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在哪里?何故不能依法公开???
安吉阿丽拉度假酒店———在安吉县最大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批建,污染饮用水源,严重破坏环境,造成巨额国家财产损失(关停赔偿超十亿元)。该违建经中央督查关停后却至今依然挺立,而主要违法决策者更是不降反升,欠百姓一个交代!!!
安吉阿丽拉酒店座落于安吉县最大的饮用水水源地———赋石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饮水受众数十万),占地200余亩。建设初期,安吉县政府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用“政府会议纪要”等十多项非紧要文件作为该项目立项依据,唯独没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文件———2011年颁布的《浙江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而针对包括安吉县环保公益协会及广大普通群众对该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涉嫌环保违法之强烈关切和反对,安吉县环保局答复称“该项目不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循环使用、不存在破坏和污染环境”;更突破该项目二期开工必须进行重新环评的限制,顶着强烈的反对與论悍然开工建设(在安吉县最大的群众舆论平台“安吉吧”大肆删封、拉黑异议者)。
2018年,马晓晖(原湖州市委书记,2021年8月19日主动投案被查)任上启动“两库引水”(从安吉县赋石水库和老石坎水库建隧洞引水至湖州),因饮水受众大增而必须增加库区蓄水,群众更是对赋石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营业的阿丽拉酒店是否应该拆除及其巨额赔偿、“引水量近期40万吨/天,远期60万吨/天,供水保证率90%以上”等产生疑问。但是,县政府不是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而是加大对與论的封杀,勒令安吉县环保公益协会停止正在进行的相关民调(民调已显示绝对多数群众强烈反对),甚至指使公安机关对持反对意见强烈者以“寻畔滋事”为由传唤、搜查、恐吓,遂遭致群众强烈举报反映,终于2021年2月21日始被中央督查关停。
但是,因违法批建已造成了库区环境的严重破坏,占地200余亩阿丽拉酒店关停之巨额赔偿(超十亿元)谁来负责?该违建为何至今未拆除???
“环境违法,终身追责”———对违法决策者追不追责?如何追责?群众拭目以待!
安吉阿丽拉度假酒店———在安吉县最大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批建,污染饮用水源,严重破坏环境,造成巨额国家财产损失(关停赔偿超十亿元)。该违建经中央督查关停后却至今依然挺立,而主要违法决策者更是不降反升,欠百姓一个交代!!!
安吉阿丽拉酒店座落于安吉县最大的饮用水水源地———赋石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饮水受众数十万),占地200余亩。建设初期,安吉县政府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用“政府会议纪要”等十多项非紧要文件作为该项目立项依据,唯独没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文件———2011年颁布的《浙江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
而针对包括安吉县环保公益协会及广大普通群众对该项目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涉嫌环保违法之强烈关切和反对,安吉县环保局答复称“该项目不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循环使用、不存在破坏和污染环境”;更突破该项目二期开工必须进行重新环评的限制,顶着强烈的反对與论悍然开工建设(在安吉县最大的群众舆论平台“安吉吧”大肆删封、拉黑异议者)。
2018年,马晓晖(原湖州市委书记,2021年8月19日主动投案被查)任上启动“两库引水”(从安吉县赋石水库和老石坎水库建隧洞引水至湖州),因饮水受众大增而必须增加库区蓄水,群众更是对赋石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营业的阿丽拉酒店是否应该拆除及其巨额赔偿、“引水量近期40万吨/天,远期60万吨/天,供水保证率90%以上”等产生疑问。但是,县政府不是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而是加大对與论的封杀,勒令安吉县环保公益协会停止正在进行的相关民调(民调已显示绝对多数群众强烈反对),甚至指使公安机关对持反对意见强烈者以“寻畔滋事”为由传唤、搜查、恐吓,遂遭致群众强烈举报反映,终于2021年2月21日始被中央督查关停。
但是,因违法批建已造成了库区环境的严重破坏,占地200余亩阿丽拉酒店关停之巨额赔偿(超十亿元)谁来负责?该违建为何至今未拆除???
“环境违法,终身追责”———对违法决策者追不追责?如何追责?群众拭目以待!
朋友在媒体做法治报道。前两天见面,说起两个月前一次“夭折”的采访,他仍耿耿于怀。
2021新年前,他去河北某地采访一起案件。还没采访完,单位领导打来电话,“回来吧,这个选题不能做了。”后得知,这是被采访单位“公关”主管部门的结果。
“为这个选题,非法律专业出身的我下了不少功夫,咨询了多名法律专家,确定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选题,得到编辑部认可和支持。做了这么多努力,结果一个电话前功尽弃。”这是朋友难以释怀的原因。
作为曾经的媒体人、现在的法律人,我请他说说案情,判断下选题是否真的如他所说“很有价值“。
案情不复杂:在和被告人签订投资协议后,被害人将1500万元打入被告人公司的对公账户。然而,被告人并未依照协议,将公司49%股份转让给被害人,直至案发仍未转让。另外,被告人将被害人打入公司对公账户资金中的5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以挪用资金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七个月;二审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罪不成立,改判无罪。之后,被告人获得3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讲完案情,他问我:“你觉得案子这么结案有问题吗?”
“法院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对被告人挪用资金行为在法律上作出评价没?”
“没有。”
那恐怕是有些问题。我的分析是: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变更罪名起诉并无不可,从案情看,被告人的挪用资金行为,可以被合同诈骗罪“吸收”。问题在于,和合同诈骗罪有些争议(据朋友说,检察机关至今仍认为定合同诈骗罪没问题)不同,被告人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在不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应对挪用资金行为在法律上作出评价。如构罪,可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无需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
朋友说,我的观点和他咨询的专家意见一致。然后接着问:“那你说,在程序上,是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直接判,还是检察机关待二审判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追究挪用资金罪?”
对此,刑诉法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我倾向于认为应在二审程序中解决。
朋友提到一个情节,并调出手机上的图片给我看。二审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曾向检察机关以及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发过一份开庭告知书:鉴于本案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关于定罪存在分歧,合议庭决定第二次开庭,庭审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或挪用资金罪发表意见。
但在开庭的前一天, 二审法院电话通知检察机关承办人和被害人,庭审临时取消,何时再次开庭,另行通知。之后再没开庭。不久,二审判决下来,认定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至于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未提及。
“我咨询了多位法律专家,一致的意见是:从有罪必罚的角度,被告人挪用资金行为应得到法律评价:分歧是,这种评价该由哪个机关启动?据被害人讲,法院说法是‘我们只判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而两级检察机关也因该以合同诈骗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分歧而迟迟‘按兵不动’。
“被告人挪用资金的事实比较清楚,很可能构罪,但法律上的评价程序却无从启动。这样的案子司法实践中或许并不鲜见,而立法和司法解释并不明确。我们想通过报道反映这一问题,期待产生推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效果。但我们的愿望终成泡影。”
看他有些遗憾的表情,我心动了一下:这何尝不是我近二十年的新闻生涯中常有的遗憾?我决定把这事儿写写,除了谈谈权力干扰舆论监督这一“老生常谈”,也希望这个朋友没做成的案件报道,能有新闻同行接着做下去。
2021新年前,他去河北某地采访一起案件。还没采访完,单位领导打来电话,“回来吧,这个选题不能做了。”后得知,这是被采访单位“公关”主管部门的结果。
“为这个选题,非法律专业出身的我下了不少功夫,咨询了多名法律专家,确定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选题,得到编辑部认可和支持。做了这么多努力,结果一个电话前功尽弃。”这是朋友难以释怀的原因。
作为曾经的媒体人、现在的法律人,我请他说说案情,判断下选题是否真的如他所说“很有价值“。
案情不复杂:在和被告人签订投资协议后,被害人将1500万元打入被告人公司的对公账户。然而,被告人并未依照协议,将公司49%股份转让给被害人,直至案发仍未转让。另外,被告人将被害人打入公司对公账户资金中的5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以挪用资金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七个月;二审法院认定合同诈骗罪不成立,改判无罪。之后,被告人获得3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讲完案情,他问我:“你觉得案子这么结案有问题吗?”
“法院认定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对被告人挪用资金行为在法律上作出评价没?”
“没有。”
那恐怕是有些问题。我的分析是: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变更罪名起诉并无不可,从案情看,被告人的挪用资金行为,可以被合同诈骗罪“吸收”。问题在于,和合同诈骗罪有些争议(据朋友说,检察机关至今仍认为定合同诈骗罪没问题)不同,被告人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在不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情况下,应对挪用资金行为在法律上作出评价。如构罪,可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无需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 。
朋友说,我的观点和他咨询的专家意见一致。然后接着问:“那你说,在程序上,是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直接判,还是检察机关待二审判决生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追究挪用资金罪?”
对此,刑诉法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我倾向于认为应在二审程序中解决。
朋友提到一个情节,并调出手机上的图片给我看。二审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曾向检察机关以及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发过一份开庭告知书:鉴于本案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关于定罪存在分歧,合议庭决定第二次开庭,庭审主要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或挪用资金罪发表意见。
但在开庭的前一天, 二审法院电话通知检察机关承办人和被害人,庭审临时取消,何时再次开庭,另行通知。之后再没开庭。不久,二审判决下来,认定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至于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决未提及。
“我咨询了多位法律专家,一致的意见是:从有罪必罚的角度,被告人挪用资金行为应得到法律评价:分歧是,这种评价该由哪个机关启动?据被害人讲,法院说法是‘我们只判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而两级检察机关也因该以合同诈骗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分歧而迟迟‘按兵不动’。
“被告人挪用资金的事实比较清楚,很可能构罪,但法律上的评价程序却无从启动。这样的案子司法实践中或许并不鲜见,而立法和司法解释并不明确。我们想通过报道反映这一问题,期待产生推动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效果。但我们的愿望终成泡影。”
看他有些遗憾的表情,我心动了一下:这何尝不是我近二十年的新闻生涯中常有的遗憾?我决定把这事儿写写,除了谈谈权力干扰舆论监督这一“老生常谈”,也希望这个朋友没做成的案件报道,能有新闻同行接着做下去。
李小勇脑脊液中心,为了救治因为错误的业内舆论而可能失治的机会,不得不采用了不应该有的下赌注的说服方法。此一外伤男性老人,因同时修补颅骨和脑积水分流术均失败先后去除修补的鈦板和分流管腹腔外置的后续处理。病人联系李小勇医生被告知可以治愈后却失去了联系,但今天又联系了起来,说打听了很多医生都说腹腔不吸收脑脊液所以只能出院“任其自然”了。在李小勇反复多次说服95%能够治愈的肯定回答后,病人再此可能怀疑地沉默了。一会李小勇突然想起更有说服力的解答:请病人家属的你,去联系所有说你父亲再治不好的医生,就说有个李小勇的医生愿意和他下赌注:如果来治疗不好由李小勇出钱;如果治疗好了由这些说治不好的医生出钱;病人不用出钱了,问问那些医生是否愿意?这个赌注可以由更多的医生参与,李小勇医生愿意与所有认为治不好这个病人的医生下赌注,都已同样的赌注为条件!由此可见,李小勇脑脊液中心,还需要努力扩大优势,常常必须克服目前大多医生不知脑脊液科进展的不良舆论影响。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