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加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明日起施行】[鼓掌][赞][围观]

按照“立足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整合原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八个部分,重点围绕取消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前置程序后,人民法院受理与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细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过错、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和损失计算、诉讼时效等问题。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剑指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顽瘴痼疾,依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中发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

  (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第五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股东利益行为的,依照该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信息披露文件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

  (二)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

  (三)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差异,可以参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导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第八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开交易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等证据,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了虚假陈述。

  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一)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

  (二)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的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认定其揭露日。

  第九条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三、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

  (一)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

  (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

  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

  (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第十二条 被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一)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

  (二)原告在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陈述已经被证券市场广泛知悉;

  (三)原告的交易行为是受到虚假陈述实施后发生的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其他重大事件的影响;

  (四)原告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的;

  (五)原告的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其他情形。

  四、过错认定

  第十三条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二)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第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张对虚假陈述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职责、在信息披露资料的形成和发布等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取得和了解相关信息的渠道、为核验相关信息所采取的措施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前款所列人员不能提供勤勉尽责的相应证据,仅以其不从事日常经营管理、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相信发行人或者管理层提供的资料、相信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理由主张其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依法披露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在审议、审核信息披露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在签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之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发行人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或者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三)在独立意见中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的,但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赞成票的除外;

  (四)因发行人拒绝、阻碍其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履职期间能够按照法律、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或者在虚假陈述被揭露后及时督促发行人整改且效果较为明显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断其过错情况。

  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业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二)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一)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

  (二)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

  (三)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

  (四)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未完,下篇继续)

万福攸同·龙开胜书法作品合辑#龙开胜##带你赏艺术#
龙开胜,男,1969年8月出生,湖南隆回人,毕业于首都师范大学美术系书法专业本科班,第十届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书法家协会理事,中国书协行书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中国书法家协会培训中心教授、导师,国家画院研究员。曾获得首届中央电视台全国电视书法大赛金奖、第二届、第三届中国书法最高奖兰亭奖艺术奖二等奖,第九届全国书法篆刻展一等奖,"羲之杯"全国书法大赛一等奖,首届大学展一等奖,首届公务员书法大赛二等奖,首届行书展二等奖,第四届全国正书展最高奖,文化部第十一、第十二届群星奖,第三届、第四届全军书法大赛一等奖等大奖十余次;入选首届中国书法兰亭奖,入选中国美术馆第二届当代书法名家提名展,入选中国美术馆首届翰墨传承"当代书法名家十七人展,入选由中宣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联合主办的首届三名工程展等各种展览三十余次。全国第五届中华英才获得者,荣获《书法》杂志2006年中国书坛青年百强榜"十佳"书法家称号,被中国传媒艺术委员会评为2007年度2009年度连续两届全国最具影响力十大书法家之一,《中国书法》杂志创作中青年书法家60人提名,《中国书画报》创作中青年书法家30人提名,被北京文联、北京书法家协会评为京华书坛十佳中青年书法家,被北京文联授予"首都文艺做出突出贡献者"荣誉称号,被评为北京市第五届中青年"德艺双馨'艺术家,多次担任中国书协重要展览评委,当选第二届兰亭七子”,2014年3月,作为中国书法界唯一代表参加迪拜世界第六届文艺节,并作了题为《中国书法世界文化的光辉》的专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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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晚”云端见,“线上”过大年 叮咚~古城新春“文化大礼包”送到了】欢乐过大年,温暖在长安。在2022年新春来临之际,为让身处西安的广大市民朋友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健康安全的新春佳节,全市“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活动之新春文化活动,于日前正式开展。记者采访了解到,我市有关方面精心组织策划了一系列新春文化惠民活动,将以互联网和数字文化资源为载体陆续上线。这些活动在丰富市民群众假日生活的同时,用老传统与新风尚共同带来满满过年仪式感,让云端共聚幸福不减、欢乐不少。

海量大片“宅家”就能免费看

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让大家足不出户就能享受精彩纷呈的文化盛宴,各类“免费看”“公益看”活动丰盈市民群众的“宅家”享受。

陕西广电网络于疫情期间提供免费服务,陕西广电网络在“秦岭云”和高清互动电视平台上开放总量达15万小时的点播内容供用户免费点播观看;优酷视频开设“西安人民免费看”公益展播专区,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6日对西安地区用户实行限免服务,公益展播200部优秀影视节目;爱奇艺开设“西安人民免费看”公益展播专区,于2022年1月7日至2月6日,对西安地区用户公益展播200余部精品网络视听节目。

除此之外,西影集团西影视频也精选电视剧、电影、纪录片等优质影视作品共1000余部,供市民在线免费点播观看。西安广播电视台推出“精品剧场”,1月13日起在各频道播出《红旗漫卷西风》《平凡的世界》《长安十二时辰》《大秦帝国》《那年花开月正圆》及《从长安到罗马》《手中的“一带一路”》等经典影视剧节目。

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也分别开通惠民服务,用众多影视佳作,奉献给西安地区观众。

云端好戏你方唱罢我登场

新春期间,一系列精彩纷呈的“演出大餐”“晚会大餐”,将奉献给在西安过年的所有人。生旦净丑粉墨登场,唱念做打轮番上演,为中国年增添浓浓的文化氛围。

全新丝路城市“云”春晚,将在春节期间于西安广播电视台及多个新媒体平台播出。晚会采用“线上演出+名人和观众互动+全媒体传播”的方式,以展现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和城市风貌、体现丝路文化和对外开放成果、弘扬抗疫精神、展示西安人风采为主题,汇集歌曲、舞蹈、音乐、相声、戏曲、杂技等节目,并与韩国晋州、意大利罗马,以及吉林、泉州、乌鲁木齐、广州、成都、南京、青岛、连云港、洛阳等国内外广电和网络媒体进行线上互动,呈现欢乐、祥和的氛围。

《丝路戏苑》特别节目、《西安大玩法》特别综艺节目、“童心迎春”特别节目等,于1月15日至2月7日,通过西安广播电视台广播各频道、新媒体客户端与观众见面,其中不仅有秦腔、豫剧、黄梅戏、川剧等剧种的经典剧目和名家唱段,也有响应号召留守在西安的建设者、农民工、坚守抗疫一线的工作者和广大市民的春节生活分享,更少不了广大少年儿童带来的《虎年少儿春晚》《童言贺新春》童真童趣。

2月5日,“欢乐过大年 温暖在长安” 2022年西安云上村晚将通过新浪直播、陕西公共文化云等平台和观众、网友见面。2月3日至14日,2022年新春系列交响乐音乐会将登陆西安交响乐团、西安音乐厅及相关微信公众号平台,《追光者—交响合唱音乐会》《XSO情迷往事——弦乐五重奏》《XSO十亿个掌声——弦乐钢琴五重奏》《华夏风情——新春交响音乐会》《交响之春——新春交响音乐会》等专场音乐会,以音乐带来力量,为广大市民群众送上节日文化享受。

“耳朵剧场”让欢乐氛围在耳畔

让新春喜乐全方位萦绕身边,“耳朵剧场”新春联播板块同样精彩不断。据悉,这一板块由喜马拉雅“我要和你在一起”新春播客演说会、新春音乐汇--“好歌一起听”特别节目、迎新春精品广播剧大联播、e路诗语“我为爷爷奶奶读本书”等多项内容组成,满满欢乐“听”出来 。

其中,喜马拉雅“我要和你在一起”新春播客演说会于1月27日-2月15日在喜马拉雅APP开启,为西安市民呈现一场盛大的“线上西安中国年”活动之外,还将组织“暖冬曲艺文化大赏”系列文艺展播,综合展现陕西优秀文化、文艺成果。

新春音乐汇--“好歌一起听”特别节目在1月15日至2月底,于西安广播电视台广播各频道、新媒体客户端播出:迎新春“经典音乐 经典歌曲赏析”展播、《以艺抗疫、温暖前行》原创公益歌曲展播、专场空中音乐会、“一起读好书,居家不孤独”线上听书公益活动、小说连播等下设活动,充分体现城市温度。

从1月17日至2月底,西安广播电视台广播还推出优秀广播剧展播,包括茅盾文学奖作品《白鹿原》同名广播剧、首部军工题材广播剧《红箭 红箭》,以及《祖国知道我》《赵氏孤儿》《二十四个奶奶》《唱支山歌给党听》《春桃满园》《可爱的中国》《一个人的考场》《天黑得很慢》等30余部优秀广播剧精品,送上满满的“耳畔大礼”。

新春年俗文化云端陪您过大年

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开展“文化进万家--视频直播家乡年”系列活动,以网络视频为媒介,用文博、非遗为元素讲好西安故事,营造安全、欢乐、祥和、喜庆的中国年文化氛围。

其中,1月25日-2月6日,“网络中国节”系列主题活动将在我市多个媒体平台同步用主题图文、微视频、动漫、MV、小程序等“网络中国节”融媒体产品,营造“线上团圆”的浓郁年味。“云”赏非遗·匠心传艺——新春文化进万家活动,将于1月25日—2月6日,以云“尚”非遗直播或录播形式,展示非遗技艺。

想要足不出户体验博物馆里的文化年味?同样没有问题,本月至2月,我市各相关博物馆数字平台推出“博物馆里过大年”等云端系列活动,通过线上看展、5G及VR全景看展、微课堂等方式,讲述文物背后的中国故事,让市民群众云端参观博物馆文物展览的同时,体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独特魅力。

除此以外,“我们的节日”--新春博物馆惠民活动也将在1月-2月于各相关博物馆数字平台推出。包含“我们的节日”——快乐中华节春节活动、十二生肖奇遇记——“虎虎生威”、“绘本里的博物馆——吃吃兽”、“牛归虎跃春意浓”——剪纸艺术等30多项民俗文化展示、公益讲座、微课堂、传统文化教育以及非遗民俗展等活动,突出虎年传统文化氛围,为节日增添浓郁的喜庆气氛,让就地过年的市民群众充分感受西安的年味。

艺术迎新,春和景明。“新生活·新风尚·新年画”——我们的小康生活美术作品展示活动、2022“长安诗会”云上展播以及2022迎新春系列书法美术精品云端展、如虎添“艺” 福到万家——新春美术云端联展等,以书画艺术形式温暖人、鼓舞人,邀市民群众在云端书写文明新风提升艺术鉴赏,各具特色的数字文化资源,丰富市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团圆、祥和、欢乐的节日氛围。

线上线下拉满新春氛围值

就地过年,年味不减。多项“新春送欢乐”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把关的前提下,把关心、温暖送到市民群众身边,将年节祝福,通过网络紧紧与亲人联系在一起。

1月-2月,“我们的节日•春节——别样的春节、一样的温暖”云话文明过节活动和“我们的节日•元宵—文明家庭’云’话家风”活动将先后在“文明西安”等网络媒体平台开启,展现我市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志愿者及市民群众在复工复产时期,喜迎新春、文明过节的鲜活生活,分享文明家庭、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家庭、最美志愿者家庭等家庭的春节暖心故事。

1月20日起,“送欢乐下基层”写春联送春联活动启动。围绕“送欢乐下基层”主题,邀请省市知名书画家书写春联、福字进行定制印刷,作为新春“文化礼包”赠送社区群众,送上新春祝福。

春节期间,如虎添“艺” 画中迎春——美术创作鉴赏直播也将从1月23日—2月15日在西安文旅之声等平台展开。活动计划通过5期直播,腊月二十八(云游终南山水画鉴赏篇)、除夕(虎年画虎——福虎创作鉴赏篇)、初一(虎娃贺岁——人物画鉴赏篇)、立春(云赏春花花鸟画鉴赏篇)、正月十五(画出团圆满长安——中国画创作鉴赏篇),邀市民群众在直播中提升艺术鉴赏,体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魅力,也为在西安就地过年的所有人奉献文化盛宴和新春祝福。

“云端健身”健康时尚迎接新年新气象

运动不打烊,时尚健康年。“云端健身”线上文化活动引领健康新时尚,邀广大市民群众以运动健康的新生活新方式喜迎新春。

其中,1月24 日-2月7日,市体育局举办的“云端健身燃起来”居家健身挑战赛将在西安体育大管家等平台开启,不仅有线上挑战,更有专业线上科普指导、网络直播指导,让汗水挥洒出朝气蓬勃。依托“西安体育大管家”平台,西安市体育局还与西安报业传媒集团(西安日报社)等单位,在春节期间共同举办“西安贺岁祈福线上跑”活动,活动设线5公里项目,采取线上报名组织,线下自行参赛的形式进行。

1月15日至2月底,西安广播电视台也推出了“喜乐迎新春 健康过大年”特别节目,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春节居家生活,每天早、中、晚不同时段播出广播体操、健身操、室内健身、室内舞蹈等运动健身类音视频,鼓励引导广大市民健康生活。

“云享西安”畅游文化旅游新场景

就地过年欢乐多,精彩西安“云上”见。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丰富线上优质文旅产品供给——“云享西安”文化旅游新场景线上活动,邀请市民大众在家就能云祈福、云逛景区,跟随达人主播看尽东西南北的文旅新场景,感受城市年味不缺席。

其中,“云赏中国年·灯火话长安”线上活动,在小年、初一、初二、初五、元宵节等五个重要节点,通过我市多各景区联动,洋溢起新春气息。活动以大唐不夜城为主会场,与大唐芙蓉园、海洋极地公园、西安城墙等分会场,共同通过线上平台,开展“居家礼包”、“趣讲年俗”、“有奖互动”、“古今大PK”、“网红天团大拜年”等30场系列活动,让市民居家也能体验到浓浓的年味。

此外,“盛世阊阖 宫禧千贺”--“大厨在民间”宫廷创意美食大比拼也将在新春期间热闹开启,于2月1日至15日通过抖音、微博等平台,发起诸多年味话题,开设“宫里来人啦”互动平台,打通西安美食的线上线下互动。

新春期间,还有“秦小易”带您线上云游易俗文化街区”、兴庆宫新春送祝福系列活动、渼陂线上过新年、新春云游--乐享美好翠华山、“金虎送福迎新年”秦岭野生动物园云上活动 、朱雀国家森林公园新春线上文化活动、“云端送福·祥和太平”新春乐翻天、福虎迎春 共祈康宁—南五台新春云游纳福活动等大量“云游”活动,在本土各大景区公众号、小程序及我市多个文旅新媒体平台同步开启。

满城灯火璀璨夜,新春将至味渐浓。“年”在西安”,温暖长安,丰富的文化大餐,以一场场传统与时尚辉映的年味活动,与所有身处古都的人们共迎盛世中国年。(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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