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相反的概念,提高思维能力。
一、砂糖是甜的,盐是?
二、冬天冷,夏天?
三、白天凉,夜晚?
四、火是热的,冰是?
五、马大,兔子?
六、汽车快,人走的?
七、大人高,小孩儿?
八、石头重 纸?
小朋友不明白时要仔细的讲给他听,善于利用这些事物和现象来发展儿童的言语,提高思维能力。
#新手爸妈互助圈# #语言发育迟缓# #育儿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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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白天凉,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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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马大,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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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石头重 纸?
小朋友不明白时要仔细的讲给他听,善于利用这些事物和现象来发展儿童的言语,提高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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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出现遗产继承纠纷,怎样既能公平公正解决又能维护亲情和谐?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潘丹丹
【导读】 A、B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其中丁被他人收养,四人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既不愿放弃利益又不想伤和气。孙建美、潘丹丹律师认为,丁虽不享有继承权,在借助法院公平公正处理遗产的同时,通过重视兄弟情的丙,兼顾亲情协商解决。后经法院调解各方表示满意达成一致。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既坚持法律原则,又善于发现当事人之间法、理、情的结合点,有效促成继承纠纷和谐得到最圆满的解决,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娴熟的办案技能与优秀的执业品位。
【基本案情】 A、B二人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CCCC年C月C日,丁被A的弟弟C收养,随后,丁以C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移到C夫妻二人的家中并与C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养法律制度,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丁也时常到A、B处探望A、B二人。
A年老去世后,B的身体也不好。甲、乙、丙三人采取每人轮流照顾B一个月的方式照顾B的生活。B每月的退休工资由乙每月领出,轮流分配给甲、丙和乙本人。
后甲、乙由于身体原因,不便继续照顾B,于是,丙与丁商议将B送至养老院,费用从B的退休工资中支出。丙将该想法告诉甲、乙二人后,甲、乙二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于是,丙取走了B的房产证、土地证、退休工资银行卡、银行存单后,将B送至养老院。
BBBB年BB月BB日,B去世。B的丧葬事宜由丙、丁具体操办,费用由丙负责经手处理。
B的丧事处理完毕后,甲、乙、丙、丁针对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出现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B生前主要是由甲、乙、丙三人照顾,丁已经被收养,所以,丁不应当继承A、B二人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丁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二人的遗产。
但是,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面对他方明确自己的立场。
为此,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发生在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关于A、B遗产的继承问题,其实就是这样二个问题:
①关于丁对A、B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被C夫妻二人收养时,由于国家的收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但是,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还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本案,丁对A、B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第二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对A、B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所以,丁应该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的遗产。
②耐人寻味的现状是:
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明确减少自己的利益份额,谁又都不愿意直接表明自己排他的立场。这就造成了前述二种观点确实存在于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但甲、乙、丙、丁四人谁又都既不愿意削减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谁都不想得罪其他人而表明自己态度的微妙局面。
所以,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不可忽视的内含了甲、乙、丙、丁四人本质上既希望能解决问题,又希望彼此不伤和气的共同愿望。
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时,应高度重视本案前述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显著特点。我们工作的正确取向应该是,不将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微妙的和谐,演变为甲、乙、丙、丁四人之间纯粹的对抗,从而寻找到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方案。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首先是这样把握好处理相关问题之分寸的。
1、坚持“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丁不是A、B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2、一定要厘清这样一个关系,即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丁与A、B二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演变为叔侄关系。所以,此后丁对A、B二人相应的扶养和照顾,和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承认丁对A、B二人进行了相应扶养和照顾的事实。
3、虽然我们是根据甲、乙二人的委托,依法以丙作为被告,丁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为了既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本案的具体情节,我们在涉诉文书的内容和措辞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事纠纷通过法院处理,是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相互对抗”这样一种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向我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还要向对方当事人传递“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法院“公断”遗产继承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既可公平公正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又能巧妙维持亲情和谐的有效途径”这样的信息。
4、一定要让我们的工作,能维护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顺应涉案当事人今后在人际和情感关系方面完全有可能出现的多变,不导致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本来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演变为彻底的对立。
后来,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案情果然如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预料的那样复杂和多变,①甲因病死亡,甲的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后,解除了甲生前对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的委托,改委托自己的其他亲属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②涉案当事人发现,丙在取走了B银行存单后,取走了B在银行的NN万元存款。丙对此也表示承认。同时丙还声称,该NN万元存款扣除B的丧葬支出后,剩余约LL万元。
这些涉案程序和实体方面出现的变化,也使涉案当事人的态度又随自身的利益取向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但是,涉案当事人之间依然呈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利益又彼此都不愿意由自己撕破亲情体面的胶着状况。这样,法、理、情和利益,就更加复杂的体现到了本案当中。
如何才能既顾及到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又具体处理好A、B二人的遗产问题,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真分析了涉案当事人的人格品性后发现,涉案当事人均是很看中自己体面的明白人。因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丙承认取走了B存款”这一事实因素,很可能通过丙,由丙率先提出兼顾亲情、合理解决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的可行方案。为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主动与丙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丙表示“自己非常看重兄弟情义,所以,A、B二人的遗产一定要分一点给丁”。同时丙还表示,丁的问题解决了,因为甲(现在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丙之间亲情关系本来就较为和谐,所以,大家是完全可以协商处理A、B二人的遗产问题的。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敏锐的感觉到,丙的态度很可能成为本案和谐得到处理的契机。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将丙的观点向乙进行了通报,并通过本案的主审法官向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进行了转告。于是,可喜的结果出现了: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观点,完全和丙的观点相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一致的观点,也与本案主审法官关于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想法高度一致。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就如何处理A、B二人的遗产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各方都对调解结果满意的情况下,本案得到了和谐、圆满的解决。#法律咨询##法律##遗产继承##收养##和谐#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建美 潘丹丹
【导读】 A、B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其中丁被他人收养,四人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既不愿放弃利益又不想伤和气。孙建美、潘丹丹律师认为,丁虽不享有继承权,在借助法院公平公正处理遗产的同时,通过重视兄弟情的丙,兼顾亲情协商解决。后经法院调解各方表示满意达成一致。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既坚持法律原则,又善于发现当事人之间法、理、情的结合点,有效促成继承纠纷和谐得到最圆满的解决,充分体现执业律师娴熟的办案技能与优秀的执业品位。
【基本案情】 A、B二人有甲、乙、丙、丁四个子女。CCCC年C月C日,丁被A的弟弟C收养,随后,丁以C儿子的身份将户口迁移到C夫妻二人的家中并与C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由于当时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收养法律制度,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丁也时常到A、B处探望A、B二人。
A年老去世后,B的身体也不好。甲、乙、丙三人采取每人轮流照顾B一个月的方式照顾B的生活。B每月的退休工资由乙每月领出,轮流分配给甲、丙和乙本人。
后甲、乙由于身体原因,不便继续照顾B,于是,丙与丁商议将B送至养老院,费用从B的退休工资中支出。丙将该想法告诉甲、乙二人后,甲、乙二人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于是,丙取走了B的房产证、土地证、退休工资银行卡、银行存单后,将B送至养老院。
BBBB年BB月BB日,B去世。B的丧葬事宜由丙、丁具体操办,费用由丙负责经手处理。
B的丧事处理完毕后,甲、乙、丙、丁针对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出现了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B生前主要是由甲、乙、丙三人照顾,丁已经被收养,所以,丁不应当继承A、B二人的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丁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二人的遗产。
但是,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面对他方明确自己的立场。
为此,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发生在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关于A、B遗产的继承问题,其实就是这样二个问题:
①关于丁对A、B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被C夫妻二人收养时,由于国家的收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C夫妻二人没有办理收养丁的法律手续,但是,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还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从这个角度来认识本案,丁对A、B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第二种意见的道理是:虽然丁对A、B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但是,丁也对A、B二人尽到了相应的扶养和照顾责任,所以,丁应该可以和甲、乙、丙三人共同继承A、B的遗产。
②耐人寻味的现状是:
甲、乙、丙、丁四人均出于各自的考虑,谁也不愿意明确减少自己的利益份额,谁又都不愿意直接表明自己排他的立场。这就造成了前述二种观点确实存在于甲、乙、丙、丁四人之间,但甲、乙、丙、丁四人谁又都既不愿意削减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谁都不想得罪其他人而表明自己态度的微妙局面。
所以,甲、乙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他们依法处理A、B遗产的继承问题,不可忽视的内含了甲、乙、丙、丁四人本质上既希望能解决问题,又希望彼此不伤和气的共同愿望。
因此,我们在具体处理本案时,应高度重视本案前述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显著特点。我们工作的正确取向应该是,不将甲、乙、丙、丁四人之间微妙的和谐,演变为甲、乙、丙、丁四人之间纯粹的对抗,从而寻找到具体处理本案的最佳方案。
据此,具体承办本案的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首先是这样把握好处理相关问题之分寸的。
1、坚持“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是成立的,因此,自此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丁与生父母A、B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丁不是A、B的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2、一定要厘清这样一个关系,即C夫妻二人与丁之间的收养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丁与A、B二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演变为叔侄关系。所以,此后丁对A、B二人相应的扶养和照顾,和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承认丁对A、B二人进行了相应扶养和照顾的事实。
3、虽然我们是根据甲、乙二人的委托,依法以丙作为被告,丁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是,为了既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本案的具体情节,我们在涉诉文书的内容和措辞方面,应充分体现“民事纠纷通过法院处理,是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相互对抗”这样一种精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向我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还要向对方当事人传递“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法院“公断”遗产继承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既可公平公正解决遗产继承问题,又能巧妙维持亲情和谐的有效途径”这样的信息。
4、一定要让我们的工作,能维护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顺应涉案当事人今后在人际和情感关系方面完全有可能出现的多变,不导致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本来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演变为彻底的对立。
后来,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案情果然如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预料的那样复杂和多变,①甲因病死亡,甲的法定继承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后,解除了甲生前对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的委托,改委托自己的其他亲属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②涉案当事人发现,丙在取走了B银行存单后,取走了B在银行的NN万元存款。丙对此也表示承认。同时丙还声称,该NN万元存款扣除B的丧葬支出后,剩余约LL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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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既顾及到目前涉案当事人之间尚可维系的基本和谐,又具体处理好A、B二人的遗产问题,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真分析了涉案当事人的人格品性后发现,涉案当事人均是很看中自己体面的明白人。因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认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丙承认取走了B存款”这一事实因素,很可能通过丙,由丙率先提出兼顾亲情、合理解决A、B二人的遗产处理问题的可行方案。为此,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主动与丙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丙表示“自己非常看重兄弟情义,所以,A、B二人的遗产一定要分一点给丁”。同时丙还表示,丁的问题解决了,因为甲(现在为甲的法定继承人)、乙、丙之间亲情关系本来就较为和谐,所以,大家是完全可以协商处理A、B二人的遗产问题的。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敏锐的感觉到,丙的态度很可能成为本案和谐得到处理的契机。
孙建美律师和潘丹丹律师将丙的观点向乙进行了通报,并通过本案的主审法官向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进行了转告。于是,可喜的结果出现了: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观点,完全和丙的观点相一致。更为重要的是,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的一致的观点,也与本案主审法官关于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想法高度一致。
【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乙、丙、甲的法定继承人以及丁就如何处理A、B二人的遗产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各方都对调解结果满意的情况下,本案得到了和谐、圆满的解决。#法律咨询##法律##遗产继承##收养##和谐#
之前请您看了我的婚姻运势情况,感觉有点准,想请您在给我看看我的财运情况,我的事业什么时候能有长足进展,什么时候能挣大钱?未来那些时候需要注意什么?感谢!
师傅分析答复:坤造:戊辰、甲寅、丙辰、癸巳
大运:癸丑、壬子、辛亥、庚戌、己酉、戊申、丁未、丙午
丙火生寅月得生,虽年柱、日支有土泄身,然时支巳火强根、月上甲木印星生身,日元偏强。
印星旺而透干,偏印格偏强,最喜财来制印,故,用神为金,喜神为土,忌木火,水可抑火,也可生木,利弊均沾。
偏印格用财,而财星不明现,先天财运一般,难有暴富之机,不过还得结合行运分析。
偏财暗藏时支被巳火本气所克,开支多,难聚财。好在坐下食神为喜,能力不错,可依靠专业特长或是口才赚钱,财源丰沛,不缺钱花。
食多为伤,心气高,不安于现状,开拓性强,因此,工作变化多,喜欢不断挑战。不过,食伤是克制官星之物,食伤一旺,不喜被人管束,与上级、领导关系就欠佳,不利职务发展。
偏印透干,聪明,喜研究,好深钻,但印旺为忌,要谨防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不顺。
壬子大运,水旺,喜忌参半,官杀混杂,工作头绪多、变化多,难稳定,整体财运一般。
辛亥大运,丙辛合,正财合身,有不错的工作机会,收入不错,细水长流。寅亥合,亥水七杀生了忌神,压力大,操心多,不可乱折腾,只可安心上班。
17年丁酉,辰酉合,财运还可以,但天干丁火劫财透出,破耗必多。
18年戊戌,食神旺,辰戌冲,工作、生活有变动之象,能力得以充分发挥,收入较理想。
19年己亥,伤官配印,工作上易得荣誉表彰,声名远播,但工作略有些操劳,也要防口舌。
去年庚子,庚金劈甲,起了好作用,事业运尚可,子水合拌辰土,财运一般。
今年辛丑,丙辛合,工作面临好的机遇,伤官生正财,依靠自身能力赚钱,财运大有提升,收入高。
22年壬寅、23年癸卯,忌神旺,工作易出错,压力大,财运受影响。
24年甲辰,辰戌冲,食伤旺,才能展现,收入还可以,但人际关系不睦,不可过度争名夺利。
25年乙巳、26年丙午,巳、午火比劫旺,工作竞争多,易犯小人,财运差,破耗多端。
庚戌大运,干支食神生偏财,生意赚钱,或是投资赚钱,财源滚滚,辰戌冲,跑动多。
27年丁未,伤官之地,心绪难安,总想有一番作为,事业有变化,丁火劫财透出,意外开支多。
28年戊申、29年己酉、30年庚戌,食伤生助财星,财源滚滚而来,事业发展顺利,财喜称心。
31年辛亥、32年壬子,虽有新机会,但运气一般,财运有所下降,事业压力较大。
33年癸丑,丑为金库,能赚能存,必有积蓄。
34年甲寅、35年乙卯,干支一气印星,这两年事业发展遭遇瓶颈,操碎了心也不见突破,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
36年丙辰,运气稍有上升,食神主动,事业上会有些动象,层面向好。
己酉大运,甲己合,辰酉合,事业上好事多多,生财有道,财路较宽,收益继续保持高水平。
37年丁巳、38年戊午,忌神之年,宜守不宜攻,保持平和的心态,不与他人争高低,以免遭遇失败而破财。
39年己未,伤官干支一气,伤官见官,财运虽说不错,但事业有些不利影响,口舌是非多。
40年庚申、41年辛酉,财星旺之流年,主要是利求财,申冲寅,动中求财,丙辛合,更多的赚钱机会,这是你财富递增较快的两年,要好好利用、把握。
42年壬戌,食神制杀,事业壮大,权力范围增加,财运也还不错,收获不少。
43年癸亥、44年甲子,事业压力不小,财运一般,只是维持。
45年乙丑,银行存款有增加,财克印,在房屋、车辆等方面有些耗费。46年丙寅,木火忌神之年,竞争对手强劲,要谨防决策失误。
戊申大运,戊癸合,食神合官,事业依旧红火,与官方人士打交道多,偏财旺,赚钱轻松,财运佳。
此运事业财运较差的年份为48年丁卯、50年己巳、51年庚午,这几年投资需谨慎,不投为最佳。
晚年丁未、丙午,如前期善于积累,晚年生活则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虽说八字格局一般,但行运还算不错,早年壬子、辛亥大运,适合上班,工作还行,不穷不富。39岁后庚戌、己酉、戊申三步大运,干支食伤生财,为三十年好运,大力求财,可做生意或投资发富。#婚姻##人生感悟##好运#
师傅分析答复:坤造:戊辰、甲寅、丙辰、癸巳
大运:癸丑、壬子、辛亥、庚戌、己酉、戊申、丁未、丙午
丙火生寅月得生,虽年柱、日支有土泄身,然时支巳火强根、月上甲木印星生身,日元偏强。
印星旺而透干,偏印格偏强,最喜财来制印,故,用神为金,喜神为土,忌木火,水可抑火,也可生木,利弊均沾。
偏印格用财,而财星不明现,先天财运一般,难有暴富之机,不过还得结合行运分析。
偏财暗藏时支被巳火本气所克,开支多,难聚财。好在坐下食神为喜,能力不错,可依靠专业特长或是口才赚钱,财源丰沛,不缺钱花。
食多为伤,心气高,不安于现状,开拓性强,因此,工作变化多,喜欢不断挑战。不过,食伤是克制官星之物,食伤一旺,不喜被人管束,与上级、领导关系就欠佳,不利职务发展。
偏印透干,聪明,喜研究,好深钻,但印旺为忌,要谨防因决策失误而导致不顺。
壬子大运,水旺,喜忌参半,官杀混杂,工作头绪多、变化多,难稳定,整体财运一般。
辛亥大运,丙辛合,正财合身,有不错的工作机会,收入不错,细水长流。寅亥合,亥水七杀生了忌神,压力大,操心多,不可乱折腾,只可安心上班。
17年丁酉,辰酉合,财运还可以,但天干丁火劫财透出,破耗必多。
18年戊戌,食神旺,辰戌冲,工作、生活有变动之象,能力得以充分发挥,收入较理想。
19年己亥,伤官配印,工作上易得荣誉表彰,声名远播,但工作略有些操劳,也要防口舌。
去年庚子,庚金劈甲,起了好作用,事业运尚可,子水合拌辰土,财运一般。
今年辛丑,丙辛合,工作面临好的机遇,伤官生正财,依靠自身能力赚钱,财运大有提升,收入高。
22年壬寅、23年癸卯,忌神旺,工作易出错,压力大,财运受影响。
24年甲辰,辰戌冲,食伤旺,才能展现,收入还可以,但人际关系不睦,不可过度争名夺利。
25年乙巳、26年丙午,巳、午火比劫旺,工作竞争多,易犯小人,财运差,破耗多端。
庚戌大运,干支食神生偏财,生意赚钱,或是投资赚钱,财源滚滚,辰戌冲,跑动多。
27年丁未,伤官之地,心绪难安,总想有一番作为,事业有变化,丁火劫财透出,意外开支多。
28年戊申、29年己酉、30年庚戌,食伤生助财星,财源滚滚而来,事业发展顺利,财喜称心。
31年辛亥、32年壬子,虽有新机会,但运气一般,财运有所下降,事业压力较大。
33年癸丑,丑为金库,能赚能存,必有积蓄。
34年甲寅、35年乙卯,干支一气印星,这两年事业发展遭遇瓶颈,操碎了心也不见突破,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
36年丙辰,运气稍有上升,食神主动,事业上会有些动象,层面向好。
己酉大运,甲己合,辰酉合,事业上好事多多,生财有道,财路较宽,收益继续保持高水平。
37年丁巳、38年戊午,忌神之年,宜守不宜攻,保持平和的心态,不与他人争高低,以免遭遇失败而破财。
39年己未,伤官干支一气,伤官见官,财运虽说不错,但事业有些不利影响,口舌是非多。
40年庚申、41年辛酉,财星旺之流年,主要是利求财,申冲寅,动中求财,丙辛合,更多的赚钱机会,这是你财富递增较快的两年,要好好利用、把握。
42年壬戌,食神制杀,事业壮大,权力范围增加,财运也还不错,收获不少。
43年癸亥、44年甲子,事业压力不小,财运一般,只是维持。
45年乙丑,银行存款有增加,财克印,在房屋、车辆等方面有些耗费。46年丙寅,木火忌神之年,竞争对手强劲,要谨防决策失误。
戊申大运,戊癸合,食神合官,事业依旧红火,与官方人士打交道多,偏财旺,赚钱轻松,财运佳。
此运事业财运较差的年份为48年丁卯、50年己巳、51年庚午,这几年投资需谨慎,不投为最佳。
晚年丁未、丙午,如前期善于积累,晚年生活则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虽说八字格局一般,但行运还算不错,早年壬子、辛亥大运,适合上班,工作还行,不穷不富。39岁后庚戌、己酉、戊申三步大运,干支食伤生财,为三十年好运,大力求财,可做生意或投资发富。#婚姻##人生感悟##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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