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
遇到房屋租赁纠纷,这些“维权”方式可行吗?

租来的房子达不到使用要求,租户强占着房子却不给房租!
租户延迟交钱,业主直接断水断电驱赶!
跟业主闹了点矛盾,业主拒绝收房还索要租金!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有些守约方自觉占理,便仗着合同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处理纠纷,结果反倒让自己成了违约者,得不偿失。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王志伟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向公众提醒:遇到租房纠纷,有些“维权”方式可行不通。

  办理营业执照障碍消除

  租户仍拒交房租反成违约方

  北京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在商城里租了间店铺卖儿童玩具,租期两年。科技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交纳了一个月的房租、物业费以及保证金等共计12万余元,一边装修,一边办理营业执照。没承想,因为该店铺地址被停止办理工商登记,科技公司开的店铺未能获准注册。

  科技公司认为商城构成违约,自己占理,便不再交纳房租,继续经营。在接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通知后,科技公司仍然白占着房屋。商城因催促缴款无果,便依据合同约定,封了科技公司的店铺。

  经营无法继续,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商城退还房租租金、物业费、保证金等,还要赔偿违约金及财产损失。

  商城也不甘示弱,以科技公司不交租金还占用房屋为由,反诉科技公司支付房租、物业费及违约金。

  然而,法院审理之后却判决科技公司给付欠付的租金、物业费,还要赔偿一笔数万元的违约金。这是为什么呢?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王志伟介绍说,根据合同约定,商城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办理营业执照的条件,科技公司在发现涉案房屋不能办理执照时,完全可以依据合同行使解除权。由于当时违约的是商城,科技公司还可以索要违约金以及无法开业的财产损失等。但是科技公司却采取了继续占用房屋,还不交租金的方式来对抗,这才让自己成了违约方。

  法院查明,商城交付的房屋并非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只是在几个月的时间内不能办理。科技公司开业后一直持续经营,应当视为其已经同意在一段合理期间内继续履行合同。在接到可以办理营业执照的通知后,科技公司既不去办理执照,也不交纳租金,白占着房屋经营,属于违约。商城有权根据约定,解除合同并停止商户经营。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的租赁合同因科技公司违约而解除,依据合同约定,该公司所缴纳的各项保证金不予退还。由于科技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公司还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同时,科技公司欠付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也要给付,只是考虑到科技公司在经营期间因商城原因未办理营业执照,法院对租金数额进行了相应酌减。

  租户未按时交纳房租违约

  业主直接断水断电被判赔偿

  金先生租下了索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用于公司办公,双方约定租期两年,押一付三,按季支付。如果金先生逾期支付租金达10天,或者欠缴各项费用达到月租金的数额时,应按月租金的100%标准支付违约金,且索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签订后,金先生当天就支付了押金及第一季度的租金。但此后几次交房租时,金先生总会拖那么几天。到了租房的第二年,金先生又迟了几天交房租。索先生便以业主的身份通知物业公司对出租房屋断水断电。

  金先生无法使用房屋,提起诉讼,要求索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等。房主索先生也提出反诉,要求金先生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先生延迟交付租金,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金先生延迟支付租金的情形,尚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此外,虽然金先生支付租金的时间晚于双方约定的时间,但索先生在未经催告的情况下,径行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向涉案房屋供电,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索先生采取上述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应赔偿由此给金先生造成的损失。

  至于索先生要求对方支付的租金,法院认为金先生延迟支付租金且没有足额支付,但涉案房屋断电后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停电期间的租金应予以减少,金先生未支付的租金无需再行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金先生支付与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索先生赔偿金先生合理损失2400元。

  王志伟介绍说,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户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延迟交纳房屋。面对这种情况,有些业主便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报复”或驱逐租户,但这样的方式从法律上来讲也不可行。

  交接房屋产生争议

  业主空置房屋扩大损失未获赔

  房屋租期到期后,业主与租户可能会因房屋内物品缺失、装修受损等问题发生纠纷。在争议没有解决前,有的业主干脆拒绝收房。殊不知,这种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很可能得不偿失。

  柴先生与妻子武女士将自家的一套公寓房出租给男青年小陈居住,每月租金15000元。一年租期将至,小陈不打算继续租住,便告知武女士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武女士提出房屋内丢了一个柜子,还有网线撤离、地板划痕等问题,而小陈则认为武女士故意刁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武女士扣着小陈的押金不退,小陈一边与武女士协商,一边搬出公寓,算作交还房屋。

  一年后,房主柴先生将小陈告上法院,要求小陈支付从合约期满至起诉时这一年多空置时期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小陈认为柴先生夫妇编造理由拒绝收房,他已经按期退房,不同意再付一分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志伟介绍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此案中,柴先生一方在交接房屋时提出的问题其实并不阻碍其收房。因此,柴先生拒绝收房后产生的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属于未采取合理措施、适时止损导致的扩大损失,应由柴先生一方自行承担。

  王志伟提醒说,诚实守信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应该充分协商沟通消除矛盾,而不是带着怨气进一步激化纠纷。在遇到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及相应损失。同时,也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虽然对方违约,但守约方不能将合同作为压榨违约方的工具,也不能将合同看成经济上相互倾轧的工具。否则,滥用权利、放任损失扩大,甚至以违约的方式作为“还击”,很可能让自己得不偿失。

#商丘市公布12例确诊病例活动轨迹#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公布12例新冠肺炎病例活动轨迹的通告(2021年第16号)
现将1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病例4:

  郭某莹,女,20岁,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在校大学生,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妹妹。

  7月30日,自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和母亲(张某)一起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自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他人接触。

  7月31日在家中活动没有外出。

  8月1日上午11时左右,独自驾车到谷熟镇医院东院区西门中通快递门店取快递(停留约3分钟),与店员杨某某、王某某有接触,取件回家后没有外出。

  8月2日,看到商丘确诊病例南某纯的活动轨迹信息和排查近期去过大商新玛特人员的消息后,主动和其母亲(张某)一起自驾车于下午15:30分左右到虞城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做核酸检测,采集咽拭子标本后回谷熟镇家中,结果阴性,回家后未外出。

  8月3日,未外出。

  8月4日,郭某莹和父亲郭某喜一起于早上5点到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再次采集咽拭子、鼻拭子核酸标本各两份,随后回到谷熟镇家中隔离未外出。

  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5:

  郭某甜,女,31岁,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金域世家,系病例3丈夫的姐姐。

  6月15日与儿子石某硕,3岁,一同在郑州东站乘坐高铁(车次不详)回到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探亲。

  7月31日尹某(病例3)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甜一直共同生活。

  8月5日自我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因尹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郭某甜作为密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集中隔离。

病例6:

  张某,女,5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母亲。

  7月30日10时左右,随女儿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随女儿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接触。

  7月31日居家未外出。

  8月1日早上,其丈夫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中午去刘大庄快递点快递柜取快递,未接触工作人员,取快递后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

  8月2日6时,到刘某超市买菜,6时30分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直接返回家中,没有外出。

  8月3日居家,中午到菜地摘菜。

  8月4日6时,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返回家中,没有外出。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进行隔离。

病例7:

  郭某喜,男,52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父亲。

  7月28日10时,到虞城县教育局见谭某营,11时离开教育局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30分离开,返回家中。

  7月31日因摔伤在家休息。

  8月1日早上在家门口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其妻子(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下午18时郭某宏到其家中协调纠纷。

  8月2日6时30分,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7时30分自驾车到春来中学对面修车,未下车,修车人员张某年上车检查,后至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

  8月3日居家未外出。

  8月4日6时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10时30分开车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返回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隔离。

病例8:

  郭某陌,女,6岁,系病例3尹某之女。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9:

  郭某帆,男,8岁,系病例3尹某之子。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小姑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0:

  石某硕,男,3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5郭某甜之子。

  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00,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日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结果为阴性。

  8月5日至12日,居家未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1:

  朱某诚,男,2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外甥。

  自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时,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

  8月5至12日,居家无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2:

  郭某聚,男,77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爷爷。

  1985年偏瘫至今,8月5日下午由孙子郭某峰带至村文化广场做核酸检测,8月9日下午由儿子郭某喜带至村文化广场再次做核酸检测,其他时间未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3:

  范某真,女,74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祖母。

  8月5日、8月9日骑电动三轮车到村广场核酸采样,其他时间无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4:

  许某梅,女,3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7月31日19时30分自驾去商丘日月湖游玩,19时39分途经芒种桥乡,在药店买口罩,停留约4分钟离开,全程佩戴口罩。大概22时回到家中。

  8月1日10时左右自驾车,在谷熟镇购物后去芒种桥赫庄娘家,中午与其娘家人共同进餐。15时返回家中,16时自驾去谷熟镇冲洗照片(店老板已被隔离),之后去了小桃童装店(店老板已被隔离)、环球鞋店(店老板已被隔离),18时左右返回家中。

  8月2日未外出。

  8月3日10时左右有事外出,遇见其公公郭某良,交谈大约十分钟,后遇见其弟媳,一起去了军平超市买菜(店老板已被隔离),随后其弟媳去韵达、邮政取快递,其本人未进店(老板已被隔离),12时左右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下午未外出。

  8月4日上午未外出,下午外出去见田某芳(生意伙伴,已被隔离)交手工品,期间佩戴口罩。23时采咽拭子,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5-10日未外出。

  8月11日采集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12日未外出。

  8月13日14时在谷熟镇卫生院核酸采样,14日11时42分检测结果呈阳性,通知其居家隔离。

  8月14日8时20分,虞城县疾控中心采样,16时40分复核结果呈阳性,经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轻型),14时20分被救护车转至郑州市集中治疗。

病例15:

  高某云,女,69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8月2日与郭某喜家人因为琐事争吵十余分钟,全程未戴口罩。

  8月4日未外出。

  8月5日曾到村广场做核酸采样,全程未戴口罩。

  8月6日至13日未外出。

  其余时间在家未外出,也无外人来访。

  8月14日虞城县疾控中心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在以上时段内与上述确诊病例行程有交叉的人员:

  一、第一时间向社区管理人员报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暂不要外出,等待社区(村委会)的管控通知。

  二、如已经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全程佩戴口罩,不得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尽早按程序完成疫苗接种,规范佩戴口罩,非必要不外出,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疫情最新播报#

#商丘市公布12例确诊病例活动轨迹#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公布12例新冠肺炎病例活动轨迹的通告(2021年第16号)
现将12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通告如下:

病例4:

  郭某莹,女,20岁,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在校大学生,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妹妹。

  7月30日,自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和母亲(张某)一起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自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他人接触。

  7月31日在家中活动没有外出。

  8月1日上午11时左右,独自驾车到谷熟镇医院东院区西门中通快递门店取快递(停留约3分钟),与店员杨某某、王某某有接触,取件回家后没有外出。

  8月2日,看到商丘确诊病例南某纯的活动轨迹信息和排查近期去过大商新玛特人员的消息后,主动和其母亲(张某)一起自驾车于下午15:30分左右到虞城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做核酸检测,采集咽拭子标本后回谷熟镇家中,结果阴性,回家后未外出。

  8月3日,未外出。

  8月4日,郭某莹和父亲郭某喜一起于早上5点到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再次采集咽拭子、鼻拭子核酸标本各两份,随后回到谷熟镇家中隔离未外出。

  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5:

  郭某甜,女,31岁,现住郑州市中原区金水西路金域世家,系病例3丈夫的姐姐。

  6月15日与儿子石某硕,3岁,一同在郑州东站乘坐高铁(车次不详)回到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探亲。

  7月31日尹某(病例3)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甜一直共同生活。

  8月5日自我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因尹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郭某甜作为密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集中隔离。

病例6:

  张某,女,5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母亲。

  7月30日10时左右,随女儿驾车从家中出发,13时左右到达大商新玛特商场,在三楼服装区KH箱包店购物,并在三楼逛了四家服装店铺,15时左右,离开商场。16时,随女儿驾车到达虞城县谷熟镇家中,之后没有外出,同家人在一起,没有与其他人接触。

  7月31日居家未外出。

  8月1日早上,其丈夫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中午去刘大庄快递点快递柜取快递,未接触工作人员,取快递后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

  8月2日6时,到刘某超市买菜,6时30分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直接返回家中,没有外出。

  8月3日居家,中午到菜地摘菜。

  8月4日6时,随女儿(郭某莹)、丈夫(郭某喜)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完成后返回家中,没有外出。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进行隔离。

病例7:

  郭某喜,男,52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丈夫的父亲。

  7月28日10时,到虞城县教育局见谭某营,11时离开教育局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30分离开,返回家中。

  7月31日因摔伤在家休息。

  8月1日早上在家门口与邻居郭某宏妻子发生争执,其妻子(张某)将郭某宏妻子劝离,下午18时郭某宏到其家中协调纠纷。

  8月2日6时30分,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7时30分自驾车到春来中学对面修车,未下车,修车人员张某年上车检查,后至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

  8月3日居家未外出。

  8月4日6时与妻子、女儿驾车到虞城县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10时30分开车到巡查办见王某丰,11时返回县人民医院接妻子、女儿返回家中。自8月4日18时居家隔离。

  8月13日集中到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隔离。

病例8:

  郭某陌,女,6岁,系病例3尹某之女。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9:

  郭某帆,男,8岁,系病例3尹某之子。

  7月31日与母亲尹某一同自驾车回到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家中,与小姑郭某莹共同居住。

  8月1日-8月4日居家隔离。

  8月5日最后一次与母亲尹某接触。

  8月6日-8月12日居家隔离。

  8月13日5时,尹某由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郭某陌被定为密切接触者。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0:

  石某硕,男,3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5郭某甜之子。

  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00,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日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与二姨妈(郭某英)、表弟朱某诚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其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结果为阴性。

  8月5日至12日,居家未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1:

  朱某诚,男,2岁,家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3尹某丈夫的外甥。

  自7月30日至7月31日,居家无外出。

  8月1日16时,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2至3日,居家无外出。

  8月4日16:20分,跟随表哥石某硕及其母亲郭某英到菜园摘黄瓜后返回家中,中途未与他人近距离接触。

  8月4日23:50分到何庄村广场核酸采集点采样,全程佩戴口罩。

  8月5至12日,居家无外出。

  8月13日18:40分,由虞城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至虞城县人民医院东院区集中隔离。

病例12:

  郭某聚,男,77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爷爷。

  1985年偏瘫至今,8月5日下午由孙子郭某峰带至村文化广场做核酸检测,8月9日下午由儿子郭某喜带至村文化广场再次做核酸检测,其他时间未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3:

  范某真,女,74岁,现住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祖母。

  8月5日、8月9日骑电动三轮车到村广场核酸采样,其他时间无外出,8月13日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病例14:

  许某梅,女,35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7月31日19时30分自驾去商丘日月湖游玩,19时39分途经芒种桥乡,在药店买口罩,停留约4分钟离开,全程佩戴口罩。大概22时回到家中。

  8月1日10时左右自驾车,在谷熟镇购物后去芒种桥赫庄娘家,中午与其娘家人共同进餐。15时返回家中,16时自驾去谷熟镇冲洗照片(店老板已被隔离),之后去了小桃童装店(店老板已被隔离)、环球鞋店(店老板已被隔离),18时左右返回家中。

  8月2日未外出。

  8月3日10时左右有事外出,遇见其公公郭某良,交谈大约十分钟,后遇见其弟媳,一起去了军平超市买菜(店老板已被隔离),随后其弟媳去韵达、邮政取快递,其本人未进店(老板已被隔离),12时左右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下午未外出。

  8月4日上午未外出,下午外出去见田某芳(生意伙伴,已被隔离)交手工品,期间佩戴口罩。23时采咽拭子,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5-10日未外出。

  8月11日采集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

  8月12日未外出。

  8月13日14时在谷熟镇卫生院核酸采样,14日11时42分检测结果呈阳性,通知其居家隔离。

  8月14日8时20分,虞城县疾控中心采样,16时40分复核结果呈阳性,经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轻型),14时20分被救护车转至郑州市集中治疗。

病例15:

  高某云,女,69岁,农民,现住虞城县谷熟镇刘大庄村委何庄村,系病例4的邻居。

  8月2日与郭某喜家人因为琐事争吵十余分钟,全程未戴口罩。

  8月4日未外出。

  8月5日曾到村广场做核酸采样,全程未戴口罩。

  8月6日至13日未外出。

  其余时间在家未外出,也无外人来访。

  8月14日虞城县疾控中心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以上具体情况,特此提示,请在以上时段内与上述确诊病例行程有交叉的人员:

  一、第一时间向社区管理人员报备,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暂不要外出,等待社区(村委会)的管控通知。

  二、如已经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全程佩戴口罩,不得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时刻增强个人防护意识,尽早按程序完成疫苗接种,规范佩戴口罩,非必要不外出,保持合理的社交距离。

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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