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亿元调解书中的猫腻

➤ 一起标的额近亿元的合同纠纷案,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 前后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综合费率为何大相径庭?

➤ 诉讼疑点重重,调查层层深入,监督持续推进……

建筑公司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近亿元,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检察官审查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有猫腻!启动监督后,再审检察建议却没被采纳。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案件也被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这起由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位列其中。

“目前这起案件发回重审后还在审理中,我们将持续跟进监督到底!”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采访时,参与办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金全表示。

大有文章的《七月协议》

2014年4月,浦江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当地搞房地产投资的潘某有意接手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但未能筹措到资金。后来,潘某经人介绍向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借款。集团公司对置业公司资产及楼盘的后期销售前景进行充分评估后,认为该楼盘项目可实现盈利。

经过一番商议,各方最终确定由集团公司全额出资入股置业公司,资金通过某信托公司(下称“信托公司”)投入;确定信托公司为置业公司独资法人,占有100%股权。置业公司聘请潘某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同时由集团公司派驻一名财务人员,监管公司印章及公司账户。

此后不久,经公开招投标,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置业公司的楼盘开发项目。潘某作为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此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六月合同》),明确了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工程综合费率的取费标准,以及定额人工单价。随后,双方将上述两份合同一并提交给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2017年五六月间,潘某与建筑公司负责人洪某、实际施工经理杜某串通,准备通过提高综合费率的方式,将自己欠洪某、杜某的钱计入工程款中进行结算。于是,潘某在未取得信托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建筑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七月合同》)。

为避免被人发现,双方将《七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至2014年7月18日。此后,双方以《七月合同》作为审计依据,交给一家造价咨询公司。2017年9月22日,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审定单,审定金额为2.63亿余元。

同年10月12日,建筑公司依据《七月合同》及工程造价审定单,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浦江县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9520万余元。

一个月不到,双方就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浦江县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突然冒出个职务侵占案

2018年1月3日,建筑公司以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江县法院申请对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月15日,该院裁定受理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置业公司随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顺利的话,根据调解协议书规定,建筑公司就能从楼盘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全部工程款。而洪某和杜某,也自然能够不动声色地收回潘某的欠款。可人算不如天算,眼看大功告成之时,潘某“翻车”了。

2018年3月4日,浦江县公安局将一起职务侵占案移送浦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潘某。

出于职业敏感,公司财务人员整理了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的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发现潘某可能存在通过虚假诉讼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于是立即向浦江县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监督。

“这里面很可能有问题!”受理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置业公司和建筑公司存在两份《补充协议》,即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六月合同》和后来的《七月合同》。

通过仔细比对,检察官发现,双方后来签署的这份《七月合同》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比如,《七月合同》较《六月合同》大幅提高了定额人工单价、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综合费率等,数额均明显不符合建筑市场行情;工程监理、预决算、跟踪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原始结算基础资料也证实,工程实际是按照《六月合同》履行,置业公司也是按照该合同支付相应阶段工程款。而且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份2014年7月8日签署的《七月合同》上,盖的竟是置业公司在2015年9月28日才启用的印章……

潘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要签署这份远高于市场价、完全不利于置业公司的《七月合同》?

冲破迷雾揪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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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赴某置业公司取证途中

为尽快查明真相、固定相关证据,浦江县检察院整合内部办案力量组成专班,并立即向金华市检察院汇报案情,请求支持和指导。金华市检察院当即派出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调查。

“虚假调解通常隐蔽性较强,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虽然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与识别,但这最多能达到合理怀疑诉争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程度,对诉争案件是否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还需要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认定。”办案人员很快达成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提升监督质效的共识。

为此,办案人员重点围绕涉案协议签订的时间、协议内容差异、施工决算情况等关键问题,审查当事人不符常理或者行业惯例的异常行为,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对中标合同、建设施工备案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情况及竣工结算报告等书证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将《七月合同》中的诸多疑点逐个击破。

鉴于该案涉案人员多、人员之间又存在利益关系,一旦串供,很难突破,办案人员认真研判案情后,制定了周密详实的询问提纲和询问策略,通过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将项目经理、监理、预决算制作人员、跟踪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同时通知到位,分组进行询问,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串供。

另外,办案人员通过查询银行往来账目,搜索与潘某相关的所有民事判决情况,审查相关的所有裁判文书,查明潘某在2014年3月曾向建筑公司总经理洪某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而且在2016年分多次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已支付给洪某个人利息500万元。

在查明潘某与洪某之间存在上述利益关系后,办案人员顺利找到了潘某参与虚假诉讼的动机。在事实证据面前,潘某如实向检察官供述了参与虚假诉讼情况。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刚性措施不足、相关人员不愿配合等现实情况,办案人员还采取上门取证方式,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顾虑。在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专门请技术人员配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将证人证言予以固定,以防止证人证言出现反复。

跟进监督撤销调解书

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浦江县检察院查明,潘某与建筑公司为自身利益,恶意串通伪造《七月合同》,虚增工程款,骗取民事调解书,并凭借该民事调解书申请置业公司破产,从而达到将自己虚增的部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非法目的。双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2019年6月28日,该院依法向浦江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年9月25日,浦江县法院复函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此,浦江县检察院当即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续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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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情

“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的破坏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

“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司法秩序等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保护‘两益’的重要力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跟进监督的能动性。”

“根据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案事实证据足以证实这份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当事人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监督到底!”

……

会上,该院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金华市检察院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强化了对民事抗诉书的说理,果断精准地提出了抗诉。承办检察官在开庭过程中,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阐述了抗诉理由,最大程度还原了该案的真实情况。

2020年2月20日,金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金华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裁定撤销浦江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对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的建筑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实现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

伪造证据虚增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司法机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能迅速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调解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案中,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和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又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潘某代表置业公司作出了巨大让步,不但全盘同意了对方的诉请,还同意对方保留对千万余元利息起诉的权利,调整了质保金,从而使得建筑公司规避了诉讼标的超过1亿元需要有上一级法院管辖的规定,迅速获得了全额优先受偿权,这一系列行为殊为异常。

由于虚假诉讼,特别是虚假调解的隐蔽性很强,受到利益侵害的第三人很难收集确实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在发现线索后应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取得虚假诉讼的充分证据并予以监督。

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调查、侦查、审查”三查融合机制,重点围绕《七月合同》和《六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协议内容、施工决算情况进行调查比对,查明了《七月合同》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潘某不得不承认,其和建筑公司合谋,将其个人欠款计入工程款,从而编造《七月合同》来虚增工程款,以达到通过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目的。

虚假诉讼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争议,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司法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收集查明虚假诉讼的证据后,应当依法采用适合的方式予以监督。在法院未予纠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跟进监督措施,既是落实精准监督理念,也是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的重要方式。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跟进监督,经抗诉促使上级法院撤销了虚假调解书,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金全)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吗?| 海辉投资】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和资本运作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是很常见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七条、十八条、第十九条都对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定,也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但是在实务中,有的股权转让时间很紧急,有的转让方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不想将股权转让事宜告知其他股东。
所以,很多时候会背着其他股东与公司股东序列外的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还有一些会设置一些很高的条件转让很小一部分股权,让原来的股东对股权转让条件望而却步,然后其他股东进来后再以很低的价格进行内部转让,甚至还有一股数卖的情形,所以说,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非常复杂,值得进行探讨。
一、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有效说、无效说、效力待定说以及可撤销说等不同的观点。此前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其中无效说认定的理由主要有《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行为无效。可撤销说认为,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由于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能力属于待定状态,赋予公司其他股东撤销权就能有效的保障优先购买权,还有的认为是效力待定说,就是股权转让经其他股东追认的话,可以认定为有效。这些学说也各自有一些判例支撑,但是通说以及大多数案例还是采用有效说的观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条逐步将审判观点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统一,九民纪要认为,既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九民纪要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
对于有效说的相关案例也是有很多的,例如一审案号:(2019)川1526民初138号;二审案号:(2019)川15民终1525号,就是马某与第三人梁某武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也应当保证股权没有质押等,梁某武也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此后转让方马某将股权质押给其他公司,而公司的其他股东黄某去世,其继承人未出具马某同意转让的承诺书,而且梁某武曾要求马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但马某一直没有办理,最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马某向梁某武返还股权转让款。

所以说,从九民会议纪要开始,关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逐步采用有效说,但这个侵犯行为的角度应该还是要考虑的,这个有效应该是指转让方未采用有效通知的程序通知其他股东,或者没有让其他股东签订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的情况下。但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情形,由于优先购买权是同等条件,有些转让方为了规避优先购买权,与受让方串通先以一个很高的价格转让少部分股权,等到受让方进入股东序列后再通过内部转让的方式转让其他股权,这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就有恶意串通的嫌疑,就可能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2015)苏商再提00068号就认为吴某民和吴某磊在7个月时间内以极其悬殊的价格前后两次转让股权,两份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无效。还有的操作方法是公司外部第三人通过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东的母公司的100%股权间接取得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模式,这样导致原股东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种也属于对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剥夺,也是无效的,例如上海外滩地王案就是属于这种交易结构。海之门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为复星公司、证大五道口公司和绿城公司,后来由于证大五道口公司和绿城公司想出售股权,就想了一个办法,由证大的母公司证大置业公司以及绿城的母公司嘉和公司将持有的证大五道口公司和绿城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长昇公司。这样绕过了复星公司,规避了优先购买权,看似很完美的操作,也被上海一中院认定无效。
尽管九民纪要的侵犯有限购买权的效力通说为有效说,因为实际上操作中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情况非常复杂,所以还是要根据其具体行为进行判断,看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才能认定合同的效力。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各方的救济途径
对于优先购买权的侵犯,对于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受让方的利益都会产生潜在的损失和影响,所以各方如何行使救济权利也是值得关注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对于其他股东,如果其希望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自己也有购买能力的,那么还是应当优先采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手段,如果转让方和第三方还在洽谈阶段,那么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通知转让方告知股权转让的条件等交易内容,并要求按照同等条件转让。如果已签订了合同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就要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如果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也并不是不能通过起诉行使优先购买权,只要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诉请中可以要求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公司拒不配合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工商部门开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工商部门协助办理工商撤销登记。
如果说转让方行使后悔权,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转让方反悔不转让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条规定了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合理损失。还有的由于行使优先购买权已过了除斥期间,例如知道同等条件下30日未行使,或者工商变更登记一年后仍未行使,那就属于过了除斥期间,如果说不是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有限购买权的,还是可以主张转让方赔偿损失的。这样的诉讼类似于侵权之诉,需要证明转让股东存在侵权行为、转让股东有过错,其他股东遭受损失以及损失的组成和明细以及因果关系。
对于第三方的受让方来说,采用的救济途径是比较简单的,因为目前的通说支持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在其他股东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时,受让方是无法继续受让股权的,如果说合同有效的,只能通过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如果说合同无效的,只能主张转让方恢复原状,返还价款。不过如果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其他股东过了除斥期间再提出诉求,那么也可以不理会其他股东的请求,可以在诉讼中辩称其他股东已过了除斥期间,让其他股东找转让方去救济。
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是屡见不鲜的,在商事交易中,都是上亿的玩家,优先购买权也是必争之权,本文属于抛砖引玉,对于合同效力问题和救济途径问题还要在实务中进一步总结提升。

2021年11月12日《政风行风热线》
上线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线嘉宾:
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宫传敏
市环卫处主任张永胜
市城管局督察大队大队长徐辉
田家庵区城管局党委副书记李玉虎
市城管局督察大队副大队长张瑜茜
主持人:各位听众,今天来到我们“政风行风热线”现场的单位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嘉宾分别是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宫传敏,市环卫处主任张永胜,市城管局督察大队大队长徐辉,田家庵区城管局党委副书记李玉虎,市城管局督察大队副大队长张瑜茜,宫局长,您好!宫局长: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很高兴走进淮南新闻综合广播直播间,与大家共同参与本期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与广大听众朋友进行交流和服务。欢迎大家就涉及城市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打进热线电话,我们将认真办理。同时也欢迎《政风行风热线》栏目组对我局每一期的办理情况予以监督。主持人:宫局长,您好!节目一开始,请您先向听众朋友们简单反馈一下,上期《政风行风热线》节目中听众提出问题的办理情况。好吗?宫局长:好的。9月29日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共接收到2名听众朋友打进的电话,反映了占道经营方面的问题。我局非常重视,下节目之后,就立即安排市城管监督指挥中心进行督办,并将案件相关情况,通过智慧城管系统派遣给田家庵区城管局,要求及时办理并报果。现在我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广大听众朋友们做一个反馈:一、关于田家庵区国庆路玉龙家私城东侧巷口早点摊占道经营,影响行人通行问题群众反映的摊点位于我市的老城区,该处摊点群已存在多年,在此经营的十余户摊主,基本都无正式工作,靠经营早点维持生计。考虑到经营户的实际情况,田家庵区城管局给经营户一周时间自行寻找店面经营,同时也联系街道社区帮其找寻合适店面。为彻底杜绝占道经营的现象,10月29日,田区城管局联合国庆街道及公安部门对巷口周边用于经营的乱搭建进行了拆除,共拆除了6间共约80平方米。目前,该处巷口只保留一处政府早餐工程——福年来早餐车摊点,其余摊主均自行在巷内租店面经营。同时,田家庵区城管局每天安排早值班人员巡查管理,现占道经营现象基本取缔完毕。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巡查管理,确保该处不反弹。二、关于田家庵区龙湖公园南门(湖滨路段)早晨不到4点卖菜的流动摊点就开始摆摊占道经营噪音严重扰民的问题龙湖公园南门的卖菜摊属于自发形成的早菜市,存在多年,在方便群众买菜的同时,摊点的随意占道、无序经营,不但阻碍交通、影响市容市貌,产生的经营噪音还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接到投诉后,田家庵区城管局安排辖区中队每天早上5点半对该处摊点开展了集中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个别零星摊点逃避执法人员管理进行散落经营,目前,田家庵区城管执法人员辖区中队已安排市容管理员每日加强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取缔,对屡劝不听的予以暂扣经营性工具并处罚。主持人:一直以来,占道经营、出店经营是群众投诉的热点,据我所知,我市的新一轮创建已经开始,对于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的管理我们城管部门下了很大的气力,请宫局长简要的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工作。宫局长: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大多分布在市区的主次干道、以及居民小区周边地带,普遍存在着挤占道路、设施简陋、卫生脏差,交通无序的状况,不仅破坏市容、阻塞交通、污染环境,同时也直接影响着我市的对外形象和城市品位。为此,必须下大力气,全方位整治占道经营。自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启动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创城指挥部决策部署,针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市容环境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我局代市政府起草制定了《淮南市城区出店经营、占道经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委副书记汪谦慎,市容环境工作组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张劲松召开占道出店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专题推进会,常态化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重点事项,推进工作进展。我们按照“主次干道严禁、街巷小区规范”的工作思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坚决取缔城区各类出店经营、占道经营行为,全面整治重点区域乱摆摊点,规范管理临时便民摊点群,严格管控街巷流动商贩,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今年以来,累计取缔占道经营、出店经营5.4万余处(次)。占道经营是一个社会问题,单纯靠取缔和突击整治的方法,既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又容易引发执法纠纷和社会矛盾,形成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应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先疏后堵、疏堵结合的方法,治理城市管理中的这个“顽疾”。首先突出抓好菜市场周边市容环境治理,通过“智慧城管”系统,对淮河以南六区沿路45个菜市场周边的137处市容环境问题进行专项督办,极大改善了菜市场周边环境秩序。比如,谢家集区对闲置项目熙城熙园菜市场实施改造,将市场外百余处占道摊点全部取缔并引入市场内经营;大通区对南城菜市场开展专项整治,取缔出店经营198处,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区域占道经营、出店经营问题,有效提升了市容市貌。其次扩大实施摊贩“安家”工程,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克服摊群点选址难、建设难、搬迁难等困境,建设、提升39处规范化摊群疏导点,提供2100余个摊位、6000余个就业岗位,有效消除城市“堵点”问题,维护了市容、促进了就业、保障了民生。主持人:城市管理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联接着千家万户。作为淮南市民,能亲身感受到我们周边市容环境的变化,现在漫步淮南街头,城区道路变宽了,街道干净整洁了,商户经营秩序规范了,市民群众的幸福感提升了……在我们的节目中,也经常收到听众朋友们打来的感谢电话,满满的是对淮南城市管理工作的肯定。现在已进入11月份,2021年已临近尾声,下面请宫局长简要的给我们晒晒我们淮南城市管理工作的一些亮点。宫局长:谢谢主持人,也谢谢听众朋友们对我们城市管理工作的肯定,你们的肯定就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支持与动力。一直以来,淮南城管围绕“全省争一流、全国创先进”的城市管理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责任,坚守初心,勇担使命,发力奔跑,持续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打造干净、整洁、美丽、宜居的大美淮南,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稳步向前走、上台阶、提质效、开新局,不断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此期间,取得了许多不俗的成绩:我局连续四年在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获得“先进”等次;我局承担的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连续三年排名全省第一;我市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从全省排名第14位到连续3年位居全省第1;在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中,于2018年、2020年两次获评“表现突出单位”;2020年10月,全省首次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淮南召开,大力推广城市管理和队伍建设的“淮南模式”!一、坚持城管为民“风向标”,让城市更加精致全市城管系统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从群众关心的小事、身边琐事做起,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环境面貌明显改观——开展“每日一路”综合整治,全面清理整治出店经营、私搭乱建、占道堆放、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悬乱挂等不文明行为,城市主次干道实现常态化管控。环卫保洁效果显著——利用亚行贷款采购200余台新型环卫机械,实现“鸟枪换炮”,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2.45%。城市绿地品质明显提升,城市生态环境显著改善。数字城管规范运行——健全完善数字城管监督考核机制,把全市各县区及相关部门、企业等列入数字城管系统,纳入市级目标考核,数字城管系统每月办案量达13000件。民生实事扎实推进——开展城镇公厕提升行动,新建、改建公厕304座,对358座环卫公厕全部实施市场化管理,有效缓解了群众“如厕难”问题。改造小街小巷192条,解决群众家门口的“灯、水、路”问题,打通群众出行“最后一公里”。优质服务更加贴心——实施小摊贩“安家”工程,选址建设、改造提升规范化摊群点38处,设置摊位2100余个,提供就业岗位6000余个,有效消除城市“堵点”问题。二、推行整治“新常态”,让市容更加精美“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盲区”!全市城管系统着力治理生活垃圾,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体系,创造了优美市容环境。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正式启动——推动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意见和试点方案,市级抓好示范,在三个居民小区率先开展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118家市级公共机构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各县区(园区)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扩面提质,目前已覆盖29个小区居民2.4万户约7.5万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圆满完工——投入资金3.4亿元,通过“市场化+专业化”模式,对全市历史积存的29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实施规范整治,使昔日的“垃圾山”变身游园、绿地,成为广大市民纷纷点赞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垃圾处理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升级改造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形成日处理生活垃圾1700吨能力;运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日收运处理餐厨垃圾100吨;建成东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项目,渗滤液处理能力达800吨/日。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持续保持100%,在全省行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连续多年保持第一位。建筑垃圾治理持续强化——严格落实渣土处置核准制度,强化源头管控,核准建筑垃圾清运公司30家、投用新型环保渣土车455台,在全省率先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81%,顺利完成全国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任务。三、创新推进“大效应”,发展更加精彩全市城管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勇挑重担,敢于担当,打赢一个又一个战役,展现出善作善成的城管作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网上办件率达100%,市城管局窗口被评为全省政务服务系统“最佳服务窗口”。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扬尘污染问题,围绕重点区域,全面落实施工工地“六个100%”管理、道路湿式联合洗扫作业、加密洒水抑尘频次等控尘措施,实施精准治理。今年1—7月份我市月均降尘量约3.8吨/平方公里,低于省控指标7吨/月·平方公里,在皖北六市中最低。积极参与重大急难险重工作——组建党员先锋队、党员突击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抗洪抢险救灾、铲冰除雪等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请战、逆行向前,发挥了生力军、先锋队的作用。主持人:通过宫局长的介绍,我相信广大听众与我都有一个共同的感受,那就是我们淮南的城市管理工作正经历一场从颜值到内涵的蝶变。取得如此靓丽的成绩,说明市城管局的领导班子在内部的管理和建设上有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下面请宫局长给大家介绍一下近年来我市城管队伍的建设情况!宫局长:形象是城管执法队伍的生命。近年来,淮南市城管局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引领和推动城管执法工作的“牛鼻子”,大力实施“打造人民满意城管品牌”工程,着力提升城管执法队伍核心竞争力,为圆满完成新时代城市管理任务提供坚强保障。 https://t.cn/RuiC9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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