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太阳]#每天学一段《黄帝内经》#,岁在壬寅正月二十
【原文】帝曰:善。然非余之所問也。願聞人之有不可病者,至盡天壽,雖有深憂大恐,怵惕之志,猶不能減也,甚寒大熱,不能傷也;其有不離屏蔽室內,又無怵惕之恐,然不免於病者,何也?願聞其故。——《黃帝內經·靈樞·本臟》
【释义】黄帝问:讲得好!但是这不是我所问的。我想了解的是有的人从来不生病,享尽自然寿命,即便有忧愁、恐惧、惊吓等强烈的情志刺激,也不能使五脏虚弱,严寒酷暑的外邪,也不会伤害他;而有的人,即使不离开掩蔽严密的居室,也没有惊恐忧伤,却还是不能避免生病,这是为什么?
#健康是一种愿力#
【原文】帝曰:善。然非余之所問也。願聞人之有不可病者,至盡天壽,雖有深憂大恐,怵惕之志,猶不能減也,甚寒大熱,不能傷也;其有不離屏蔽室內,又無怵惕之恐,然不免於病者,何也?願聞其故。——《黃帝內經·靈樞·本臟》
【释义】黄帝问:讲得好!但是这不是我所问的。我想了解的是有的人从来不生病,享尽自然寿命,即便有忧愁、恐惧、惊吓等强烈的情志刺激,也不能使五脏虚弱,严寒酷暑的外邪,也不会伤害他;而有的人,即使不离开掩蔽严密的居室,也没有惊恐忧伤,却还是不能避免生病,这是为什么?
#健康是一种愿力#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改判无罪
【裁判要点】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论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要他人钱款后,未列入单位账目,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单位运营活动,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胡某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论证∶(1)胡某是否利用其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2)胡某收受杨某15 万元人民币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3)胡某收受杨某人民币15 万元的行为是"受贿"还是"垫资"?
一、胡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
《刑法》第163 条第1款用并列的方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状进行描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可见,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言,不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反之,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就不成立本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既包括实际谋取的利益,也包括许诺为他人谋取但实际未取得的利益),只要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定条件。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其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只要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而给与行为人财物时,就可以认定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了对价关系。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对外招投标程序发包其公司综合楼建筑项目,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但没有证据证实平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许诺对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或者为促成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而实施了具体指使、授意等行为。也就是说,胡某没有为杨某谋取到利益,也没有许诺为其谋取利益,更没有开始实施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故本案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二、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成立本罪需在故意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这里,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应有之义。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行为人在法律形式上或者事实上不法占有了他人财物;(2)行为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处分了他人财物。唯有此,才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胡某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收取工程承包商杨某现金 15万元后,未将该款列入其公司财物账目,却用此款项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表面上看,其已实际处分了该15万元款项,并占有了该款所购轿车。但其将该车入户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从法律形式上肯定了该车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均在该公司报销的事实,更印证了胡某没有将雪佛兰轿车据为已有,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胡某收受杨某 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企业之间的垫资
在分析胡春平收受杨某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时,应综合以下因素; (1)出资方与受让方之间有无合理的理由;(2)所收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有无经济往来;(4)出资方是否要求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受让方是否有归还此款的意思表示或行为;(6)受让方没有归还款项的原因及其偿还能力。只有深入分析其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经营合同;杨某应胡某的提议向其支付 15万元现金后,胡某与杨某达成合意,待工程决算时将该15万元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至案发时,双方尚未进行工程决算;该15万元款项又被胡某实际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之中。可见,胡某没有占有该15万元,该款项实为工程承包商杨某的先期"垫资"。
综上,胡某在任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虽收受杨某 15万元钱款,但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又没有将该1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其没有将该15万元款项列入公司财务账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但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日读经典
《大学》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裁判要点】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无论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索要他人钱款后,未列入单位账目,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单位运营活动,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胡某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论证∶(1)胡某是否利用其董事长及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2)胡某收受杨某15 万元人民币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3)胡某收受杨某人民币15 万元的行为是"受贿"还是"垫资"?
一、胡某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
《刑法》第163 条第1款用并列的方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状进行描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可见,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言,不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要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反之,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构成要件,就不成立本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既包括实际谋取的利益,也包括许诺为他人谋取但实际未取得的利益),只要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定条件。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其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但只要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而给与行为人财物时,就可以认定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了对价关系。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对外招投标程序发包其公司综合楼建筑项目,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但没有证据证实平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在招投标过程中许诺对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或者为促成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中标而实施了具体指使、授意等行为。也就是说,胡某没有为杨某谋取到利益,也没有许诺为其谋取利益,更没有开始实施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故本案缺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
二、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成立本罪需在故意的心理因素支配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这里,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应有之义。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行为人在法律形式上或者事实上不法占有了他人财物;(2)行为人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处分了他人财物。唯有此,才符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胡某在发包工程过程中,收取工程承包商杨某现金 15万元后,未将该款列入其公司财物账目,却用此款项购买雪佛兰轿车一辆,表面上看,其已实际处分了该15万元款项,并占有了该款所购轿车。但其将该车入户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从法律形式上肯定了该车为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产生的费用均在该公司报销的事实,更印证了胡某没有将雪佛兰轿车据为已有,胡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胡某收受杨某 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是企业之间的垫资
在分析胡春平收受杨某15万元人民币的性质时,应综合以下因素; (1)出资方与受让方之间有无合理的理由;(2)所收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有无经济往来;(4)出资方是否要求对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受让方是否有归还此款的意思表示或行为;(6)受让方没有归还款项的原因及其偿还能力。只有深入分析其主观动机与客观行为,才能得出准确结论。
本案中,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平某安装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经营合同;杨某应胡某的提议向其支付 15万元现金后,胡某与杨某达成合意,待工程决算时将该15万元在工程决算款中扣除,至案发时,双方尚未进行工程决算;该15万元款项又被胡某实际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之中。可见,胡某没有占有该15万元,该款项实为工程承包商杨某的先期"垫资"。
综上,胡某在任平顶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虽收受杨某 15万元钱款,但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又没有将该1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其没有将该15万元款项列入公司财务账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财务制度,但不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日读经典
《大学》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是很难得的开明书生啊。
湖州人潘淑,已经和一个女子定了亲,但还没有迎娶,他就因为痨病去世了。临终前,潘淑请来岳父李某,要求他还没有嫁进来的女儿为自己守节,李某答应了。潘淑死后,李某忘记了这件事,将女儿嫁给了别人。成亲的那天,潘淑的鬼魂便附在了新娘子身上作祟。
有一个姓张的教书先生,听说后很为新娘抱不平,径直来到她房中,引古礼批评鬼魂,认为女子即使已经出嫁,但还没有拜过男方祖先,当她死后尚可以归葬于女家祖坟中,况且是根本没出嫁的女子,有什么可守节的呢?鬼魂不能回答,而起身走到教书先生身前,张嘴朝他呵气,顿时感到一股冰凉的冷气直冲过来,而且臭不可闻。此后新娘的病痊愈了,但教书先生的嘴也变歪了,李某很感激他,便将他请到家中教书,全村人都称他为“歪嘴先生”。——《子不语》
原文:
湖州潘淑聘妻未娶,以瘵疾亡。臨終請岳翁李某來,要其未嫁之女守志,翁許之。潘卒後,翁忘前言,女竟改適。將婚之夕,鬼附女身作祟。有教讀張先生者聞之,意不能平,竟上女樓,引古禮折之,以為女雖已嫁,而未廟見,尚歸葬於女氏之黨。況未嫁之女,有何守志之說。鬼不能答,但走至張前張口嗬之,一條冷氣如冰,臭不可耐。從此,女病愈,而張嘴歪矣。李德之,延請在家。合村呼「歪嘴先生」。
湖州人潘淑,已经和一个女子定了亲,但还没有迎娶,他就因为痨病去世了。临终前,潘淑请来岳父李某,要求他还没有嫁进来的女儿为自己守节,李某答应了。潘淑死后,李某忘记了这件事,将女儿嫁给了别人。成亲的那天,潘淑的鬼魂便附在了新娘子身上作祟。
有一个姓张的教书先生,听说后很为新娘抱不平,径直来到她房中,引古礼批评鬼魂,认为女子即使已经出嫁,但还没有拜过男方祖先,当她死后尚可以归葬于女家祖坟中,况且是根本没出嫁的女子,有什么可守节的呢?鬼魂不能回答,而起身走到教书先生身前,张嘴朝他呵气,顿时感到一股冰凉的冷气直冲过来,而且臭不可闻。此后新娘的病痊愈了,但教书先生的嘴也变歪了,李某很感激他,便将他请到家中教书,全村人都称他为“歪嘴先生”。——《子不语》
原文:
湖州潘淑聘妻未娶,以瘵疾亡。臨終請岳翁李某來,要其未嫁之女守志,翁許之。潘卒後,翁忘前言,女竟改適。將婚之夕,鬼附女身作祟。有教讀張先生者聞之,意不能平,竟上女樓,引古禮折之,以為女雖已嫁,而未廟見,尚歸葬於女氏之黨。況未嫁之女,有何守志之說。鬼不能答,但走至張前張口嗬之,一條冷氣如冰,臭不可耐。從此,女病愈,而張嘴歪矣。李德之,延請在家。合村呼「歪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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