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株洲全面启用社保卡发放社保待遇】
(株洲日报 记者/何春林 通讯员/任纳)11月9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株洲市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下简称通告),通告称从2022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所有待遇将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具体如何操作?
●基本养老保险:
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但未使用此卡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
①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注明“本人用此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并签名,留联系电话),先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确认手续,再向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的手续;
②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给单位,由单位统一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③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待遇领取地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未申办、未激活、已丢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须办理相应手续。
●工伤保险:
使用非社会保障卡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前往本人待遇发放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一调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失业保险:
使用非社会保障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前往本人待遇发放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一调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这些群体可由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之前已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渠道发放待遇,待遇领取不受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代办以上变更手续,除按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合法代理关系证明。
关于株洲市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
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享受高效、规范、安全的社会保障服务,切实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便民、惠民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业务应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90号)和《湖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1〕17号)精神,我市决定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项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员,以及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统筹外项目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不再通过非社会保障卡(如湖南省社会保障卡、银行其他卡、存折等)银行账户发放。
(二)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但未使用此卡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①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注明“本人用此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并签名,留联系电话),先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确认手续,再向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的手续;②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给单位,由单位统一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手续;③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待遇领取地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未申办、未激活、已丢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请参照本通告附件1的《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办理相应手续,再按照本条第(二)点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伤保险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报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含长期待遇及一次性待遇),其申报的待遇按规定需直接发放到个人的,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二)使用非社会保障卡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前往本人待遇发放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一调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三、失业保险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报失业保险各项待遇,其申报的待遇按规定需直接发放到个人的,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二)使用非社会保障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前往本人待遇发放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一调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四、温馨提示
对于之前已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渠道发放待遇,待遇领取不受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代办以上变更手续,除按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合法代理关系证明。
从2022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所有待遇将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是确保个人社会保险待遇高效、规范、安全发放的重要措施,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按时申领、激活社会保障卡并办理变更手续。
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
一、未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可按以下方式申领:
1.现场申领。申领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发卡银行即时制卡服务网点现场采集信息,现场制卡并激活。
2.线上申领。申领人通过“智慧人社APP”提交个人制卡信息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人选定的发卡银行即时制卡服务网点现场领卡并激活;跨省异地人员可线上选择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提供邮寄服务,领卡后按发卡银行提示的激活方式进行激活。
3.其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时,除提交被监护人或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代理关系证明。确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上门服务的,可向当地发卡银行申请提供上门服务。
二、已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需确认本人社会保障卡能否正常使用:
1.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的,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发卡银行即时制卡服务网点办理补换卡手续;跨行办理换卡须先到原发卡银行网点注销原社会保障卡,再选择其他银行即时制卡服务网点制卡并激活。
2.社会保障卡未激活或超过6个月无交易被自动冻结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手续。
3.忘记社保卡金融账号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金融密码重置手续。
(株洲日报 记者/何春林 通讯员/任纳)11月9日,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株洲市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下简称通告),通告称从2022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所有待遇将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具体如何操作?
●基本养老保险:
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但未使用此卡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
①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注明“本人用此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并签名,留联系电话),先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确认手续,再向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的手续;
②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给单位,由单位统一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③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待遇领取地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未申办、未激活、已丢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须办理相应手续。
●工伤保险:
使用非社会保障卡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前往本人待遇发放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一调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失业保险:
使用非社会保障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前往本人待遇发放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一调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这些群体可由监护人或代理人代办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之前已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渠道发放待遇,待遇领取不受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代办以上变更手续,除按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合法代理关系证明。
关于株洲市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通告
全市各参保单位、参保对象:
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享受高效、规范、安全的社会保障服务,切实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便民、惠民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业务应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90号)和《湖南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湘人社规〔2021〕17号)精神,我市决定全面启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项待遇领取手续的参保人员,以及由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统筹外项目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发放,不再通过非社会保障卡(如湖南省社会保障卡、银行其他卡、存折等)银行账户发放。
(二)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但未使用此卡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①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注明“本人用此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并签名,留联系电话),先到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确认手续,再向待遇领取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的手续;②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给单位,由单位统一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变更手续;③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户籍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或待遇领取地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未申办、未激活、已丢失或损坏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请参照本通告附件1的《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办理相应手续,再按照本条第(二)点办理变更手续。
二、工伤保险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报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含长期待遇及一次性待遇),其申报的待遇按规定需直接发放到个人的,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二)使用非社会保障卡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前往本人待遇发放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一调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三、失业保险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报失业保险各项待遇,其申报的待遇按规定需直接发放到个人的,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二)使用非社会保障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前往本人待遇发放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统一调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待遇。
四、温馨提示
对于之前已使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渠道发放待遇,待遇领取不受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或居住在异地的人员,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代办以上变更手续,除按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的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及合法代理关系证明。
从2022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所有待遇将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使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是确保个人社会保险待遇高效、规范、安全发放的重要措施,参保人员应积极配合,按时申领、激活社会保障卡并办理变更手续。
社会保障卡办理流程
一、未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可按以下方式申领:
1.现场申领。申领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发卡银行即时制卡服务网点现场采集信息,现场制卡并激活。
2.线上申领。申领人通过“智慧人社APP”提交个人制卡信息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人选定的发卡银行即时制卡服务网点现场领卡并激活;跨省异地人员可线上选择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提供邮寄服务,领卡后按发卡银行提示的激活方式进行激活。
3.其他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可以由监护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时,除提交被监护人或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代理关系证明。确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上门服务的,可向当地发卡银行申请提供上门服务。
二、已办理社会保障卡人员,需确认本人社会保障卡能否正常使用:
1.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的,持卡人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发卡银行即时制卡服务网点办理补换卡手续;跨行办理换卡须先到原发卡银行网点注销原社会保障卡,再选择其他银行即时制卡服务网点制卡并激活。
2.社会保障卡未激活或超过6个月无交易被自动冻结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激活手续。
3.忘记社保卡金融账号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金融密码重置手续。
【宝鸡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从今开始缴费啦!】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乡村振兴局六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1〕43号)文件精神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大、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都属于参保缴费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
特殊人员缴费标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给予150元定额资助,个人按每人每年170元缴费。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各县区医保部门按照相关资助金发放流程,按时将资助金发放至个人。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至12月31日。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一)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后,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二)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三)大学生
当年新入学大学生、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新参保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或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五、缴费渠道
(一)自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合作银行缴费渠道
工商银行(柜面、手机银行、工行e缴费,网点智能终端)
建设银行(柜面、智慧柜员机、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悦生活网站、裕农通、扫码支付)
中国银行(柜面、手机银行)
农业银行(柜面、掌银、惠农通)
邮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
光大银行(柜面、微信社保云缴费)
陕西信合(柜面、ATM、网银、手机银行、E终端、多功能自动柜员机)
(2)第三方缴费渠道
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社保费客户端云闪付支付二维码)
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陕西社保缴费功能)
(3)税务部门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纳税服务—社保缴费功能进行缴费,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二)委托代收
受税务部门委托的村(居)委会、社区、学校等通过社保费客户端集中代收。
六、缴费票据
(一)缴费人通过金融机构各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凭证、自助设备机打小票或者对应银行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依据。
(二)缴费人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光大银行微信小程序“社保云缴费”、支付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确需纸质缴费票据的,请通过其他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在参保缴费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当地税务和医保部门联系。
缴费咨询: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3212366进行咨询。
政策咨询: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市居住证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乡居民,大、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新生儿及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都属于参保缴费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
特殊人员缴费标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不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脱贫不稳定户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给予150元定额资助,个人按每人每年170元缴费。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保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资助,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各县区医保部门按照相关资助金发放流程,按时将资助金发放至个人。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0月29日至12月31日。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一)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后,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二)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三)大学生
当年新入学大学生、已入学的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新参保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或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税务部门指定渠道,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五、缴费渠道
(一)自行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合作银行缴费渠道
工商银行(柜面、手机银行、工行e缴费,网点智能终端)
建设银行(柜面、智慧柜员机、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悦生活网站、裕农通、扫码支付)
中国银行(柜面、手机银行)
农业银行(柜面、掌银、惠农通)
邮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银)
光大银行(柜面、微信社保云缴费)
陕西信合(柜面、ATM、网银、手机银行、E终端、多功能自动柜员机)
(2)第三方缴费渠道
中国银联(云闪付APP,社保费客户端云闪付支付二维码)
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陕西社保缴费功能)
(3)税务部门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纳税服务—社保缴费功能进行缴费,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二)委托代收
受税务部门委托的村(居)委会、社区、学校等通过社保费客户端集中代收。
六、缴费票据
(一)缴费人通过金融机构各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凭证、自助设备机打小票或者对应银行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依据。
(二)缴费人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光大银行微信小程序“社保云缴费”、支付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确需纸质缴费票据的,请通过其他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在参保缴费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当地税务和医保部门联系。
缴费咨询: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3212366进行咨询。
政策咨询: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7日
【黑龙江省这些考生可获高考加分!快申报!】#黑龙江身边事#25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获悉,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教联〔2020〕10号)、《应急管理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工作,我省发布《关于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申报和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3日开始,至11月19日截止。
二、认定范围及标准
202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三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役军人考生须提交《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消防救援人员考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考生家庭户口和《烈士证明书》或《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二者一致,可确认考生为烈士子女。
1.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地)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2.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
如因烈士牺牲注销户口后,重新换发了户口,现户口中无烈士姓名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考生。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出具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消防救援人员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2.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公安英模证明书》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七)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全国院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否则不予认定。
(九)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申报程序
(一)第一项至第五项照顾录取政策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考生自行申报,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招考机构)受理申报和初审(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除外)。应届高中毕业生将申报照顾录取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及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集中报县(市、区)招考机构初审;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携带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直接到县(市、区)招考机构申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初审合格后,县(市、区)招考机构认真填写《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附件1)及汇总填写《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汇总名单》(附件2),将审查表、汇总表和照顾录取信息数据库上报市(地)招考机构。市(地)招考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考生的照顾录取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考生在《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上签名盖章。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消防总队负责审核,最终合格名单由省消防总队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
(二)第六项照顾录取政策申报程序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侨办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
2.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报名确认所在地招考机构进行申报。
(三)第七项至第九项照顾录取政策申报程序
由考生自行申报。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组织申报,由考生本人填写《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考生所在中学收齐相关材料,交县(市、区)招考机构;往届生和社会考生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县(市、区)招考机构;县(市、区)招考机构会同当地高中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享受第九项中考生相关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将考生学籍合格名单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考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当地民宗委;县(市、区)民宗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民宗委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民宗委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
四、公示
市(地)招考机构将申报第一项至第六项照顾录取政策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县(市、区)招考机构。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在办公地点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市(地)招考机构利用当地网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高考录取结束。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
申报第六项照顾录取政策中的三侨考生和第七项至第九项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名单由各级侨办和各级民宗委部门进行公示。
申报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合格考生名单按消防总队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省招考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网站上集中公示全省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数据上报及建立档案
县(市、区)招考机构将符合照顾录取政策考生信息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管理信息系统(https://t.cn/A6MeXOSR)“高考报名管理”中的“照顾录取政策申请”功能进行上报,各市(地)招考机构审核无误后于2022年4月20日前上报省招考院。
县(市、区)招考机构将符合照顾录取政策考生的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信原件和《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原件装入考生档案袋。县(市、区)民宗委将复审合格考生的《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报名确认地招考机构建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申报照顾录取政策合格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考生交报名确认地招考机构建档。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各级招考机构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工作流程。要严格实行两人以上审核制度,具体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照顾录取政策的审查与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
(二)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各级招考机构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严格审查考生的申报资格。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制作或涂改的假伪证书、证明、户口等人员交有关部门核实查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照顾录取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防止漏报、错报。各级招考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考生所在中学和当地媒体等进行宣传,及时将照顾录取政策的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条件、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和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宣传,防止考生漏报、错报。 (龙头新闻)
一、申报时间
2021年11月3日开始,至11月19日截止。
二、认定范围及标准
2022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生同时具备几项照顾条件的,只能选择一项申报。各类照顾录取政策的条件按以下范围、标准认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和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书”。三者一致的予以认定。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及消防救援人员,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役军人考生须提交《退出部队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本人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消防救援人员考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简称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三)烈士子女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考生家庭户口和《烈士证明书》或《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二者一致,可确认考生为烈士子女。
1.有效革命烈士证明书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市(地)级民政部门公章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2.因见义勇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人员的子女:需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烈士证书》原件。
如因烈士牺牲注销户口后,重新换发了户口,现户口中无烈士姓名的,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和烈士原所在单位同时出具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立功受奖证书》及与证书相符的军功章和立功受奖登记表(复印件)。核实所提交的材料是否与考生的父或母一致,不一致不予认定。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2005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新式《残疾军人证》原件和《评残审批表》复印件。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因公牺牲军人根据军人职级情况,批准单位由团级至大军区级不等。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颁发的《因公牺牲证书》原件。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或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有效证件:军人子女考生需出具考生父或母所在部队团级(含)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材料。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考生。
需审查的有效证件: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需出具由总参谋部统一颁发并编号的《入伍批准书》原件和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退伍安置证明,二者一致的予以认定。消防救援人员考生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消防总队审核认定。
2.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残疾人民警察需审查的有效证件: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新版)或县(含)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旧版),旧版《伤残人民警察证》等级套改新版办法为: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
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认定,以公安机关颁发的《公安英模证明书》和《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为准。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六)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在国内的子女称为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
(七)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报考黑龙江省属院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八)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全国院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需审查使用朝鲜、蒙古民族文字答卷的考生是否是本民族,否则不予认定。
(九)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区、民族乡(镇)且学籍在户籍所在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报考全国院校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三、申报程序
(一)第一项至第五项照顾录取政策申报程序
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考生自行申报,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招考机构)受理申报和初审(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除外)。应届高中毕业生将申报照顾录取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及本人签名的《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提交所在学校。由学校集中报县(市、区)招考机构初审;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携带相关的证书、证明信(原件)直接到县(市、区)招考机构申报并签订《诚信承诺书》。初审合格后,县(市、区)招考机构认真填写《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附件1)及汇总填写《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汇总名单》(附件2),将审查表、汇总表和照顾录取信息数据库上报市(地)招考机构。市(地)招考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考生的照顾录取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考生在《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上签名盖章。
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消防总队负责审核,最终合格名单由省消防总队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
(二)第六项照顾录取政策申报程序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考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侨务办公室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侨办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侨办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
2.台湾省籍考生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由考生持由省台办出具的并加盖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公章的“台湾省籍青年证明信”原件到报名确认所在地招考机构进行申报。
(三)第七项至第九项照顾录取政策申报程序
由考生自行申报。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组织申报,由考生本人填写《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考生所在中学收齐相关材料,交县(市、区)招考机构;往届生和社会考生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填写《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县(市、区)招考机构;县(市、区)招考机构会同当地高中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享受第九项中考生相关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将考生学籍合格名单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考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汇总后报当地民宗委;县(市、区)民宗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名单逐级上报到省民宗委负责复审,最终合格名单由省民宗委于2022年4月20日前报送省招考院。
四、公示
市(地)招考机构将申报第一项至第六项照顾录取政策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下发县(市、区)招考机构。合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往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考生由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在办公地点公告栏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示;市(地)招考机构利用当地网站公示全市所有合格考生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有关信息保留至当年高考录取结束。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
申报第六项照顾录取政策中的三侨考生和第七项至第九项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名单由各级侨办和各级民宗委部门进行公示。
申报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合格考生名单按消防总队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省招考院将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网站上集中公示全省享受照顾录取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数据上报及建立档案
县(市、区)招考机构将符合照顾录取政策考生信息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管理信息系统(https://t.cn/A6MeXOSR)“高考报名管理”中的“照顾录取政策申请”功能进行上报,各市(地)招考机构审核无误后于2022年4月20日前上报省招考院。
县(市、区)招考机构将符合照顾录取政策考生的相关证书复印件、证明信原件和《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各类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原件装入考生档案袋。县(市、区)民宗委将复审合格考生的《2022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审核表》交报名确认地招考机构建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申报照顾录取政策合格考生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考生交报名确认地招考机构建档。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各级招考机构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主体责任、工作流程。要严格实行两人以上审核制度,具体落实各环节责任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照顾录取政策的审查与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
(二)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公平、公正。各级招考机构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严格审查考生的申报资格。加大打假力度,坚决取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制作或涂改的假伪证书、证明、户口等人员交有关部门核实查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照顾录取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防止漏报、错报。各级招考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考生所在中学和当地媒体等进行宣传,及时将照顾录取政策的申报时间以及申报条件、范围和标准向社会和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宣传,防止考生漏报、错报。 (龙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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