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转向失灵,故障频发,商家相关人员态度恶劣,叫嚣不给处理,已两次报警让警察把我带走(本人合法维权,没打没骂,没坐车顶没砸东西,没做任何违法行为)并且模糊真相,不提供车辆检查明细,说不出故障原因,只是一味推诿,扯皮,让车主继续驾驶危险车辆,视车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如粪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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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人才落户新规办法#(1)年缴纳税10万以上
(2)需开通社保账户
(3)公司要自己缴纳社保
(4)需有集体户口
三、普通落户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
适用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需开通社保账户
(3)公司要自己缴纳社保
(4)需有集体户口
三、普通落户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
适用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中演协称自律惩戒不具备强制性# #中演协最新声明# #中演协回应惩戒劣迹艺人程序问题#
【关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程序的几点疑问】
尊敬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相关领导,
您好!
近日,我注意到网上围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九批警示名单的公告》所产生的相关争议。作为一名法学生,@李学政 老师微博提出的协会对网络主播及演艺人员做出惩戒决定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引起了我的关注。在认真研究了协会官网所发布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章程》,及2021年3月1日起试行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后,我产生了以下几点疑问,特此提出,望贵协会答疑解惑,厘清争议为盼。
1. 协会对相关从业人员采取惩戒性处罚措施的权力来源?
协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显示,贵协会业务范围共10项。其中,与行业监管及自律相关的有:
(二)组织演出行业市场调查,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反映行业问题;
(五)制订行业自律规范,调解会员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上业务范围中,并未体现协会其具备处罚相关从业人员的职能。不过,我也注意到了章程中的兜底条款:(十)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因此,我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对“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委托”、“授权”、“处罚”等关键词进行了全面检索,希望能找到相关的委托或授权公告。然,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
此为疑问一。
2. 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贵协会于2021年8月1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协会是依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会“道德自律委员会”评议,做出针对演员张哲瀚的从业抵制决定。
协会官网2021年8月19日发布的分支机构名录显示,协会并无“道德自律委员会”这一分支机构,而是“道德建设委员会”。我理解《公告》此处应是笔误。除机构名称外,官网没有公布有关“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其他信息。
于是我查阅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道德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载明: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的管理人员代表;
(二)演艺人员代表;
(三)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
(五)新闻媒体代表;
(六)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
(七)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载明: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提名或者相关组织推荐,征询本人意见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聘任。
由此可见,按照规定,道德建设委员会确实应该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且委员人选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协会正式聘任。然,官网并未公示道德建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委员名单,其余公开渠道也未能查询到任何信息。
此为疑问二。
3. 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评议流程?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载明:
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根据以上规定,在评议过程中,道德建设委需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然《办法》中并未说明申辩的通知方式、提交期限、提交渠道等细则。经查证,张哲瀚事件的舆情于8月13日发生,协会于8月15日早上9点发布评议公告。或许,8月14日,贵协会曾向张哲瀚及其所属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其在一天之内向协会提交申辩材料?
此为疑问三。
4. 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回避规定?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载明: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系被调查演艺人员近亲属;
(二)与被调查演艺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由此可见,对于参与评议的委员,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如果想要依据该回避制度行使其权利,按照一般理解,协会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发出评议通知,提供参与评议的委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在多少天内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在作出评议之前,即8.13-8.14期间,贵协会是否已将评议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向当事人通知送达,并留给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
此为疑问四。
以上是我基于公开渠道查询到的信息所产生的几点疑问,作为一名学生,我的能力水平有限,但我知道,程序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根本遵循,也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在此,谨代表我自己提出一点疑虑,希望能够行使我作为一个公民的监督权、锻炼和提高自身法治思维。
另外,可以看到,贵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对名单中的网络主播及演艺人员进行联合抵制,实质上对当事人产生了限制从业的惩戒效果。而今年7月15日刚刚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已经将现行法律、法规中已规定的限制从业纳入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被处罚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权利。同时,由于此类行为罚直接涉及被处罚对象的从业,新法也明确对于此类处罚属于当事人可以要求具体听证的范围。
由此可见,立法上将限制从业类处罚纳入《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对此类处罚的程序严谨性、公正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贵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评议程序,无论从规定上还是实施上,似乎都与严谨性、公正性的要求相差甚远。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总则第六条亦载明:
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还望贵协会遵照自身制定的管理办法,遵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依法依规的原则,释明围绕道德建设委员会产生的种种疑问,回应广大网民朋友们的关注与关切。
一名普通法学生
2021年11月30日
#人民的公义#
【关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程序的几点疑问】
尊敬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相关领导,
您好!
近日,我注意到网上围绕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九批警示名单的公告》所产生的相关争议。作为一名法学生,@李学政 老师微博提出的协会对网络主播及演艺人员做出惩戒决定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引起了我的关注。在认真研究了协会官网所发布的《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章程》,及2021年3月1日起试行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后,我产生了以下几点疑问,特此提出,望贵协会答疑解惑,厘清争议为盼。
1. 协会对相关从业人员采取惩戒性处罚措施的权力来源?
协会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显示,贵协会业务范围共10项。其中,与行业监管及自律相关的有:
(二)组织演出行业市场调查,向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建议,反映行业问题;
(五)制订行业自律规范,调解会员因演出活动发生的纠纷。
以上业务范围中,并未体现协会其具备处罚相关从业人员的职能。不过,我也注意到了章程中的兜底条款:(十)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因此,我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对“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委托”、“授权”、“处罚”等关键词进行了全面检索,希望能找到相关的委托或授权公告。然,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
此为疑问一。
2. 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与组成人员?
贵协会于2021年8月15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协会是依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协会“道德自律委员会”评议,做出针对演员张哲瀚的从业抵制决定。
协会官网2021年8月19日发布的分支机构名录显示,协会并无“道德自律委员会”这一分支机构,而是“道德建设委员会”。我理解《公告》此处应是笔误。除机构名称外,官网没有公布有关“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其他信息。
于是我查阅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中“道德建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第十一条载明: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的管理人员代表;
(二)演艺人员代表;
(三)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群团组织代表或者其推荐的专家代表;
(五)新闻媒体代表;
(六)从事演艺行业法律事务的律师代表;
(七)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
根据工作需要,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二条载明: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驻会机构提名或者相关组织推荐,征询本人意见后,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聘任。
由此可见,按照规定,道德建设委员会确实应该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且委员人选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决定,由协会正式聘任。然,官网并未公示道德建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委员名单,其余公开渠道也未能查询到任何信息。
此为疑问二。
3. 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评议流程?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载明:
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根据以上规定,在评议过程中,道德建设委需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然《办法》中并未说明申辩的通知方式、提交期限、提交渠道等细则。经查证,张哲瀚事件的舆情于8月13日发生,协会于8月15日早上9点发布评议公告。或许,8月14日,贵协会曾向张哲瀚及其所属单位发出通知,告知其在一天之内向协会提交申辩材料?
此为疑问三。
4. 道德建设委员会的回避规定?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载明:
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系被调查演艺人员近亲属;
(二)与被调查演艺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由此可见,对于参与评议的委员,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如果想要依据该回避制度行使其权利,按照一般理解,协会应当事先向当事人发出评议通知,提供参与评议的委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在多少天内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那么,在作出评议之前,即8.13-8.14期间,贵协会是否已将评议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向当事人通知送达,并留给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间?
此为疑问四。
以上是我基于公开渠道查询到的信息所产生的几点疑问,作为一名学生,我的能力水平有限,但我知道,程序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和根本遵循,也是法律人的职责所在。在此,谨代表我自己提出一点疑虑,希望能够行使我作为一个公民的监督权、锻炼和提高自身法治思维。
另外,可以看到,贵协会要求会员单位对名单中的网络主播及演艺人员进行联合抵制,实质上对当事人产生了限制从业的惩戒效果。而今年7月15日刚刚施行的新《行政处罚法》,已经将现行法律、法规中已规定的限制从业纳入行政处罚种类,给予被处罚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救济权利。同时,由于此类行为罚直接涉及被处罚对象的从业,新法也明确对于此类处罚属于当事人可以要求具体听证的范围。
由此可见,立法上将限制从业类处罚纳入《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对此类处罚的程序严谨性、公正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贵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评议程序,无论从规定上还是实施上,似乎都与严谨性、公正性的要求相差甚远。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总则第六条亦载明:
对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实施自律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违规情节与惩戒措施相适应,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还望贵协会遵照自身制定的管理办法,遵守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平审慎、依法依规的原则,释明围绕道德建设委员会产生的种种疑问,回应广大网民朋友们的关注与关切。
一名普通法学生
2021年11月30日
#人民的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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