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肖战的诗# 321
即使您达不到幸福的境界,那您也要永远记住,您走的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千万不要离开这条正路。主要的是您要避免撒谎,时时刻刻都要提防自己撒谎,对自己对别人都要避免提出苛刻的要求。如果您觉得自己身上有卑劣的东西,只要您自己觉察到了,那就说明已经在排除了。您要避免恐惧,尽管恐惧是任何谎言引起的必然结果。永远不要害怕在将爱化为行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胆怯,即使这时候作出错误的行为也不必过分害怕。我很遗憾,我不能对您说些令人高兴的话,因为比起停留在幻想中的爱,积极的爱是件残酷而令人望而却步的事情。幻想式的爱渴望迅速获得成功,立即得到满足,并引起众人的注意。有时候甚至愿意献出生命,但千万不能旷日持久,而要立竿见影,就像舞台上演戏那样立即见出分晓,只求引起大家的注意和喝彩。至于积极的爱,那是一项工作,是一种毅力的考验,对有些人来说也许是一门深奥的学同。不过我要预先告诉您,当您看到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却没有接近目标反而远离目标因而感到气馁的时候,我要预先告诉您,这时候您会突然达到目的,您会清楚地看到冥冥中上帝奇迹般的力置,那永远爱您、永远在暗中引导您的上帝的力量。
即使您达不到幸福的境界,那您也要永远记住,您走的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千万不要离开这条正路。主要的是您要避免撒谎,时时刻刻都要提防自己撒谎,对自己对别人都要避免提出苛刻的要求。如果您觉得自己身上有卑劣的东西,只要您自己觉察到了,那就说明已经在排除了。您要避免恐惧,尽管恐惧是任何谎言引起的必然结果。永远不要害怕在将爱化为行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胆怯,即使这时候作出错误的行为也不必过分害怕。我很遗憾,我不能对您说些令人高兴的话,因为比起停留在幻想中的爱,积极的爱是件残酷而令人望而却步的事情。幻想式的爱渴望迅速获得成功,立即得到满足,并引起众人的注意。有时候甚至愿意献出生命,但千万不能旷日持久,而要立竿见影,就像舞台上演戏那样立即见出分晓,只求引起大家的注意和喝彩。至于积极的爱,那是一项工作,是一种毅力的考验,对有些人来说也许是一门深奥的学同。不过我要预先告诉您,当您看到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却没有接近目标反而远离目标因而感到气馁的时候,我要预先告诉您,这时候您会突然达到目的,您会清楚地看到冥冥中上帝奇迹般的力置,那永远爱您、永远在暗中引导您的上帝的力量。
【网传华为员工爆料离职困难,公司媚上欺下,被强迫签竞业协议】近日,网传有华为员工爆料,华为离职困难,公司媚上欺下。该员工称HR和直接主管每天沟通,让签竞业协议,签了协议就能顺利启动离职。竞业协议上列了不限于蔚来、理想、小米、吉利、滴滴等20几家智能驾驶车企、相关联企业及子公司。
该员工还表示,自己非高级专家和管理人员,只是一个刚毕业几年的小员工,无法理解公司为何会卡他。如果签了竞业协议,此后对他本人就业非常不利。
该员工的爆料立即引来了诸多吃瓜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还有网友爆料称,事情发生在华为车BU,在入职时未签署竞业协议,提离职后,不分级别全部逼签竞业协议,不签不给办离职手续。
据悉,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下设9个部门,其中,架构设计与集成战略部、战略业务发展部、政策与标准专利部、Marketing部门,可视为前台部门;MDC产品部相当于中台,智能驾驶、智能座舱和智能车云,将会成为华为主打的三个产品线;质量与运营部为后台部门。
此次事件,该员工主要是吐槽华为不签竞业协议,就不给办离职。有专业人士对此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提交书面离职通知30天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经过公司同意。
竞业协议在劳动法中有作出说明:是对离职员工去向的一种限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那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竞业协议只适用于三类员工: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此外,竞业协议也有期限的限制。律法规定,竞业协议的最长有效期为2年,超过两年的部分视为无效。
在离职执行竞业协议期间,如果前公司三个月内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补偿金,员工有权起诉前公司解除竞业协议,并补偿已执行的竞业期限内补偿金和违约金。
就目前来看,国内不少企业存在竞业协议滥用的情况。那个吐槽的员工表示,他只是一个毕业没几年的菜鸟,却被华为要求签署竞业协议方能离职。
华为作为国内名企,其硬实力不必多说,品牌的价值和威望也很高,几乎没有什么大的负面新闻。这次“竞业协议事件”说大也不大,说小也不小,毕竟引起了那么多网友的讨论。下面,华为该怎么回应、解决该事件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该员工还表示,自己非高级专家和管理人员,只是一个刚毕业几年的小员工,无法理解公司为何会卡他。如果签了竞业协议,此后对他本人就业非常不利。
该员工的爆料立即引来了诸多吃瓜网友的关注和讨论。还有网友爆料称,事情发生在华为车BU,在入职时未签署竞业协议,提离职后,不分级别全部逼签竞业协议,不签不给办离职手续。
据悉,华为智能汽车解决方案BU下设9个部门,其中,架构设计与集成战略部、战略业务发展部、政策与标准专利部、Marketing部门,可视为前台部门;MDC产品部相当于中台,智能驾驶、智能座舱和智能车云,将会成为华为主打的三个产品线;质量与运营部为后台部门。
此次事件,该员工主要是吐槽华为不签竞业协议,就不给办离职。有专业人士对此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提交书面离职通知30天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且不需要经过公司同意。
竞业协议在劳动法中有作出说明:是对离职员工去向的一种限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之一。
那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竞业协议只适用于三类员工: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此外,竞业协议也有期限的限制。律法规定,竞业协议的最长有效期为2年,超过两年的部分视为无效。
在离职执行竞业协议期间,如果前公司三个月内未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补偿金,员工有权起诉前公司解除竞业协议,并补偿已执行的竞业期限内补偿金和违约金。
就目前来看,国内不少企业存在竞业协议滥用的情况。那个吐槽的员工表示,他只是一个毕业没几年的菜鸟,却被华为要求签署竞业协议方能离职。
华为作为国内名企,其硬实力不必多说,品牌的价值和威望也很高,几乎没有什么大的负面新闻。这次“竞业协议事件”说大也不大,说小也不小,毕竟引起了那么多网友的讨论。下面,华为该怎么回应、解决该事件呢?让我们拭目以待。
2022.01.10,济南12345市民服务热线网上受理平台投诉
附:1、回顾玉清湖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回顾玉清湖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答应出警而不出警
2021年8月4日,时值二伏,酷热。考虑到我的事不属紧急情况,不必占用110警力资源,所以,我于上午十时半前往玉清湖派出所投诉邻居饲养动物扰民,请公安机关介入依法处理。我向值班民警讲明事情概况,值班民警称110民警出警,待出警民警回所后,将把此事通报给他们,会有民警上门调查处理。于是,我返家等候。(注:没有履行正式的登记手续,只是在“来访登记簿”上留下联系方式。)
午饭后,我感到有点儿不放心,于是在下午近四时再次冒酷暑前往派出所,询问是否确定有民警于当日上门处理,值班民警(还是上午接待我的民警)再次确定会有民警上门处理,不过时间可能会晚一点儿,我表示理解和接受。于是,再次回家等候。
然而,当日,派出所方面不仅无民警上门处理,就连电话也无一个。
等至次日(8月5日)上午十时,我对派出所的“言而无信”感到失望和气愤,于是拨打110电话进行反映、投诉,并要求及时出警处置。
直到8月27日,派出所民警才打来电话,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指养鸡扰民)无明确规定。我给其进行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有明确的规定……民警称可能需要我予以配合,将尽快依法处理。
二、向分局督察大队所述与事实不符
2021年8月31日,槐荫公安分局督察大队来电话,称玉清湖派出所给督察大队反馈的信息是:在我前往派出所投诉邻居饲养动物扰民的次日(8月5日),派出所社区民警即联系我村村主任及街道办邱老师三者一道前往动物饲养人家中进行调查,或,社区民警联系我村村主任及街道办邱老师由后二者前往动物饲养人家中进行调查。(因为督察大队这位警官前后表述略有差异,故有此表述。)
我再三请这位督察大队警官确认,是否明确是“8月5日”入村入户进行调查,得到肯定答复。
然而,事实是:我村村主任(及另一村干部)与街道办邱老师入村入户调查的日期是8月3日,而非8月5日!
与督察大队警官通完电话,我立即赶往玉清湖街道办,找邱老师核实。邱老师确定只于8月3日来过我村一次。(我再三请邱老师确认来村日期及次数,以至引起他的不满。)
也就是说,玉清湖派出所给槐荫公安分局督察大队反馈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2021年9月1日,派出所两位民警入村入户实地调查。在村委交谈时,我与在场的民警、村主任及邱老师提及“入村入户调查是8月3日而非8月5日”一事,他们表示“过去的事情不要提了”!
三、不寻常的报案与受案
2021年9月8日,在派出所时,民警用手机向我展示动物饲养人已购进新鸡笼,新鸡笼设有隔离栅,以防止鸡与鸡之间打架;晚上,动物饲养人连夜“挑灯夜战”更换鸡笼。我认为动物饲养人的这种行为有些不合情理(因为连夜换新鸡笼实非必要),必须立即进入法定处理程序,否则无异于浪费时间。
2021年9月9日晚,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终于得以报案(当时忘记索要“《报案回执》”了)。
2021年9月10日上午,我前往派出所索要“《报案回执》”,民警一开始满口答应,称一会儿就给我开一份。过一会儿又表示我这事儿属于“纠纷”,不属于“案件”。继而让我在“《接报案登记表》”上签字,称《接报案登记表》即“相当于”《报案回执》。而《接报案登记表》上“受理结果”一栏有两个选项(可在选项前面勾选):一个是“按照法定程序处置或办理”,另一个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当我要求办案民警自己在这两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时,却无人选择。我要求派出所要么给我出具《报案回执》,要么给我出具《受案回执》,二者其一均可。而民警称要请示领导,在等了半个多小时后,民警给我出具了“《受案回执》”。
四、这算什么“案情重大、复杂”案件?
受案(2021年9月10日)后第59天,即2021年11月8日,玉清湖派出所终于给动物饲养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治案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本是一件事实清楚(实地查看、一目了然)、证据确凿(有照片、有录音)、关系简单(不涉及第三人)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结时限30日),但派出所将其作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来处理,不知其依据为何,又是否经过了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
将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强作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来办理,且用去59天(案情重大、复杂案处结时限60天),这还不算,到最后,还制作出一份有错漏的《处罚决定书》:
1、错——违法行为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执行方式和期限”一项没有要求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的内容。
如果这份《处罚决定书》是当场作出(制作)的,那还情有可原;作为一件耗时59天才作出处理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最后作出这样一份《处罚决定书》,实在有点儿说不过去吧?!
五、从“拖延”到“回避”
2021年11月8日作出“警告”后,违法行为人未做改正,其饲养的动物扰民依旧。
2021年12月9日,我向派出所办案民警提交了“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事实证据”(噪声音频录音记录)及“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要求派出所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罚款)。未获回复。
2021年12月17日,给派出所办案民警打电话,其表示将尽快依法进一步处理,未见行动。
2021年12月31日,再次电话联系办案民警,其先是不接电话,继而将我列入其电话“黑名单”。(先后拨打七次)
就玉清湖派出所在处理此“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中的表现来说,以前是采取遮遮掩掩、拖拖拉拉、不情不愿的拖延政策,而现在已变成“不作为、不解释、不回复、不沟通”的回避政策。
现在,用十六个字总结玉清湖派出所在处理此“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中的表现,就是——
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究。(只所以用“?”号,是表示“究”还是“不究”,派出所说了算)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于2022年1月9日星期日 匆就
附:1、回顾玉清湖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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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玉清湖派出所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答应出警而不出警
2021年8月4日,时值二伏,酷热。考虑到我的事不属紧急情况,不必占用110警力资源,所以,我于上午十时半前往玉清湖派出所投诉邻居饲养动物扰民,请公安机关介入依法处理。我向值班民警讲明事情概况,值班民警称110民警出警,待出警民警回所后,将把此事通报给他们,会有民警上门调查处理。于是,我返家等候。(注:没有履行正式的登记手续,只是在“来访登记簿”上留下联系方式。)
午饭后,我感到有点儿不放心,于是在下午近四时再次冒酷暑前往派出所,询问是否确定有民警于当日上门处理,值班民警(还是上午接待我的民警)再次确定会有民警上门处理,不过时间可能会晚一点儿,我表示理解和接受。于是,再次回家等候。
然而,当日,派出所方面不仅无民警上门处理,就连电话也无一个。
等至次日(8月5日)上午十时,我对派出所的“言而无信”感到失望和气愤,于是拨打110电话进行反映、投诉,并要求及时出警处置。
直到8月27日,派出所民警才打来电话,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指养鸡扰民)无明确规定。我给其进行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有明确的规定……民警称可能需要我予以配合,将尽快依法处理。
二、向分局督察大队所述与事实不符
2021年8月31日,槐荫公安分局督察大队来电话,称玉清湖派出所给督察大队反馈的信息是:在我前往派出所投诉邻居饲养动物扰民的次日(8月5日),派出所社区民警即联系我村村主任及街道办邱老师三者一道前往动物饲养人家中进行调查,或,社区民警联系我村村主任及街道办邱老师由后二者前往动物饲养人家中进行调查。(因为督察大队这位警官前后表述略有差异,故有此表述。)
我再三请这位督察大队警官确认,是否明确是“8月5日”入村入户进行调查,得到肯定答复。
然而,事实是:我村村主任(及另一村干部)与街道办邱老师入村入户调查的日期是8月3日,而非8月5日!
与督察大队警官通完电话,我立即赶往玉清湖街道办,找邱老师核实。邱老师确定只于8月3日来过我村一次。(我再三请邱老师确认来村日期及次数,以至引起他的不满。)
也就是说,玉清湖派出所给槐荫公安分局督察大队反馈的信息与事实不符。
2021年9月1日,派出所两位民警入村入户实地调查。在村委交谈时,我与在场的民警、村主任及邱老师提及“入村入户调查是8月3日而非8月5日”一事,他们表示“过去的事情不要提了”!
三、不寻常的报案与受案
2021年9月8日,在派出所时,民警用手机向我展示动物饲养人已购进新鸡笼,新鸡笼设有隔离栅,以防止鸡与鸡之间打架;晚上,动物饲养人连夜“挑灯夜战”更换鸡笼。我认为动物饲养人的这种行为有些不合情理(因为连夜换新鸡笼实非必要),必须立即进入法定处理程序,否则无异于浪费时间。
2021年9月9日晚,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终于得以报案(当时忘记索要“《报案回执》”了)。
2021年9月10日上午,我前往派出所索要“《报案回执》”,民警一开始满口答应,称一会儿就给我开一份。过一会儿又表示我这事儿属于“纠纷”,不属于“案件”。继而让我在“《接报案登记表》”上签字,称《接报案登记表》即“相当于”《报案回执》。而《接报案登记表》上“受理结果”一栏有两个选项(可在选项前面勾选):一个是“按照法定程序处置或办理”,另一个是“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请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当我要求办案民警自己在这两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时,却无人选择。我要求派出所要么给我出具《报案回执》,要么给我出具《受案回执》,二者其一均可。而民警称要请示领导,在等了半个多小时后,民警给我出具了“《受案回执》”。
四、这算什么“案情重大、复杂”案件?
受案(2021年9月10日)后第59天,即2021年11月8日,玉清湖派出所终于给动物饲养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治案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这本是一件事实清楚(实地查看、一目了然)、证据确凿(有照片、有录音)、关系简单(不涉及第三人)普通的治安案件(处结时限30日),但派出所将其作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来处理,不知其依据为何,又是否经过了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
将一个普通的治安案件强作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来办理,且用去59天(案情重大、复杂案处结时限60天),这还不算,到最后,还制作出一份有错漏的《处罚决定书》:
1、错——违法行为人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第五十八条的内容“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2、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当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上“执行方式和期限”一项没有要求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的内容。
如果这份《处罚决定书》是当场作出(制作)的,那还情有可原;作为一件耗时59天才作出处理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治安案件,最后作出这样一份《处罚决定书》,实在有点儿说不过去吧?!
五、从“拖延”到“回避”
2021年11月8日作出“警告”后,违法行为人未做改正,其饲养的动物扰民依旧。
2021年12月9日,我向派出所办案民警提交了“警告后拒不改正”的“事实证据”(噪声音频录音记录)及“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要求派出所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罚款)。未获回复。
2021年12月17日,给派出所办案民警打电话,其表示将尽快依法进一步处理,未见行动。
2021年12月31日,再次电话联系办案民警,其先是不接电话,继而将我列入其电话“黑名单”。(先后拨打七次)
就玉清湖派出所在处理此“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中的表现来说,以前是采取遮遮掩掩、拖拖拉拉、不情不愿的拖延政策,而现在已变成“不作为、不解释、不回复、不沟通”的回避政策。
现在,用十六个字总结玉清湖派出所在处理此“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中的表现,就是——
有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究。(只所以用“?”号,是表示“究”还是“不究”,派出所说了算)
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于2022年1月9日星期日 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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