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 22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于2022年2月16日发布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做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01
修改了范围的描述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由“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扩大为“6月龄~36 月龄婴幼儿及37月龄~72月龄学龄前儿童”,即扩展了适宜人群,包含了60~72月龄儿童,使受众更加广泛。
02
明确了每日份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应有独立包装和准确计量
征求意见稿中“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和“辅食营养素撒剂”增加了“每日份产品应为独立计量小包装”,更加明确要求每日份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应有独立包装和准确计量。
03
明确要求了不应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应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的要求。因此,企业在研发或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此条禁止性要求,但是可以选择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进行添加。
04
修改了必需成分、可选择成分指标中的表述,调整了营养素的范围值
征求意见稿将每日份含量的适宜人群年龄段范围由“6月~12月龄食用”和“13月~36 月龄食用”合并为“6月龄~36 月龄食用”,“37月~60月龄食用” 修改为“37月龄~72月龄食用”。同时,调整了每日份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素的范围值。
另外,增加了原标准中无最大值营养成分的上限值,包括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泛酸、胆碱、生物素和维生素C。
05
明确要求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未对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进行单独罗列,而是直接引用通用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通用标准要求,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标要求。
结束语
辅食营养补充品安全事关婴幼儿、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以进一步防控辅食营养补充品安全风险,为辅食营养补充品提供更加细化的指导,并促进我国辅食营养补充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于2022年2月16日发布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中食安信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做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01
修改了范围的描述
为了进一步明确法规的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由“6月~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60月龄儿童”扩大为“6月龄~36 月龄婴幼儿及37月龄~72月龄学龄前儿童”,即扩展了适宜人群,包含了60~72月龄儿童,使受众更加广泛。
02
明确了每日份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应有独立包装和准确计量
征求意见稿中“辅食营养素补充食品”和“辅食营养素撒剂”增加了“每日份产品应为独立计量小包装”,更加明确要求每日份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应有独立包装和准确计量。
03
明确要求了不应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应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的要求。因此,企业在研发或生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此条禁止性要求,但是可以选择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进行添加。
04
修改了必需成分、可选择成分指标中的表述,调整了营养素的范围值
征求意见稿将每日份含量的适宜人群年龄段范围由“6月~12月龄食用”和“13月~36 月龄食用”合并为“6月龄~36 月龄食用”,“37月~60月龄食用” 修改为“37月龄~72月龄食用”。同时,调整了每日份辅食营养补充品中营养素的范围值。
另外,增加了原标准中无最大值营养成分的上限值,包括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泛酸、胆碱、生物素和维生素C。
05
明确要求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引用通用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未对污染物、真菌毒素、微生物致病菌限量进行单独罗列,而是直接引用通用标准。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通用标准要求,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标要求。
结束语
辅食营养补充品安全事关婴幼儿、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以进一步防控辅食营养补充品安全风险,为辅食营养补充品提供更加细化的指导,并促进我国辅食营养补充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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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于2021年09月26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此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已于2018年12月19日和2020年08月31日对该标准修订草案征求过意见,此次为第三次征求意见,要求相关单位于2021年11月21日前反馈意见。中食安信将该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增加适用范围
较于现行版本增加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并明确提出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示营养标签时应按本标准标示,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储运包装的营养标签不知如何标识的混乱局面。
2.明确了糖的涵盖范围
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参考了国际食典委、美国和欧盟法规对糖的定义,沿承了国际上对糖的基本概念,指出了营养标签标示的糖应为单糖、双糖之和(不包括糖醇)。
3.明确了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于2021年09月26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此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已于2018年12月19日和2020年08月31日对该标准修订草案征求过意见,此次为第三次征求意见,要求相关单位于2021年11月21日前反馈意见。中食安信将该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内容进行比较,就其主要变化、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解读如下:
1.增加适用范围
较于现行版本增加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并明确提出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示营养标签时应按本标准标示,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储运包装的营养标签不知如何标识的混乱局面。
2.明确了糖的涵盖范围
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参考了国际食典委、美国和欧盟法规对糖的定义,沿承了国际上对糖的基本概念,指出了营养标签标示的糖应为单糖、双糖之和(不包括糖醇)。
3.明确了对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要求
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示内容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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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食品原料申报情况盘点及趋势分析】2021年卫健委受理的新食品原料多达25个(附录一),以目前的情形来看,作为食品界创新的必经之路,结合后疫情时代功能性食品发展迅速的时代背景,新原料的创新和研发可谓是各大食品或原料企业的重心。但随着原料申报数量的增多,且新食品原料的相关法规已久未更新,为了更加规范化的严格管理,新食品原料的相关法规可能在近几年发布新的版本或补充新的细则。建议准备申报新食品原料的企业随时关注相关信息。
从2021年公告批准的5个新食品原料的情况来看,与往年的公告最大的差别就是,对推荐食用量较小的新食品原料进行了细致的使用类别及使用量的要求,虽然目前可参考的样本量不高,但2020年底批准的透明质酸钠和正在征求意见的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的公告草案上也体现了这个趋势(2021年进行征求意见的6个原料请见附录二)。建议正在研发新原料的各大食品企业酌情参考,提前准备相关文件及依据,有利于提升申报新食品原料的效率。
原料的申报及审查在三新食品中是最为严格且耗时较长的一项。截至目前,新食品原料总共批准145个,终止审查65个。为了缩短原料的申报周期,中食安信建议企业在申报前做好充足的准.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从2021年公告批准的5个新食品原料的情况来看,与往年的公告最大的差别就是,对推荐食用量较小的新食品原料进行了细致的使用类别及使用量的要求,虽然目前可参考的样本量不高,但2020年底批准的透明质酸钠和正在征求意见的吡咯并喹啉醌二钠盐的公告草案上也体现了这个趋势(2021年进行征求意见的6个原料请见附录二)。建议正在研发新原料的各大食品企业酌情参考,提前准备相关文件及依据,有利于提升申报新食品原料的效率。
原料的申报及审查在三新食品中是最为严格且耗时较长的一项。截至目前,新食品原料总共批准145个,终止审查65个。为了缩短原料的申报周期,中食安信建议企业在申报前做好充足的准.详情请看https://t.cn/A65wD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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