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婴幼儿配方食品农残限量法规有更新,变化详情在这里】
近日,欧盟更新了两个法规(EU) 2021/1041和(EU) 2021/1040,分别对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食品的农残要求进行了调整。
最新法规中,虽然农药母体没有发生变化,但更新后的残留定义需适用于法规 (EC) No 396/2005 的相关附件 II、III、IV 或 V (其中残留定义会在母体化合物后面的括号中提及)并保持一致。涉及到的农药包括亚砜磷、丰索磷、氟虫腈、七氯、丙森锌和特丁硫磷,有些项目变更了检测分量,有些项目变更了折算方式。之前的欧盟指令2006/125/EC仍有效,婴幼儿食用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不受新法规的影响。
之前,欧盟对婴幼儿食品中的农药残留要求一致,主要体现在法规(EU)2016/127 关于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以及有关婴幼儿喂养信息的要求、(EU)2016/128 关于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和2006/125/EC 关于婴幼儿食用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中,分别对特定活性物质(包括其降解或反应产物及代谢物)规定了特定水平,其他未规定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 mg/kg;同时,列出了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食品的农产品中的活性物质,为了检查的目的,含有规定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如果其残留量不超过 0.003 mg/kg 水平可视为未使用。
梅里埃营养科学密切跟踪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法规的修订动态,及时针对法规动态推出相应解决方案。现已根据最新法规要求,对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食品的农残限量要求套餐进行调整,及时推出三种农残检测套餐。如果您有相关检测需求,欢迎拨打400 645 8088或与专属业务代表进行联系。
针对欧盟指令2006/125/EC中关于婴幼儿食用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的农残检测列表40项
针对欧盟法规 (EU) 2021/1041中关于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的农残检测列表30+项
针对欧盟法规 (EU) 2021/1040中关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食品的农残检测列表30+项
近日,欧盟更新了两个法规(EU) 2021/1041和(EU) 2021/1040,分别对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食品的农残要求进行了调整。
最新法规中,虽然农药母体没有发生变化,但更新后的残留定义需适用于法规 (EC) No 396/2005 的相关附件 II、III、IV 或 V (其中残留定义会在母体化合物后面的括号中提及)并保持一致。涉及到的农药包括亚砜磷、丰索磷、氟虫腈、七氯、丙森锌和特丁硫磷,有些项目变更了检测分量,有些项目变更了折算方式。之前的欧盟指令2006/125/EC仍有效,婴幼儿食用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不受新法规的影响。
之前,欧盟对婴幼儿食品中的农药残留要求一致,主要体现在法规(EU)2016/127 关于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以及有关婴幼儿喂养信息的要求、(EU)2016/128 关于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和2006/125/EC 关于婴幼儿食用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中,分别对特定活性物质(包括其降解或反应产物及代谢物)规定了特定水平,其他未规定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 mg/kg;同时,列出了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食品的农产品中的活性物质,为了检查的目的,含有规定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如果其残留量不超过 0.003 mg/kg 水平可视为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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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欧盟更新了两个法规(EU) 2021/1041和(EU) 2021/1040,分别对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食品的农残要求进行了调整。
最新法规中,虽然农药母体没有发生变化,但更新后的残留定义需适用于法规 (EC) No 396/2005 的相关附件 II、III、IV 或 V (其中残留定义会在母体化合物后面的括号中提及)并保持一致。涉及到的农药包括亚砜磷、丰索磷、氟虫腈、七氯、丙森锌和特丁硫磷,有些项目变更了检测分量,有些项目变更了折算方式。之前的欧盟指令2006/125/EC仍有效,婴幼儿食用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不受新法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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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欧盟对婴幼儿食品中的农药残留要求一致,主要体现在法规(EU)2016/127 关于婴儿配方奶粉和后续配方奶粉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以及有关婴幼儿喂养信息的要求、(EU)2016/128 关于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具体成分和信息要求和2006/125/EC 关于婴幼儿食用的加工谷类食品和婴儿食品中,分别对特定活性物质(包括其降解或反应产物及代谢物)规定了特定水平,其他未规定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不得超过0.01 mg/kg;同时,列出了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食品的农产品中的活性物质,为了检查的目的,含有规定活性物质的植保产品如果其残留量不超过 0.003 mg/kg 水平可视为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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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值岁末,您的年度型检计划做好了吗?】
又至年末,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很多工厂都会在年底更新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型式检验作为食品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和管理的一种重要评价方式,其检测结果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最终产品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产品才是合格的。
型式检验是什么
型式检验又称为例行检验,是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对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全面试验和检验,以评定产品的质量是否完全符合标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一般为周期性抽检。
哪些情况下应当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及性能时;
3.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4.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频率
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的频率,一般要求是一年两次。实际上,很多企业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型式检验的频率:如由于环境温度、地下水水位和虫害因素会影响产品原料的稳定性,则将型式检验的频率调整为一年三次(冬季、夏季、春季或秋季)。
型式检验项目的标准依据
型式检验一般是对产品所有相关指标进行全面检验,测试项目可参考以下标准要求:
1.产品执行标准;
2.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项目;
3.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项目(如:GB 2761、GB2762等);
如果您对产品标准不熟悉,不清楚型式检验需要测试哪些项目,别着急,这里有专家为您提供专业服务。梅里埃营养科学拥有丰富的食品测试经验,能依据客户需求、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型式检验方案,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具备CNAS、CMA资质,满足市场监管需要以及贸易需求。
服务范围包括: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等
如果您有相关测试需求,欢迎拨打服务热线400 645 8088与我们联系。
又至年末,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很多工厂都会在年底更新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型式检验作为食品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和管理的一种重要评价方式,其检测结果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最终产品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产品才是合格的。
型式检验是什么
型式检验又称为例行检验,是根据产品执行标准,对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全面试验和检验,以评定产品的质量是否完全符合标进行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一般为周期性抽检。
哪些情况下应当进行型式检验
1.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
2.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及性能时;
3.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4.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的频率
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的频率,一般要求是一年两次。实际上,很多企业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型式检验的频率:如由于环境温度、地下水水位和虫害因素会影响产品原料的稳定性,则将型式检验的频率调整为一年三次(冬季、夏季、春季或秋季)。
型式检验项目的标准依据
型式检验一般是对产品所有相关指标进行全面检验,测试项目可参考以下标准要求:
1.产品执行标准;
2.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项目;
3.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项目(如:GB 2761、GB2762等);
如果您对产品标准不熟悉,不清楚型式检验需要测试哪些项目,别着急,这里有专家为您提供专业服务。梅里埃营养科学拥有丰富的食品测试经验,能依据客户需求、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型式检验方案,对产品各项指标进行检测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具备CNAS、CMA资质,满足市场监管需要以及贸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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