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8月1日施行】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报案人、举报人、投诉人、反映人和求助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加强领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危险评估机制;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
(四)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村民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登记、调解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家庭暴力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统计,开展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估,指导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弘扬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关爱、互相包容、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反家庭暴力的宣传,依法实施舆论监督,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及家校共建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鼓励婚姻登记机关开展预防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提高履行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及时疏导和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和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六条 第一个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为首问单位。
首问单位应当受理,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
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接处警平台。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受害人及时就医;
(二)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四)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收集和固定证据,协助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第二十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
(一)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有证据证明六个月内实施过家庭暴力的;
公安机关应当保存告诫书以及相关档案信息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将告诫书送交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当事人拒不接受的,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
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应当为受害人及时联系救助。
用人单位知道加害人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好调查记录、调解笔录以及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有权申请伤情鉴定,鼓励各级鉴定机构减少或者免除鉴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依法收集家庭暴力证明材料时,知悉情况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记录、治疗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执行情况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反馈。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并查清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批评教育,通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加害人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发布)
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报案人、举报人、投诉人、反映人和求助人的信息。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五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加强领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暴力危险评估机制;
(三)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
(四)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依法应当开展的工作。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居民、村民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反家庭暴力内容。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对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登记、调解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家庭暴力的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等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统计,开展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估,指导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十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弘扬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互相关爱、互相包容、和睦相处的家庭美德。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男女平等、反家庭暴力的宣传,依法实施舆论监督,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反家庭暴力教育以及家校共建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
鼓励婚姻登记机关开展预防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教育指导、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提高履行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居(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协助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组织、妇联、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及时疏导和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人员家庭矛盾的调解和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六条 第一个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为首问单位。
首问单位应当受理,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
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置机制,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接处警平台。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依法处置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受害人及时就医;
(二)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向有关部门申请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四)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收集和固定证据,协助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第二十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报案之日起三日内或者当场出具告诫书:
(一)受害人要求出具告诫书的;
(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
(三)有证据证明六个月内实施过家庭暴力的;
公安机关应当保存告诫书以及相关档案信息并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将告诫书送交当事人并当场宣读;当事人拒不接受的,由办案民警记录在案。
同一加害人六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抄送加害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必要时应当为受害人及时联系救助。
用人单位知道加害人有家庭暴力情形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同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做好调查记录、调解笔录以及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受害人有权申请伤情鉴定,鼓励各级鉴定机构减少或者免除鉴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在依法收集家庭暴力证明材料时,知悉情况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记录、治疗记录并妥善保存。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等。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应当监督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执行情况向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反馈。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处置,并查清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批评教育,通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二条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加害人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吉林发布)
无论是恋爱里还是婚姻中,我们都无需对暴力宽容,控制不住情绪也绝不是暴力的借口。
前两天我看到一条新闻,气到有一些肝疼—— 。
有一位女子,在一辆停着的银色宝马前,被男友当街暴打。
宝马不是那么好坐的。这女孩不就是看上他的钱了吗?
后来事情反转了,是得益于女孩朋友出来发声: 宝马是女孩的。当天男子因不愿分手,所以恼羞成怒动手了。
而且他殴打女孩也已经不止一次了,这已经是第四次,此前他还对女孩有过生命的威胁。
至于施暴的过程,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了——男子多次抱起女孩往他的后备箱里塞;
抓头发,扇耳光,还频频抱起她,往地上摔;
如果不是路人呵斥让他住手,又紧接着要报警,可能他还会继续施暴……。
觉得心情很复杂:
且不说宝马是女孩的,就算宝马是男方的,他也没有打人的权力啊!
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的区别,比肉体上的摧残更加恐怖的,是精神上的一再践踏。
说到底,人都是善变的,是不可盲信的。
谁也不能轻易断定一个人的好坏,更加不能在垃圾堆里寻找另外一半。
“对于一个人的评价,不可视其财富身份,更不可视其学问高下,而是得看其真实的品行”。
而看一个人真实的品行,我觉得最简单的标准应该就是看他生气时的态度。
深以为然啊。
当中这个女孩的经历,在我的闺蜜身上也发生过。
闺蜜的老公,我见过几次。他的工作还算不错,又很上进,为人处世还面面俱到。
“刚跟他在一起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有多么高兴。觉得他深情完美,真的是又无可挑剔”。
当然也不是没有过矛盾,有一次他失手将闺蜜推倒之后,自己扬长而去。然而没过多久,便又巴巴地跑过来道歉。
因为当时还在热恋当中,闺蜜又心软了,这件事情含含糊糊也就过去了。
一直到后来两个人结婚,闺蜜才发现是自己把一切想得太过于天真了。
他高兴的时候,的确是嘘寒问暖,恨不得摘星星摘月亮。
不高兴的时候,却暴戾得像变了一个人,拳脚相加,毫不手软。
后来闺蜜忍无可忍,提了离婚。他求和不成,居然当着闺蜜爸妈的面,就开始发疯…… 。
这个故事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告诉大家:
一个男人值不值得托付,不是看他对你好的时候,能有多好。而是看他对你坏的时候,能有多坏。
归根结底,看他最生气时候的样子,看他最落魄时候的样子,看他情绪最低落时候的样子。
倘若这个时候的他,依然是值得托付的,自然皆大欢喜。
倘若不值得,一定要及时止损。
年纪越大,真的越相信——坏人是不会改好的。
这些年,眼看着闺蜜结婚,又离婚,又遇到新的幸福,感动之余,又觉得有些许的感慨。
闺蜜现在的老公,别的我不敢肯定,唯一能够确定的是,他一定不会亏待闺蜜的。
我还记得他们两个刚在一起的时候,闺蜜因为受到前夫的影响,总是患得患失,害怕再一次经历失败的婚姻。
那个时候两人相处稍有不顺的,闺蜜便心生退意。
有好几次都打定主意要跟他分开,不接他的电话,不回他的微信。连他找上门来,也都是冷着一张脸,恶言相向。
而他一个大男人,有次被气到眼眶发红,临走的时候,寒着一张脸,闺蜜害怕家里的门都会被他摔碎了。
结果呢,他还是闷声闷气地走了,一点动静也没有。
过了许久,闺蜜才听共同的朋友讲,那天他喝醉酒,一个人说着车轱辘话,他快要被闺蜜气死了。
朋友就问:“那你咋连个门都不敢摔呢”?
他:“大老爷们发什么脾气,回头再把人家吓坏了,还得自己心疼”。
“女人的爱总是小心翼翼,不敢声张又怕对方不知道”。
其实,男人也是一样的。
一个真正爱你的男人,一定在生气的时候恪守底线,在伤心的时候也会保持理智。
不会气急了就动手,不会失控了就暴戾。
他也许有很多的缺点,但一定是那一个,你看清了他的一切缺点之后,仍然愿意去他爱的人。
我还记得早前热播的电视剧《安家》里,有一个妇产科医生,怀着孩子,每天忙得脚不沾地。
她挺着大肚子,加班到半夜才回家。但因为房子实在太小了,又不想打扰丈夫睡觉,于是选择坐在马桶上,连夜修改论文。
她不是没委屈,也不是不伤心,只是很多次尝试跟丈夫沟通,都被对方拒绝了。
矛盾爆发的点在于那一次,她带着丈夫去看房,但没有提前告知他。
丈夫气急败坏,当着外人的面就开始责备她,觉得她不尊重他,甚至开始翻旧账。
他埋怨她“膨胀了”,辞职不跟自己商量,现在连换房子也都不跟自己商量了;
他埋怨这么长时间了,自己为这个家付出这么多,却没有听过妻子一句谢谢。
刺人的语言,加上震怒的表情,让她忍不住流泪了—— 。
“我谢谢你,让我生了两个孩子,却连一块尿不湿也没有为他们换过。
我也谢谢你,在我每一次想要跟你诉说一点什么的时候,总是一脸不耐烦地拒绝。
时至今日,我们也不用换房子了,你换老婆吧”。
言辞间的心凉,昭然若揭。
我看得心痛,也感同身受。
在这个世界上从来都没有不吵架的夫妻,但有:“控制不了吵架,那就控制好自己的态度”。
别口不择言,也别说过激的话。
别被情绪操控,更别从始至终只考虑自己的感受。
从社会学结构来讲,相比男人,女人更加依赖家庭关系,更容易在感情里缺乏安全感。
所以,男人的态度,其实可以决定女人的情绪。
突然想到我爸和我妈,相守了三十年,吵吵闹闹的时候也不少,但总是很快偃旗息鼓。
常常是我妈冷着脸絮絮叨叨,我爸就赔着笑点头哈腰的,关键的时候还会递杯水过去:“嗨,说累了吧?来来歇会儿”。
那个画面啊,又搞笑又温馨。
用我妈的意思是:“我懒得跟他掰扯了” ;
用我爸的意思是:“伸手不打笑脸人” 。
其实谁没有自己的脾气呢?
但先放下脾气的那个人,才是感情里的赢家。
因为那一点点“怂”,在生气的时候也不刻薄,在争吵的时候也不斥责,是在乎一个人才会有的表现。
“吵架,最能够暴露一个男人的真面目”。
一个真正爱你的男人,不会在生气的时候歇斯底里地对待你,更不会让吵架成为你们婚姻的绊脚石。
因为他深知变凉了的心,热不回来。吵散了的人,找不回来。
你的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
即便在生气的时候,他不会说伤害你的话,也不会做伤害你的事。
如果有,请一定要好好珍惜,也要懂得适可而止。
“所谓好的关系呢,都是源自一个人的包容和迁就,以及另外一个人的适可而止”。
发生矛盾的时候,不如先问问自己,想要的结果是什么呢?
分手吗?离婚吗?
如果都不是,那就不要继续闹下去了。
一生太短,别把时间浪费在吵架、道歉、伤心、责备上。
好好相爱,慢慢变老。两个人在一起,走三五年没什么了不起,走三五十年才算了不起。
请记住,吵架,最能暴露一个人的真面目。结婚,一定要选择那个护你周全的人。 https://t.cn/R2WxXZe
前两天我看到一条新闻,气到有一些肝疼—— 。
有一位女子,在一辆停着的银色宝马前,被男友当街暴打。
宝马不是那么好坐的。这女孩不就是看上他的钱了吗?
后来事情反转了,是得益于女孩朋友出来发声: 宝马是女孩的。当天男子因不愿分手,所以恼羞成怒动手了。
而且他殴打女孩也已经不止一次了,这已经是第四次,此前他还对女孩有过生命的威胁。
至于施暴的过程,可以用触目惊心来形容了——男子多次抱起女孩往他的后备箱里塞;
抓头发,扇耳光,还频频抱起她,往地上摔;
如果不是路人呵斥让他住手,又紧接着要报警,可能他还会继续施暴……。
觉得心情很复杂:
且不说宝马是女孩的,就算宝马是男方的,他也没有打人的权力啊!
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的区别,比肉体上的摧残更加恐怖的,是精神上的一再践踏。
说到底,人都是善变的,是不可盲信的。
谁也不能轻易断定一个人的好坏,更加不能在垃圾堆里寻找另外一半。
“对于一个人的评价,不可视其财富身份,更不可视其学问高下,而是得看其真实的品行”。
而看一个人真实的品行,我觉得最简单的标准应该就是看他生气时的态度。
深以为然啊。
当中这个女孩的经历,在我的闺蜜身上也发生过。
闺蜜的老公,我见过几次。他的工作还算不错,又很上进,为人处世还面面俱到。
“刚跟他在一起的时候,我都不知道有多么高兴。觉得他深情完美,真的是又无可挑剔”。
当然也不是没有过矛盾,有一次他失手将闺蜜推倒之后,自己扬长而去。然而没过多久,便又巴巴地跑过来道歉。
因为当时还在热恋当中,闺蜜又心软了,这件事情含含糊糊也就过去了。
一直到后来两个人结婚,闺蜜才发现是自己把一切想得太过于天真了。
他高兴的时候,的确是嘘寒问暖,恨不得摘星星摘月亮。
不高兴的时候,却暴戾得像变了一个人,拳脚相加,毫不手软。
后来闺蜜忍无可忍,提了离婚。他求和不成,居然当着闺蜜爸妈的面,就开始发疯…… 。
这个故事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告诉大家:
一个男人值不值得托付,不是看他对你好的时候,能有多好。而是看他对你坏的时候,能有多坏。
归根结底,看他最生气时候的样子,看他最落魄时候的样子,看他情绪最低落时候的样子。
倘若这个时候的他,依然是值得托付的,自然皆大欢喜。
倘若不值得,一定要及时止损。
年纪越大,真的越相信——坏人是不会改好的。
这些年,眼看着闺蜜结婚,又离婚,又遇到新的幸福,感动之余,又觉得有些许的感慨。
闺蜜现在的老公,别的我不敢肯定,唯一能够确定的是,他一定不会亏待闺蜜的。
我还记得他们两个刚在一起的时候,闺蜜因为受到前夫的影响,总是患得患失,害怕再一次经历失败的婚姻。
那个时候两人相处稍有不顺的,闺蜜便心生退意。
有好几次都打定主意要跟他分开,不接他的电话,不回他的微信。连他找上门来,也都是冷着一张脸,恶言相向。
而他一个大男人,有次被气到眼眶发红,临走的时候,寒着一张脸,闺蜜害怕家里的门都会被他摔碎了。
结果呢,他还是闷声闷气地走了,一点动静也没有。
过了许久,闺蜜才听共同的朋友讲,那天他喝醉酒,一个人说着车轱辘话,他快要被闺蜜气死了。
朋友就问:“那你咋连个门都不敢摔呢”?
他:“大老爷们发什么脾气,回头再把人家吓坏了,还得自己心疼”。
“女人的爱总是小心翼翼,不敢声张又怕对方不知道”。
其实,男人也是一样的。
一个真正爱你的男人,一定在生气的时候恪守底线,在伤心的时候也会保持理智。
不会气急了就动手,不会失控了就暴戾。
他也许有很多的缺点,但一定是那一个,你看清了他的一切缺点之后,仍然愿意去他爱的人。
我还记得早前热播的电视剧《安家》里,有一个妇产科医生,怀着孩子,每天忙得脚不沾地。
她挺着大肚子,加班到半夜才回家。但因为房子实在太小了,又不想打扰丈夫睡觉,于是选择坐在马桶上,连夜修改论文。
她不是没委屈,也不是不伤心,只是很多次尝试跟丈夫沟通,都被对方拒绝了。
矛盾爆发的点在于那一次,她带着丈夫去看房,但没有提前告知他。
丈夫气急败坏,当着外人的面就开始责备她,觉得她不尊重他,甚至开始翻旧账。
他埋怨她“膨胀了”,辞职不跟自己商量,现在连换房子也都不跟自己商量了;
他埋怨这么长时间了,自己为这个家付出这么多,却没有听过妻子一句谢谢。
刺人的语言,加上震怒的表情,让她忍不住流泪了—— 。
“我谢谢你,让我生了两个孩子,却连一块尿不湿也没有为他们换过。
我也谢谢你,在我每一次想要跟你诉说一点什么的时候,总是一脸不耐烦地拒绝。
时至今日,我们也不用换房子了,你换老婆吧”。
言辞间的心凉,昭然若揭。
我看得心痛,也感同身受。
在这个世界上从来都没有不吵架的夫妻,但有:“控制不了吵架,那就控制好自己的态度”。
别口不择言,也别说过激的话。
别被情绪操控,更别从始至终只考虑自己的感受。
从社会学结构来讲,相比男人,女人更加依赖家庭关系,更容易在感情里缺乏安全感。
所以,男人的态度,其实可以决定女人的情绪。
突然想到我爸和我妈,相守了三十年,吵吵闹闹的时候也不少,但总是很快偃旗息鼓。
常常是我妈冷着脸絮絮叨叨,我爸就赔着笑点头哈腰的,关键的时候还会递杯水过去:“嗨,说累了吧?来来歇会儿”。
那个画面啊,又搞笑又温馨。
用我妈的意思是:“我懒得跟他掰扯了” ;
用我爸的意思是:“伸手不打笑脸人” 。
其实谁没有自己的脾气呢?
但先放下脾气的那个人,才是感情里的赢家。
因为那一点点“怂”,在生气的时候也不刻薄,在争吵的时候也不斥责,是在乎一个人才会有的表现。
“吵架,最能够暴露一个男人的真面目”。
一个真正爱你的男人,不会在生气的时候歇斯底里地对待你,更不会让吵架成为你们婚姻的绊脚石。
因为他深知变凉了的心,热不回来。吵散了的人,找不回来。
你的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
即便在生气的时候,他不会说伤害你的话,也不会做伤害你的事。
如果有,请一定要好好珍惜,也要懂得适可而止。
“所谓好的关系呢,都是源自一个人的包容和迁就,以及另外一个人的适可而止”。
发生矛盾的时候,不如先问问自己,想要的结果是什么呢?
分手吗?离婚吗?
如果都不是,那就不要继续闹下去了。
一生太短,别把时间浪费在吵架、道歉、伤心、责备上。
好好相爱,慢慢变老。两个人在一起,走三五年没什么了不起,走三五十年才算了不起。
请记住,吵架,最能暴露一个人的真面目。结婚,一定要选择那个护你周全的人。 https://t.cn/R2WxXZe
悦自己 越自己
售价12.99万-17.19万,新生代跑旅SUV MAZDA CX-30火辣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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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于「新生代跑旅SUV」的MAZDA CX-30,首次将轿跑车的设计感、操控感和高级旅行车的质感内饰、空间实用性融合统一;辅以SUV的高通过性、高驾驶视野和高安全性,在中高端小型SUV细分市场开创了独特的「跑旅美学」。重塑细分市场的价值内涵与边界的同时,MAZDA CX-30也为当下那些具有「进化力」精神的「新锐创客」群体提供了极富创造力的精致拥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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