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仍然处在发展起步阶段,距离真正的落地爆发还需要深厚的科技沉淀和时间积累。Facebook宣布改名元宇宙至今仅有三个月时间,未来在转型元宇宙的路上还将面临诸多挑战。#区块链#
即便Meta主要精力将押注在元宇宙领域,但Meta的加密野心并不会随着Diem的出售而结束。在今年1月25日,Meta向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提交了“设计、开发和实施用于数字货币交易的第三方验证服务的软件,包括涉及#加密货币# 货币交易”的商标注册申请。
这意味着Meta未来还将提供比特币交易相关的其他服务,在加密领域还有执着探索的决心。作为当前最为火爆的领域,元宇宙会是Meta押注对的方向吗?
即便Meta主要精力将押注在元宇宙领域,但Meta的加密野心并不会随着Diem的出售而结束。在今年1月25日,Meta向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提交了“设计、开发和实施用于数字货币交易的第三方验证服务的软件,包括涉及#加密货币# 货币交易”的商标注册申请。
这意味着Meta未来还将提供比特币交易相关的其他服务,在加密领域还有执着探索的决心。作为当前最为火爆的领域,元宇宙会是Meta押注对的方向吗?
虚拟货币往来中的不当得利如何认定?
原告系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公司。2020年11月23日,原告通过账户0x87560A500a74 f0451F6535Cb527109a3f61096C1向被告账户地址0xED89D7fcEAC63Ad309A793F99D5aFdb20305CD26转入11个ETH(以太币);交易号为0xbc7f828ef12819dca770c951 fd527238c7cb8e386fdbc8b3a78d4bf581338d22。转账详情中还有“矿工费 0.000441000030639 ETH”等字样。
被告在原告公司还在进行“矿位”、“HCB”等交易,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在微信中联系处理。
现原告认为上述11ETH以太币系原告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转至被告的账户中,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双方发生纠纷,而诉至本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错误支付的11ETH以太币;2、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2019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火鸟云节点存储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抵押、收益、结算,均使用YTA,即网络虚拟货币油塔币。
裁判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院认为,本案诉涉的为网络虚拟货币ETH以太币。被告辩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的意见。本院认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诉称其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11ETH以太币转至被告的账户中,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而被告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间有购销合同等交易和经济往来,且抵押、收益、结算等,均以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双方还有“矿位”、“HCB”等交易情形;而原告提交的转账详情中也记载有其他ETH(以太币);虽ETH以太币和YTA油塔币属于不同的网络虚拟货币,但原告也认可不同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中可以相互兑换,故原告述称ETH以太币和购销合同中的YTA油塔币无关联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在原告方,现被告已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多种经济往来,而原告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占用11ETH以太币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11ETH以太币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双方就此并未约定,原告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原告系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公司。2020年11月23日,原告通过账户0x87560A500a74 f0451F6535Cb527109a3f61096C1向被告账户地址0xED89D7fcEAC63Ad309A793F99D5aFdb20305CD26转入11个ETH(以太币);交易号为0xbc7f828ef12819dca770c951 fd527238c7cb8e386fdbc8b3a78d4bf581338d22。转账详情中还有“矿工费 0.000441000030639 ETH”等字样。
被告在原告公司还在进行“矿位”、“HCB”等交易,以原告工作人员与被告在微信中联系处理。
现原告认为上述11ETH以太币系原告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转至被告的账户中,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双方发生纠纷,而诉至本院。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错误支付的11ETH以太币;2、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合计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另,2019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火鸟云节点存储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抵押、收益、结算,均使用YTA,即网络虚拟货币油塔币。
裁判结果
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院认为,本案诉涉的为网络虚拟货币ETH以太币。被告辩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的意见。本院认为,目前国家未认可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以太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故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诉称其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11ETH以太币转至被告的账户中,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而被告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原、被告间有购销合同等交易和经济往来,且抵押、收益、结算等,均以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双方还有“矿位”、“HCB”等交易情形;而原告提交的转账详情中也记载有其他ETH(以太币);虽ETH以太币和YTA油塔币属于不同的网络虚拟货币,但原告也认可不同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中可以相互兑换,故原告述称ETH以太币和购销合同中的YTA油塔币无关联性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在原告方,现被告已举证证实双方存在多种经济往来,而原告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占用11ETH以太币不具有合法性,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诉请被告返还11ETH以太币的诉请,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双方就此并未约定,原告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资讯#
【美国Sling TV宣布用户可用加密货币支付账单】据www.nexttv.com 2月19日报道,美国Dish network旗下的虚拟付费电视公司18日宣布,其客户现在可以通过BitPay使用各种加密货币支付每月账单。
作为全球最大的区块链支付提供商之一,BitPay支持超过90个加密钱包应用程序,包括比特币、比特币现金、以太坊、狗币、莱特币和柴犬币。
新的Sling TV用户必须使用美元来注册这项服务,但可以通过BitPay使用加密货币进行后续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用户无法使用BitPay设置循环支付,他们必须每个月进行一次手动预付,期限从1个月到6个月不等。
Sling TV已经建立了这个支持页面来引导客户完成这个过程。
(编译:涂利慧)
【美国Sling TV宣布用户可用加密货币支付账单】据www.nexttv.com 2月19日报道,美国Dish network旗下的虚拟付费电视公司18日宣布,其客户现在可以通过BitPay使用各种加密货币支付每月账单。
作为全球最大的区块链支付提供商之一,BitPay支持超过90个加密钱包应用程序,包括比特币、比特币现金、以太坊、狗币、莱特币和柴犬币。
新的Sling TV用户必须使用美元来注册这项服务,但可以通过BitPay使用加密货币进行后续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用户无法使用BitPay设置循环支付,他们必须每个月进行一次手动预付,期限从1个月到6个月不等。
Sling TV已经建立了这个支持页面来引导客户完成这个过程。
(编译:涂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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