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展豪:啟德將成購物核心區
港人最大樂趣是Shopping,最近啟德地盤上掛起SOGO HONG KONG的標誌,引來眾網民熱議,指出品牌進駐是看好該區的未來發展潛力,更猜測啟德會蛻變成另一個銅鑼灣或尖沙咀,成為五光十色的商業地標。無容置疑,啟德發展區規劃完善,若配合gimmick (噱頭)十足的一站式購物體驗,將可與銅鑼灣及尖沙咀爭一日之長短。
啟德發展區的購物配套完善,除了崇光百貨店(SOGO)外,另一日式百貨AEON亦將在啟德開設第二間分店,齊齊搶飲「頭啖湯」。此外,區內樓高200米的摩天商廈AIRSIDE將設多層購物商場,集購物、消閒、文化藝術和餐飲於一身,而且其地庫連接啟德港鐵站及全長1,500米的地下購物街,可謂「打通任督二脈」,聚人無難度,預料今明兩年陸續後,將有更多大品牌進駐。
上述購物配套固然吸引,但未來成功與否需視乎其規劃和定位,可否做到與別不同、引人入勝。正如尖沙咀商場K11 MUSEA 前身為新世界中心,其旗艦商戶東急百貨、薄餅世界是80、90年代後生仔的熱蒲點,可惜時移世易,隨着大型商戶撤離及重組,商場於1997年後變得冷清,其名店城更一度丟空。直至新世界第三代接班人鄭志剛接棒後,一改以往平實作風,在旗下項目中引入前衛的藝術風格,把新世界中心重建成藝術感濃烈的著名「打卡」熱點K11 MUSEA,成功把廣東道的人流帶回此區,吸引本地市民及遊客朝勝,邊Shopping邊欣賞歌劇,成果令人讚嘆。
每個蛻變也推動社會向前,而發展啟德是一個深思熟慮的周詳計劃,必然是回應社會需求。參與其中的發展商為了讓手中大餅升價十倍,定必施展渾身解數去塑造一個成熟多元的商住區。因此,筆者絕對看好啟德的發展前景,若然此區發展得有聲有色,交通配套陸續成熟,成為聚人之地後,銅鑼灣和尖沙咀便有勁敵了!
樂觀一點去看,有競爭才有進步,更何況每區均有休閑消費的需求,待未來通關後旅遊業復甦,需求只會愈來愈大,若屆時商業購物區百花齊放,對本地經濟必然大有裨益。
港人最大樂趣是Shopping,最近啟德地盤上掛起SOGO HONG KONG的標誌,引來眾網民熱議,指出品牌進駐是看好該區的未來發展潛力,更猜測啟德會蛻變成另一個銅鑼灣或尖沙咀,成為五光十色的商業地標。無容置疑,啟德發展區規劃完善,若配合gimmick (噱頭)十足的一站式購物體驗,將可與銅鑼灣及尖沙咀爭一日之長短。
啟德發展區的購物配套完善,除了崇光百貨店(SOGO)外,另一日式百貨AEON亦將在啟德開設第二間分店,齊齊搶飲「頭啖湯」。此外,區內樓高200米的摩天商廈AIRSIDE將設多層購物商場,集購物、消閒、文化藝術和餐飲於一身,而且其地庫連接啟德港鐵站及全長1,500米的地下購物街,可謂「打通任督二脈」,聚人無難度,預料今明兩年陸續後,將有更多大品牌進駐。
上述購物配套固然吸引,但未來成功與否需視乎其規劃和定位,可否做到與別不同、引人入勝。正如尖沙咀商場K11 MUSEA 前身為新世界中心,其旗艦商戶東急百貨、薄餅世界是80、90年代後生仔的熱蒲點,可惜時移世易,隨着大型商戶撤離及重組,商場於1997年後變得冷清,其名店城更一度丟空。直至新世界第三代接班人鄭志剛接棒後,一改以往平實作風,在旗下項目中引入前衛的藝術風格,把新世界中心重建成藝術感濃烈的著名「打卡」熱點K11 MUSEA,成功把廣東道的人流帶回此區,吸引本地市民及遊客朝勝,邊Shopping邊欣賞歌劇,成果令人讚嘆。
每個蛻變也推動社會向前,而發展啟德是一個深思熟慮的周詳計劃,必然是回應社會需求。參與其中的發展商為了讓手中大餅升價十倍,定必施展渾身解數去塑造一個成熟多元的商住區。因此,筆者絕對看好啟德的發展前景,若然此區發展得有聲有色,交通配套陸續成熟,成為聚人之地後,銅鑼灣和尖沙咀便有勁敵了!
樂觀一點去看,有競爭才有進步,更何況每區均有休閑消費的需求,待未來通關後旅遊業復甦,需求只會愈來愈大,若屆時商業購物區百花齊放,對本地經濟必然大有裨益。
【7起“长江禁渔”典型案例被曝光】
2021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与渔政、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全市开展了“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近日公布了查办的7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元区野马土菜馆涉嫌购入非法捕捞渔获物
2021年6月,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办理了冯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发现天元区野马土菜馆等众多餐饮店从该非法捕捞团伙处购进野生渔获物。
经查明,天元区野马土菜馆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从冯某处收购野生河鱼用于餐饮熟食加工销售,交易金额达15949元。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存在违规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合计17000元。
另据公安部门通报,本系列案件共抓捕上游非法捕捞团伙成员8人,涉案野生渔获物2700余斤,共计获利约18.69万元。8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计28万多元。
案例二 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销售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的渔获物
2021年11月12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存在经营河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实,该店销售河鱼0.7千克,每千克的销售价格为30元,货值金额为21元。
目前,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处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攸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虚假宣传
2021年4月1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省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该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在电商平台“淘宝网”涉嫌非法销售野生渔获物制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制品,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一款鱼干产品的宣传描述为“湖南特产、农家野生鱼干、小溪鱼干、小河鱼干”,该产品2包包邮,价格为48元,已交易成功1笔。这款鱼干产品并非如描述宣称的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只是以“野生、小溪、小河”宣传为噱头吸引客源,而实际销售的是人工养殖淡水鱼干。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目前,攸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 芦淞区浔乡酒店发布虚假广告
2021年10月13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芦淞区浔乡酒店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菜品展示黑板上标注有“河鱼一锅鲜、有机鱼头王”两个菜品名称,在纸质彩页菜谱中有“有机野生鱼头王”的菜品名称及菜品图案,广告涉嫌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随后,芦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作出书面检讨张贴于经营场所内醒目处以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 醴陵市德丰餐馆虚假宣传
2021年6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醴陵市德丰餐馆经营河鱼河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菜单上有“野生甲鱼、野生鳝鱼”等菜品,厨房冰柜中有虾约100克,水桶中有两只活甲鱼,当事人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菜单上有“河虾煮丝瓜、苏叶鱼块、苏叶煮鱼”等菜品。
经查明,店内的虾、甲鱼为人工养殖,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 攸县千瑜副食店食品标签含虚假内容
2021年8月27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攸县千瑜副食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待售的湘东情香辣鱼仔的食品标签中,其配料为河鱼。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31日在市场上购买了“水库鱼”,加工制作了10瓶预包装鱼仔,贴上自制的虚假食品标签,并以12元/瓶的价格在店内试售,货值金额共120元。截至被查时,仍有3瓶待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七 唐某无照从事渔具经营
2021年11月8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11月1日起租赁攸县新市镇新中社区的场所经营渔具店,无招牌名,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主要从事渔具、鱼食销售。截至11月8日,唐某共销售渔具2套、鱼食10包,违法所得30元。
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1000元。
2021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与渔政、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全市开展了“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近日公布了查办的7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元区野马土菜馆涉嫌购入非法捕捞渔获物
2021年6月,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办理了冯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发现天元区野马土菜馆等众多餐饮店从该非法捕捞团伙处购进野生渔获物。
经查明,天元区野马土菜馆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从冯某处收购野生河鱼用于餐饮熟食加工销售,交易金额达15949元。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存在违规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合计17000元。
另据公安部门通报,本系列案件共抓捕上游非法捕捞团伙成员8人,涉案野生渔获物2700余斤,共计获利约18.69万元。8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计28万多元。
案例二 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销售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的渔获物
2021年11月12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存在经营河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实,该店销售河鱼0.7千克,每千克的销售价格为30元,货值金额为21元。
目前,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处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攸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虚假宣传
2021年4月1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省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该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在电商平台“淘宝网”涉嫌非法销售野生渔获物制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制品,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一款鱼干产品的宣传描述为“湖南特产、农家野生鱼干、小溪鱼干、小河鱼干”,该产品2包包邮,价格为48元,已交易成功1笔。这款鱼干产品并非如描述宣称的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只是以“野生、小溪、小河”宣传为噱头吸引客源,而实际销售的是人工养殖淡水鱼干。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目前,攸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 芦淞区浔乡酒店发布虚假广告
2021年10月13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芦淞区浔乡酒店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菜品展示黑板上标注有“河鱼一锅鲜、有机鱼头王”两个菜品名称,在纸质彩页菜谱中有“有机野生鱼头王”的菜品名称及菜品图案,广告涉嫌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随后,芦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作出书面检讨张贴于经营场所内醒目处以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 醴陵市德丰餐馆虚假宣传
2021年6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醴陵市德丰餐馆经营河鱼河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菜单上有“野生甲鱼、野生鳝鱼”等菜品,厨房冰柜中有虾约100克,水桶中有两只活甲鱼,当事人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菜单上有“河虾煮丝瓜、苏叶鱼块、苏叶煮鱼”等菜品。
经查明,店内的虾、甲鱼为人工养殖,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 攸县千瑜副食店食品标签含虚假内容
2021年8月27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攸县千瑜副食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待售的湘东情香辣鱼仔的食品标签中,其配料为河鱼。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31日在市场上购买了“水库鱼”,加工制作了10瓶预包装鱼仔,贴上自制的虚假食品标签,并以12元/瓶的价格在店内试售,货值金额共120元。截至被查时,仍有3瓶待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七 唐某无照从事渔具经营
2021年11月8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11月1日起租赁攸县新市镇新中社区的场所经营渔具店,无招牌名,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主要从事渔具、鱼食销售。截至11月8日,唐某共销售渔具2套、鱼食10包,违法所得30元。
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1000元。
【株洲一饭店叫卖“野生鱼”,7起“长江禁渔”典型案例被曝光】
株洲晚报 记者/易蓉 通讯员/李杏 谭祥峰
2021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与渔政、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全市开展了“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近日公布了查办的7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元区野马土菜馆涉嫌购入非法捕捞渔获物
2021年6月,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办理了冯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发现天元区野马土菜馆等众多餐饮店从该非法捕捞团伙处购进野生渔获物。
经查明,天元区野马土菜馆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从冯某处收购野生河鱼用于餐饮熟食加工销售,交易金额达15949元。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存在违规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合计17000元。
另据公安部门通报,本系列案件共抓捕上游非法捕捞团伙成员8人,涉案野生渔获物2700余斤,共计获利约18.69万元。8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计28万多元。
案例二 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销售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的渔获物
2021年11月12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存在经营河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实,该店销售河鱼0.7千克,每千克的销售价格为30元,货值金额为21元。
目前,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处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攸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虚假宣传
2021年4月1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省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该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在电商平台“淘宝网”涉嫌非法销售野生渔获物制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制品,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一款鱼干产品的宣传描述为“湖南特产、农家野生鱼干、小溪鱼干、小河鱼干”,该产品2包包邮,价格为48元,已交易成功1笔。这款鱼干产品并非如描述宣称的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只是以“野生、小溪、小河”宣传为噱头吸引客源,而实际销售的是人工养殖淡水鱼干。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目前,攸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 芦淞区浔乡酒店发布虚假广告
2021年10月13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芦淞区浔乡酒店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菜品展示黑板上标注有“河鱼一锅鲜、有机鱼头王”两个菜品名称,在纸质彩页菜谱中有“有机野生鱼头王”的菜品名称及菜品图案,广告涉嫌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随后,芦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作出书面检讨张贴于经营场所内醒目处以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 醴陵市德丰餐馆虚假宣传
2021年6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醴陵市德丰餐馆经营河鱼河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菜单上有“野生甲鱼、野生鳝鱼”等菜品,厨房冰柜中有虾约100克,水桶中有两只活甲鱼,当事人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菜单上有“河虾煮丝瓜、苏叶鱼块、苏叶煮鱼”等菜品。
经查明,店内的虾、甲鱼为人工养殖,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 攸县千瑜副食店食品标签含虚假内容
2021年8月27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攸县千瑜副食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待售的湘东情香辣鱼仔的食品标签中,其配料为河鱼。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31日在市场上购买了“水库鱼”,加工制作了10瓶预包装鱼仔,贴上自制的虚假食品标签,并以12元/瓶的价格在店内试售,货值金额共120元。截至被查时,仍有3瓶待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七 唐某无照从事渔具经营
2021年11月8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11月1日起租赁攸县新市镇新中社区的场所经营渔具店,无招牌名,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主要从事渔具、鱼食销售。截至11月8日,唐某共销售渔具2套、鱼食10包,违法所得30元。
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1000元。
株洲晚报 记者/易蓉 通讯员/李杏 谭祥峰
2021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与渔政、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全市开展了“长江禁渔、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近日公布了查办的7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元区野马土菜馆涉嫌购入非法捕捞渔获物
2021年6月,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办理了冯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发现天元区野马土菜馆等众多餐饮店从该非法捕捞团伙处购进野生渔获物。
经查明,天元区野马土菜馆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从冯某处收购野生河鱼用于餐饮熟食加工销售,交易金额达15949元。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同时存在违规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天元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合计17000元。
另据公安部门通报,本系列案件共抓捕上游非法捕捞团伙成员8人,涉案野生渔获物2700余斤,共计获利约18.69万元。8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费用共计28万多元。
案例二 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销售重点水域禁捕期间的渔获物
2021年11月12日,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炎陵县客家十大碗餐馆存在经营河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经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查实,该店销售河鱼0.7千克,每千克的销售价格为30元,货值金额为21元。
目前,炎陵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元、处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攸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虚假宣传
2021年4月15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省市场监管局案件交办线索,该县酒埠江镇攸州农味特产店在电商平台“淘宝网”涉嫌非法销售野生渔获物制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制品,当事人在“淘宝网”上销售的一款鱼干产品的宣传描述为“湖南特产、农家野生鱼干、小溪鱼干、小河鱼干”,该产品2包包邮,价格为48元,已交易成功1笔。这款鱼干产品并非如描述宣称的长江流域野生渔获物,只是以“野生、小溪、小河”宣传为噱头吸引客源,而实际销售的是人工养殖淡水鱼干。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目前,攸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四 芦淞区浔乡酒店发布虚假广告
2021年10月13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芦淞区浔乡酒店的餐饮经营场所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菜品展示黑板上标注有“河鱼一锅鲜、有机鱼头王”两个菜品名称,在纸质彩页菜谱中有“有机野生鱼头王”的菜品名称及菜品图案,广告涉嫌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随后,芦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涉案广告,作出书面检讨张贴于经营场所内醒目处以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五 醴陵市德丰餐馆虚假宣传
2021年6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醴陵市德丰餐馆经营河鱼河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后发现,菜单上有“野生甲鱼、野生鳝鱼”等菜品,厨房冰柜中有虾约100克,水桶中有两只活甲鱼,当事人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菜单上有“河虾煮丝瓜、苏叶鱼块、苏叶煮鱼”等菜品。
经查明,店内的虾、甲鱼为人工养殖,当事人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 攸县千瑜副食店食品标签含虚假内容
2021年8月27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攸县千瑜副食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待售的湘东情香辣鱼仔的食品标签中,其配料为河鱼。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31日在市场上购买了“水库鱼”,加工制作了10瓶预包装鱼仔,贴上自制的虚假食品标签,并以12元/瓶的价格在店内试售,货值金额共120元。截至被查时,仍有3瓶待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元。
案例七 唐某无照从事渔具经营
2021年11月8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11月1日起租赁攸县新市镇新中社区的场所经营渔具店,无招牌名,经营面积为40平方米,主要从事渔具、鱼食销售。截至11月8日,唐某共销售渔具2套、鱼食10包,违法所得30元。
唐某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元,并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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