼镜看号码都要靠在上面,平时跟我们打牌也是将眼睛靠在牌上”。
④.证人柏志林反映:“我93年到这里来开饭店时,就看到他(孙海亚)戴眼镜,他是遗传近视,他儿子还有两个双子也一个个戴眼镜,他眼睛近视还不低呢,平时看东西都要靠的很近”。然而蔡玉良、王加东对该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将无辜的我非法关押在派出所28天。于1996年6月6日向我家属索要了2000元扣押金,随后我被取保候审,1997年7月29日我被批准逮捕。
3、立案日期和法医鉴定书涉嫌造假:①.报警记录登记表日期都被改动。②.盐城市公安局(95)盐公刑技(法)第245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竟然存在机密,打印的年号“96”被涂改为“95”。
4、法医鉴定书:①法医鉴定自述,95年4日3日孙被他人用重物碰伤右眼。
②.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3日,1小时前右眼被秤砣碰伤。
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记载:95年4月4日15:15分,患者于20小时前被铁链条击中右眼,孙海亚的右眼是否存在损伤,是何人何物何时致伤,孙海亚自己都说不清楚,不知凭什么认定我用铁链条锁挥舞致伤孙海亚右眼?。
5、根据北京云智科鉴中心专家认定,①.法医鉴定的基础应当是病历资料和法医临床检验,本案却没有原始病历材料。法院卷宗只是一份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手抄件病历与法医鉴定书引用的病历内容有明显不同,如:“右眼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的诊断在手抄件中均没有记载。而此伤情是否存在是能否构成轻重伤的关健。
②.如:晶状体有白内障了;玻璃体有浑浊了,是不能进行右眼的诱发电位检查的。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作为技术鉴定人仅以被鉴定人的自诉:“右眼视物不能。查:右眼视力为手动眼前,其角膜清晰,瞳孔直径为0.4cm,余未检”,就鉴定为重伤,是不符合规范的。应当进行视力的客观检查和盲目试验确定真实视力。
6、根据法医鉴定规则有关条款规定:①.鉴定必须要有对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这五个方面的标准。
②.鉴定成员组不得少于2人以上。
③.没有鉴定条件的应当中止鉴定。
盐城市公安局法医薛昌卫对被鉴定人所陈述的重物、秤砣、铁链条并未作出鉴定,同时对活体检验的伤痕也没有鉴定结论。
鉴定属侦查活动、侦查必须两人以上,因此从来都没有一人鉴定的说法、盐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却是薛昌卫一人签章、
该案公诉人徐斌在庭审答辩中称:“关于本案证据问题,确实有陈述不一的地方,关健是被告人不能如实交代问题而且时间较长,证人有可能记忆不清楚”,可见公诉机关对本案证据持怀疑的态度。
公诉人徐斌另称:“有关致人重伤的重要物证均在公安机关收藏被丢失,相关医疗证据是由于公安侦查人员的工作失责而遗失”。丢失的重要物证和遗失的主要医疗证据,是否能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依法判决吗?。
可审判长蔡甲友当庭宣布,因故意伤害一案、由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庭不作定案,五天后重新开庭。但随后并未重新开庭,同时对该案明显存在疑点的有关证据材料都没有认真审查验证就无辜判了我五年冤狱。
该案明显显示“孙海亚”出生年龄不一:
①.报警案件登记表记录“孙海亚42岁”。
②.法医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孙海亚40岁”。
③.法院卷宗手抄件病历的“孙海亚55年7月2日出生”。
④.判决书和裁定书认定的“孙海亚45岁”。
⑤.孙海亚实际年龄是1956年8月16日出生。该案是否存在“另有其人”?直得可疑。
上述就是该案明显的疑点。
牛散操纵市场巨亏27亿!遭罚款500万 向证监会“求情”:亏太多 交不起罚款
12日晚,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名叫景华的“牛散”因为操纵市场被罚款500万元。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名“牛散”操纵的是仁东控股,用了83个证券账户最高控制了20%的流通盘,证监会一查,股价连续跌停,最后亏掉近27亿元。
在证监会听证的过程中,景华还提出了亏损严重,无力承担高额罚款的申辩理由。
动用83个账户操纵股票亏损27亿
经证监会调查,从景华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共384个交易日,简称“操纵期间”),景华控制其本人、近亲属、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委托其投资的客户账户等共83个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股票。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操纵期间景华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方式,操纵“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内,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42.65%,“仁东控股”累计竞价成交量为3544780092股,股价最高上涨380.48%,振幅400.77%,累计下跌20.26%,偏离中小板综指62.91%。经计算,账户组在上述操纵行为中亏损2689736137.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景华操纵“仁东控股”的情况。
手法1: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账户组在操纵期初已大量持有“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共计373个交易日持流通股超过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0%,持流通股数量于2020年12月4日达到峰值114367927股,占仁东控股流通股和总股本的20.43%。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63个交易日交易“仁东控股”,合计竞价买入459241706股,买入成交金额16551307920.18元;竞价卖出542311382股,卖出成交金额16765370751.97元。其中,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18个,峰值达到91.63%;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9个,峰值达到56.03%。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且该类申报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54.92%,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2.01%,共计存在32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3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52.97%,最大比例为99.52%。其中,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交易日为225个,超过90%的交易日为66个,超过95%的交易日为29个。
手法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67个交易日存在互为对手方交易的情况,此类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54.91%。其中,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126个,超过20%的交易日为73个,超过30%的交易日为25个。
手法3: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在55个交易日,存在时段内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30%以上且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比例50%以上的虚假申报买入情形。
证监会称,景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称自己亏损严重请求延后或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听证中,景华提出了5条申辩理由,请求延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1、主观上没有操纵股价的意图。当事人没有赚取二级市场证券差价的主观意图,也没有将暂时性盈利占为己有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没有操纵行为。大量申报并撤单系证券公司强制要求下的被动减持,由当事人及其朋友通过融资融券方式承接被动减持的股票是群体决策行为。期间股价上涨可能是其他人拉抬的结果。
3、仁东控股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案事项直接影响当事人对仁东控股基本面和未来可能性的判断。本次行政处罚应中止并延后,待仁东控股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查明后再作处理。
4、天风证券未按规定落实内控制度,违反合同约定,强制对账户组持有的“仁东控股”平仓,且平仓过程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仁东控股”连续跌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5、“仁东控股”连续跌停后,当事人采取措施积极履行债务、安抚业务合作人。当事人交易“仁东控股”亏损严重,无力承担高额罚款。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投资“仁东控股”,使股价抬升,再通过收购改善公司基本面,实现“股价先行、业绩后跟”,充分证明当事人具有拉抬股价的主观意图,也与当事人不断通过融资融券放大交易规模、股价大幅上涨的客观事实相互印证。
第二,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一是当事人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的事实,有当事人本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以及资金关联情况、交易设备关联情况等证据证明,其陈述申辩意见所称的群体决策等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是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且大量申报并撤单与减持并无关系,当事人也并未提出支持其所述“另有其人拉抬股价”的证据。
第三,本案不存在应当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通过交易行为实现对“仁东控股”股价的操纵,在案证据未显示其涉案交易行为与仁东控股的信息披露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行为相互独立。
第四,在案证据显示,操纵“仁东控股”的交易决策由当事人做出,而天风证券平仓行为属合同履行行为,也是当事人操纵行为引发的后果,不影响对当事人操纵行为的认定。
第五,当事人虽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综上,证监会对景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做出罚款500万元的决定。#财经##A股##基金#
12日晚,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名叫景华的“牛散”因为操纵市场被罚款500万元。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名“牛散”操纵的是仁东控股,用了83个证券账户最高控制了20%的流通盘,证监会一查,股价连续跌停,最后亏掉近27亿元。
在证监会听证的过程中,景华还提出了亏损严重,无力承担高额罚款的申辩理由。
动用83个账户操纵股票亏损27亿
经证监会调查,从景华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共384个交易日,简称“操纵期间”),景华控制其本人、近亲属、一致行动人、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委托其投资的客户账户等共83个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股票。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操纵期间景华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方式,操纵“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内,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42.65%,“仁东控股”累计竞价成交量为3544780092股,股价最高上涨380.48%,振幅400.77%,累计下跌20.26%,偏离中小板综指62.91%。经计算,账户组在上述操纵行为中亏损2689736137.2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披露了景华操纵“仁东控股”的情况。
手法1: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账户组在操纵期初已大量持有“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共计373个交易日持流通股超过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0%,持流通股数量于2020年12月4日达到峰值114367927股,占仁东控股流通股和总股本的20.43%。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63个交易日交易“仁东控股”,合计竞价买入459241706股,买入成交金额16551307920.18元;竞价卖出542311382股,卖出成交金额16765370751.97元。其中,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18个,峰值达到91.63%;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9个,峰值达到56.03%。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且该类申报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54.92%,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2.01%,共计存在32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3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52.97%,最大比例为99.52%。其中,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交易日为225个,超过90%的交易日为66个,超过95%的交易日为29个。
手法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67个交易日存在互为对手方交易的情况,此类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54.91%。其中,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126个,超过20%的交易日为73个,超过30%的交易日为25个。
手法3: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在55个交易日,存在时段内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30%以上且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比例50%以上的虚假申报买入情形。
证监会称,景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称自己亏损严重请求延后或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听证中,景华提出了5条申辩理由,请求延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1、主观上没有操纵股价的意图。当事人没有赚取二级市场证券差价的主观意图,也没有将暂时性盈利占为己有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没有操纵行为。大量申报并撤单系证券公司强制要求下的被动减持,由当事人及其朋友通过融资融券方式承接被动减持的股票是群体决策行为。期间股价上涨可能是其他人拉抬的结果。
3、仁东控股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案事项直接影响当事人对仁东控股基本面和未来可能性的判断。本次行政处罚应中止并延后,待仁东控股相关涉嫌违法事实查明后再作处理。
4、天风证券未按规定落实内控制度,违反合同约定,强制对账户组持有的“仁东控股”平仓,且平仓过程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仁东控股”连续跌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5、“仁东控股”连续跌停后,当事人采取措施积极履行债务、安抚业务合作人。当事人交易“仁东控股”亏损严重,无力承担高额罚款。
经复核,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为,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称其投资“仁东控股”,使股价抬升,再通过收购改善公司基本面,实现“股价先行、业绩后跟”,充分证明当事人具有拉抬股价的主观意图,也与当事人不断通过融资融券放大交易规模、股价大幅上涨的客观事实相互印证。
第二,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一是当事人控制使用涉案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的事实,有当事人本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以及资金关联情况、交易设备关联情况等证据证明,其陈述申辩意见所称的群体决策等情况与客观事实不符。二是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各项操纵行为指标均有交易所计算数据、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客观行为,且大量申报并撤单与减持并无关系,当事人也并未提出支持其所述“另有其人拉抬股价”的证据。
第三,本案不存在应当中止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通过交易行为实现对“仁东控股”股价的操纵,在案证据未显示其涉案交易行为与仁东控股的信息披露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两个行为相互独立。
第四,在案证据显示,操纵“仁东控股”的交易决策由当事人做出,而天风证券平仓行为属合同履行行为,也是当事人操纵行为引发的后果,不影响对当事人操纵行为的认定。
第五,当事人虽采取了一定补救措施,但未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
综上,证监会对景华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做出罚款500万元的决定。#财经##A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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