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应以犯罪概念为基本标准

人民法院报 2020-12-17

    石经海 邱胜帆

  “套路贷”作为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天然地具有刑民边界模糊的特点,其看似合法的民事外观与刻意准备的民事证据,极具迷惑性、伪装性,给案件的办理与追诉打击带来很大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非法讨债的根本区别,但从当下司法实践中的办理困境来看,“套路贷”的刑民界分认定,仍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争议,甚至具有要么“民事泛化”要么“刑事泛化”的极端倾向,致使“套路贷”沦为债务人逃避债务(“老赖”欠债不还)的避风港,有碍人民群众从这些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究其缘由,主要表现在,对“套路贷”所涉罪名的定性认定,要么片面地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唯主观目的论,要么片面地以行为是否符合“套路贷”行为特征的唯客观行为论,没有基于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作有机整体判断,从而没能找到“套路贷”刑民界分认定的“区分点(界分标准)”。

  其实,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的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规定,是包括“套路贷”在内的所有刑民界分、刑行界分的“区分点(界分标准)”。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基本条件(基本特征)。由此,“套路贷”的刑民界分,也应以刑法关于犯罪概念规定及其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为基本标准,并坚持它们的有机统一与整体评价。具体表现在:

  一、勿以“套路贷”的行为特征代替犯罪构成。

  刑事违法性是行为定罪与否的直接前提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要件,其在实践适用中的体现,不是理论上的学术观点或域外的犯罪论理论,而是我国刑法立法对接的某个罪“构成要件”。按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这个“构成要件”,是现行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关于犯罪客体(现行刑法以犯罪客体为类罪和个罪设立和排序主线)、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是分则规定)、犯罪主体(总分则规定)和犯罪主观方面(总分则规定)的叙明罪状或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等规定。这些总分则规定,是刑法第十三条关于“刑事违法性”的个罪对应性规定,是包括“套路贷”案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在定性上都必须考虑和适用的。这既是刑法总分则关系和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与要求,也是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规定的地位和意义所在。否则,必会带来错判、误判。例如,某敲诈勒索案的一审仅因行为人有“软暴力催收”“虚高借款本金”“收取逾期费及高额利息”等“套路”行为,就认定其构成“套路贷”型敲诈勒索罪。如此片面适用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未作有机整体性评价)的裁判,为二审所纠正,认定行为人的如此“套路”行为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因此,在“套路贷”案件的刑民界分认定实务中,需摒弃“有‘套路’就构成犯罪”的片面思维,坚持“刑事违法性”的犯罪构成有机整体评价,防范仅以“套路贷”这个客观行为特征为其构罪裁判依据。其一,在“套路贷”型诈骗罪的定性认定中,需基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及刑法总分则其他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既需考察行为人是否有采取“砍头息”“高息”“虚设债权债务”等欺诈手段,也需考察被害人是否陷入认识错误,是否基于认识错误给付财物,是否明知存在“虚高债权债务”等套路行为,是否在不存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自愿签订借款合同。若被害人属于对“虚增债权”或“高息”等财产法益的主动放弃,是对行为人“套路行为”的默认与同意,则即使行为人存在多种套路行为,也因“套路行为”不具有欺骗性,未违背被害人主观意愿,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构成诈骗罪。其二,在“套路贷”型敲诈勒索罪定性,也应基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及刑法总分则其他关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考察行为人是否有“迫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贷协议、软硬兼施的“索债”等胁迫行为,考察被害人是否因此产生了恐惧心理和据此处分了财物。否则,即使行为形式外观符合《意见》中“套路贷”的概念与特征,也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二、勿将一般违法行为等同于刑事犯罪。

  当违法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其仅是符合犯罪概念中“刑事违法性”这一形式特征,此时还需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社会危害性”上对犯罪成立条件作实质性判断。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它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若行为危害不大,即便它在形式上完全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被认为是犯罪。而在刑事立法中,进行实质性判断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

  这意味着,在对“套路贷”案件的认定中需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出发,重点考量违法行为“质”与“量”的不法程度,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一方面,需考量“套路行为”的“质”的不法程度。重点在于辨清签订借贷协议期间,民事欺诈行为与刑事诈骗、民事“乘人之危”行为与刑事“胁迫”的区分。当违法行为存在欺骗因素时,要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为中心,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等多个角度鉴别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存在欺骗手段就构成刑事诈骗。若所谓的“无担保”“无抵押”“快速放贷”等欺骗手段只是为了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借贷协议,以实现获取高额利息等目的,并非为了直接骗取、侵夺被害人财产,则行为人仅是通过欺诈行为进行民事上的“不法获利”,不属于刑事诈骗。同样,当违法行为存在胁迫因素时,若行为人只是利用对方急于摆脱客观原因造成的两难困境的心理,违背对方意愿与其签订明显不公平的借款协议,且此客观原因并非行为人造成的,则此时违法行为的本质是“乘人之危”而非刑事“胁迫”。另一方面,也需考量“套路行为”的“量”的不法程度。重点在于从行为目的的正当性与否、手段的相当性与否以及社会的可容忍性大小对“套路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对于“砍头息”“高息”“非法讨债”等传统民间借贷伴生而来的普遍现象。以“非法讨债”为例,不能认为只要出现软暴力或暴力讨债行为即成立“套路贷”犯罪,还需考虑讨债的目的是为了取回本息还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讨债采取的手段是较为温和还是直接强取豪夺、行为整体能否符合“欠债还钱”的社会普遍观念等因素。

  综上,对于涉“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应找准罪与非罪的“区分点”,回归到对犯罪概念三个成立条件(基本特征)的有机的整体判断上,避免机械地、孤立地、片面地适用刑法。同时,由于“套路贷”案件与民间借贷紧密交织的特殊性,在司法认定过程中,更应将其置于整个民间借贷环境中,在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下进行全面的分析与判断,防止刑法越位殃及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压必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以保障借贷环境自由、市场交易信赖与金融秩序的稳定之间的平衡。这是法秩序统一的必然要求,更是在经济领域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路径。

  (石经海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邱胜帆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输入手机号定位追踪?这些APP“真套路”[哆啦A梦害怕]】通过手机号就能查到对方实时位置?这是真的吗?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在“黑猫投诉”上关于定位App的投诉非常多。李先生说,一位生意伙伴前些日子联系不上,他便下载了某短视频平台推荐的定位软件。付费100多元才知道,原来要知道对方的位置,还须对方下载并注册该软件,这让李先生人哭笑不得。张先生和妻子最近冷战,“广告里说有手机号就能实时定位对方。”张先生便下载了App,想查看妻子行踪,“一充钱输入手机号,谁知道链接就发到媳妇手机上了,我俩又为这事大吵了一架,她认为我调查她,窃取她隐私。”


华商报记者近日下载6款此类App实际体验发现,所谓的只要输入对方手机号码就能查到位置,根本就无法实现。而几乎每款此类App的宣传都有诱导性,一步步套路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充值以购买会员服务,有的App即使在购买了会员服务后也无法查询位置:

#蜗牛App:充会员加好友,双方实时在线才可见位置#
下载蜗牛App后,页面可显示记者本人的实时位置,而要查询他人位置需要先“添加关心的人”,包括通过手机号添加或通过微信添加。但不论是输入手机号还是选择微信添加,都提示要先解锁“位置变动提醒、实时定位和移动轨迹”等,而所谓“解锁”便是充值买会员。

会员套餐分为包月、包季、包半年、包年和终身使用,价位从138元到399元不等。记者选择包月套餐付款后,再次添加好友,输入需定位的手机号后,系统提示需要对方也下载注册蜗牛App,而且对方也必须同意添加好友,否则即使买了会员也没法查看对方位置。邀请好友后,蜗牛App会自动生成链接发送给你要查看位置的好友。

记者体验过程中,对方微信收到链接,点击下载蜗牛App,但两人在蜗牛App里互相添加好友后,竟然还是无法查看对方位置!原来,还必须对方登录在线,并且打开定位功能,才能看到。如果记者未打开App,对方也查看不了记者位置,只能看到记者上次使用时的最后位置。

#天眼云定位:提示VIP能冻结位置不被监控,充值后却“不可操作”#
记者输入好友手机号进行定位,提示“还不是VIP,须先充值”。点击“加好友”,输入手机号后,页面显示“手机联系人(添加好友即可定位)”,点击添加定位后,自动弹出已发送邀请的提示,只要对方同意,即可共享位置,但此时好友并未收到任何信息。

记者再次通知好友,系统自动编辑短信,发送链接给好友,好友通过点击链接下载天眼云定位App,并进行注册。这时,记者再次输入好友手机号查看定位,显示目前只能查看自己的位置信息。解锁“查找定位,通过手机号查看对方的实时位置”,下一步便直接转到VIP会员中心,分为月会员、季会员、年会员,价格从68元至208元不等。记者购买套餐支付成功后,输入好友手机号,却仍然无法查询位置,页面提示“您俩还不是好友,请添加为好友”。

记者再次“加好友”,页面再次提示已发送邀请,对方同意后,即可共享位置,该页面和未付款之前提示的信息一样,而且好友手机依旧未收到任何信息提示,仍然无法查看位置。直到打开通知权限,并且将位置权限从“使用该App期间允许”改为“始终允许”,对方才收到了好友申请。通过后,记者手机上不但显示对方位置,并且显示对方手机电量。但因为未买会员,好友无法查看记者位置。该App的VIP还有一个“冻结位置”功能,冻结时好友看到的位置是你冻结前的位置,时间可选2小时、6小时、9小时、12小时。也就是说,选择时间后,在这几小时里,位置变化可以躲过他人监控且不被人发现。但记者尝试发现,虽然是几分钟前刚刚充值的VIP,但选择任何一个时间段进行冻结,都提示“暂不可以进行该操作。”

而且,只要对方关闭位置权限,即便充值也无法定位对方,地图上显示对方所在位置为最近一次开启权限时的定位信息。

#行迹App:充了值加了好友,仍无法相互查看#
下载行迹App,登录后可查看到近3小时内自己的移动轨迹。记者在App内添加关心的人,显示可通过手机号或微信添加,但不管是哪种,都提示去解锁“位置变动提醒、实时定位和移动轨迹”。整个模式、页面设置和蜗牛App几乎一样。

解锁特权页面显示会员分为98元连续包月、138元月卡、158元季卡、178元年卡、248元年卡等。记者充值会员后,输入对方手机号,选择立即查看位置,但结果是无法查看,而是发送了下载链接至对方微信。对方通过微信下载App注册登录,并将权限设置为允许始终使用位置,打开通知。对方无法查看到记者的位置,也不显示记者的信息,记者的App内也不显示对方。记者再次通过手机号添加,刚输入好友手机号,便显示已添加。在好友消息一栏也显示,对方已接受好友邀请,成为记者“关心的人”,但在页面中,完全没有好友位置、信息等任何显示。也就是说,充值了,也开了权限,对方也下载注册互为好友,但无法查看对方位置。记者退出关闭后重新打开App,依旧无法查看好友位置。

#探寻App:查看自己轨迹都要买会员#
进入App后,显示记者的实时位置。而要查看行动轨迹,页面立即跳转到付款信息,提示需要开通会员套餐,分别为年卡248元,半年卡178元,月卡138元。也就是说,并未查询他人位置信息,只是查看自己的位置轨迹,App就要求用户付款,且默认选择为年卡248元。

记者付费开通会员服务后,选择再次查看自己的位置轨迹,此时才提示需要注册登录。登录后看到,查询位置页面宣称“尖端黑科技定位”等,两种定位方式分别为手机号和添加微信好友,输入手机号后提示微信邀请,记者需手动选择好友发送申请。在付费的前提下,App甚至都不能通过手机号辨别到是邀请哪位好友,更谈不上通过手机号查询对方位置。

对方通过微信邀请下载App后,并未显示有好友邀请。记者再次输入手机号邀请对方,对方点开链接只提示要下载App,然而对方已经下载。记者在“我的”一栏,一行小字显示记者已是VIP会员,后面显眼位置有颜色加重的“解锁黑科技”字样,该字样上有一个手指不停点击的动态图标。此时记者已经购买过会员,但页面依旧诱导付费。

#Zenly:位置权限必须永久打开,否则无法使用#
下载Zenly,按照指引使用手机号注册后,App强制选择“总是允许”使用位置,如果选择“仅在使用应用期间”允许,则无法继续到下一步。打开位置权限后,下一步“Zenly”提示想访问通讯录,记者选择不允许后,又提示要跳转至QQ,推荐QQ里的好友下载App。记者选择“稍后再说”后,Zenly又提示要开启通知。在一番索要权限之后,终于进入App,页面地图上显示记者所在位置,添加好友的方式有通过通讯录、用户名、手机号码、QQ、微信、微博等。记者选择手机号添加,输入好友号码,自动生成短信链接。通过微信分享邀请链接,但链接无法打开。使用期间,App内无购买会员提示。加好友后,记者和好友可互相查看对方所在位置和手机电量。

#小雷达:手机号加好友提示先付费,付费后才知没微信无法加好友#
下载小雷达后,页面地图可显示记者当前位置。但不管是查看记者自己的位置轨迹还是添加关心的人,或是使用其他功能,都提示需要先输入手机号注册登录。登录后,App显示,可以添加“关心的人”查找对方位置了。记者看到,添加方式有手机号添加和微信添加,但手机号添加和微信添加都需要先解锁会员,也就是付费充值。价格从138元到399元不等。记者开通会员后,再次输入好友手机号查看位置,显示好友暂未注册,App自动跳转到微信,需要手动选择好友发送链接。但记者和好友之间没有互加微信,充钱之前的步骤中并未有过类似提醒。

由此可见,要在“小雷达”里查看对方位置,必须先和对方互加微信,有没有对方手机号并不重要,“通过手机号添加”也只是个幌子,随便输入查询任意号码都会跳转到微信,需要手动分享邀请你要定位的微信好友。

那么,加了微信就能查看位置吗?记者重新输入另一位加了微信的好友手机号,点击添加为好友,App显示添加成功等待通过,好友手机上收到短信称,可在App内查看通过好友邀请。然而对方此前手机上并未下载小雷达,短信中也没有下载App的链接,更无从进入App查看。

#警方提醒:手机号定位软件多属骗局还违法#
“输入手机号就能查对方位置?别被忽悠!”11月21日,西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出提醒信息,称不少App打着“输入手机号就能确定对方位置”的旗号,通过让消费者充值购买会员的形式获利。有人缴纳198元会员费后,才发现需对方也下载App并同意使用自己的位置信息,才能定位。西安警方提醒,非法获得他人定位信息并谋利违法!

11月24日,陕西铁检官方微博发出提醒信息,提示人们切忌相信手机定位软件,“别信!手机号定位软件多属骗局还违法。”微博称,近几年,不少软件宣称仅凭手机号就能实现定位,该类软件需要缴纳订阅费用,而购买服务后还要邀请对方手机号下载,实际就是位置共享,“专家表示,一般软件都不可能实现仅凭手机号定位。警方提醒,获取他人定位属违法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律师说法:大多数定位App涉嫌虚假宣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维权#
11月30日,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国元律师表示,没有经过法律允许或者当事人委托授权,个人或商用软件不能定位他人。如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位置信息用于牟利,情节轻微的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王国元认为,大多数定位App本身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赵良善表示,一些手机定位App为骗取他人的钱财,进行虚假宣传、承诺,许诺能够通过App定位他人,定位App的操纵者不仅侵犯了被定位人的隐私权,而且对要求定位的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定位App的操纵者需向被定位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而对于要求定位的行为人来讲,属于上当受骗,如果定位App的操纵者诈骗数额未达到法定最低额5000元、不构成诈骗罪的,由当地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予以治安处罚。如诈骗数额超过5000元的,构成诈骗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记者在体验过程中发现,这些App往往没有客服电话,甚至连线上客服都没有,很多消费者表示“投诉无门”。

王国元说,消费者在下载这些非法App并充值受骗后,实践中考虑各种因素,维权一般较为艰难。常见的维权方式是向下载的平台、当地工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其次在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充值的凭证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该类App在明知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诱导消费者充值,则可能涉嫌诈骗,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寻求维权。(华商报)

【助推社会诚信建设,淮安法院这样做!】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为引导人们将诚信价值准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11月6日上午,淮安中院召开打击失信建设诚信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在打击失信、建设诚信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发布九个关于通过司法裁判来积极弘扬诚信的典型案例。

通报显示,近年来,全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大量欺诈、不诚信行为,相关典型案例涉及民一、民二、金融、劳动争议、刑事和执行条等多个领域。实施欺诈主体多为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其欺诈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五花八门。

为弘扬诚实守信,全市法院坚持将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和诉讼过程中的诚实守信情况作为裁判的重要依据,依法制裁、谴责恶意违约等违法行为。一是坚持把诚实守信作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以诚信司法引领社会诚信法治意识,以倡导诚信诉讼助力营造重信守诺的良好舆论环境;二是在诉讼中积极保护诚信主体,在判决中支持诚信、调解中维护诚信、舆论上倡导诚信,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展示保护诚信、善意行为的立场;三是严厉制裁非诚信行为,打击社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严惩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惩戒失信拒执行为。

据悉,淮安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强化司法宣传,让人民群众在民商事活动中自觉坚守诚信,真正实现让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飞入寻常百姓家”,为建设“美丽淮安、开放淮安、创新淮安、幸福淮安”提供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一、恶意违约延长房屋交付,被判承担额外产生的租金

基本案情:商铺原所有权人桑某恒将商铺租赁给刘某使用已十多年,每年租金由桑某恒的父亲桑某催收。2018年5月13日,桑某恒将商铺出售给刘某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双方于签署买卖合同起45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刘某遂支付部分价款40万元。2018年6月7日,桑某恒又将商铺赠与其母亲周某,并登记至周某名下。次日,周某将商铺抵押给案外人戴某某并借款120万元。2018年6月19日,桑某恒将收取的40万元退还刘某。后刘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先后判决认定桑某恒与其母亲恶意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桑某恒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刘某向戴某某清偿周某所欠债务后,戴某某消除商铺的抵押权。判决后,刘某代周某向戴某某还款 120万元,并于2019年11月8日取得商铺所有权。现桑某恒起诉要求刘某给付买卖合同签订后的租金。

裁判结果:买卖合同约定的商铺交付时间在租期内,如果桑某恒按时交付,刘某就不欠桑某恒租金。但桑某恒的恶意违约致使办理过户期限延长,导致的租金损失应由桑某恒自行承担。

典型意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覆盖社会道德生活的各个领域,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评价公民道德行为选择的基本价值标准。而桑某恒在已将商铺出售给刘某未办理过户的情形下,仍将商铺赠与其母亲,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导致商铺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过户手续,桑某恒的恶意违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的租金后果不应由他人承担责任。本案通过判决驳回桑某恒的诉讼请求,强调诚实守信是公民的行为准则,恶意违约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违约行为轻微不致于合同无法履行,可在承担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基本案情:2019年,惠某购买王某豪所有的位于绿地世纪城的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031600元,定金50000元,买方向银行按揭付款,于2019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定金之外的剩余首付款260000元(支付至卖方账号)以及违约金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惠某即支付定金50000元。2019年12月6日,惠某筹到260000元,其陈述因办理按揭贷款事宜未及时按约支付首付款。2020年1月9日,惠某向王某豪发出催告函,要求王某豪尽快提供首付款收款账号。但该期间同区域房价有所上浮。王某豪收函后,未予回应,之后以惠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惠某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该款项属实,但其在2020年1月9日通过中介要求王某豪提供收款账号,王某豪未予回应。惠某的违约行为程度显著轻微,并不影响王某豪合同目的实现,王某豪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惠某作为买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在惠某索要账户以便打款时,王某豪不予回应,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也就是想单方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判令买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同时判令卖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合法生效合同得以履行。同时,在房价波动的经济背景下,促进合同双方诚信守约,保障房地产交易的稳定性。

三、因房价上涨恶意违约一方应承担房屋溢价损失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2日,张某娟与郑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其中约定房屋总价为137.5万元,违约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0%,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责任方应据实赔偿。合同签订当天,张某娟支付定金5万元。2020年5月13日,郑某提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查,2020年5月份起房价涨幅较大,同地段房价上涨约2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郑某支付张某娟违约金19万元、返还定金5万元。

典型意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民事活动中,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该遵循该原则。本次纠纷中,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卖方在合同签订后无端毁约。在此情形下,法院根据双方约定及市场房价上涨情况,判令卖方返还定金、赔偿房屋溢价损失。一方面补偿买方损失,一方面是卖方因不诚信行为而获利。既尊重了合同约定,又维护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四、合同合伙人应诚实守信、严守契约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8日,恒亚公司(甲方)由其监事刘某亚作为代表与周某勤(丙方)、张某刚(乙方)签订《塑料改性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提供厂房供乙丙使用,并提供生产所需的水电等其他配套设施,任何一方不得在与第三方经营本协议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否则算违约。协议签订后,恒亚公司提供了宁涟公司所有的北1号厂房部分空间供周某勤、张某刚用于生产经营。之后,宁涟公司遂依据一份甲方为朱某菊(宁涟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方为王某飞(恒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刚、周某勤的房屋租赁协议,要求张某刚、周某勤支付租金。但经法院查明,该租赁协议乙方只有王某飞签名,宁涟公司陈述该协议系补签形成。法院还查明,宁涟公司系自然人刘某亚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菊与刘某亚系夫妻关系;恒亚公司系自然人王某飞独资公司,刘某亚系公司监事,法定代表人王某飞系刘某亚妹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塑料改性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恒亚公司提供厂房供周某勤、张某刚使用,故恒亚公司租赁涉案厂房应视为履行其合伙义务。恒亚公司称《房屋租赁协议》是其代表三合伙人签订的,并无证据证明向另外两个合伙人报告签订租赁协议的相关情况,因此可以推定周某勤、张某刚对《房屋租赁协议》的签订不知情。而宁涟公司是恒亚公司是关联企业,对恒亚公司租赁厂房系用于履行《塑料改性合作协议》明知,且《房屋租赁协议》是在周某勤、张某刚不知情的情况后补。法院遂认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是恒亚公司的单方行为,由此产生的房屋租金应当由恒亚公司自行承担,宁涟公司要求周某勤、张某刚共同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典型意义:优质营商环境的塑造有赖于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经营和严守契约。本案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引发的纠纷,在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恒亚公司投资方式为提供厂房的情况下,恒亚公司与他人签订厂方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其履行合伙义务的行为,在合伙约定无变更情况下不能将租金转嫁给其他合伙人。恒亚公司与宁涟公司系关联公司,且租赁合同系补签,宁涟公司要求恒亚公司之外的合伙人承担租金,违背诚信原则。

五、授权亲属代签劳动合同不能以非本人签字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盛某与某地产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盛某从事置业顾问工作。2015年10月,盛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盛某主张其于2014年3月10日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提供了期限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主张该份劳动合同系盛某休产假期间,授权其同公司的亲妹妹代签。盛某表示合同中的乙方签名不是其所签。

裁判结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推行劳动合同的书面化,避免因事实劳动关系泛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11日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盛某因休产假,授权其同在公司工作的亲妹妹代其签名,而诉讼中盛某对此不认可,但其对该合同中的签名系妹妹代签的事实并未持异议。因代签的合同除约定的履行期间不同外,其余内容与之前的合同完全一致,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原约定内容继续履行,并未再提起续订合同的问题,而代签者是盛某的亲妹妹,上述缘由足以令人相信盛某对妹妹代其在劳动合同中签名是明知的也是认可的。该合同不仅已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而且未发生作为劳动者的盛某因该合同系代签而利益受损的问题,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双方已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对盛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双方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后,应为实现合同目的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盛某在休产假期间授权其亲妹妹代其续签劳动合同,却在与公司因其他原因发生劳动争议后,对该事实予以否认,以此向单位要求赔偿,意图通过诉讼实现自己的不当目的。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不让失信之人通过诉讼占便宜。在司法过程中,不仅维护了法律权威,维护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也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供稿:刘薇 陈俊声


发布     👍 0 举报 写留言 🖊   
✋热门推荐
  • 小十啃完了,啃了三天,这是188最长的文了,宫应弦应该是188里水大的亲儿子,果然老幺妈妈最爱,舍不得的虐了,追妻火葬场系列,任燚最好哄了[笑cry][笑cry
  • #转发赠书# 他没有被动地承受,由于热爱试验和探索,反而引领了潮流。——瓦莱里·叙厄尔 #yuanyuan的读书分享# 《印象派遇见浮世绘:和风西渐中的亨利·
  • 《季风》 文/微风 春天如此匆忙 还没尽兴欣赏 夏 便伴着荷香荡漾 想拽着季的衣裳 停靠温暖时光 碎步轻移的感伤 步进秋韵琉光 梦 展开翅膀 在成熟的季节
  • #摩登兄弟[超话]##刘宇宁我们的歌# ✨#刘宇宁小林暖宝宝代言人# ✨ 今天跨年了! 白天就想說今天不知道會不會播 晚上就看到了! 聽到了歌,也看到了連麥(還
  • 最初我是周子舒的梦女,连阿絮都不稀的叫,针眼这么叫他,其他人也这么叫他,一点也不特殊,我当时喜欢管他叫小舒。 我的小舒,既能蛰伏三载只为获得一线生机;还有一颗柔
  • 人生几十年,每个人都有至暗时刻,熬过去,就好了。靠什么熬过去呢?孟女士的这篇文章,给了我们全部答案。多方支持,内心坚强,永怀希望。今天,我们为孟女士重获自由感到
  • 本次出行,历时3天,过路费0,油费300,餐费600,早餐酒店提供,晚餐就吃简单的面食,景点门票300,景点里面火车和摇撸船240,景点内饮料、小吃150,还有
  • 今天中午和婕德,维可在二期吃饭,搬位置后,三个干饭人终于再次见面啦~~ 干饭时,大家聊了很多,我也开着玩笑说出了自己的小委屈,说出了见不到面时的孤单感,和对她
  • 咱们就是说果然最爱的还得是这本 重温多少遍还是觉得 啊土银我到底还要磕多少年 别的热血漫男主真的一看就是童贞,坂田银时一看就是熟透了,还带着孩子的单身妈咪,哪
  • 忍辱,是所有世间修行当中最难修的。这是因为无始以来,有一个顽固不化的“我“在那儿。这个“我”喜欢强词夺理,以自己为中心,这个“我”是狂妄自大的。 所以,当“我”
  • 我真的爱死了这种私人时间的不营业状态 穿着宽宽松松的私服T恤 趿着舒适的大拖鞋 背着挚爱黑色单肩包 旁边吵吵闹闹 但是脸上一直面无表情 即使偶尔瞥到了镜头 也是
  • 旅行&旅游 其实,本是出门在外事一桩,非要咬牙得出个旅行优于旅游,还煞有其事的分折一二三,咬文嚼字地分出个甘与甜。若不是闲得无事,憋得委屈,谁会干这个事? 我喜
  • #魔鬼契约# 还是那句话,退一万步讲,即使你我今生无缘公开合作共赢,你也一定信任我会怎样培养你的单纯的没有你那样顽固心思的下一代神宝公主并且确保她的巅峰和幸福!
  • #邓伦[超话]##邓伦1021生日快乐# 致演员邓伦: 第一次陪你过生日,那肯定是要先祝你生日快乐啦 ,愿你成为全世界最优秀的演员,照顾好自己,一切顺利,今
  • 断舍离|32只好看到犯规的平价透明杯杯 - 断舍离第❸期,即餐盘碗碟后趁11前把家里玻璃杯也进行断舍离~ 想不到一个人住却有那么多杯子就一张嘴真是每天随心情来选
  • 【#2021第四届天府芙蓉花节开幕#】#成都城市服务台# 每年的九月初九(重阳节),是成都的市花市树日。值此之际,2021第四届天府芙蓉花节在天府芙蓉园开幕,现
  • #十月看开封# 【第六届两宋论坛主体活动之——首届“宋潮美学”全球文创设计大赛颁奖盛典启动 以“宋潮美学”助推文化产业国际化数字化创新发展】开封迄今已有4100
  • 【转载】#情感美文# 榴花深深绕庭院,簇簇芳菲,缕缕馨香,吟半阙相思如画,不诉情深缘浅,低眉,浅笑,轻盈转身,让风景站成永恒。 浮生未歇,流年轻换,在人间,
  • 厦门婚礼策划 与众不同的泰式婚礼小成本 当善良遇上善良☘️ 便是世间最美好的邂逅✨ 当善良遇上温柔 那便是人间绝配 策划:绘爱婚礼策划 地点:厦门温德姆酒店
  • #水逆退散##星盘##星盘小知识# 希腊占星的100则占星教条⑧: 64)如果凶星以四分相或对分相注视吉星, 它的吉象会减少。 65)当凶星落入它主管的位置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