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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植为民情怀,保障改善民生。

人民的最紧要需求,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我们的努力方向、奋斗目标。

市第七次党代会以来,市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统筹谋划、精准施策、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构建一体化大民生格局,不断完善民生保障体系,以大发展促进民生、大统筹普惠民生、大投入保障民生,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向人民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

以发展助推就业,让人民共同富裕,提升民生幸福指数

“盘锦发展快,就业机会多,一毕业就找到了工作!”盘锦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张慧丽,入职盘锦一家化工企业,月薪达到4600元,办理六险一金。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是最大的民生。

市委积极推行就业优先战略,紧紧抓住民生之本,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居民收入增长计划,统筹做好各类群体的就业及援助工作。

“退役后正赶上市里组织企业到镇里来送岗位,我一下子就看中了辽宁汇福这家企业,岗位和薪资待遇都比较满意!”家住盘山县羊圈子镇的退役军人杨利军,得益于我市产业大发展带来的就业机遇,他和村里的几位小伙子体验了盘锦“岗位多,待遇好,就业不愁”的优越感。而这稳稳的就业环境,恰是盘锦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良性循环。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良性循环。通过上项目、增岗位、促就业,让越来越多的盘锦人家门口创业就业,有了岗位,增加了收入。

2019年,辽宁中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吸纳就业500余人,产业发展直接带动了就业。

五年来,全市通过引进一批大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不断增加就业机会;同时,用激励政策助推创业、带动就业。五年间,新增城镇就业13.1万人,主要考核指标保持全省第一。

抓住机遇,实干兴业。以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社区为契机,落实国家政策,推出一系列支持举措,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管齐下。

用好国家政策,扎实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五年间,我市投入数亿元用于援企稳岗,保持了就业形势的持续稳定。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就达2.03亿元,惠及2344名创业者。

优先支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于困难家庭子女就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兜底安置。家住双台子区双盛街道上梢子村的低保家庭子女小邵,大专毕业后一时没有适合的工作,在申请公益性岗位后,被安置在区劳动就业局工作。有了稳定的收入,增加了家庭的经济来源,减轻了压力,让生活更有品质。五年来,全市公益岗位安置就业人员达5760人次。

大力助推兴村富民产业,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产业扶持,引导农民创业就业,通过产业规划、政策支持、技术服务、品牌推介,有效提高农民总体收入水平。

腰包鼓了,家庭更富了,小康生活更有品质。

统计显示,十三五末,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费水平等,均保持在全省领先地位,增幅在全省排名第一位。

以统筹推进一体化,让发展成果共享,实现民生均衡公平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人民共享。

市第七次党代会以来,我市以系统的思维和理念,把握改革发展全局,完善顶层设计,出台系列政策,进一步把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到民生改善上来,让更多的群体从中受益。

“我女儿现在进了公办幼儿园,不仅省了一大笔费用,还能公平享受好的教育资源,打心里高兴!”家住兴隆台区的刘女士说,公办幼儿园多了,更多的家庭得到了教育公平的这份福利,这是家长们期盼的大好实事。

市委围绕解决群众对教育普惠的需求、对教育优质的期盼,以夯实基础、调整结构、促进公平、提高质量为重点,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盘锦特色,推动了我市义务教育的均衡优质发展。

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制。我市着力解决学前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把公办幼儿园建设纳入重要民生实事,市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积极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实现了街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全覆盖。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市组建义务教育集团18个,集团学校48个。中小学全部消除56人及以上大班额班级,提前一年完成省定目标。

落实全市中小学推行课后服务制度。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5%,残疾学生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盘锦通过了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评估验收。全市12所中小学被评为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学校。

高中教育优质特色凸显。组建了盘锦市高中教育集团和辽河油田高中教育集团,实现资源共享。全市8所公办高中均被评为省级示范或特色高中(实验校)。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市委站在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在全省率先实施医保城乡一体化、服务便利化等一系列创新改革。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新政策的实施,规范了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群众为此叫好点赞;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只缴纳个人负担部分费用,即可实现入院治疗;全省首家实现医疗救助“一单式”直接结算;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让群众的医保办理更顺利、高效率;落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让全市40000“两病”患者从中受益。

“现在城市农村没啥差别,医保等政策一个标准,待遇也提高了,就医报销也更方便!”太平镇太平社区居民张玉明老人说,有了家庭医生,上门来看病,告诉吃啥药,一般的小毛病不用出社区,看大病也不用去外地了,实实在在享受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市委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升服务能力,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看得好病。

以构建大卫生、大健康新格局为目标,全面夯实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基础。

五年间,建立完善了市、县、镇、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实现了每个镇街都有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了362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选聘村医490名;建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50家。基本形成城区居民15分钟、农村居民30分钟可到达的就医圈。依托市中心医院建立了心电、检验、影像、彩超“四个远程会诊中心”,实现镇卫生院与市中心医院24小时联网会诊,累计远程会诊近4万人次。

在市委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扎实推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有效应对了新冠肺炎疫情、乙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完成了市康宁医院开诊运营、市中医医院新院区开工建设、市疾控中心及卫生监督中心分立设置。

有序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实现食源性疾病监测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全覆盖。

积极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三批带量集中采购药品,112个中选品种平均降幅55%,单品最高降幅97%。联合锦州、葫芦岛推进市际间医用耗材联合议价,平均降幅18.7%,单类耗材平均降幅36.4%。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平均价格由1.3万元下降至700元,平均降幅93%。

城乡一体化,医保更实惠,医疗不再难。

到“十三五”末,我市卫生工作考核指标、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位于全省前列。健康盘锦建设成效明显,进入国家卫生城市行列。双台子区跻身全国健康促进区(县)行列。盘山县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全市15个镇评为国家级卫生镇。

以精准保障分类救助,让一个都不掉队,兜牢民生安全底线

围绕全面小康总目标,市委把民生保障放在优先地位,科学谋划,优化民生保障体制机制,指导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具有盘锦特色的保障救助体系。把弱有所扶、困有所助、难有所帮落到实处,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让困难群众小康路上不掉队,所需有保障,生活更幸福。

“我们在镇养老院生活,环境好、服务好、文化生活丰富,吃喝不愁,健康养老有保障,这样的晚年生活真是享福了……”在坝墙子镇养老院,特困老人董华江和几十位老人一样,每天在敬老院里愉快的生活,他们是我市各类养老机构中幸福老人的生活写照。

“全域布局、整体覆盖、点面结合、错位发展。”在市委决策下,我市养老保障以乡镇街道为核心,辐射到村、社区,完善了养老设施建设,并实现了功能提升。

五年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531个,其中社区老年服务中心247个,农村互助幸福院284个,提前一年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到2020年底,各类养老机构达54家,床位10670张,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12个,每千名老人拥有各类养老床位35.1张,全省领先。

盘锦作为国家第二批、省首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市,全面完善养老基础设施、改善功能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实施养老规范化、智能化、产业化,呈现了养老事业蓬勃发展的喜人局面,形成了四位一体的“盘锦模式”。

“大娘开门,我来为您理发、打扫卫生了!”上午8点刚过,收到手机指令的家政服务员刘娜,动身来到兴隆台区绿园社区,为居家养老的王阿姨上门服务。这是我市推出的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平台的功劳,它可以满足居家养老人员的线上求助,包括助餐、助行、助医、助浴、助洁和日常护理,这样的“五助一护”上门为老服务的背后,是财政每年拿出300万元购买服务,为的是让1100多名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有保障。

重点群体,特别关爱。围绕低收入困难群众、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生活困难残疾人、留守老人和儿童、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全方位救助,精准及时。形成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专项分类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为补充、与慈善救助和社会捐助相衔接的保障救助体系,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特殊困难再救助。

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一体化低保救助,并逐年提高低保救助标准。建立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联动机制。2020年底,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从城区514元/人月、县域421元/人月,统一提高至730元/人月,累计救助低保对象78万人次,发放低保金3.5亿元,救助标准一直保持全省领先。

保障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专项救助标准同步提高。对低保对象中6类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标准上浮比例80%-100%,全省率先;冬季取暖救助实现城乡全覆盖,标准位居全省前列;全市近1.6万困难残疾人享受“两项补贴”待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建立覆盖城乡、标准统一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特困人员生活供养救助标准提高至低保标准的1.5倍,达1095元/人月。护理费平均标准达456元/人月;散居和集中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达到低保标准的2倍和3倍,孤儿保障全省率先实现全覆盖。

持续推进保障性住房供给,城市棚户区改造列入国家棚改计划126291套,完成132046套。让困难家庭住上了廉租房、保障房。实施精准扶贫攻坚,实施农村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分散供长养特困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危房改造,累计完成农村危房改造761户。完成了126个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圆满解决6.9万户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实现了双清零。

普惠制民生供给、全方位民生保障、高标准民生品质,把盘锦幸福民生之基夯得更实。一项项民生保障举措,一串串亮眼的民生数字,记录了盘锦民生保障事业的实干历程与辉煌篇章,彰显了使命担当、为民初心、爱民情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站规〔2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XXX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国乡村护林(草)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乡村护林(草)网络,规范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保障乡村护林(草)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乡村护林(草)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植被等资源(以下简称“林草资源”)管护网格化、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导全国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六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九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二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乡村护林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应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二十二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六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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