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一故事|整治不留死角 出击“散乱污”小作坊】蒙蒙细雨下,一个矫健的身影蹭蹭爬上一道围墙,仔细观察着墙外的一草一木,又单手支撑着,轻盈的翻到墙外,一整套动作干净利索……这是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嵩明分局执法小组在东川区汤丹镇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一个场景。
根据计划,嵩明分局执法小组来到位于汤丹镇竹山村的一家养殖场。该养殖场占地约2亩,现养殖猪160头、牛80头。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将产生的牲畜粪便和污水混合后,不经任何防污染设施处理,通过管道、暗沟直排至场区边的空地上,导致污水横流、恶臭熏天,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长期排放的废水还会对地下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这是一家典型的“散乱污”小作坊式养殖场,规模不大,但给当地环境造成的影响却不小。此次检查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农村畜禽散养排污问题敲响警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能只关注规模化养殖基地、工业园区或者较大规模企业的环保问题,“小疮不除”也可能养成大疾。
根据计划,嵩明分局执法小组来到位于汤丹镇竹山村的一家养殖场。该养殖场占地约2亩,现养殖猪160头、牛80头。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将产生的牲畜粪便和污水混合后,不经任何防污染设施处理,通过管道、暗沟直排至场区边的空地上,导致污水横流、恶臭熏天,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同时,长期排放的废水还会对地下水质造成不良影响。
这是一家典型的“散乱污”小作坊式养殖场,规模不大,但给当地环境造成的影响却不小。此次检查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农村畜禽散养排污问题敲响警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能只关注规模化养殖基地、工业园区或者较大规模企业的环保问题,“小疮不除”也可能养成大疾。
【#阳江一宿舍床底惊现30斤重蟒蛇# 】5月13日下午16时50分许,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双捷派出所接报警称,在红十月农场某猪场宿舍内发现蟒蛇。接报后,该所教导员刘盛勇带领民警随即出警处置,发现一条重约30斤的蟒蛇盘旋在一床底。
为及时消除隐患,防止蟒蛇危及群众安全,刘盛勇与森林公安民警一起对该蟒蛇实施控制。捕获成功后,刘盛勇将该蟒蛇交由森林公安处理,并叮嘱猪场工作人员夏季要采取防蛇措施。
当晚22时许,该所民警接110指令称,有群众在双捷镇白鹤朗某养殖场内发现蟒蛇。该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核实,发现该养殖场鸭棚上正躺着一条重约20斤的蟒蛇。据工作人员反映,该蟒蛇已吃掉几只鸭子,正在睡觉。为妥善处理该蟒蛇,民警联系消防,待消防到来,配合消防人员成功将该蟒蛇捕获,后移交森林公安处理。(江城警方)
为及时消除隐患,防止蟒蛇危及群众安全,刘盛勇与森林公安民警一起对该蟒蛇实施控制。捕获成功后,刘盛勇将该蟒蛇交由森林公安处理,并叮嘱猪场工作人员夏季要采取防蛇措施。
当晚22时许,该所民警接110指令称,有群众在双捷镇白鹤朗某养殖场内发现蟒蛇。该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核实,发现该养殖场鸭棚上正躺着一条重约20斤的蟒蛇。据工作人员反映,该蟒蛇已吃掉几只鸭子,正在睡觉。为妥善处理该蟒蛇,民警联系消防,待消防到来,配合消防人员成功将该蟒蛇捕获,后移交森林公安处理。(江城警方)
山西原平:闫庄镇icon惊现企业以养殖场名义违法变相占用耕地 挂羊头卖狗肉监管呢?
近年来,在农村地区,违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问题比较严重,不仅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粮食是关乎国家安全的头等大事,我国划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icon,这是一个不可突破的底线,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但是,在忻州原平市却有人巧立名目打着养殖场的名义公然占用耕地建厂,违法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地方群众反映强烈。
违法变相土地使用的企业是一家新建的预制厂,位于闫庄镇通往刘庄村路口处,2020年已建成投入生产,主营混凝土预制品。建厂时挂靠某养殖场名义,蒙骗村民,欺骗政府,在没有任何工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建厂生产,纯属“挂羊头卖狗肉”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2020年开始,国家自然资源部针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在全国公开挂牌督办了11起土地违法案件,有效打击遏制了昔日非法占用耕地的风气及乱象。然而时至今日,原平闫庄镇为何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监管又何在?希望此事能尽快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规范土地使用用途,严查相关人员监管方面的失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来源:社会见闻在线
近年来,在农村地区,违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土地沙化、土壤肥力消失等问题比较严重,不仅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粮食是关乎国家安全的头等大事,我国划定了18亿亩的耕地红线icon,这是一个不可突破的底线,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但是,在忻州原平市却有人巧立名目打着养殖场的名义公然占用耕地建厂,违法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地方群众反映强烈。
违法变相土地使用的企业是一家新建的预制厂,位于闫庄镇通往刘庄村路口处,2020年已建成投入生产,主营混凝土预制品。建厂时挂靠某养殖场名义,蒙骗村民,欺骗政府,在没有任何工业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建厂生产,纯属“挂羊头卖狗肉”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2020年开始,国家自然资源部针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在全国公开挂牌督办了11起土地违法案件,有效打击遏制了昔日非法占用耕地的风气及乱象。然而时至今日,原平闫庄镇为何还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监管又何在?希望此事能尽快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规范土地使用用途,严查相关人员监管方面的失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来源:社会见闻在线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