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临沂这个专门“碰瓷”大货车的犯罪团伙被临沂警方打掉!】
“开车上路你最怕什么?”
问十个车主
有九个车主
都会回答“碰瓷的”
近年来,碰瓷党们的演技
更是花招百出!
这是一个流窜3省13地市
驾驶豪车专门在
高速公路或城市道路
“碰瓷”大货车的犯罪团伙
自2013年起
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实施诈骗、保险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
等方式疯狂作案
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
近日,河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顺线深挖、连续作战,抓获以姚某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26名,扣押作案车辆3台、破获案件100余起,扣押赃款24.26万元,成功打掉这一道路“毒瘤”。
高速路上组团“碰瓷”敲诈勒索
2019年11月28日,大货车司机孟某开着大货车行经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驻地时,在变道时突然与侧方的一辆轿车发生剐蹭,惊出一身冷汗的孟某急忙把车停下。从轿车上走下来的一个名叫徐某杰,另一个是同车人员,张口就要孟某赔偿。孟某觉得发生剐蹭双方都有责任,于是坚持报了警。
河东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调查后,发现轿车驾乘人员徐某杰等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实施敲诈勒索的嫌疑。但徐某杰及同车人员百般抵赖,致使该案件无法定案处理。2020年1月7日,河东交警大队将此案移交河东公安分局。
接案后,河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立即着手调查、缜密研判,发现除了徐某杰等人确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刑侦大队继续梳理线索、加大审讯力度,进一步深挖犯罪。经过近2个月的侦查,一个以姚某为首,横跨山东、江苏、安徽等3省作案百余起,案值1000余万元的犯罪团伙渐渐浮现出来。
“我们调取监控、数据研判发现,这群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胆子还特别大,频繁在高速上玩命‘碰瓷’。”河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汉青说。
李汉青介绍,“碰瓷”团伙作案时,一般要出动3-4辆车,1辆负责盯梢,2辆殿后,1辆实施碰瓷,他们专盯那种高速路上满载的货车,驾驶宝马、奔驰等豪车趁着夜间作案。作案时一般挑选监控盲区,盯梢车辆刻意低速行驶,迫使货车变道超车,随后碰瓷车辆再故意加速,让自身车辆与货车刮擦,制造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并趁机敲诈。
河东警方进一步深挖发现,“碰瓷”团伙不但对被碰瓷车辆敲诈,还把“黑手”伸向了车辆保险。他们低价购买二手奔驰、宝马等高档轿车,并将易碰撞部位的翻修件提前更换到二手车上。“碰瓷”得手后,在当地找中介评估公司对作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然后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大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以骗取高额保险理赔金。
“除了在高速路上作案,犯罪团伙还在城市或乡村道路上,针对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碰瓷’,利用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实施犯罪;还有的购买二手豪车故意发生撞击、泡水等交通事故,骗取高额保险金。” 李汉青说。
20余人的犯罪团伙被河东警方打掉
“碰瓷”团伙犯罪行为恶劣、手段狡猾,给道路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对此,河东公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局长尹华卫、政委高发忠、副局长刘思波、于长杰就该案多次指挥调度,要求全面固定证据,深挖犯罪线索,进一步扩大战果,并从刑侦大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靠案侦办,合力攻坚。
专案组制定了详细的作战方略,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涉案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入手,抽丝剥茧、循线追踪;另一方面,办案民警先后赶赴20多个省市询问63名被害人,确定了嫌疑人的作案方法及手段,进一步证实涉案金额,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证据。同时,专案组通过综合分析研判,采用“传统+合成”等技战手段,最终锁定20余名犯罪嫌疑人,案件得以全线突破。
2021年6月9日,河东公安分局党委领导坐镇指挥,全局精干力量全员出动,兵分5路分赴兰山、临沭、费县、河东等地,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犯罪团伙主要人员姚某被当场抓获。随后,河东警方继续扩大战果,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姚某、王某、姚某国等26人抓获归案。
经查,2013年以来,以姚某为首、王某、姚某国等人参与,在山东、江苏、安徽等3省14个地市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以“碰瓷”的方式实施诈骗、保险诈骗、敲诈勒索犯罪100余起,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该犯罪集团严重影响了货车的正常运输及道路的运输安全,在实施“碰瓷”犯罪过程中,致使一名大货车司机和一名“碰瓷”参与人员死亡。
目前,20余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临沂警方提醒:“碰瓷”者花样多,驾驶人在开车途中要提高警惕,遇到类似情况,冷静处理,务必在第一时间报警,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拍照取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走正规保险渠道。驾驶人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规,守法行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开车上路你最怕什么?”
问十个车主
有九个车主
都会回答“碰瓷的”
近年来,碰瓷党们的演技
更是花招百出!
这是一个流窜3省13地市
驾驶豪车专门在
高速公路或城市道路
“碰瓷”大货车的犯罪团伙
自2013年起
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实施诈骗、保险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
等方式疯狂作案
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
近日,河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顺线深挖、连续作战,抓获以姚某为首的涉恶犯罪集团26名,扣押作案车辆3台、破获案件100余起,扣押赃款24.26万元,成功打掉这一道路“毒瘤”。
高速路上组团“碰瓷”敲诈勒索
2019年11月28日,大货车司机孟某开着大货车行经河东区凤凰岭办事处驻地时,在变道时突然与侧方的一辆轿车发生剐蹭,惊出一身冷汗的孟某急忙把车停下。从轿车上走下来的一个名叫徐某杰,另一个是同车人员,张口就要孟某赔偿。孟某觉得发生剐蹭双方都有责任,于是坚持报了警。
河东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调查后,发现轿车驾乘人员徐某杰等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实施敲诈勒索的嫌疑。但徐某杰及同车人员百般抵赖,致使该案件无法定案处理。2020年1月7日,河东交警大队将此案移交河东公安分局。
接案后,河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立即着手调查、缜密研判,发现除了徐某杰等人确有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刑侦大队继续梳理线索、加大审讯力度,进一步深挖犯罪。经过近2个月的侦查,一个以姚某为首,横跨山东、江苏、安徽等3省作案百余起,案值1000余万元的犯罪团伙渐渐浮现出来。
“我们调取监控、数据研判发现,这群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胆子还特别大,频繁在高速上玩命‘碰瓷’。”河东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李汉青说。
李汉青介绍,“碰瓷”团伙作案时,一般要出动3-4辆车,1辆负责盯梢,2辆殿后,1辆实施碰瓷,他们专盯那种高速路上满载的货车,驾驶宝马、奔驰等豪车趁着夜间作案。作案时一般挑选监控盲区,盯梢车辆刻意低速行驶,迫使货车变道超车,随后碰瓷车辆再故意加速,让自身车辆与货车刮擦,制造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并趁机敲诈。
河东警方进一步深挖发现,“碰瓷”团伙不但对被碰瓷车辆敲诈,还把“黑手”伸向了车辆保险。他们低价购买二手奔驰、宝马等高档轿车,并将易碰撞部位的翻修件提前更换到二手车上。“碰瓷”得手后,在当地找中介评估公司对作案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然后在事故发生地法院起诉大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以骗取高额保险理赔金。
“除了在高速路上作案,犯罪团伙还在城市或乡村道路上,针对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碰瓷’,利用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实施犯罪;还有的购买二手豪车故意发生撞击、泡水等交通事故,骗取高额保险金。” 李汉青说。
20余人的犯罪团伙被河东警方打掉
“碰瓷”团伙犯罪行为恶劣、手段狡猾,给道路安全和人民群众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对此,河东公安分局党委高度重视,局长尹华卫、政委高发忠、副局长刘思波、于长杰就该案多次指挥调度,要求全面固定证据,深挖犯罪线索,进一步扩大战果,并从刑侦大队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靠案侦办,合力攻坚。
专案组制定了详细的作战方略,一方面从犯罪嫌疑人涉案车辆、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等入手,抽丝剥茧、循线追踪;另一方面,办案民警先后赶赴20多个省市询问63名被害人,确定了嫌疑人的作案方法及手段,进一步证实涉案金额,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证据。同时,专案组通过综合分析研判,采用“传统+合成”等技战手段,最终锁定20余名犯罪嫌疑人,案件得以全线突破。
2021年6月9日,河东公安分局党委领导坐镇指挥,全局精干力量全员出动,兵分5路分赴兰山、临沭、费县、河东等地,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犯罪团伙主要人员姚某被当场抓获。随后,河东警方继续扩大战果,先后将犯罪嫌疑人姚某、王某、姚某国等26人抓获归案。
经查,2013年以来,以姚某为首、王某、姚某国等人参与,在山东、江苏、安徽等3省14个地市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上,以“碰瓷”的方式实施诈骗、保险诈骗、敲诈勒索犯罪100余起,涉案金额1000多万元。该犯罪集团严重影响了货车的正常运输及道路的运输安全,在实施“碰瓷”犯罪过程中,致使一名大货车司机和一名“碰瓷”参与人员死亡。
目前,20余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临沂警方提醒:“碰瓷”者花样多,驾驶人在开车途中要提高警惕,遇到类似情况,冷静处理,务必在第一时间报警,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拍照取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走正规保险渠道。驾驶人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规,守法行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租房# “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他又租给了别人,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
“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他又租给了别人,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晏公子Pro)
辽宁营口,廖某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现在要不回来了,打官司法院竟然判自己败诉。对此,廖某发出了灵魂拷问。(来源: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2月18日宣判)
事情要从两年前说起。
2019年12月18日,廖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鹏一处29平方米的房屋,并以现金方式付了全款,然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廖某取得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双方约定刘某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该房屋交付给廖某,并保证房屋交付时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2019年12月22日,卖家刘某考虑到自己和68岁的老母亲暂时没找到地方住,就和廖某商量,能不能把房子返租给自己一年。
廖某同意了,然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2个月,租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租金1000元/月,一次性付清所有租金。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后来刘某不知所踪了,房子就一直是刘某的母亲在居住。一年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还住在那里,廖某也没提出要赶对方走,毕竟刘某找不到了,把对方一个老太太赶走也不太好。
2021年10月15日,想着之前明明说好的1年,现在都住了快2年了,廖某坐不住了,就去找刘某母亲要求对方把房子腾出来给自己。结果被刘某母亲赶了出来。
于是廖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归还属于自己的房子。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廖某和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刘某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按照双方原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到期,廖某提出终止合同,需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房屋,实际是要求终止租赁合同,但其并未提供终止合同书,因此双方的租赁合同仍有效。
在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廖某要求刘某母亲搬离该房屋,没有依据。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起诉。
然后廖某就发出了本文开头的灵魂拷问:难道说,我的房子,因为承租人跑了,有其他第三人继续占有使用,我就不能收回自己的房子,任由他人无期限的占有使用吗?是不是只要刘某躲着我不出现,我的房子就成了他的房子了,就永远无法收回了?
廖某整理了3点意见,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1、房屋的承租人是刘某,不是刘某母亲,刘某母亲都不是承租人,她继续占有房屋当然不属于法院说的“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进而形成不定期合同的情形,她就是违规占有房屋,没有和我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我起诉的要求不是解除租赁合同,我起诉的要求是刘某的母亲搬离属于我的房屋,她没租我的房子却住着我的房子,难道法院支持这种行为么?
3、法院明知道刘某找不着了,还要让我和刘某签订终止合同书才能解除租赁关系,如果刘某永远不出现,这房子是不是永远就拿不回来?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22日到期,因合同签订一方刘某不知所踪,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其母亲作为合同租赁方的承继人继续履行该合同,即租赁使用该房屋。而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母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廖某对此并未提出反对,因此可以认定其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双方原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双方签订终止合同书,现廖某提前解除不定期合同,需按约定签订终止合同书。
现廖某未提供终止合同书,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廖某的起诉。
这案子对廖某来说就是个悲剧,但也只能怪自己当初签订租赁合同太草率。买房涉及租房的类似案例非常多,这里再跟大家说两点要紧的原则:
1、买卖不破租赁。根据《民法典》第725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非常厉害,举个例子,你跟我买房子,我把房子卖给你,但是卖给你之前,我已经把房子租给了我朋友,并且约定租期10年。那好了,就算你买了我的房子,我跟我朋友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你还没办法把他赶走。这条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租赁者的合法权益,但目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了。
2、房屋租赁期要书面约定,合同怎么解除要慎重。根据《民法典》第707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如果没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如果约定了那就要遵从约定。所以千万不要像本案中的廖某这样,约定解除合同要签什么终止合同书。
最后,你认为法院这样判决对么?(晏公子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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