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东莞松山湖实验室起火事故报告:焊工无证违规作业,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3945 万元】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东莞市松山湖 “9·25”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称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945万元。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指出,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一共有 5 家,包括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将 G2 栋建筑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次火灾的涉事建筑物位于华为团泊洼基地内,系华为团泊洼研发实验室项目 6 号厂房,被命名为 “G2 栋”。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 9 月 25 日 14 时 40 分许,认定起火部位为 G2 栋内暗室顶棚东北角(距离暗室北墙约 1 米,距离暗室东墙约 25 米范围),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工在暗室顶棚上东北角进行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暗室内顶棚的环保型装饰胶、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等物质引发火灾。
报告指出,事故蔓延扩大原因有:1. 报警晚,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2. 火灾荷载大,内部结构复杂。3. 消防设施发挥作用不明显。4. 现场施工单位、物业管理方应急处置不当。
报告指出,建议追究行政责任的单位一共有 5 家,包括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将 G2 栋建筑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次火灾的涉事建筑物位于华为团泊洼基地内,系华为团泊洼研发实验室项目 6 号厂房,被命名为 “G2 栋”。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 9 月 25 日 14 时 40 分许,认定起火部位为 G2 栋内暗室顶棚东北角(距离暗室北墙约 1 米,距离暗室东墙约 25 米范围),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焊工在暗室顶棚上东北角进行电焊作业,高温焊渣引燃暗室内顶棚的环保型装饰胶、微波吸收材料(聚氨酯材料)等物质引发火灾。
报告指出,事故蔓延扩大原因有:1. 报警晚,延误了灭火的最佳时机。2. 火灾荷载大,内部结构复杂。3. 消防设施发挥作用不明显。4. 现场施工单位、物业管理方应急处置不当。
【罪犯王书金被执行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对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罪犯王书金执行了死刑。执行死刑前,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王书金近亲属会见,但其近亲属拒绝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王书金有以下犯罪事实:
1. 1993年11月29日上午,王书金在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至泊头村之间王封干渠桥北侧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甲挟持至附近一变压器房南侧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掐颈、腰带勒颈手段致张某甲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2.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拦截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某某掐昏背至附近一水垄沟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刘某某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3.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骑自行车在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村东撞倒被害人张某乙后,将张某乙掐昏抱至附近一麦秸垛旁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张某乙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玉米地一枯井内。
4.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闫小寨村东南地拦截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贾某某并挟持至附近玉米地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又掐贾某某颈部欲将其杀害,因贾某某呼救未逞,遂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作案4次,强奸妇女4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中杀死3人、1人杀害未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均应依法惩处。王书金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后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书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王书金有以下犯罪事实:
1. 1993年11月29日上午,王书金在河北省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至泊头村之间王封干渠桥北侧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甲挟持至附近一变压器房南侧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掐颈、腰带勒颈手段致张某甲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2.1994年11月21日上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泊头村至杜村的路上拦截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刘某某,将刘某某掐昏背至附近一水垄沟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刘某某死亡,并将尸体掩埋。
3.1995年农历八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骑自行车在广平县十里铺乡南寺郎固村村东撞倒被害人张某乙后,将张某乙掐昏抱至附近一麦秸垛旁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而采取扼颈、跺胸腹手段致张某乙死亡,并将尸体抛入附近玉米地一枯井内。
4.1995年农历七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广平县十里铺乡闫小寨村东南地拦截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贾某某并挟持至附近玉米地内实施奸淫,后恐罪行败露又掐贾某某颈部欲将其杀害,因贾某某呼救未逞,遂逃离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书金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作案后杀害被害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并罚。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作案4次,强奸妇女4人,并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其中杀死3人、1人杀害未遂,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所犯强奸罪情节恶劣,均应依法惩处。王书金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多次实施强奸、故意杀人犯罪,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虽有因形迹可疑被传唤后主动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王书金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王书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黑怕课老师面包是个高二的弟弟 满腔热情 上课的时候也是超级认真 真的对认真做事的人太欣赏了 认定目标付出努力的人一定会有很好很好的结果的 真的有种面包未来可期的感觉
昨晚和今早和他聊天 互相说了很多次“加油”“很棒”哈哈哈青春真好啊!又被鼓励式教学地夸夸了 很开心 今晚继续去另一个年轻小帅哥东东的课蹦哒了 希望今天不要只有我一个人上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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