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活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现场会在宿召开】近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现场会在宿州召开。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民委主任陆友勤出席并讲话。省民委副主任时先政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杨宏星,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天卓出席会议。各市民族宗教局分管负责人、民族科负责人,民族企业、学校、社区的基层代表,9个民族乡负责人等70余人参加会议。
【中纪委:正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中纪委正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日消息,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的工作要求,坚持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充分运用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意见》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下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的查处力度,有力促进了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定出台《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对查处行贿的重点是如何把握的?
答: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该类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果不予以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这类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应当坚决予以查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扰乱了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的顽瘴痼疾。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这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对行贿人进行处理时,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答:受贿行贿一起查,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比如,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意见》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在查处行贿工作中的内控机制,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在对行贿人处理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问:各相关单位如何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
答:《意见》强调各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的,要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问:如何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良性的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这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把握办案措施的适用,对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要依法慎用。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听取并合理采纳配合调查人员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意见,畅通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在配合调查期间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联系渠道,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指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四次、五次全会的工作要求,坚持党中央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坚定稳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充分运用政策策略、纪法情理融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化推进有更多的制度性成果和更大的治理成效。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就《意见》制定相关情况,回答了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提问。
问:请您介绍下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办受贿案件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的查处力度,有力促进了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当前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作为贿赂犯罪发生的主要源头,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因此必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制定出台《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对于进一步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意见》对查处行贿的重点是如何把握的?
答: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域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现象突出,有的行贿人为谋取自身利益,对公职人员竭力腐蚀、精准“围猎”,主观恶性大,后果严重。《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一是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该类行贿人往往将行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要手段,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营商环境和市场规则等破坏较大,如果不予以严肃查处,就会让行贿成为常态,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激励”效应。二是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这类知纪违纪、知法犯法的人员必须严肃查处。三是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直接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应当坚决予以查处。四是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该类行贿行为扰乱了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须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解决一些行业的顽瘴痼疾。五是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这既是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也是顺应广大市场主体呼声、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
问:对行贿人进行处理时,纪检监察机关是如何把握政策的?
答:受贿行贿一起查,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比如,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意见》还明确,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在查处行贿工作中的内控机制,案件承办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在对行贿人处理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正确行使。
问:各相关单位如何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
答:《意见》强调各相关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工作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其他单位做出组织处理、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的,要根据行贿人的主体身份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根据行贿所涉领域,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由相关单位根据职责权限依规依法对行贿人作出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正在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并就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对行贿人开展联合惩戒进行探索实践,以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
问:如何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答: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良性的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这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把握办案措施的适用,对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要依法慎用。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听取并合理采纳配合调查人员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意见,畅通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在配合调查期间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联系渠道,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鼓励正常交往 严禁利益输送 陕西省西安市出台《意见》进一步规范政企交往行为】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日前,陕西省西安市出台了《关于规范政企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企交往的“正面清单”,划出了政企交往的“负面清单”,让政企交往行得“正”走得“端”。
依规依纪依法前提下 公职人员应加强与企业和企业家的联系交往
《意见》“正面清单”要求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出台重要涉企政策前,通过座谈会、恳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依法清理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优化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规范收费项目,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和项目依法依规争取政策支持,协调解决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项目落地落实。及时兑现向企业作出的合法合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查办涉企案件,涉及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的,应严格依法规范处置。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加强多部门统一检查、联合执法,争取进企业一次、查多件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到企业和商(协)会上门服务或开展调研,因工作原因误餐的,可以由企业提供符合公务接待规定的工作餐;邀请企业和商(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活动的,可以按规定安排公务用餐。”《意见》“正面清单”指出,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公职人员应加强与企业和企业家的联系交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企业和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公开活动;可以参加企业和商(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招商引资、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活动;可以组织企业和商(协)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或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训、技术推广等培训活动;可以参加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必须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规定。
同时,《意见》“正面清单”强调,企业及其负责人应主动同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觉抵制拉拢腐蚀、“围猎”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索要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应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举报。
严禁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
《意见》的“负面清单”要求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应自觉杜绝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融资贷款、财政补贴等方面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区别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严禁滥用职权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和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故意刁难,滥用裁量权,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考虑客观实际,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不作为、慢作为。
“严禁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受礼金、礼品、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和有价证券、股份、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意见》“负面清单”指出,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严禁纵容、默许、包庇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从企业谋取私利,或者为企业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以无偿或者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用企业钱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向企业转嫁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支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意见》“负面清单”特别强调,企业及其负责人应自觉杜绝向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或超出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接待公职人员。不得向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礼品、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和有价证券、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股份及其他资产。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不得违规安排离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或安排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挂名领取薪酬等。不得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或者谋取政治荣誉、政治安排,以及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等。不得以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方式,帮助国家公职人员掩盖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威胁、要挟、诋毁、诬陷国家公职人员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该《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作为巡视巡察、督查检查、推进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官商勾结、以权谋私、不作为、不担当或者推进重点项目不得力、履职不到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现象,要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激励公职人员主动担当作为。
“以前总担心有人把政企交往和官商勾结混为一谈,因此在和企业及企业家打交道时难免顾虑重重,畏首畏尾,导致政企交往亲不得、疏不得,近不得、远不得,左右为难。现在有了这个政企交往的《意见》,我们就像有了‘尚方宝剑’在手,终于可以放心大胆地和企业正常交往了。”西安市委统战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华商报记者 肖琳 通讯员 袁战鸿
依规依纪依法前提下 公职人员应加强与企业和企业家的联系交往
《意见》“正面清单”要求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出台重要涉企政策前,通过座谈会、恳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企业和商(协)会意见建议。依法清理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优化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规范收费项目,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和项目依法依规争取政策支持,协调解决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项目落地落实。及时兑现向企业作出的合法合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查办涉企案件,涉及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的,应严格依法规范处置。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加强多部门统一检查、联合执法,争取进企业一次、查多件事项,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到企业和商(协)会上门服务或开展调研,因工作原因误餐的,可以由企业提供符合公务接待规定的工作餐;邀请企业和商(协)会相关人员参加活动的,可以按规定安排公务用餐。”《意见》“正面清单”指出,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公职人员应加强与企业和企业家的联系交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企业和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公开活动;可以参加企业和商(协)会举办的外出考察调研、招商引资、项目申报、产品推介等活动;可以组织企业和商(协)会参加旨在推介企业产品、服务的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经贸交流活动或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训、技术推广等培训活动;可以参加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活动。参加或组织上述活动,必须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规定。
同时,《意见》“正面清单”强调,企业及其负责人应主动同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自觉抵制拉拢腐蚀、“围猎”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索要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应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举报。
严禁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
《意见》的“负面清单”要求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应自觉杜绝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在市场准入、证照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税收征管、融资贷款、财政补贴等方面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区别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严禁滥用职权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和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及其负责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坚决杜绝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故意刁难,滥用裁量权,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考虑客观实际,以罚代管、一罚了之,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不作为、慢作为。
“严禁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收受礼金、礼品、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和有价证券、股份、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意见》“负面清单”指出,党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严禁纵容、默许、包庇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从企业谋取私利,或者为企业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以无偿或者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借用企业钱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向企业转嫁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支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意见》“负面清单”特别强调,企业及其负责人应自觉杜绝向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或超出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接待公职人员。不得向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金、礼品、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和有价证券、股份及其他资产,或者为上述人员代持股份及其他资产。不得以赌博或者其他形式向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不得违规安排离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或安排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企业挂名领取薪酬等。不得以不正当渠道或者非法手段,影响机关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公共决策、公务执行,或者谋取政治荣誉、政治安排,以及侵害国家、集体的利益等。不得以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方式,帮助国家公职人员掩盖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威胁、要挟、诋毁、诬陷国家公职人员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该《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将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作为巡视巡察、督查检查、推进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官商勾结、以权谋私、不作为、不担当或者推进重点项目不得力、履职不到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现象,要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区别对待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失误错误,激励公职人员主动担当作为。
“以前总担心有人把政企交往和官商勾结混为一谈,因此在和企业及企业家打交道时难免顾虑重重,畏首畏尾,导致政企交往亲不得、疏不得,近不得、远不得,左右为难。现在有了这个政企交往的《意见》,我们就像有了‘尚方宝剑’在手,终于可以放心大胆地和企业正常交往了。”西安市委统战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华商报记者 肖琳 通讯员 袁战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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