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睡莲》,令人惊喜的悬疑绘本,展现了图像不同于文字的独特魅力。故事的诡计是比较老套的叙诡,在推理小说里显得平常,尤其是所有人物都改名字有点太刻意了,但在真相揭晓时依然感到了满满的冲击力,每一句台词,每一个分镜,甚至对话框,都是埋下的伏笔。
在核诡之外的另一重诡计是两位警探探案过程对比,探长凭激情行事只靠直觉,助理理性办案靠事实说话,引出另一个阴谋论式的答案,让核诡更可信。到最后,没有什么惊人的秘密,只有一个女人被黑睡莲封印的一生。
作者的画功也是加分项,配色莫奈风,赏心悦目。
在核诡之外的另一重诡计是两位警探探案过程对比,探长凭激情行事只靠直觉,助理理性办案靠事实说话,引出另一个阴谋论式的答案,让核诡更可信。到最后,没有什么惊人的秘密,只有一个女人被黑睡莲封印的一生。
作者的画功也是加分项,配色莫奈风,赏心悦目。
深圳一家长购买学位房被占用学位,要求原业主赔偿6年私立学校学费,法院判决支持
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学位房因附带特殊属性,是房产市场交易的重点领域,动辄每平米数十万元的价格。深圳一位家长为孩子读书上学购买学位房,当时原房主承诺与该房子相对应的小学、中学学位未被占用,直到孩子要入学的时候,他才发现学位早已被占用。几经周折,孩子只能入读私立学校。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涉"学位房买卖"的合同纠纷案。
学位房学位被占,孩子无法如愿入读学校
2015 年 12 月,原告柳阳(化名)购买被告杜俊、赵辛(化名)位于深圳南山某住宅小区的房产。在买卖合同中,杜俊、赵辛明确承诺"卖方承诺该物业小学、中学学位从未被占用",该房产于 2016 年 1 月正式过户至原告名下。
然而,2020 年 2 月,柳阳为其子申请某小学学位时,发现学位被涉案房产的学位被前承租人所占用,致其无法申请该校学位,只能将其子送入私立学校就读。
为此,柳阳将原业主告至南山法院,要求杜俊、赵辛支付其子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就读公办小学转而就读私立小学 6 年的总学费。同时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南山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违约支付六年学费
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对此作出裁判。两被告确认涉案房产被租客占用且锁定至 2022 年,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孩子就读私立小学 6 年的总学费"的诉求得以支持。
南山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本案买卖合同中在备注处手写签字明确注明"卖方承诺学位未使用"。虽然未清晰界定什么学位,但通过手写的方式对此特别注明,结合生活经验可知双方必然对学位进行协商,而且学位因素产生的市场价值必然已经体现在交易价格中,双方应知晓交易涉案房产所对应的学位,至于两被告抗辩仍可使用其他公立学位,亦非交易双方交易涉案房产的本意。故南山法院认为,两被告确认涉案房产被租客占用且锁定至 2022 年,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违反该条款的违约责任,因原告儿子无法入学导致原告另寻合适学校就学产生了额外费用,该费用应当属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产生的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该金额属于合理范围。同时参照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约定,该金额亦属恰当合理。此外,两被告虽抗辩费用过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南山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则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均表示服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办案法官表示,作为市场交易中理性的合同主体,应当具有契约精神。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理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中明确承诺的事项应当落实。在未能实现约定时,亦能够预见到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论买房卖房,都应当看清合同,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守约守信,做法治深圳守法好公民。
https://t.cn/A6JNDPQr
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学位房因附带特殊属性,是房产市场交易的重点领域,动辄每平米数十万元的价格。深圳一位家长为孩子读书上学购买学位房,当时原房主承诺与该房子相对应的小学、中学学位未被占用,直到孩子要入学的时候,他才发现学位早已被占用。几经周折,孩子只能入读私立学校。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涉"学位房买卖"的合同纠纷案。
学位房学位被占,孩子无法如愿入读学校
2015 年 12 月,原告柳阳(化名)购买被告杜俊、赵辛(化名)位于深圳南山某住宅小区的房产。在买卖合同中,杜俊、赵辛明确承诺"卖方承诺该物业小学、中学学位从未被占用",该房产于 2016 年 1 月正式过户至原告名下。
然而,2020 年 2 月,柳阳为其子申请某小学学位时,发现学位被涉案房产的学位被前承租人所占用,致其无法申请该校学位,只能将其子送入私立学校就读。
为此,柳阳将原业主告至南山法院,要求杜俊、赵辛支付其子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就读公办小学转而就读私立小学 6 年的总学费。同时承担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南山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违约支付六年学费
近日,深圳南山法院对此作出裁判。两被告确认涉案房产被租客占用且锁定至 2022 年,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孩子就读私立小学 6 年的总学费"的诉求得以支持。
南山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两被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本案买卖合同中在备注处手写签字明确注明"卖方承诺学位未使用"。虽然未清晰界定什么学位,但通过手写的方式对此特别注明,结合生活经验可知双方必然对学位进行协商,而且学位因素产生的市场价值必然已经体现在交易价格中,双方应知晓交易涉案房产所对应的学位,至于两被告抗辩仍可使用其他公立学位,亦非交易双方交易涉案房产的本意。故南山法院认为,两被告确认涉案房产被租客占用且锁定至 2022 年,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违反该条款的违约责任,因原告儿子无法入学导致原告另寻合适学校就学产生了额外费用,该费用应当属于被告违约导致原告产生的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该金额属于合理范围。同时参照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时违约责任的约定,该金额亦属恰当合理。此外,两被告虽抗辩费用过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南山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则不予支持。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并未上诉,均表示服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办案法官表示,作为市场交易中理性的合同主体,应当具有契约精神。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理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中明确承诺的事项应当落实。在未能实现约定时,亦能够预见到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无论买房卖房,都应当看清合同,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守约守信,做法治深圳守法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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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一村一栏一标语”夯实宣传阵地建设
今年以来,康县公安交警按照“一村一阵地,一栏一标语”的建设标准及要求,在各乡镇、行政村人员聚集、显眼处的村口路段开辟交通安全宣传栏,制作言简意赅的宣传栏和宣传横幅标语,安装在宣传阵地醒目的位置,突出讲解了电动车安全知识、货车交通安全提示、农用拖拉机交通安全提示、一盔一带、重点路段安全提示等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内容,时刻提醒进出村的驾驶人要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村民通过自行阅览图文并茂、内容浅显易懂、目的明确、温暖贴心的宣传栏,让过往村民一目了然,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农村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起到了提示和警醒的作用。
03“醉驾入刑十周年”安全警钟长鸣
2021年是全国“醉驾入刑”实施十周年,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全力预防因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康县公安交警以“醉驾入刑”十周年为契机在辖区范围内“白+黑”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一是立足辖区实际,加大查处力度。结合酒驾行为发生的时间特点,细化勤务安排,打破常规,将定期夜查改为不定时巡查,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的工作状态,全员参与打击醉驾违法行为,严查心存侥幸的酒后驾驶人,确保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全天候、无缝隙管控。并本着“逢疑必查、逢违必究”执法态度,严查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形成对酒驾醉驾的严管高压态势。二是严格规范执法,树立良好形象。执勤过程中,民辅警严格按照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规范摆放路面防护设施,佩戴酒精检测仪和执法记录仪等执勤执法装备,做到依法取证,规范办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三是强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扩大宣传覆盖范围,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提醒广大群众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执勤民辅警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秉持“处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式做好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宣讲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严重的法律后果,提醒驾驶人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了“天天有检查,周周有行动”,在辖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形成了严管态势,确保了辖区内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今年以来,康县公安交警按照“一村一阵地,一栏一标语”的建设标准及要求,在各乡镇、行政村人员聚集、显眼处的村口路段开辟交通安全宣传栏,制作言简意赅的宣传栏和宣传横幅标语,安装在宣传阵地醒目的位置,突出讲解了电动车安全知识、货车交通安全提示、农用拖拉机交通安全提示、一盔一带、重点路段安全提示等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内容,时刻提醒进出村的驾驶人要自觉抵制违法行为,村民通过自行阅览图文并茂、内容浅显易懂、目的明确、温暖贴心的宣传栏,让过往村民一目了然,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农村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起到了提示和警醒的作用。
03“醉驾入刑十周年”安全警钟长鸣
2021年是全国“醉驾入刑”实施十周年,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全力预防因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康县公安交警以“醉驾入刑”十周年为契机在辖区范围内“白+黑”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一是立足辖区实际,加大查处力度。结合酒驾行为发生的时间特点,细化勤务安排,打破常规,将定期夜查改为不定时巡查,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的工作状态,全员参与打击醉驾违法行为,严查心存侥幸的酒后驾驶人,确保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全天候、无缝隙管控。并本着“逢疑必查、逢违必究”执法态度,严查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形成对酒驾醉驾的严管高压态势。二是严格规范执法,树立良好形象。执勤过程中,民辅警严格按照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规范摆放路面防护设施,佩戴酒精检测仪和执法记录仪等执勤执法装备,做到依法取证,规范办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三是强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充分利用“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和法律后果,扩大宣传覆盖范围,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提醒广大群众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执勤民辅警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秉持“处罚为辅、教育为主”的方式做好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宣讲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和严重的法律后果,提醒驾驶人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全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了“天天有检查,周周有行动”,在辖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形成了严管态势,确保了辖区内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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