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不要想得太复杂,尊重技术周期就好,该防风险阶段就防风险,等到该出手的时候就出手,投资简单点,从1月28日到现在过程每一个波段都做到了精确把握,没有真正的技术实力根本做不到,而且时间和空间都是完美验证,这种小过程的叠加是最考验技术能力的,尤其是时间和空间的定位,这都是实打实的分析,忽悠不了人,瞎蒙都没法蒙,是不是砖家播主们都在喊大盘继续反弹上3535或是3560点,或是更高,反正随便乱说呗,他们有谁提前能够分析出上周五就是修复反弹结束点,伙伴们可以看看自己关注的博主,是不是都找不到第二位了
小白如何快速选出基本面优质的个股?
1.roe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ROE),简单点讲净资产收益率就是净资产除以净利润,反应的是该公司能赚多少钱的比率。指标值越高,收益越高。该指标体现了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由于企业收益并非都来自净资产产生的收益,可能还有品牌价值,其他产业等,分子和分母口径不一致,所以不能全面体现公司收益能力。
2.roa指标
总资产收益率(ROA),是净利润除以总资产,由于分母是总资产,代表了公司所有资产的收益,与roe相比,分子分子在同一个计算范畴,更能反应企业真实水平。同样,ROA越高越好,收益越好。
3.毛利率
毛利率是毛利与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毛利率越高,说明企业的护城河越高。因为毛利率低,说明产品竞争激烈,市场趋于饱和。毛利率高,则代表产品竞争优势明显,才能有高毛利率。
4.负债率
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承受打击的能力越强,安全度也越高。但同时也代表经营效率不高。所以不是越低越好。这要看企业现金流的情况,如果现金流充沛,说明偿债能力足够。在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前提下,负债率越高越好。
用这几个指标,进行排序,交叉对比,得出的前几位,基本面上都已经比较优秀了。
比方想在工业母机里选择,用上roa和毛利率排名前十的,进行交叉对比,结果就只有5家公司。大幅缩小了选择范围,再看一下负债率,只要不是太大,基本可以认定为安全。如果还有其他条件,继续叠加上去,比如盘子大小等。剩下的就只需要用技术分析去找买点了。
1.roe指标
净资产收益率(ROE),简单点讲净资产收益率就是净资产除以净利润,反应的是该公司能赚多少钱的比率。指标值越高,收益越高。该指标体现了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由于企业收益并非都来自净资产产生的收益,可能还有品牌价值,其他产业等,分子和分母口径不一致,所以不能全面体现公司收益能力。
2.roa指标
总资产收益率(ROA),是净利润除以总资产,由于分母是总资产,代表了公司所有资产的收益,与roe相比,分子分子在同一个计算范畴,更能反应企业真实水平。同样,ROA越高越好,收益越好。
3.毛利率
毛利率是毛利与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毛利率越高,说明企业的护城河越高。因为毛利率低,说明产品竞争激烈,市场趋于饱和。毛利率高,则代表产品竞争优势明显,才能有高毛利率。
4.负债率
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承受打击的能力越强,安全度也越高。但同时也代表经营效率不高。所以不是越低越好。这要看企业现金流的情况,如果现金流充沛,说明偿债能力足够。在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前提下,负债率越高越好。
用这几个指标,进行排序,交叉对比,得出的前几位,基本面上都已经比较优秀了。
比方想在工业母机里选择,用上roa和毛利率排名前十的,进行交叉对比,结果就只有5家公司。大幅缩小了选择范围,再看一下负债率,只要不是太大,基本可以认定为安全。如果还有其他条件,继续叠加上去,比如盘子大小等。剩下的就只需要用技术分析去找买点了。
#合创团队[超话]#开发商清算期间和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有个客户问,开发商于2019年3月4日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我支付了首付款。后来我才知道,开发商简易注销公告信息上的公告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11日,该公司2019年4月20日取得了注销核准手续,那这段时间,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那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一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二款)。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对公司在清算期间活动的限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只是约束了清算程序中公司的经营活动。简单点说,如果公司违反该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违反该规定,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律师的一天##新星v计划#
有个客户问,开发商于2019年3月4日与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我支付了首付款。后来我才知道,开发商简易注销公告信息上的公告日期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11日,该公司2019年4月20日取得了注销核准手续,那这段时间,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是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那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4条)。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46条)。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一款)。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二款)。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对公司在清算期间活动的限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只是约束了清算程序中公司的经营活动。简单点说,如果公司违反该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但违反该规定,并不能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律师的一天##新星v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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