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如何防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根据不同主体,分别对投资者、监管部门、市场机构等提出意见建议。
对投资者,建议:如实客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
对监管部门,建议:完善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
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并细化管理人义务标准;以市场最佳实践构建行业准则;明确托管人义务性质与行为标准;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
对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建议:管理人、销售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务;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市场信誉,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选择私募基金合适的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管理人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约定托管职责,划清托管人权利义务界限;细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环节各方权利义务与操作流程。(丁珈)
对投资者,建议:如实客观提供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理性看待本金收益承诺,审慎选择管理人和私募产品,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关注私募基金退出、清算的合同约定。
对监管部门,建议:完善细化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
完善关于本金收益承诺的监管规范;明确并细化管理人义务标准;以市场最佳实践构建行业准则;明确托管人义务性质与行为标准;加强对私募基金退出的规范引导。
对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建议:管理人、销售机构应进一步规范履行适当性义务;应通过提升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市场信誉,避免以提供本金收益承诺作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选择私募基金合适的法律关系和组织形态;管理人应充分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明确约定托管职责,划清托管人权利义务界限;细化私募基金到期退出清算环节各方权利义务与操作流程。(丁珈)
#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对反馈的519份有效问卷调查进行深入分析,归纳出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小规模的管理人数量居多;管理人的合规人员配备较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标的较为单一;基金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近三分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落实冷静期电话回访制度;约五分之一的基金合同并未全面约定管理人勤勉义务;基金清算环节的合同约定不够明确;持有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等。(丁珈)
#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涉私募基金案件特点】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对上海法院2016-2021年审结的涉私募基金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六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
二是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
三是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1.96%;
四是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比67.34%;
五是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95%为个人投资者;
六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
七是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
八是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分别占比34.50%和61.25%;
九是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占比28.41%;
十是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
十一是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完全执行到位的仅占比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丁珈)
一是标的额大且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主要集中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案件数量近六年呈上升趋势,尤其在2017年至2018年呈快速增长态势;
二是纠纷主要发生于私募基金内部,67.53%的纠纷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
三是案由多样但以合同纠纷为主,占比71.96%;
四是诉请类型多样但以主张违约责任为主,占比67.34%;
五是纠纷多为个人投资者起诉管理人,68.08%的诉讼案件由投资者提起,其中92.95%为个人投资者;
六是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多样且以合伙型、契约型为主;
七是投资标的主要为非标准化资产,大多数投资标的为股权,占比41.11%;
八是纠纷多发于投资、退出阶段,分别占比34.50%和61.25%;
九是本金收益承诺较为常见且形式多样,占比28.41%;
十是诉讼案件数量远小于仲裁案件数量;
十一是胜诉案件因被执行人资信不佳而执行到位率较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比62.57%,完全执行到位的仅占比14.62%,实际执行到位率为13.60%。(丁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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