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共有产权房“霸王条款”后续:分歧仍存,开发商单方面解约?
新京报
今年年初,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被质疑存在“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金隅凤栖家园多位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折腾’了半年多,部分问题不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是等到了开发商给我们发的单方解约通知。而我们之前除了缴纳了10万元认购定金外,部分人还已经缴纳了房屋首付款。”
据悉,8月23日,金隅凤栖家园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向部分购房人发出《告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
就整个事件来看,开发商与购房人为何难以就部分合同问题达成一致?开发商又能否以“购房人到期未签订合同”为由单方面要求解约?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又该如何处理?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可以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的购房资格。
历经各方协商,合同内容有部分修改
对于上述合同问题解决方法,2月26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在北京市住建委和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我公司以示范文本为基础,充分考虑购房人需求,全面汇总购房人意见,结合与代表们多次沟通形成的建议,确认合同条款修订内容,并于今日起公示15个工作日至2021年3月18日。有关修订的具体内容可阅读金隅凤栖家园项目《附加补充协议》文本。”据介绍,此次合同条款修订内容降低了入住后购房人退房需承担的房屋使用费标准;约定了利息支付利率;增加了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重新约定了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取消了屋面外墙免费广告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可选择自行办理;修订了关于房屋质量、交付、规划设计变更处理方式等其他方面的内容。4月2日,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再次发文称,就部分条款修订达成一致,拟定了《附加补充协议》。
5月27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根据汇总的购房人的反馈意见,此前购房人提出并广泛关注的诸多条款比如违约金使用费过高、车位使用管理、利息支付标准等诸多问题,对本次合同修订没有再提出异议。但是仍有部分购房人对修订的一些条款提出意见,包括交房时间、质量违约金问题等等。对于购房者的不同意见,该文中,金隅程远公司也给出了解释。
金隅程远公司进一步表示,在5月28日新《预售合同》和《附加补充协议》公示结束后,在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公示的新《预售合同》及《附加补充协议》又进行了3处内容完善,其中包括取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缴纳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等费用、前置条件约定等条款。
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简称“海淀区房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合同条款修订及签约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海淀区房管局对两项目合同条款问题高度重视,于3月19日、3月26日、5月20日搭建金隅凤栖家园三方平台,沟通购房人提出的异议条款。”“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海淀区房管局及法律顾问最终审核,金隅凤栖家园项目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显失公平、违反诚实守信的内容。”
而在该《通知》中,海淀区房管局公示了金隅凤栖家园新《预售合同》签约版本和《附加补充协议》签约版本,并责成项目开发企业启动签约工作前,在售楼处同步公示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供广大购房人提前查阅。
然而,时至今日,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依旧不肯接受上述公示的改后版合同。该项目多位购房人表示,金隅程远公司确实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修改,但在一些方面依旧存在明显的“霸王条款”。
焦点1:部分购房人对改后版合同仍有质疑
对于新版购房合同,购房人李盛(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细读海淀房管局公示的上述改后版合同不难发现,这份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是开发商私下作出的修改,对于交房时间、违约金赔偿等方面内容的约定,我们仍难以接受。”而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则对交房、赔偿金额等部分问题作出了回应。
·交房时间等问题上双方依然存在分歧
“在此次公开的购房合同中,有一条极为不合理,主合同显示,开发商应该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交付房子,但是后面的补充合同又显示,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这就难免让人产生很多质疑,属于交付时间约定不明。如果签了这份合同,开发商不通知交房即不会产生逾期交房,可以永久不交房而不用担责任。”李盛如是称。
与此同时,李盛表示,改后版合同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款项中约定,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全部房价款的2%,“我和很多其他购房人都认为,开发商违约成本太低,按一套400万的房子来算,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只需支付8万元左右的赔偿,此处,应将赔付金额改为不超过购房款的一倍。”
另外,李盛称,购房人和开发商曾协商一致,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即购房人)的沟通、承诺,均作为合同内容;但是现在开发商公示的合同显示,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的沟通、承诺,均以《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从开发商方面来看,对于交付时间约定的问题,金隅程远公司于今年5月27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解释称,“主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补充协议第八条‘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并没有对交房日期2023年11月15日作出任何调整、变更,因此,补充协议的通知必须也当然是在2023年11月15日之前,之所以要约定‘以甲方通知为准’,目的在于2848个购房家庭不可能集中在11月15日一天办理入住手续,只能提前分批分次办理。”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金隅程远公司表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即使出现,具体问题可能很大,大到理论上存在房屋倒塌可能;也可能很小,经过维修即可解决,甚至可能不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出现质量问题,按损失全部赔偿合情合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过维修不影响使用,但要求开发商承担房价一倍的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白送一套房子,请换位思考。我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有义务保护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多少损失,我公司就愿意赔偿多少损失,但超出合理范围的无理要求,我公司无法接受。”
而对于购房人所提出的其他问题,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了金隅程远公司所公示的多部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8月31日,记者又与金隅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但也未得到进一步回应。
·律师:改后版合同中部分条款仍不太合理
8月31日,新京报记者就购房者所提出的问题与海淀区房管局多个科室取得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该局于7月11日公示的新版购房合同是经过审核的,购房人可以以此合同为样本签订合同;对于合同具体条款细节,购房人要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不属于房管局管理范围。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戴金花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合同等材料不难看出,上述改后版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还是不太合理。在常规的购房合同中,都会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并且会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补偿金。常规情况下,主合同往往比较正规,是住建委的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往往是为了规避责任而制定的,所以,为了规避风险,主、附合同(补充合同)往往前后内容不一致。
而关于备受争议的广告宣传条款,戴金花律师解释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作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一点,今年4月22日,北京住建委发布通知,重点整治“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等行为。
焦点2:协商未果,购房人超时未签合同,开发商能解约吗?
据了解,金隅凤栖家园2021年7月12日启动签约,8月22日截止签约。在李浩(化名)等购房人还在进一步争取修改合同时,8月23日,其收到了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方面发来的《告知函》。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开发商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如逾期未办理退款手续的,已经支付的10万元认购金不予退还。
而金隅程远公司于8月22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因为该项目已于2021年8月22日结束项目签约工作,所以除因疫情防控隔离或派驻境外等原因已向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购房人外,其他尚未与该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海淀房管局: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
“我们的认购书中已约定了房屋的价款、面积、用途及具体门牌号等信息,而开发商却单方面解约,直接剥夺了我们的购房资格。我们基本都是交了10万元认购定金,部分人还交了首付款,开发商称解约只退还我们9.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等于直接扣了5000元定金。”金隅凤栖家园购房人李浩告诉记者,对于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发告知函、自己是因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而未签约的问题,很多购房人再次向海淀区房管局进行了反映,明确表示不接受开发商这一系列行为。
金隅程远公司则在上述公告中称,“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认购书》(简称《认购书》)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约定,‘认购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亦未公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认购书,本认购书不再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已经支付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方。’但考虑到购房人的实际资金情况,公司酌情处理,购房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至金隅凤栖家园展示中心办理退款手续的,公司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
8月24日,部分未签约而被通知解除《认购书》的购房人收到了由海淀房管局发出的《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表示,经研究,海淀房管局将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就相关合同版本争议事项与购房家庭搭建沟通平台,在争议事项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前,暂缓开发建设单位向海淀区房管局报送递补房源。
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称,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属于半商品房半保障性住房属性,开发商可以自由进行买卖,即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仍然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的购房资格。对于购房人所提及的损失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购房人可以提起司法诉讼解决。
而对于购房人质疑其单方解约,以及究竟涉及多少位购房人未签约等问题,金隅程远公司方面未给出进一步回应。
·业内:共有产权房买卖程序应受政府监管
对于上述事件,戴金花律师认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不属于一般的商品房项目,建议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指导,不能将所有的纠纷都交由法院去处理。当然,如果求助行政救济不能,则建议购房人及时提起诉讼。
而对于引起争议的《认购书》解约,戴金花律师解释称,普通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如果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约,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一般需要退还认购金,因购房人存在较为重大过失等原因的除外。但是,共有产权房目前暂无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显示,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转让以及监督管理。而从目前的《办法》来看,也暂未有明确的申购者能否推迟签约以及如何退出购房程序的规定。
新京报
今年年初,北京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被质疑存在“霸王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金隅凤栖家园多位购房人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折腾’了半年多,部分问题不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是等到了开发商给我们发的单方解约通知。而我们之前除了缴纳了10万元认购定金外,部分人还已经缴纳了房屋首付款。”
据悉,8月23日,金隅凤栖家园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向部分购房人发出《告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
就整个事件来看,开发商与购房人为何难以就部分合同问题达成一致?开发商又能否以“购房人到期未签订合同”为由单方面要求解约?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又该如何处理?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可以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的购房资格。
历经各方协商,合同内容有部分修改
对于上述合同问题解决方法,2月26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在北京市住建委和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我公司以示范文本为基础,充分考虑购房人需求,全面汇总购房人意见,结合与代表们多次沟通形成的建议,确认合同条款修订内容,并于今日起公示15个工作日至2021年3月18日。有关修订的具体内容可阅读金隅凤栖家园项目《附加补充协议》文本。”据介绍,此次合同条款修订内容降低了入住后购房人退房需承担的房屋使用费标准;约定了利息支付利率;增加了购房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重新约定了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取消了屋面外墙免费广告使用权;不动产登记可选择自行办理;修订了关于房屋质量、交付、规划设计变更处理方式等其他方面的内容。4月2日,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再次发文称,就部分条款修订达成一致,拟定了《附加补充协议》。
5月27日,金隅程远公司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文称,根据汇总的购房人的反馈意见,此前购房人提出并广泛关注的诸多条款比如违约金使用费过高、车位使用管理、利息支付标准等诸多问题,对本次合同修订没有再提出异议。但是仍有部分购房人对修订的一些条款提出意见,包括交房时间、质量违约金问题等等。对于购房者的不同意见,该文中,金隅程远公司也给出了解释。
金隅程远公司进一步表示,在5月28日新《预售合同》和《附加补充协议》公示结束后,在海淀区房管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公示的新《预售合同》及《附加补充协议》又进行了3处内容完善,其中包括取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缴纳契税、印花税、专项维修资金、物业费等费用、前置条件约定等条款。
7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简称“海淀区房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海淀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合同条款修订及签约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海淀区房管局对两项目合同条款问题高度重视,于3月19日、3月26日、5月20日搭建金隅凤栖家园三方平台,沟通购房人提出的异议条款。”“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海淀区房管局及法律顾问最终审核,金隅凤栖家园项目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显失公平、违反诚实守信的内容。”
而在该《通知》中,海淀区房管局公示了金隅凤栖家园新《预售合同》签约版本和《附加补充协议》签约版本,并责成项目开发企业启动签约工作前,在售楼处同步公示修订后的合同条款内容,供广大购房人提前查阅。
然而,时至今日,金隅凤栖家园部分购房人依旧不肯接受上述公示的改后版合同。该项目多位购房人表示,金隅程远公司确实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内容作了修改,但在一些方面依旧存在明显的“霸王条款”。
焦点1:部分购房人对改后版合同仍有质疑
对于新版购房合同,购房人李盛(化名)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细读海淀房管局公示的上述改后版合同不难发现,这份合同中的很多条款都是开发商私下作出的修改,对于交房时间、违约金赔偿等方面内容的约定,我们仍难以接受。”而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则对交房、赔偿金额等部分问题作出了回应。
·交房时间等问题上双方依然存在分歧
“在此次公开的购房合同中,有一条极为不合理,主合同显示,开发商应该于2023年11月15日之前交付房子,但是后面的补充合同又显示,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这就难免让人产生很多质疑,属于交付时间约定不明。如果签了这份合同,开发商不通知交房即不会产生逾期交房,可以永久不交房而不用担责任。”李盛如是称。
与此同时,李盛表示,改后版合同中关于共有产权住房质量和保修责任款项中约定,经检测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全部房价款的2%,“我和很多其他购房人都认为,开发商违约成本太低,按一套400万的房子来算,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只需支付8万元左右的赔偿,此处,应将赔付金额改为不超过购房款的一倍。”
另外,李盛称,购房人和开发商曾协商一致,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即购房人)的沟通、承诺,均作为合同内容;但是现在开发商公示的合同显示,开发商为该项目制作的宣传、广告、沙盘、楼书、样板间以及销售人员与乙方的沟通、承诺,均以《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从开发商方面来看,对于交付时间约定的问题,金隅程远公司于今年5月27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官方微信公众号上解释称,“主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补充协议第八条‘该共有产权住房的交付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并没有对交房日期2023年11月15日作出任何调整、变更,因此,补充协议的通知必须也当然是在2023年11月15日之前,之所以要约定‘以甲方通知为准’,目的在于2848个购房家庭不可能集中在11月15日一天办理入住手续,只能提前分批分次办理。”
关于赔偿金额问题,金隅程远公司表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即使出现,具体问题可能很大,大到理论上存在房屋倒塌可能;也可能很小,经过维修即可解决,甚至可能不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出现质量问题,按损失全部赔偿合情合理。出现了质量问题,经过维修不影响使用,但要求开发商承担房价一倍的赔偿,相当于开发商白送一套房子,请换位思考。我公司作为一家国有企业,有义务保护国家资产不受损失,出现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多少损失,我公司就愿意赔偿多少损失,但超出合理范围的无理要求,我公司无法接受。”
而对于购房人所提出的其他问题,连日来,新京报记者分别致电了金隅程远公司所公示的多部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8月31日,记者又与金隅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但也未得到进一步回应。
·律师:改后版合同中部分条款仍不太合理
8月31日,新京报记者就购房者所提出的问题与海淀区房管局多个科室取得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时表示,该局于7月11日公示的新版购房合同是经过审核的,购房人可以以此合同为样本签订合同;对于合同具体条款细节,购房人要与开发商进行沟通,不属于房管局管理范围。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戴金花律师认为,根据目前的合同等材料不难看出,上述改后版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还是不太合理。在常规的购房合同中,都会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并且会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补偿金。常规情况下,主合同往往比较正规,是住建委的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往往是为了规避责任而制定的,所以,为了规避风险,主、附合同(补充合同)往往前后内容不一致。
而关于备受争议的广告宣传条款,戴金花律师解释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作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这一点,今年4月22日,北京住建委发布通知,重点整治“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等行为。
焦点2:协商未果,购房人超时未签合同,开发商能解约吗?
据了解,金隅凤栖家园2021年7月12日启动签约,8月22日截止签约。在李浩(化名)等购房人还在进一步争取修改合同时,8月23日,其收到了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方面发来的《告知函》。该函称,截至2021年8月22日,未完成合同签订义务的购房人被视为放弃该项目房屋的选房资格,即日起双方解除《认购书》,开发商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如逾期未办理退款手续的,已经支付的10万元认购金不予退还。
而金隅程远公司于8月22日在金隅凤栖家园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因为该项目已于2021年8月22日结束项目签约工作,所以除因疫情防控隔离或派驻境外等原因已向该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购房人外,其他尚未与该公司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海淀房管局: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
“我们的认购书中已约定了房屋的价款、面积、用途及具体门牌号等信息,而开发商却单方面解约,直接剥夺了我们的购房资格。我们基本都是交了10万元认购定金,部分人还交了首付款,开发商称解约只退还我们9.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等于直接扣了5000元定金。”金隅凤栖家园购房人李浩告诉记者,对于开发商金隅程远公司发告知函、自己是因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而未签约的问题,很多购房人再次向海淀区房管局进行了反映,明确表示不接受开发商这一系列行为。
金隅程远公司则在上述公告中称,“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认购书》(简称《认购书》)第五条第(二)款的相关约定,‘认购人未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地点与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亦未公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本认购书,本认购书不再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认购人已经支付的认购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方。’但考虑到购房人的实际资金情况,公司酌情处理,购房人于2021年8月31日前至金隅凤栖家园展示中心办理退款手续的,公司将退还认购定金9.5万元。”
8月24日,部分未签约而被通知解除《认购书》的购房人收到了由海淀房管局发出的《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表示,经研究,海淀房管局将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就相关合同版本争议事项与购房家庭搭建沟通平台,在争议事项解决方案达成共识前,暂缓开发建设单位向海淀区房管局报送递补房源。
8月31日,海淀区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就此事回应记者称,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属于半商品房半保障性住房属性,开发商可以自由进行买卖,即开发商可以单方面解约。在此之后,购房人首套房资格仍然保留,但是不再具有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项目的购房资格。对于购房人所提及的损失问题,属于民事纠纷,购房人可以提起司法诉讼解决。
而对于购房人质疑其单方解约,以及究竟涉及多少位购房人未签约等问题,金隅程远公司方面未给出进一步回应。
·业内:共有产权房买卖程序应受政府监管
对于上述事件,戴金花律师认为,金隅凤栖家园共有产权房项目不属于一般的商品房项目,建议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监管与指导,不能将所有的纠纷都交由法院去处理。当然,如果求助行政救济不能,则建议购房人及时提起诉讼。
而对于引起争议的《认购书》解约,戴金花律师解释称,普通的商品房认购书一般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如果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约,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一般需要退还认购金,因购房人存在较为重大过失等原因的除外。但是,共有产权房目前暂无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显示,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使用、转让以及监督管理。而从目前的《办法》来看,也暂未有明确的申购者能否推迟签约以及如何退出购房程序的规定。
#I级响应或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西安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记者16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印发,将健全完善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
《方案》明确,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及公众造成的危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同时,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西安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西安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西安市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组、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及督导检查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西安市生态委办公室、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市级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考执行。
预警分级由低到高
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要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相应预警级别直至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
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和I级响应
《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按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时,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土石方等涉气作业(抢修抢险和保障类工程除外,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
道路保洁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对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Ⅱ级应急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抢修抢险车辆、涉保障类工程运输车辆除外);除上述车型外,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抢修抢险和保障类工程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I级应急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同时,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西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级职责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涉气企业限排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涉气施工作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12342城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记者16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印发,将健全完善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
《方案》明确,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及公众造成的危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同时,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西安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西安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西安市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组、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及督导检查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西安市生态委办公室、西安市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市级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考执行。
预警分级由低到高
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要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相应预警级别直至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
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和I级响应
《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按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时,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土石方等涉气作业(抢修抢险和保障类工程除外,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
道路保洁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对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Ⅱ级应急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抢修抢险车辆、涉保障类工程运输车辆除外);除上述车型外,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抢修抢险和保障类工程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I级应急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同时,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西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级职责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涉气企业限排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涉气施工作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12342城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西安污染天气1级响应或将单双号限行# 【重磅!西安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I级响应或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记者16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印发,将健全完善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
《方案》明确,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及公众造成的危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同时,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组、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及督导检查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生态委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市级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考执行。
预警分级由低到高
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要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相应预警级别直至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
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和I级响应
《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按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时,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土石方等涉气作业(抢修抢险和保障类工程除外,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
道路保洁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对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Ⅱ级应急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抢修抢险车辆、涉保障类工程运输车辆除外);除上述车型外,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抢修抢险和保障类工程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I级应急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同时,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级职责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涉气企业限排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涉气施工作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12342城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端 闫珅
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
《方案》明确,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提前预防,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大气环境及公众造成的危害。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同时,按照《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责任共担、信息共享、联防联治、群策群力,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推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市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组、预报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及督导检查组等4个应急工作组。各区(县)、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各自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市生态委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集中联合办公(24小时值守),各市级部门根据要求参与值守。各区(县)、开发区参考执行。
预警分级由低到高
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共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时,接到《西安市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单》的单位,要根据要求参与24小时联合值守。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相应预警级别直至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
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和I级响应
《预案》明确,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按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和I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如有必要,预警启动的同时可执行更高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时,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在室外停留不超过30分钟的教学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受影响)。矿山、洗煤厂、物流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打磨、混凝土搅拌、土石方等涉气作业(抢修抢险和保障类工程除外,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在非土石方作业的施工环节可以不停工;物料堆放等场所100%覆盖。
道路保洁采取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每日至少增加1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对易产生扬尘路段的冲洗频次。
Ⅱ级应急响应时,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幼儿园、小学、中学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抢修抢险车辆、涉保障类工程运输车辆除外);除上述车型外,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载货汽车每日7∶00—21∶00禁止上路行驶(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和抢修抢险车辆除外)。
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抢修抢险和保障类工程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抢修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I级应急响应时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同时,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本级职责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现场检查和资料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涉气企业限排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涉气施工作业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市长信箱、12345市民热线、12342城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文: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端 闫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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