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 民间借贷五大典型案例(附解读及裁判规则)】

案例名称

1.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3.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不受法律保护

4.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5.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案例内容

1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芝与被告杜某钱系亲戚,曾共同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众爱联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义发展下线成员,每个成员收取暂存金51000元,传销组织将暂存金作为分红分给团队小组的领导成员,然后再继续分给团队小组发展成员。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案外人王某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1的账户分别转账50000元、1000元,共计51000元,为被告垫付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裁判】

被告杜某钱在原告陈某芝为其垫付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该50000元垫付款实系被告向原告所借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一同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明知涉案借款用于传销组织的犯罪活动却仍为被告提供借款,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50000元借款。由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返还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系被告的上线,涉及传销等犯罪活动故不应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冬与被告俞某明系朋友关系。俞某明与被告陶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经营物流业务。2013年3、4月间,两被告分居,同年5月28日两被告至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13年2月6日,俞某明为向张某冬借款1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146.4万元,借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除支付5万元赔偿款外,并承担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为止。该合同由张某冬、俞某明签名,俞某明在合同担保方处写有“陶某”字样签名后,将合同交由张某冬。借款到期后,俞某明仅归还11万元借款,余款未支付。另查明,两被告离婚时,俞某明向陶某出具一份债务清单,清单分列陶某、俞某明名下债务,其中对张某冬的债务列130万元于俞某明名下。

【法院裁判】

被告俞某明向原告张某冬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虽然个人借款合同中担保方非被告陶某本人签名,但被告陶某以此为由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足。被告俞某明表述“陶某”字样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名,原告并不知情。陶某提供的由俞某明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所写的债务清单中显示确已将该笔债务列为俞某明方债务,但两被告之间对于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故张某冬主张要求陶某共同归还借款以及相应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3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线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两被告系夫妻,于2008年9月结婚。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两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550万元,约定月息5%。2017年6月,两被告返还原告100万元,故现借款本金尚余450万元。此外,两被告按每月5%支付原告利息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起,按双方约定,利息变更为月息3%。此后两被告又归还了数笔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

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多付的利息按还款时间折入本金。经计算,目前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64038元。2017年8月28日之后,两被告未再还款,故原告按年息24%主张2017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4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签订线下《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金额217600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个月(自原告在平台的资金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平台服务费16000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月,每月还款金额7880.23元(其中本息7227.43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经平台注册、借款信息发布、出借人投标等环节, 1月6日,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将217600元转至由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为原告开设的平台虚拟子账户,在扣除费用57800元(资金流水清单标注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后,剩余款项159800元通过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至原告招商银行账户。

再查明,原告累计还款181245.29元(7880.23元/月×23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要求调整还款本息金额未果,其间被告向原告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电话、短信催收,原告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银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法院裁判】

《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将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分别列为平台方、服务方,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借款回收、贷后服务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均由严某贵实际控制,二者合同义务存在内容重合、行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务内容虚化。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根据《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收取的费用金额共计81300.80元【其中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平台管理费23500.80元(652.80元/月×36个月)】,收费比例达50.88%(81300.80元/159800元)。协议履行期间,针对原告遭遇的情形,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亦未采取积极措施提供服务,其收费金额与服务质量明显不对称。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作为平台方在给原告放贷时,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贷后管理费等费用,造成原告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明显不符,变相提高原告借款利率,故综合订约过程、扣款实际、协议内容、纠纷成因等情形,原告所借款项应以实际到账金额159800元为准,其借款成本(含利息及各类费用支出)应以年利率24%为限。

5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基本案情】

李某曾用名李某某。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李某某现金30000.00元(叁万元正),用作加油站的资金周转,于2006年3月30日以前归还。2006年12月20日,罗某又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罗某出具的借条记载,今借李某某50000.00元(伍万元正),用作X会所装修工程使用。此后,罗某未归还借款,李某遂于2013年7月8日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罗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罗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2006年12月20日,罗某向李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系无期限的借贷,李某可以随时要求罗某偿还。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向罗某主张权利后,罗某应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要求罗某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时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06年3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未偿还借款,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李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曾向罗某主张过债权,罗某也否认李某曾向其主张过债权,其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08年3月30日。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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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提醒:应从已有案例中找到一些规律、方法,从法律中个找到案件的处理突破点,学法、懂法、用好法,在有效期间内积极维权,才能获得满意的答案。

【财经新闻早知道】#央行在香港发行50亿元人民币央行票据#

宏观经济

◆新华社: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就2022年经济工作表示,积极出台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在宏观政策方面,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用好投资政策和消费政策工具,实施好即将出台的扩大内需战略纲要。在改革开放政策方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打造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荣的发展生态。落实好今年即将进一步缩减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继续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结构政策方面,围绕畅通国内大循环,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在区域政策方面,加大区域重大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工作力度。实施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工信部:2022年,要把工业稳增长摆在最重要的位置,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筑牢经济“压舱石”。着力提振工业经济,为稳定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要打通重点产品供给“堵点”“卡点”,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扩大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消费,做好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加快推进基础和关键领域创新突破,进一步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促进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升信息通信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向纵深拓展。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稳步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世卫组织: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夺走了至少330万人的生命,如今每周依然有5万人直接死于新冠肺炎。奥密克戎变异毒株的传播速度快于德尔塔毒株,新冠疫苗接种者或是康复者有可能再次感染该病毒。2022年必须终止新冠肺炎大流行。所有国家需要投资预防未来这种规模的灾难,并加快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央行上海总部:11月,长三角地区人民币贷款增加4397亿元,同比多增941亿元。分部门看,住户部门贷款增加2516亿元,同比多增137亿元。11月末,长三角地区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49.65万亿元,同比增长14.2%;人民币贷款余额48.37万亿元,同比增长14.2%,增速比上月末高0.1个百分点。

◆统计局: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持续提高,女性平均预期寿命突破80岁。2020年,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6779.4万人,比2010年增加1917.9万人,增长39.5%。女性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3.5%,实现保持在40%以上的目标。

◆上海:引导企业加紧研究未来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相交互的重要平台,适时布局切入。高度重视终端产品具有的技术迭代主导权、行业标准定义权、价值格局分配权,加快发展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家喻户晓的新终端产品。

◆央视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审议。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并就奖酬金提取和完善激励措施提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行业动向

◆央行:在香港成功发行了50亿元6个月期人民币央行票据,中标利率为2.50%。此次发行包括美、欧、亚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踊跃参与认购,投标总量为222亿元,超过发行量的4.4倍。

◆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学科类培训大幅压减。其中,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3.8%,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4.1%。留下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部分转为非营利性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公益服务;不适合“营转非”的将被进一步注销。

◆中汽协:2021年,预计中国汽车总销量为2610万辆,同比增长3.1%。预计2022年中国汽车总销量为2750万辆,同比增长5.4%。其中,乘用车销量为2300万辆,同比增长8%;新能源汽车销量为500万辆,同比增长47%。

◆德勤:今年的中国50强企业在过去三年累计营收增长率的均值为2797%,同比有所回升,前五名的三年增长率都超过100倍。北京和广州50强企业占比最多,分别为32%和30%。从行业分布来看,互联网、软件、硬件和生命科学位居前四,分别占比28%、26%、16%、14%,其中硬件发展迅速,同比上升10%。

◆上海海关:11月,上海市外贸进出口3881.2亿元,同比连续第18个月保持增长,其中,出口1568.2亿元,同比增长22.1%;进口2313亿元,同比增长19.5%,出口、进口值均创单月历史新高。1-11月,纯电动乘用车、集装箱、集装箱船出口分别增长747%、415.7%、411.2%。

◆集邦咨询:疫情带来的新常态除将成为数位转型的推手之外,也将持续驱动2022年服务器市场。2021年潜在未被满足的需求以及未来服务器零组件长短料的风险将则成为影响市场的中、长期变量。预估明年服务器整机出货量成长率约4%~5%,主要的出货动能仍集中于北美数据中心,年增幅约13%~14%。

公司动态

◆腾讯: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斗罗大陆》索赔金额从6160万元提高到8亿元。知情人士称,2021年6月至12月10日,腾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在全国13个省份的18家法院起诉抖音168次,标的总额超过29.43亿元。

◆贵州茅台:对此前报道中的“持有100股及以上茅台股票的股东可以购买2瓶飞天茅台酒”做出回应。公司并未出台针对股东购酒的上述政策。此外,专营店均回应称“尚未接到通知”。相关已购酒的股东回应称,是通过打电话给公司希望获得一些购酒上的便利。

◆百度:百度发布的首个国产元宇宙产品“希壤”正式开放定向内测,用户凭邀请码可以进入希壤空间进行超前体验。百度方面表示,12月27日“希壤”将面向所有用户开放,届时百度Create 2021(百度AI开发者大会)将在“希壤”中举办,这是国内首次在元宇宙中举办的大型会议。

重要公告

◆空港股份:交易相关方未能就本次交易方案的部分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终止收购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权或全部股权事项。12月22日开市起复牌。

◆东方盛虹:证监会并购重组委于12月22日召开工作会议,审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股票及可转债12月22日起停牌。待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公布后,申请复牌。

◆中国移动:披露A股IPO发行公告及招股书。本次发行价格为57.58元/股,市盈率为12.02倍,发行股份数量约为8.46亿股,预计募资总额为486.95亿元,12月22日开始申购。

◆世茂股份:回复问询函。转让物业管理业务资产交易并不涉及通过转移优质资产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出售标的资产系实施业务调整、整合资源、深度聚焦优势主业的重要举措。

◆苏泊尔:回复关注函。本次激励计划293人,人均激励价值26.11万元,授予后24个月解禁50%、36个月解禁50%。每年实际所得与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较为匹配,激励对象的人均激励价值规模不大,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京城股份: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主营业务为气体储运装备制造业,不涉及氢能源电池行业,且储氢瓶等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相比其他主营产品占比较小,对业绩贡献度有限。昨日京城股份收于27.01元,涨幅3.17%,结束21天14板走势。

◆动力源(3连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核心产品主要应用于数据通信和智慧能源领域,新能源领域的产品为应用领域的拓展,销售规模较小。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汇通能源(3连板):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本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主要为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与销售业务目前无收入。

◆蓝光发展(5连板):发布股价异动公告。债务重组方案尚无实质性进展。截至11月30日,累计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本息金额合计258.81亿元。截止目前,相关债务重组方案尚在拟定中,尚无实质性进展。

◆龙泉股份(6天5板):发布异动公告。目前全资子公司新峰管业的高压临氢管件产品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等领域,不适用于氢气制取领域;新峰管业无来自氢气制取领域的业务收入,也暂未开展针对氢气制取领域产品的研发。

◆三羊马(16连板):股票自11月30日上市以来,连续多日涨停,期间多次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经申请,自12月22日起停牌,自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网购营销信息调查:退订仍会遭到骚扰,短信没停电话又来】#电商通过短信电话对用户轮番营销# 据@法制日报 报道,1258条——这是北京市海淀区居民戴莹手机里未读短信的数量,基本都是各类电商的营销短信。26岁的戴莹大学时开始接触线上购物,网购已经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也带来了很多的烦恼。其中,电商的营销短信、电话,特别是临近“双11”“6·18”等节点前的轰炸,更是让她不堪其扰。

“你看看,几乎全是购物平台的商家推广信息。”11月1日,面对前来采访的《法治日报》记者,她拿起手机打开短信界面说道,“手机都要炸了,真的烦死了”。

戴莹的遭遇,很多网络购物发烧友也正在经历。多位受访者说,这两年来,越来越多的电商以发送短信的形式,告知店铺的上新情况、优惠活动等信息,节点前的短信轰炸已经成为常态。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称,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营销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或超限、超范围发送营销短信,则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安宁权。治理短信、电话营销现象,既需要完善治理体系顶层设计,依法深入推进综合治理,也需要电商平台、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等主体的自我监管与配合。

短信电话轮番轰炸,退订仍会遭到骚扰

“以前收到这类短信,我还会点开看看,然后删除。后来这类短信越来越多,删都删不过来。尤其赶上购物节时,电商一个接一个短信发过来,有的还连发好几条。”戴莹说,今年“双11”电商平台开始预售前,她的手机叮叮咚咚响了一天,开视频会时还在不停地弹短信窗口,特别影响心情。

记者浏览戴莹手机上的这些短信发现,内容大同小异:先在开头表明是哪个商家,然后要么说自己最近要上新品,欢迎选购,要么介绍最近有什么满减活动,并直接附上店铺链接。

“如果我真要买这个东西的话,我不需要商家提醒也会买,如果我不想买的话,发再多短信我也不会动心,只会拉低我对这家店的好感。”戴莹“吐槽”道。

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田桥对此也深有同感。田桥注意到,给她发的推销短信大多来自她曾经注册过会员或购物过的电商,哪怕只是申请过免费的试用装小样。让她特别不满的是,她给自己父母网购过几次,结果父母的手机上也经常收到推销短信。

“我爸妈年纪比较大了,平时用短信比较少,收到的垃圾短信多了会感到很烦躁,他们跟我抱怨过好多次了。”田桥说。

为此,田桥特别留心短信的退订问题,她发现这些短信基本上还是留有退订方式的,即回复“N”或“TD”等字母。但实际上,退订不是每次都管用的,“我印象特别深刻,有几家店我回复了退订之后,还是能收到他们发来的短信。不仅搭进去短信费,还不见成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方信息,近年来,“双11”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特别是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

面对层出不穷的营销短信,网友们调侃道:“今天收到的促销短信保守估计上百条”“‘双11’也‘内卷’了吗,今天被短信轰炸的同时竟然还接到了电话”……

天津的唐女士经营一家网店,她告诉记者,群发短信是需要付费的,费用不低,规模不大的个人店铺一般还不太舍得花钱去发短信、打电话,通常都是比较大的品牌旗舰店愿意花这笔钱。多位受访者也证实了其说法:收到的短信和电话,一般都是较为大牌的美妆、护肤品等商家发送的。

短信没停电话又来,侵犯消费者安宁权

采访过程中,多位消费者向记者抱怨道:短信轰炸也就罢了,现在一些商家开始采用打电话的方式推销,直接点对点联系,如此骚扰令人头疼不已。

10月28日,田桥收到了某护肤品旗舰店的来电,电话中,充满磁性的男导购热情地感谢田桥对其品牌的支持,随后声情并茂地介绍了该品牌“双11”的优惠活动和热销产品,“期待您的光临”。

这已经是田桥最近接到的第3通营销电话了。这3通电话分别来自3家不同的护肤品店铺,接通后对方都是声音富有磁性的青年男子,营销话术也大同小异。

从短信到电话,田桥感到十分无奈:“一看是陌生号码,我还以为是快递或者其他重要电话,结果一接竟然是××品牌的营销电话。电话还不能像短信那样选择退订或无视,真的太烦了!”

事实上,每逢促销节点,电商平台及一些商家过量的短信、电话营销,已成为消费者的一大痛点。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1年“6·18”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在6月1日至6月20日共计20天舆情监测期内,共收集有关广告短信类负面信息近6.5万条。

报告称,广种薄收式的短信轰炸技术含量低、骚扰频次高。事实上,这种低成本制造“信息垃圾场”的短视行为就算偶有收益,其“变现”能力也相当有限,更多的还是惹人烦、讨人厌,最终也必将遭人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认为,短信、电话营销作为商业广告的一种载体,本身没有“原罪”。营销短信发展到如今“人见人厌”的地步,主要在于发送行为并未建立在消费者知情和同意的基础之上。消费者相对于平台和商家,往往显得十分被动。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律师告诉记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营销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未经用户同意或超限、超范围发送营销短信,则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宁权。

张韬说,民法典中将安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进行了规定和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这种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过度营销的行为,还可能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和隐私权。”

群发产业链条成熟,商家可以批量购买

“我已经收到你们家无数条短信了,为什么还要打电话?你们这样已经造成骚扰了知道吗?!”最近,在接到推销电话后,忍无可忍的田桥发火了。电话那头先是一愣,表示很抱歉给她带来了不好的消费体验,具体情况会反馈给店家。

田桥又向该品牌旗舰店反映这一情况,客服称这是会员服务内容。对于“是否征得消费者同意”的问题,客服表示自己不清楚,会就此问题向专员反映。

记者查询包括该品牌旗舰店在内的10家网店发现,入会条件均要求消费者授权其获取并使用用户手机号等信息。《会员授权协议》《会员规则与隐私协议》等文件中往往有这样的表述:“您授权本平台将您提交的信息存储并提供给店铺使用,同意此店铺向您发送邮件、短信、致电或专属客服信息”“您知悉并同意,商家/品牌将通过短信、专属客服等渠道向您发送品牌及店铺最新消息”。

而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文件往往均以超链形式存在,需要用户主动点开查看,而用户是否查看并不影响授权确认。“当时根本没注意到有这个协议。”多位受访者说。

11月1日,记者致电一家电商平台,以消费者身份向其反映近日收到大量营销短信、电话,希望“平台能管管”。其人工客服表示情况已知悉,平台对于过度营销行为也持反对态度,会如实记录下来。而对“有无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提问,其表示“不清楚”“暂无相关规定”。

张韬认为,商家和平台在会员注册的相关隐私协议中,将用户“知悉并同意”商家通过短信等渠道发送店铺营销信息,作为用户开通会员、享受服务的前置条件,且这一条件是不可跳过、不可选“否”的,这么做看似“合法”,实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

对于这么多骚扰短信到底是谁发出来的问题,记者调查发现,网上存在不少为电商提供短信群发服务的网店,批量购买的费用也并不高。

记者在搜索引擎、购物平台等输入“短信群发”“活动短信”等关键词,能轻易搜到一批相关网店,店铺显著位置标明了“购物节营销类短信群发”等广告语。

记者点击进入一家号称“短信营销领域专家”的通信公司官网,上面打着“双11备战活动,预售低价存量~短信、彩信、400电话、空号检测全部低价”“你的好产品不做推广不打广告,你自己用吗”等广告。

根据该网站提供的微信号,记者添加了其客户经理。据客户经理介绍,公司提供的短信套餐最低1万条起充,“双11”有优惠,原价550元/万条的基础套餐现在仅售450元,“这个短信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您充值以后可以慢慢使用,用完为止”。

一家提供群发短信服务的网店,资料显示营业时间已达9年。客服介绍,他们的业务大致分为通知网关和广告网关,通知网关不带任何促销性质的词汇,如通知取快递,发货提醒等;广告网关发行业的促销信息。广告营销短信群发50元/千条起售,全5分好评后可再赠送50条。

“超高质量、超快速度,支持三网,亲付款后我们3分钟内给您开好一个独立的账户,由您自己登录平台发的哦,操作非常简单的哦(我们平台里面有详细的截图教程)。确保稳定及时到达!支持定时、支持回复!”客服的文字中透着热情。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说,对于电商而言,“双11”等大促活动是每年最重要的一个节点,希望通过发送营销短信的方式吸引用户,特别是将之前曾经消费过的用户寻回,同时市面上有非常成熟的产业链进行短信群发服务,为商家提供便利,简直是“一拍即合”。

处罚少威慑力不大,治理仍需多方协作

10月25日,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营销短信扰民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强调,各主要电商平台要正视存在的问题,承担起平台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民法典、《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安宁权。

这并非官方对营销短信问题第一次发声。今年“6·18”大促期间,工信部就曾发布消息,提出规范电商平台“6·18”短信营销行为,尽快遏制垃圾短信蔓延趋势。

实际上,无论是民法典还是《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都明令禁止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这一行为。而根据我国广告法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那么,在官方关注与法律规定的双重压力下,电商对消费者的“轰炸”为何仍屡禁不止?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短信营销违法行为隐蔽,查处有难度。一些平台随意改号,使得垃圾短信更具隐蔽性,增加了监管和溯源的难度。同时,监管技术和治理水平也有待提升,治理短信营销,光靠行政执法不行,需要政府、企业、电信运营商、公民、行业协会形成合力。

“营销短信无孔不入背后多是发送方的利益考量。大数据时代,浏览即‘留痕’,绘制用户画像进行精准推送不再是难事,广撒网的营销短信,又可以作为辅助手段触达尽可能多的用户群体。”任超说,对商家来说,短信推广是精准度极高且低成本的营销手段,因此很多商家对此乐此不疲。

任超说,尽管擅自发布营销短信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却鲜有企业和商家因此受到处罚,而且顶格3万元的罚款,在可观的利润预期面前,威慑力也不大。

在张韬看来,治理营销短信是一项系统工程,很难一蹴而就。过量电信营销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打法律的擦边球,用户维权的时间成本与预期效果极其不匹配,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还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等。

姚志伟建议,主管部门需要加大对非法采集、过度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等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针对电商平台和电信企业双管齐下,从源头进行治理。

“商家群发短信是依托电商平台获取的用户信息,而群发行为则是通过电信企业进行的。电商平台可以利用虚拟号码的技术,探索防止店家获得消费者真实号码的模式,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当然,由于网络交易的环节比较长,且涉及店家、快递等多个主体,这种模式的实现具有一定难度。同时,电信企业也应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高频电话、短信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以进行拦截。”姚志伟说。

郑宁建议,政府和企业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建立预警监测、防范拦截等机制,帮助用户免受垃圾短信侵扰。同时,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联合惩戒。
“治理短信、电话营销乱象,需要完善治理体系顶层设计,依法深入推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同时,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作用,增强监管威慑效果。不管是平台还是商家的经营活动,都应该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做到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越法律底线,无底线侵扰只会将消费者越推越远。”张韬说。(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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