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新闻耳朵# 【5G双百全城招募大型公益活动启幕】今天上午,“创业帮扶 就业助力 百店齐放 5动全城”5G双百全城招募大型公益活动在河西湘江风光带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新大楼前坪正式启动。本次活动由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广播电视台、株洲日报社、株洲市就业服务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联合打造,旨在进一步引导市民了解政策、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先后出台并实施“双创8条”“稳就业25条”“保居民就业15条”等系列政策措施,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群体就业创业,实现全市就业大局稳中向好、就业工作亮点纷呈的良好态势。
作为株洲市信息化建设主力军,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致力于打造高速、安全、智能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在推进株洲智慧城市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建设开通5G基站近1100个,率先实现株洲市城区和各县(市)主城区的5G信号全面覆盖。本次招募活动中,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共提供100个创业机会和100个就业岗位,招募100名社区合伙人,致力打造基于社区的信息化服务体系,招募100名5G达人,聚焦5G数字生活进行推广。
活动现场,市就业服务中心安排专业队伍提供创业帮扶和就业指导服务,并积极组织众多企业开展现场招聘,合力促进就业创业。接下来的三个月,公益活动还将走进各大社区,用数十场社区路演将创业就业机会实实在在带到老百姓的身边。(记者王臻臻)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先后出台并实施“双创8条”“稳就业25条”“保居民就业15条”等系列政策措施,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各类群体就业创业,实现全市就业大局稳中向好、就业工作亮点纷呈的良好态势。
作为株洲市信息化建设主力军,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致力于打造高速、安全、智能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在推进株洲智慧城市建设、助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建设开通5G基站近1100个,率先实现株洲市城区和各县(市)主城区的5G信号全面覆盖。本次招募活动中,湖南移动株洲分公司共提供100个创业机会和100个就业岗位,招募100名社区合伙人,致力打造基于社区的信息化服务体系,招募100名5G达人,聚焦5G数字生活进行推广。
活动现场,市就业服务中心安排专业队伍提供创业帮扶和就业指导服务,并积极组织众多企业开展现场招聘,合力促进就业创业。接下来的三个月,公益活动还将走进各大社区,用数十场社区路演将创业就业机会实实在在带到老百姓的身边。(记者王臻臻)
【讴歌新时代点赞新闻人】新闻工作很崇高,新闻职业很辛苦,新闻工作者很执着。长期以来,我市的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的记者编辑们,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倾情记录时代变迁,倾心讲好株洲故事,倾力凝聚发展合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独特的新闻舆论力量。今年11月8日,是第21个中国记者节,这是属于新闻工作者的节日。今天,我们把版面留给“自己”,让我们一起为我市获得第十五届湖南省优秀新闻工作者、2020年度市“优秀新闻工作者”的32位“老记们”喝彩。https://t.cn/A6GxbuBS
【10月大数据】买买买之后,出现食品引发腹泻,货品与样品不符,商家拒绝退货等问题怎么办?
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科发布2020年10月份我市12315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典型案例或许就在你身边。
典型案例
案例1:团购牛奶食用后腹泻获赔偿
9月23日,徐女士来电反映其9月10日通过微信在一社区团购平台购买某品牌盒装液体牛奶,第二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不良反应,当日就医治疗,随后联系商家要求赔偿,商家只同意换货,请求维权。
天元区局栗雨所接诉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对该社区团购平台团长李**家进行了实地检查,李**提供了投诉人所购奶制品出厂合格的检验报告及经销商相关经营许可文件,9月27日上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认为其合法销售合格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同意退货,投诉人称其早上只食用了该奶制品,之后就出现身体不适,认为是食用在被诉方所购奶制品使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要求对其所购奶制品进行检验,并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外再进行十倍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9月27日下午,投诉人再次致电12315,表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且有医生诊断证明,要求再次调解。考虑到投诉人提供出新的证据,市局12315再次受理其投诉转办天元区局栗雨所,启动二次调解。9月29日下午,栗雨所执法人员召集商家、品牌奶制品厂家湖南地区售后负责人和投诉人三方再次进行调解,投诉人出具了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投诉人腹泻、头晕等症状是由于食物引起,商家提供了投诉人所购奶制品抽检合格报告。虽然身体不良反应是因食物引发,但未有证据证明系所购奶制品所致。经过反复质证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补偿投诉人医疗费、交通费等1500元。回访时,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投诉人提供的医生诊断证明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投诉人要求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诉方提供了经销商相关经营许可文件、出厂合格的检验报告和投诉人所购奶制品抽检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投诉人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例2:定制衣柜材质与样品不符获全额退款
10月14日,赵女士来电反映其一个多月前在醴陵市某家居店定制了衣柜,交纳全款3600元,签订合同时看样为“原态板”,10月初商家送货上门,赵女士验货时发现柜子所用材料和样货不符,商家不予承认,请求维权。
醴陵市局仙岳山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所诉属实。10月15日下午召集双方调解,投诉人提供了定制衣柜合同及看样时所拍样板照片,被诉方提供了经营许可文件并辩称“合同内约定材料为‘原态板’,现在使用的也是‘原态板’,只是公司对材料进行了升级,将投诉人看样时的‘密度板材质原态板’升级为‘颗粒状的原态板’,品质提升了”,投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全额退款,商家提出该衣柜为定制产品,不同意退货。仙岳山所执法人员指出,投诉人是看样后订购商品,不论商家是善意或恶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未按“样品”制作,擅自变更衣柜材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按照投诉人要求进行退款。经双方协商,商家全额退还投诉人货款3600元,已送货衣柜由商家自行运回。回访投诉人对仙岳山所执法人员耐心公正调解表示感谢。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投诉人是根据样品选购商品,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辨识板材的专业知识,被诉方未经投诉人同意未按“样品”制作,改变衣柜材料,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被诉方所称材料升级,不能成为其违约的理由。投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回货款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3:网购服装发货不全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运费
10月13日,冯女士来电反映其10月5日通过天猫平台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配套服装两件,支付380元。10月13日收货发现只有一件衣服,联系商家,商家称另一件无货,投诉人要求将已收到衣服一并退货退款,商家拒绝。请求维权。
荷塘区局金山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投诉人所述属实。投诉人电话中称商家缺货未提前告知,且配套的服装拆买后不好搭配,所以要退货。商家称已寄出的那件衣服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退款,只同意对另一件未发货衣服退款。金山所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网购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使已邮寄的那件衣服无质量问题,收到货物七天之内,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都能无条件退货退款。通过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全额退还两件衣服货款380元,被诉方承担运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被诉方应当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对投诉人进行全额退款,且由于商家是过错方,应当承担退货运费。(通讯员刘萱)
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科发布2020年10月份我市12315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典型案例或许就在你身边。
典型案例
案例1:团购牛奶食用后腹泻获赔偿
9月23日,徐女士来电反映其9月10日通过微信在一社区团购平台购买某品牌盒装液体牛奶,第二日食用后出现腹泻、头晕等不良反应,当日就医治疗,随后联系商家要求赔偿,商家只同意换货,请求维权。
天元区局栗雨所接诉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展开调查,对该社区团购平台团长李**家进行了实地检查,李**提供了投诉人所购奶制品出厂合格的检验报告及经销商相关经营许可文件,9月27日上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商家认为其合法销售合格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同意退货,投诉人称其早上只食用了该奶制品,之后就出现身体不适,认为是食用在被诉方所购奶制品使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要求对其所购奶制品进行检验,并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外再进行十倍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9月27日下午,投诉人再次致电12315,表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且有医生诊断证明,要求再次调解。考虑到投诉人提供出新的证据,市局12315再次受理其投诉转办天元区局栗雨所,启动二次调解。9月29日下午,栗雨所执法人员召集商家、品牌奶制品厂家湖南地区售后负责人和投诉人三方再次进行调解,投诉人出具了医院诊断证明证明投诉人腹泻、头晕等症状是由于食物引起,商家提供了投诉人所购奶制品抽检合格报告。虽然身体不良反应是因食物引发,但未有证据证明系所购奶制品所致。经过反复质证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补偿投诉人医疗费、交通费等1500元。回访时,投诉人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投诉人提供的医生诊断证明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投诉人要求合理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被诉方提供了经销商相关经营许可文件、出厂合格的检验报告和投诉人所购奶制品抽检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投诉人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外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要求不予支持。
案例2:定制衣柜材质与样品不符获全额退款
10月14日,赵女士来电反映其一个多月前在醴陵市某家居店定制了衣柜,交纳全款3600元,签订合同时看样为“原态板”,10月初商家送货上门,赵女士验货时发现柜子所用材料和样货不符,商家不予承认,请求维权。
醴陵市局仙岳山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消费者所诉属实。10月15日下午召集双方调解,投诉人提供了定制衣柜合同及看样时所拍样板照片,被诉方提供了经营许可文件并辩称“合同内约定材料为‘原态板’,现在使用的也是‘原态板’,只是公司对材料进行了升级,将投诉人看样时的‘密度板材质原态板’升级为‘颗粒状的原态板’,品质提升了”,投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要求全额退款,商家提出该衣柜为定制产品,不同意退货。仙岳山所执法人员指出,投诉人是看样后订购商品,不论商家是善意或恶意,未经双方协商同意未按“样品”制作,擅自变更衣柜材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按照投诉人要求进行退款。经双方协商,商家全额退还投诉人货款3600元,已送货衣柜由商家自行运回。回访投诉人对仙岳山所执法人员耐心公正调解表示感谢。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投诉人是根据样品选购商品,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辨识板材的专业知识,被诉方未经投诉人同意未按“样品”制作,改变衣柜材料,属于擅自变更合同,被诉方所称材料升级,不能成为其违约的理由。投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回货款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3:网购服装发货不全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运费
10月13日,冯女士来电反映其10月5日通过天猫平台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网店购买配套服装两件,支付380元。10月13日收货发现只有一件衣服,联系商家,商家称另一件无货,投诉人要求将已收到衣服一并退货退款,商家拒绝。请求维权。
荷塘区局金山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确认投诉人所述属实。投诉人电话中称商家缺货未提前告知,且配套的服装拆买后不好搭配,所以要退货。商家称已寄出的那件衣服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退款,只同意对另一件未发货衣服退款。金山所执法人员指出消费者网购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即使已邮寄的那件衣服无质量问题,收到货物七天之内,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消费者都能无条件退货退款。通过电话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全额退还两件衣服货款380元,被诉方承担运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被诉方应当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义务,对投诉人进行全额退款,且由于商家是过错方,应当承担退货运费。(通讯员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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