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江东财,家住旧县镇坝上村。
本来过个开心年,看到这些照片心情久久不能恢复平静。
本人因身体疾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于2020年春在坝上村箭滩本组集体土地开垦养殖,可镇政府没能从群众的实际困难考虑,采用一刀切的手段,在1月19日带领大批执法人员,强行拆除了本人的养殖场,在拆除的时候强行阻止群众上前看连一张照片都不让拍。造成了本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0万余元,镇政府的这种工作态度,本人强烈不满。
一、本人养殖场地系本组集体土地,并非镇政府说的耕地。
二、本人养殖场地,左右两边本组集体土地都已开垦,为什么就我的养殖场要恢复,他的原样是什么性质,镇政府有过了解吗?
三、镇村干部,工作态度生硬,本人一再要求镇村干部给予本人三个月时间,到时猪出栏后,本人自动拆除,可镇村干部从未有人给本人做过关于拆除的善后工作。
四、为减少损失,19日上午在执法人员末进场之前本人已带工人进行自行拆除,镇长及执法人员都同意,可巫开龙副镇长野蛮执法不让工人进入场地采用机械进场,强制拆除,造成本人栏里肉猪走失,受伤死亡,猪饲料毁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0万余元。
猪场拆除后本人生活极其困难,40余万元的损失对本人来说是致命的,负债累累,生活难以继续。
希望有好心人能够为我提供帮助,13338395618,江东财。
本来过个开心年,看到这些照片心情久久不能恢复平静。
本人因身体疾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于2020年春在坝上村箭滩本组集体土地开垦养殖,可镇政府没能从群众的实际困难考虑,采用一刀切的手段,在1月19日带领大批执法人员,强行拆除了本人的养殖场,在拆除的时候强行阻止群众上前看连一张照片都不让拍。造成了本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0万余元,镇政府的这种工作态度,本人强烈不满。
一、本人养殖场地系本组集体土地,并非镇政府说的耕地。
二、本人养殖场地,左右两边本组集体土地都已开垦,为什么就我的养殖场要恢复,他的原样是什么性质,镇政府有过了解吗?
三、镇村干部,工作态度生硬,本人一再要求镇村干部给予本人三个月时间,到时猪出栏后,本人自动拆除,可镇村干部从未有人给本人做过关于拆除的善后工作。
四、为减少损失,19日上午在执法人员末进场之前本人已带工人进行自行拆除,镇长及执法人员都同意,可巫开龙副镇长野蛮执法不让工人进入场地采用机械进场,强制拆除,造成本人栏里肉猪走失,受伤死亡,猪饲料毁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0万余元。
猪场拆除后本人生活极其困难,40余万元的损失对本人来说是致命的,负债累累,生活难以继续。
希望有好心人能够为我提供帮助,13338395618,江东财。
本人江东财,家住旧县镇坝上村。
本来过个开心年,看到这些照片心情久久不能恢复平静。
本人因身体疾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于2020年春在坝上村箭滩本组集体土地开垦养殖,可镇政府没能从群众的实际困难考虑,采用一刀切的手段,在1月19日带领大批执法人员,强行拆除了本人的养殖场,造成了本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0万余元,镇政府的这种工作态度,本人强烈不满。
一、本人养殖场地系本组集体土地,并非镇政府说的耕地。
二、本人养殖场地,左右两边本组集体土地都已开垦,为什么就我的养殖场要恢复,他的原样是什么性质,镇政府有过了解吗?
三、镇村干部,工作态度生硬,本人一再要求镇村干部给予本人三个月时间,到时猪出栏后,本人自动拆除,可镇村干部从未有人给本人做过关于拆除的善后工作。
四、为减少损失,19日上午在执法人员末进场之前本人已带工人进行自行拆除,镇长及执法人员都同意,可巫开龙副镇长野蛮执法不让工人进入场地采用机械进场,强制拆除,造成本人栏里肉猪走失,受伤死亡,猪饲料毁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0万余元。
本来过个开心年,看到这些照片心情久久不能恢复平静。
本人因身体疾病,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于2020年春在坝上村箭滩本组集体土地开垦养殖,可镇政府没能从群众的实际困难考虑,采用一刀切的手段,在1月19日带领大批执法人员,强行拆除了本人的养殖场,造成了本人的直接经济损失40万余元,镇政府的这种工作态度,本人强烈不满。
一、本人养殖场地系本组集体土地,并非镇政府说的耕地。
二、本人养殖场地,左右两边本组集体土地都已开垦,为什么就我的养殖场要恢复,他的原样是什么性质,镇政府有过了解吗?
三、镇村干部,工作态度生硬,本人一再要求镇村干部给予本人三个月时间,到时猪出栏后,本人自动拆除,可镇村干部从未有人给本人做过关于拆除的善后工作。
四、为减少损失,19日上午在执法人员末进场之前本人已带工人进行自行拆除,镇长及执法人员都同意,可巫开龙副镇长野蛮执法不让工人进入场地采用机械进场,强制拆除,造成本人栏里肉猪走失,受伤死亡,猪饲料毁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0万余元。
【宣法•工作时讯】立足地方发展大局 谱写民生福祉新篇章 ——点击2021年宣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关键词(https://t.cn/A6ivPHoc)
勇立潮头敢为先,奋楫扬帆谋新篇。
2021年以来,宣州法院将服务大局意识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始终,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为支持和助推地方区域发展提供硬核司法助力,努力当好民生福祉的“守护者”。
成效用数据说话:2021年,该院行政审判庭共计受理行政案件173件,其中行政诉讼147件,行政赔偿案件5件,国家赔偿案件1件。受理非诉审查行政案件20件,审结20件,裁定准予执行17件,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关键词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尤其是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不断推进,特别是由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不断增多,若机械裁判,很可能“案结事未了、官了民不了”,甚至可能会引发持续不断的涉诉涉访问题。虽然不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但行政有边界,解纷无藩篱。为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宣州法院将“协调”、“和解”等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全过程,对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积极加强释明引导,尽量减少出现“诉判脱节”“判非所诉”等现象,努力促使双方形成“协调和解撤诉”的模式。在确认行政主体涉诉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宣州法院建议行政主体改变原行政行为,同时引导原告采取能够更直接实现其诉讼目的和诉讼利益的途径维权,在与被告或第三人和解后主动撤诉。
2020年8月30日,某镇政府作为征收人与乐某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被征收人乐某应得各类征收补偿金额46960元,其本人应在2020年9月10日前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协议签订后,乐某交付了被征收房屋,但该镇政府未履行支付补偿安置费义务,乐某诉至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该镇政府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乐某房屋补偿款46960元,乐某撤回起诉。
该院还妥善化解了4件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案件。因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经与被征收人多轮协商后,均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行政协议。为此,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宣州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审查了区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发现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但考虑到一旦准许执行将会直接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处置,甚至可能会引发持续不断的涉诉涉访问题。经对该几起案件的风险评估和研判,该院行政审判庭三名承办法官多次实地勘察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当面征询了被征收人的意见,耐心对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释和说明。期间,为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要求相关只能部门尽可能在不违反法律及补偿安置政策的前提下,给予被征收人最大程度的补偿,最终该4案的被征收人均顺利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关键词二: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
一年来,宣州法院裁定准许执行2件环保部门以被执行人违反相关环保法律规定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分别为未经批准擅自贮存施工弃土、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的行为,以实际行动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2019年1月,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本市某电力公司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该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4月24日,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2020年2月17日,宣州区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某运输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市区地铁弃土转运至本市区一村落贮存,违反了《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2月23日,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宣州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前述两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立即裁定准许执行前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与此同时,该院裁定准许执行了多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有效保护了十分珍惜有限的土地资源。
关键词三: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一年来,宣州法院裁定准予执行3件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某小吃店、某便利店、某蜂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监管部门以被执行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还审结了一起关于食品安全的行政诉讼案件,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11月13日,某连锁超市购进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散称蔬菜饼饼干30㎏,经检测判定该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后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连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向该超市送达上述批次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2021年8月10日,该局决定没收该连锁超市违法所得67.2元,罚款5000元。作为前述饼干生产方的某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某连锁超市送达该检测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复检的权利,然该连锁超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也未提交该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故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连锁超市因经营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的饼干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关键词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一年来,宣州法院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予以惩戒,对明显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予以纠正。该院裁定不准许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执行的一起非诉审查案件,虽然被执行人销售的某品牌口罩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销售无标识商品的违法行为,但监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条件,故未准许执行。同时,裁定准许该部门对另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口子牌五年口子窖白酒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院还受理了一起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市场监管部门及第三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案。原告主张2021年4月9日被告对第三人作出以下变更公示: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成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投资人由蒋某变成原告,因原告对上述行为完全不知情,并主张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涉及的材料所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应系伪造,要求撤销登记。后经鉴定,证实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上所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确系伪造,被告作出的前述变更登记行为显然欠缺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经该院协调,被告主动撤销前述变更登记,该案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勇立潮头敢为先,奋楫扬帆谋新篇。
2021年以来,宣州法院将服务大局意识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始终,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为支持和助推地方区域发展提供硬核司法助力,努力当好民生福祉的“守护者”。
成效用数据说话:2021年,该院行政审判庭共计受理行政案件173件,其中行政诉讼147件,行政赔偿案件5件,国家赔偿案件1件。受理非诉审查行政案件20件,审结20件,裁定准予执行17件,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关键词一: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尤其是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和不断推进,特别是由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不断增多,若机械裁判,很可能“案结事未了、官了民不了”,甚至可能会引发持续不断的涉诉涉访问题。虽然不适用调解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但行政有边界,解纷无藩篱。为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宣州法院将“协调”、“和解”等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全过程,对于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情况积极加强释明引导,尽量减少出现“诉判脱节”“判非所诉”等现象,努力促使双方形成“协调和解撤诉”的模式。在确认行政主体涉诉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宣州法院建议行政主体改变原行政行为,同时引导原告采取能够更直接实现其诉讼目的和诉讼利益的途径维权,在与被告或第三人和解后主动撤诉。
2020年8月30日,某镇政府作为征收人与乐某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被征收人乐某应得各类征收补偿金额46960元,其本人应在2020年9月10日前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并交付。协议签订后,乐某交付了被征收房屋,但该镇政府未履行支付补偿安置费义务,乐某诉至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该院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该镇政府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乐某房屋补偿款46960元,乐某撤回起诉。
该院还妥善化解了4件政府部门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案件。因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经与被征收人多轮协商后,均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行政协议。为此,相关部门依法申请宣州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后审查了区政府提交的相关材料,发现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但考虑到一旦准许执行将会直接涉及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处置,甚至可能会引发持续不断的涉诉涉访问题。经对该几起案件的风险评估和研判,该院行政审判庭三名承办法官多次实地勘察了被征收人的房屋,当面征询了被征收人的意见,耐心对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通俗易懂的解释和说明。期间,为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该院要求相关只能部门尽可能在不违反法律及补偿安置政策的前提下,给予被征收人最大程度的补偿,最终该4案的被征收人均顺利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关键词二: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
一年来,宣州法院裁定准许执行2件环保部门以被执行人违反相关环保法律规定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分别为未经批准擅自贮存施工弃土、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的行为,以实际行动贯彻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2019年1月,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本市某电力公司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于2017年7月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该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生活垃圾(飞灰)填埋场项目,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2020年4月24日,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2020年2月17日,宣州区环保部门经调查发现某运输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其他市区地铁弃土转运至本市区一村落贮存,违反了《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2月23日,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宣州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前述两环保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立即裁定准许执行前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与此同时,该院裁定准许执行了多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备违法占用土地的案件,有效保护了十分珍惜有限的土地资源。
关键词三:守护好舌尖上的安全
一年来,宣州法院裁定准予执行3件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某小吃店、某便利店、某蜂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监管部门以被执行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还审结了一起关于食品安全的行政诉讼案件,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0年11月13日,某连锁超市购进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散称蔬菜饼饼干30㎏,经检测判定该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后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连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向该超市送达上述批次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2021年8月10日,该局决定没收该连锁超市违法所得67.2元,罚款5000元。作为前述饼干生产方的某食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该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向某连锁超市送达该检测报告,并告知其对检验结论有复检的权利,然该连锁超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也未提交该批次产品的检测报告,故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连锁超市因经营不符合GB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的饼干和从事食品经营的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关键词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一年来,宣州法院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予以惩戒,对明显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时予以纠正。该院裁定不准许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执行的一起非诉审查案件,虽然被执行人销售的某品牌口罩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销售无标识商品的违法行为,但监管部门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条件,故未准许执行。同时,裁定准许该部门对另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口子牌五年口子窖白酒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院还受理了一起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市场监管部门及第三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登记案。原告主张2021年4月9日被告对第三人作出以下变更公示:市场主体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成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投资人由蒋某变成原告,因原告对上述行为完全不知情,并主张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涉及的材料所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应系伪造,要求撤销登记。后经鉴定,证实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上所加盖的原告公司公章确系伪造,被告作出的前述变更登记行为显然欠缺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经该院协调,被告主动撤销前述变更登记,该案以原告主动申请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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