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会商提升涉黑恶案件办案质效
——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检法涉黑涉恶案件会商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公检法的沟通协作,提升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办案质效,5月7日,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检法涉黑涉恶案件会商会议,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参加了会议,市检察院公诉部领导高度重视到会指导。
此次会商会议,就目前正在办理的朱某某、米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进行会商。会上,区检察院承办人首先对该起案件进行了案情简要通报,提出争议点。随后,公、检、法三家就该案如何准确把握案件定性、证据标准,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等事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最后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达成了共识。会后,公检法三家就涉黑涉恶案件侦办方向、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统一了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严格执行两高、两部规定,正确把好案件的定性关、事实关和证据关,为提升办案质效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这次公检法联席会议,有效解决了涉恶案件定性难、法律适用不准确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万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检法涉黑涉恶案件会商会议
为进一步加强公检法的沟通协作,提升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办案质效,5月7日,万全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公检法涉黑涉恶案件会商会议,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主要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参加了会议,市检察院公诉部领导高度重视到会指导。
此次会商会议,就目前正在办理的朱某某、米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进行会商。会上,区检察院承办人首先对该起案件进行了案情简要通报,提出争议点。随后,公、检、法三家就该案如何准确把握案件定性、证据标准,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案件等事项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最后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达成了共识。会后,公检法三家就涉黑涉恶案件侦办方向、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等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统一了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对涉黑涉恶案件办理严格执行两高、两部规定,正确把好案件的定性关、事实关和证据关,为提升办案质效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这次公检法联席会议,有效解决了涉恶案件定性难、法律适用不准确等问题,进一步提高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办理质效,有利于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量,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万全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张家口爆料#【事关房地产!张家口4起典型违法案件被通报】1、张家口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案。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开发建设的香江名城30#楼工程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38503元的行政处罚。
2、张家口富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开发建设的东山天地小区(尚东万和)项目13#、14#楼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73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第15条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54463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5446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监理单位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张家口市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建设的科研实验设计综合楼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73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548536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2742.68元的行政处罚。
4、张家口市开元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违法预售商品房案。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开发建设的“开元瑞府”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定金,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https://t.cn/RLeSYKy
2、张家口富利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开发建设的东山天地小区(尚东万和)项目13#、14#楼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进行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73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第15条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39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254463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25446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远洋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监理单位北京方圆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张家口市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建设的科研实验设计综合楼工程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第73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548536元的行政处罚;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12742.68元的行政处罚。
4、张家口市开元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违法预售商品房案。该企业在张家口市开发建设的“开元瑞府”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买受人收取定金,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的规定,张家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https://t.cn/RLeSYKy
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会
4月17日下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会,中院院领导、各基层法院院长和中院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徐凤青副院长通报了今年第一季度以来发生的到市访、写信留言访以及进京访的基本情况,分析了第一季度全系法院系统信访形势,强调了今年重大活动和敏感时间节点,要求两级法院切实提高“四个意识”,领导们要率先垂范,全体干警共同努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王靖院长就如何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防控能力,确保信访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王靖院长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们两级法院信访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事要解决为目标,积极适应新形势,敢于面对新问题,进一步提升涉诉信访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实现“河北不能聚、北京不能去”的工作目标,为我市扎扎实实完成三大历史任务、圆满交出两份优异答卷,促进法治和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会后,田永祯副院长、徐凤青副院长带领各基层法院院长到新诉服中心参观、考察。
4月17日下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市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会,中院院领导、各基层法院院长和中院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上,徐凤青副院长通报了今年第一季度以来发生的到市访、写信留言访以及进京访的基本情况,分析了第一季度全系法院系统信访形势,强调了今年重大活动和敏感时间节点,要求两级法院切实提高“四个意识”,领导们要率先垂范,全体干警共同努力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王靖院长就如何做好信访维稳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要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防控能力,确保信访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三是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推动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王靖院长强调,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我们两级法院信访工作者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事要解决为目标,积极适应新形势,敢于面对新问题,进一步提升涉诉信访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实现“河北不能聚、北京不能去”的工作目标,为我市扎扎实实完成三大历史任务、圆满交出两份优异答卷,促进法治和平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会后,田永祯副院长、徐凤青副院长带领各基层法院院长到新诉服中心参观、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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