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 政府采购又添新方式 3月1日起实行
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
重点信息
1、《办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之外,再新增一种专门针对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框架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两个阶段。
3、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针对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5、《办法》还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其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官方答疑
问:什么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问: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
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财政部还可以规定其他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情形。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一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能滥用,以免妨碍市场秩序,冲击项目采购。对前述第一种适用情形,按规定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不能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对前述第二种适用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二是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前述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办法》的规定。
问: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封闭式框架协议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都要通过公开征集程序订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入围阶段有无竞争。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后,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对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协议内容和付费标准进行了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二是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
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一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一种适用情形中,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二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三种适用情形中,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规则有哪些,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
答: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办法》规定,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主要方法。如果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标准明确、统一,就可以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是国际通行的竞争方法,也是最直接、最公平、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有利于推动明确产品的需求标准。例如,电脑等产品有明确的标准,采用价格竞争既保障了基本功能和质量,也有效控制了高价问题。
使用价格优先法要注意结合实际需要,细分领域和等次,合理确定需求标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确定会计、审计等服务需求标准有一定的难度,主管预算单位、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要共同努力,推进服务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逐步确立针对产品质量、能够开展竞争评判的具体要求,而不仅仅是依靠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行业通用规范。
在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采购人可以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因素直接选择,也可以通过顺序轮候或者二次竞价的方式来确定。
《办法》对质量优先法的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仅适用于两类项目:一是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无法竞价的;二是对功能、性能等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例如,一些检测、实验设备,主要是为了满足科研需要,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应用,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对价格因素的考虑。使用质量优先法应当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结合需求标准科学确定最高限制单价和质量竞争因素。在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可以不再竞争价格。
问:供应商对框架协议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如何救济?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二次竞价、顺序轮候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属于质疑和投诉范围。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措施,以及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近日,财政部公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
重点信息
1、《办法》在现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之外,再新增一种专门针对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的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框架协议订立和合同授予两个阶段。
3、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针对框架协议的有效期,《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5、《办法》还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其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官方答疑
问:什么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多频次、小额度采购,不适用于单一项目采购。二是程序不同。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的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三是供应商范围不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一个采购包只能确定一名中标(成交)供应商,而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产生一名或多名入围供应商。
问: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答:《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中央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
三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财政部还可以规定其他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情形。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一是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不能滥用,以免妨碍市场秩序,冲击项目采购。对前述第一种适用情形,按规定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不能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对前述第二种适用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能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二是框架协议采购为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采购方式。符合前述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办法》的规定。
问:什么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什么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并明确以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为主。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强调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除经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则是由征集人先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条件,凡是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申请加入。
封闭式框架协议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都要通过公开征集程序订立,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入围阶段有无竞争。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后,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对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协议内容和付费标准进行了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二是能否自由加入和退出。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能随意增加协议供应商,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
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办法》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一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一种适用情形中,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二是前述框架协议采购第三种适用情形中,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问: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评审规则有哪些,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
答: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入围评审规则是根据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特点来设置的,包括价格优先法和质量优先法。
《办法》规定,价格优先法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选择入围供应商的主要方法。如果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标准明确、统一,就可以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是国际通行的竞争方法,也是最直接、最公平、使用最普遍的方法,有利于推动明确产品的需求标准。例如,电脑等产品有明确的标准,采用价格竞争既保障了基本功能和质量,也有效控制了高价问题。
使用价格优先法要注意结合实际需要,细分领域和等次,合理确定需求标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确定会计、审计等服务需求标准有一定的难度,主管预算单位、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要共同努力,推进服务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逐步确立针对产品质量、能够开展竞争评判的具体要求,而不仅仅是依靠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等行业通用规范。
在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采购人可以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因素直接选择,也可以通过顺序轮候或者二次竞价的方式来确定。
《办法》对质量优先法的适用范围是严格限制的,仅适用于两类项目:一是有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无法竞价的;二是对功能、性能等质量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例如,一些检测、实验设备,主要是为了满足科研需要,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应用,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对价格因素的考虑。使用质量优先法应当在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结合需求标准科学确定最高限制单价和质量竞争因素。在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可以不再竞争价格。
问:供应商对框架协议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如何救济?相关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答: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
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二次竞价、顺序轮候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属于质疑和投诉范围。质疑、投诉的具体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为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处理措施,以及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网
【#中国妇女报建议全国开展拐卖妇女清查行动#】拐卖妇女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全球性问题。《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均要求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本文作者认为,进一步预防、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需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部门长期不懈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防拐打拐解救被拐妇女,为女性生存和发展创造安全社会环境。
拐卖妇女是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人都不应该是交易、奴役对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均要求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笔者认为,进一步预防、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需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部门长期不懈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防拐打拐解救被拐妇女,保护被拐女性合法权益。
拐卖妇女犯罪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全球性问题
拐卖妇女犯罪把女性奴役化、工具化、商品化,是笼罩在文明之上的现代奴隶制。被害人被绑架、欺诈、胁迫、引诱、操纵、控制、强奸、拘禁、殴打、虐待、强迫卖淫、强迫劳动、强迫生育、强迫乞讨、摘取器官等,长期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2021年11月22日联合国大会上发布的数据表明,世界上70%的人口贩运被害人是女性,其中50%受到性剥削;在欧盟人口贩运中,近四分之三的被害人是女性,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被害人中92%是女性;在线贩卖人口增加到案件总数的30%至50%左右。
国际社会数据表明,全球每年与人口贩运相关的交易高达1500亿美元。新冠疫情可能冲击国家的惩罚与保护能力,加剧脆弱和边缘人群的被害风险。2020年全球各地区所发现的被贩运人数,据不完全统计,东亚等国发现2884人,为上年的20%;非洲约2.85万人,为上年的67%;美洲为1.11万余人,是上年的89.9%;欧洲略升至上年的104.55%至1.82万余人;南亚高升155.76%至约4.51万人。
人口贩运犯罪是世界性难题,尽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刑峻法予以严厉打击,如美国法典对人口贩运处最高20年监禁,有绑架、性侵、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情节的处2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对买卖双方、共犯和阻碍执法者同罪同罚,不少国家在刑法之外还出台专门的反人口贩运法、反奴役法、人口贩运被害人保护法等,即使这样人口贩运仍屡禁不止。
落实反对拐卖妇女的政策法规势在必行
我国自1979年以来连续出台政策法规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强奸、强迫卖淫、致人重伤或死亡、卖往境外、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导致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案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收买人的收买行为与强奸、非法拘禁、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等行为数罪并罚,但收买人不阻碍回原居住地的被拐妇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1年9月我国公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要求严打拐卖妇女犯罪,体现了保护妇女基本人权、为妇女创造安全环境的政策趋向。
但也应看到,跨区域拐卖妇女案件屡禁不绝,跨国拐卖、网络拐卖也并不鲜见。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提出的反拐要求势在必行。要深入实施反拐行动计划,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和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其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树立我国对买卖妇女犯罪的严打态势,保护妇女基本人权,为妇女创造安全环境。
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需长期不懈努力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提出了加强预防和打击力度、加大投入、为女性生存和发展创造安全社会环境的更高要求。为此,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等各层面严格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性别平等深入人心,宣传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第二,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当前我国对收买人的强奸、非法拘禁、残害等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对拐卖人的强奸、绑架等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适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对买卖双方所规定的刑罚仍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例如与绑架罪相比,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进行绑架仅仅是拐卖的起始行为,拐卖妇女不但以牟利为目的,且常常是结伙、多次、流窜作案,更有强迫卖淫、强迫生育、强迫劳动、强奸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重于绑架,处罚上却不见得更重。又如基于买方责任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于卖方的错误观念,实践中对买方的量刑显著轻微,须知在某些案件中正是由于买方在收买后长期实施强奸、强迫生育、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绑架、残害等严重犯罪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无法逃脱的困境,因此买方同属主要责任方,其社会危害性不小于卖方。
第三,充分运用DNA、GPS、人脸识别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打拐执法力度。现代技术可准确识别个人身份并准确定位,建议可充分运用到办案中。例如,通过天网工程等使用人脸识别、大数据技术对人、车辆等予以排查,对于识别被害人和嫌疑人可起到重要作用。只要被害人曾暴露在监控系统下,使用大数据分析比对其人脸信息即可得知去向及同行嫌疑人。建议也可共享“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即团圆系统,还可遵循自愿原则将被拐妇女近亲属的DNA输入国家DNA数据库中,借此增加发现被害人的机会。但人脸信息和大数据筛查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十分重要,为避免被滥用,建议可在公安部层面设置面向基层打拐工作一线的统一登记、查询、报警、解救指挥系统。
第四,建议在全国开展拐卖妇女案件清查专项行动,完善对被拐妇女的救助安置机制,打击拐卖妇女上下游全犯罪链,推动清查行动常态化。重点关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对于性别比失衡严重的地区、穷困边远山区等进行清查,有助于发现被拐卖妇女的线索并有利于早期预防。
第五,建议完善相应的证据规则,加强对被拐妇女的保护和发现力度。例如,鼓励举报,建立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为其身份保密的制度;又如,被解救妇女的证言属被害人陈述,建议借鉴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站式询问取证做法,避免多次取证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第六,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保障男女性别比逐渐实现平衡,减少收买妇女为妻或者作为生育工具的非法需求。
总之,预防、打击拐卖妇女需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密织法网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政府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做好犯罪预防和早期发现工作,及时解救、妥善安置被拐妇女,保障其尽快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作者祁建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拐卖妇女是全球性问题#
拐卖妇女是侵犯基本人权的犯罪。在任何现代法治国家,人都不应该是交易、奴役对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和《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均要求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笔者认为,进一步预防、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需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各部门长期不懈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技防拐打拐解救被拐妇女,保护被拐女性合法权益。
拐卖妇女犯罪是侵犯基本人权的全球性问题
拐卖妇女犯罪把女性奴役化、工具化、商品化,是笼罩在文明之上的现代奴隶制。被害人被绑架、欺诈、胁迫、引诱、操纵、控制、强奸、拘禁、殴打、虐待、强迫卖淫、强迫劳动、强迫生育、强迫乞讨、摘取器官等,长期遭受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2021年11月22日联合国大会上发布的数据表明,世界上70%的人口贩运被害人是女性,其中50%受到性剥削;在欧盟人口贩运中,近四分之三的被害人是女性,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被害人中92%是女性;在线贩卖人口增加到案件总数的30%至50%左右。
国际社会数据表明,全球每年与人口贩运相关的交易高达1500亿美元。新冠疫情可能冲击国家的惩罚与保护能力,加剧脆弱和边缘人群的被害风险。2020年全球各地区所发现的被贩运人数,据不完全统计,东亚等国发现2884人,为上年的20%;非洲约2.85万人,为上年的67%;美洲为1.11万余人,是上年的89.9%;欧洲略升至上年的104.55%至1.82万余人;南亚高升155.76%至约4.51万人。
人口贩运犯罪是世界性难题,尽管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严刑峻法予以严厉打击,如美国法典对人口贩运处最高20年监禁,有绑架、性侵、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情节的处2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对买卖双方、共犯和阻碍执法者同罪同罚,不少国家在刑法之外还出台专门的反人口贩运法、反奴役法、人口贩运被害人保护法等,即使这样人口贩运仍屡禁不止。
落实反对拐卖妇女的政策法规势在必行
我国自1979年以来连续出台政策法规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强奸、强迫卖淫、致人重伤或死亡、卖往境外、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导致重伤或死亡后果的案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收买人的收买行为与强奸、非法拘禁、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等行为数罪并罚,但收买人不阻碍回原居住地的被拐妇女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21年9月我国公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要求严打拐卖妇女犯罪,体现了保护妇女基本人权、为妇女创造安全环境的政策趋向。
但也应看到,跨区域拐卖妇女案件屡禁不绝,跨国拐卖、网络拐卖也并不鲜见。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提出的反拐要求势在必行。要深入实施反拐行动计划,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和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其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树立我国对买卖妇女犯罪的严打态势,保护妇女基本人权,为妇女创造安全环境。
打击拐卖妇女犯罪需长期不懈努力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提出了加强预防和打击力度、加大投入、为女性生存和发展创造安全社会环境的更高要求。为此,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等各层面严格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性别平等深入人心,宣传严厉打击拐卖、收买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第二,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当前我国对收买人的强奸、非法拘禁、残害等行为实行数罪并罚,对拐卖人的强奸、绑架等作为加重量刑情节适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对买卖双方所规定的刑罚仍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例如与绑架罪相比,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进行绑架仅仅是拐卖的起始行为,拐卖妇女不但以牟利为目的,且常常是结伙、多次、流窜作案,更有强迫卖淫、强迫生育、强迫劳动、强奸等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显著重于绑架,处罚上却不见得更重。又如基于买方责任小、社会危害性也小于卖方的错误观念,实践中对买方的量刑显著轻微,须知在某些案件中正是由于买方在收买后长期实施强奸、强迫生育、强迫劳动、非法拘禁、绑架、残害等严重犯罪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无法逃脱的困境,因此买方同属主要责任方,其社会危害性不小于卖方。
第三,充分运用DNA、GPS、人脸识别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增强打拐执法力度。现代技术可准确识别个人身份并准确定位,建议可充分运用到办案中。例如,通过天网工程等使用人脸识别、大数据技术对人、车辆等予以排查,对于识别被害人和嫌疑人可起到重要作用。只要被害人曾暴露在监控系统下,使用大数据分析比对其人脸信息即可得知去向及同行嫌疑人。建议也可共享“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即团圆系统,还可遵循自愿原则将被拐妇女近亲属的DNA输入国家DNA数据库中,借此增加发现被害人的机会。但人脸信息和大数据筛查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十分重要,为避免被滥用,建议可在公安部层面设置面向基层打拐工作一线的统一登记、查询、报警、解救指挥系统。
第四,建议在全国开展拐卖妇女案件清查专项行动,完善对被拐妇女的救助安置机制,打击拐卖妇女上下游全犯罪链,推动清查行动常态化。重点关注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对于性别比失衡严重的地区、穷困边远山区等进行清查,有助于发现被拐卖妇女的线索并有利于早期预防。
第五,建议完善相应的证据规则,加强对被拐妇女的保护和发现力度。例如,鼓励举报,建立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为其身份保密的制度;又如,被解救妇女的证言属被害人陈述,建议借鉴未成年人案件的一站式询问取证做法,避免多次取证对其造成二次伤害。
第六,严禁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保障男女性别比逐渐实现平衡,减少收买妇女为妻或者作为生育工具的非法需求。
总之,预防、打击拐卖妇女需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密织法网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政府执法司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做好犯罪预防和早期发现工作,及时解救、妥善安置被拐妇女,保障其尽快融入正常社会生活。
(作者祁建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拐卖妇女是全球性问题#
【北京冬奥会低碳制冰,二氧化碳大显身手(乌鲁木齐晚报)】2月4日晚,北京冬奥会在国家体育场盛大开幕,举世瞩目的开幕式惊艳全球,引起高度关注。其中,此次冬奥会贯穿全程的低碳理念吸引了众多外国媒体和专家的目光。
英国《自然》杂志4日发文,介绍了北京冬奥会是如何实现碳中和的,并称赞了北京为大幅减少碳排放所做的努力。英国路透社也关注到北京冬奥会背后的绿色科技,发表题为《中国为“绿色”冬奥展示低碳技术》的文章,称从冰场的二氧化碳制冷到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场馆,中国正在努力举办一届“绿色”冬奥会,以展示其在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二氧化碳再利用,造就冰雪胜境
为了给参赛运动员良好的冰面体验,帮助发挥出最佳的竞技水平,天津大学马一太、田华教授团队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冬奥专项支持下,研发了国际先进的二氧化碳跨临界直冷制冰技术,为各国运动员支撑建造了“最美、最快的冰”。
据悉,改造后的首都体育馆将承办花样滑冰和短道速滑两个项目的比赛。对于这两个项目而言,优质的冰面有助于运动员取得更好成绩,而获得优质冰面除了制冰师高超技艺外,制冰系统所决定的冰面温差均匀性和软硬度均匀性则是关键性基础。制冰机是人工冰场建设的关键核心,从历届冬奥会冰场制冰机来看,主要采用氟利昂等人工合成制冷剂技术或者氨制冷技术,前者具有严重的温室效应问题、后者具有安全隐患。以二氧化碳为制冷剂、冰面下直接蒸发的制冰机技术被认为是一种绿色低碳、高效节能的方案,但其技术一直掌握在欧美等国家企业手中。此次以绿色、科技冬奥为契机,通过产学研协同攻关,天津大学和8家单位联合研发、设计和建造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氧化碳跨临界直冷制冰机组,在首都体育馆冰场进行示范应用,服务冬奥会和国家冰雪战略。
该方案从二氧化碳制冰系统压缩、冷却、节流和蒸发四个过程进行节能设计:针对压缩过程采用双级压缩让源头耗能实现“事半功倍”;针对冷却过程设计全显热回收对冷却热量进行回收,实现冰场浇冰、融雪等不同温度热水需求;针对蒸发过程采用在冰面下直接蒸发吸热为冰场提供稳定的冷量供应,并优化设计冰下蒸发盘管和土建保障冰面温度均匀。制冰机从关键部件到整机集成,均实现国内设计、加工、组装和运行,尤其是水冷式气冷器是国际上首次应用,有效解决了首体冷却回路长的工程问题。方案的系统综合节能超过50%以上,冰面温差控制在0.3~0.4℃以内,无论是综合能效还是冰面温差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而为运动员提供一个软硬度均匀稳定的优质冰面。
此外,由于首都体育馆同时承办花样滑冰和短道速滑两个项目,两者对冰面的冰层厚度和冰面温度有不同的严格要求,需要根据赛程不断进行两块冰的快速转换。项目组也充分利用了二氧化碳制冰温度均匀的特点,结合精准控制系统和线性降温策略,实现2小时内的快速、高效冰面转换,远远小于国际奥委会3小时冰面转换的要求。
路透社文章介绍道,中国首次在冬奥会上使用从工业废气中收集的二氧化碳来冷却冰上场馆,取代了会破坏臭氧层的氢氟烃。
文章引用了中国国家速滑馆场馆运行团队主任武晓南的话:“与传统的制冰方法相比,使用二氧化碳制冷工艺,我们可以节省20%—30%的电力。”
25个比赛场馆(其中13个是新建的)还部署了节能技术,包括回收水泥和智能造雪等低碳建筑材料,这些材料可比传统技术节省20%的用水量。
旧场馆“华丽转身”,节能又减排
冬奥会在北京以及延庆和张家口山区等三大赛区举行。《自然》文章称,北京对2008年夏季奥运会和其他体育赛事使用的7个场馆进行了重新利用。例如,水立方“变身”冰立方,成为冰壶比赛场馆。
在中国绿色建筑认证体系下,所有13座新建场馆都获得了最高评级。
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办奥的核心
路透社的报道中提到,北京冬奥会委员会在1月份的一份赛前报告中表示,通过部署低碳能源和场馆,已经减少了约15.83万吨温室气体排放。
在2016—2022年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和奥运会结束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102.8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比2018年韩国平昌冬奥会排放的160万吨少约三分之一。
《自然》报道称,北京冬奥会将减少碳排放约130万吨,这一成就的价值在于“证明了更全面的活动实现碳中和是可能的”。
国际奥委会企业与可持续发展部主任玛丽·萨洛伊斯表示:“(中国)希望可持续发展成为他们筹备和举办奥运会的核心。”她补充说,北京冬奥会是第一个从筹备初期就考虑到从各方面减少碳排放的奥运会。
萨洛伊斯说,北京在冬奥会所有阶段都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法,是“我们在未来的奥运会上所要鼓励的”。(据科技日报)
英国《自然》杂志4日发文,介绍了北京冬奥会是如何实现碳中和的,并称赞了北京为大幅减少碳排放所做的努力。英国路透社也关注到北京冬奥会背后的绿色科技,发表题为《中国为“绿色”冬奥展示低碳技术》的文章,称从冰场的二氧化碳制冷到100%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场馆,中国正在努力举办一届“绿色”冬奥会,以展示其在气候友好型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二氧化碳再利用,造就冰雪胜境
为了给参赛运动员良好的冰面体验,帮助发挥出最佳的竞技水平,天津大学马一太、田华教授团队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冬奥专项支持下,研发了国际先进的二氧化碳跨临界直冷制冰技术,为各国运动员支撑建造了“最美、最快的冰”。
据悉,改造后的首都体育馆将承办花样滑冰和短道速滑两个项目的比赛。对于这两个项目而言,优质的冰面有助于运动员取得更好成绩,而获得优质冰面除了制冰师高超技艺外,制冰系统所决定的冰面温差均匀性和软硬度均匀性则是关键性基础。制冰机是人工冰场建设的关键核心,从历届冬奥会冰场制冰机来看,主要采用氟利昂等人工合成制冷剂技术或者氨制冷技术,前者具有严重的温室效应问题、后者具有安全隐患。以二氧化碳为制冷剂、冰面下直接蒸发的制冰机技术被认为是一种绿色低碳、高效节能的方案,但其技术一直掌握在欧美等国家企业手中。此次以绿色、科技冬奥为契机,通过产学研协同攻关,天津大学和8家单位联合研发、设计和建造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二氧化碳跨临界直冷制冰机组,在首都体育馆冰场进行示范应用,服务冬奥会和国家冰雪战略。
该方案从二氧化碳制冰系统压缩、冷却、节流和蒸发四个过程进行节能设计:针对压缩过程采用双级压缩让源头耗能实现“事半功倍”;针对冷却过程设计全显热回收对冷却热量进行回收,实现冰场浇冰、融雪等不同温度热水需求;针对蒸发过程采用在冰面下直接蒸发吸热为冰场提供稳定的冷量供应,并优化设计冰下蒸发盘管和土建保障冰面温度均匀。制冰机从关键部件到整机集成,均实现国内设计、加工、组装和运行,尤其是水冷式气冷器是国际上首次应用,有效解决了首体冷却回路长的工程问题。方案的系统综合节能超过50%以上,冰面温差控制在0.3~0.4℃以内,无论是综合能效还是冰面温差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而为运动员提供一个软硬度均匀稳定的优质冰面。
此外,由于首都体育馆同时承办花样滑冰和短道速滑两个项目,两者对冰面的冰层厚度和冰面温度有不同的严格要求,需要根据赛程不断进行两块冰的快速转换。项目组也充分利用了二氧化碳制冰温度均匀的特点,结合精准控制系统和线性降温策略,实现2小时内的快速、高效冰面转换,远远小于国际奥委会3小时冰面转换的要求。
路透社文章介绍道,中国首次在冬奥会上使用从工业废气中收集的二氧化碳来冷却冰上场馆,取代了会破坏臭氧层的氢氟烃。
文章引用了中国国家速滑馆场馆运行团队主任武晓南的话:“与传统的制冰方法相比,使用二氧化碳制冷工艺,我们可以节省20%—30%的电力。”
25个比赛场馆(其中13个是新建的)还部署了节能技术,包括回收水泥和智能造雪等低碳建筑材料,这些材料可比传统技术节省20%的用水量。
旧场馆“华丽转身”,节能又减排
冬奥会在北京以及延庆和张家口山区等三大赛区举行。《自然》文章称,北京对2008年夏季奥运会和其他体育赛事使用的7个场馆进行了重新利用。例如,水立方“变身”冰立方,成为冰壶比赛场馆。
在中国绿色建筑认证体系下,所有13座新建场馆都获得了最高评级。
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办奥的核心
路透社的报道中提到,北京冬奥会委员会在1月份的一份赛前报告中表示,通过部署低碳能源和场馆,已经减少了约15.83万吨温室气体排放。
在2016—2022年北京冬奥会筹备期间和奥运会结束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102.8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比2018年韩国平昌冬奥会排放的160万吨少约三分之一。
《自然》报道称,北京冬奥会将减少碳排放约130万吨,这一成就的价值在于“证明了更全面的活动实现碳中和是可能的”。
国际奥委会企业与可持续发展部主任玛丽·萨洛伊斯表示:“(中国)希望可持续发展成为他们筹备和举办奥运会的核心。”她补充说,北京冬奥会是第一个从筹备初期就考虑到从各方面减少碳排放的奥运会。
萨洛伊斯说,北京在冬奥会所有阶段都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方法,是“我们在未来的奥运会上所要鼓励的”。(据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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