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快讯#【银保监会叫停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银保监会1月27日发布消息称,近期通过日常监测发现,一些地方出现多起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况。银保监会称,未经批准使用“银行”字样,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法律规定。同时,将相关生态资源经营发展平台等冠以“银行”名称,容易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银保监会要求,各地应及时整改纠正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做好释法宣传工作,将督导和执法相结合,依法协调推进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清理工作。https://t.cn/A6iL1gFC
#枣庄新闻# 【关于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枣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段及范围
即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全市行政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责任追究
(一)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查看详情:https://t.cn/A6iAruM1)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枣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全市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段及范围
即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全市行政区域内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二、责任追究
(一)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听引导、不听劝阻,阻碍执行职务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6日
(来源:枣庄市人民政府网站)
(查看详情:https://t.cn/A6iAruM1)
【蚌埠一玩具店店主发行销售非法出版物获刑八个月】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葛某因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出版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3月,蚌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两元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而其所售的非法出版物来自光彩大市场某玩具批发商铺。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这间批发商铺由葛某经营,不仅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且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当日,市“扫黄打非”办组织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对这一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查获出版物中3726册为非法出版物。此后,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安徽之声纪斌)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葛某因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出版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3月,蚌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一“两元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而其所售的非法出版物来自光彩大市场某玩具批发商铺。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这间批发商铺由葛某经营,不仅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且涉嫌销售非法出版物。当日,市“扫黄打非”办组织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等单位对这一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经蚌埠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查获出版物中3726册为非法出版物。此后,葛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安徽之声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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