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中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量刑情节,是指影响社会的行为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和各种事实情况,千变万化,错宗复杂。减轻处罚从罚是量刑情节之一种。以刑法是否对于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减轻处罚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作出特定处理的情节,法定情节的内容都是对于所有的犯罪或者某几类犯罪或者某一性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一般情况而规定的。例如,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社会特殊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法定情节进行多种分类:①根据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表节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将其总则性规定情节和分别性规定情节;②根据法定情节的法定处理结果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从严处罚和从宽处罚情节;③根据法定情节是否必然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的不同,可以将过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②未遂犯(刑法第23条);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④自首犯(刑法第67条);⑤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③(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④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⑤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个人贪污数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犯罪情节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
(7)可以以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②预备犯(刑法第22条)。
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
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认定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亚性程度,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必要补充。法定量刑情节是根据普遍的具有一般意义的一些情况作出的统一性规定,往往比较抽象、概括、原则,其轻重的幅度也是相对的,而实际的审判结果必须求得一个具体的宣告刑或者免予处罚的结论,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不得不考虑酌定情节,不得不考虑各个案件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具体细节和背景等。
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并非虽心随欲,根据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事决定的,而应考察以下方面来衡量:
(1)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动机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对于不同动机引起的犯罪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予以区别对待。
(2)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手段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直接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在刑法未将犯罪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情况下,犯罪手段虽不具备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意义,因此,对不同犯罪手段,在量刑时也应当加以考虑。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犯罪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背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包括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有着影响,尽管对绝大多数犯罪,刑法并未将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对量刑显然是有意义的。
(4)犯罪的损害结果。有无直接损害结果,有无间接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的轻重是一般财产损失还是重大财产损失抑或有人员伤亡,是单纯的物质损失还是兼有物质损失等等。
(5)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侵害的对象,也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的犯罪必须是侵害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有的则不一定,但是,不管怎样,犯罪对象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是指犯罪分子的生理状况,生活经历等,一贯表现则是指犯罪分子以前是否有前科劣迹,思想职业道德素质等。
(7)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的态度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由其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等,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量刑时亦有区别。
上述对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认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中减轻处罚的立法理念。法定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情况,量刑时应是以法定情节为基准,以酌定情节为补充,二者应当相统一。
量刑情节,是指影响社会的行为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和各种事实情况,千变万化,错宗复杂。减轻处罚从罚是量刑情节之一种。以刑法是否对于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减轻处罚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作出特定处理的情节,法定情节的内容都是对于所有的犯罪或者某几类犯罪或者某一性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一般情况而规定的。例如,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社会特殊身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从不同角度,可以对法定情节进行多种分类:①根据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表节适用的范围不同,可以将其总则性规定情节和分别性规定情节;②根据法定情节的法定处理结果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从严处罚和从宽处罚情节;③根据法定情节是否必然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的不同,可以将过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方面:
(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②未遂犯(刑法第23条);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④自首犯(刑法第67条);⑤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③(商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164条);④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00条);⑤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行贿赂行为的(刑法第792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个人贪污数额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犯罪情节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
(7)可以以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②预备犯(刑法第22条)。
2、酌定情节酌定情节。
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而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认定的,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主观亚性程度,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定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是法定情节的必要补充。法定量刑情节是根据普遍的具有一般意义的一些情况作出的统一性规定,往往比较抽象、概括、原则,其轻重的幅度也是相对的,而实际的审判结果必须求得一个具体的宣告刑或者免予处罚的结论,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不得不考虑酌定情节,不得不考虑各个案件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具体细节和背景等。
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并非虽心随欲,根据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事决定的,而应考察以下方面来衡量:
(1)犯罪的动机。犯罪的动机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动机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对于不同动机引起的犯罪在量刑时应当考虑予以区别对待。
(2)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手段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而且直接反映了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在刑法未将犯罪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情况下,犯罪手段虽不具备影响定罪,但对量刑有意义,因此,对不同犯罪手段,在量刑时也应当加以考虑。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犯罪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治安背景,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包括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有着影响,尽管对绝大多数犯罪,刑法并未将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对量刑显然是有意义的。
(4)犯罪的损害结果。有无直接损害结果,有无间接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的轻重是一般财产损失还是重大财产损失抑或有人员伤亡,是单纯的物质损失还是兼有物质损失等等。
(5)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侵害的对象,也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有的犯罪必须是侵害特定的对象才能构成有的则不一定,但是,不管怎样,犯罪对象是影响量刑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6)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是指犯罪分子的生理状况,生活经历等,一贯表现则是指犯罪分子以前是否有前科劣迹,思想职业道德素质等。
(7)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的态度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是否如实交代罪行,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由其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等,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量刑时亦有区别。
上述对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认识,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中减轻处罚的立法理念。法定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情况,量刑时应是以法定情节为基准,以酌定情节为补充,二者应当相统一。
奉子成婚后妻子怀二胎,丈夫发现俩孩子都不是自己的:赔我精神损失费!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奉子成婚后妻子怀二胎,丈夫发现俩孩子都不是自己的:赔我精神损失费!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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