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楼盘推荐#【中山市海伦堡青云台】
价格:约14000元/㎡
全部户型:三居室(103㎡) 四居室(107~127㎡) 五居室(142㎡)
楼盘概况:海伦堡深耕中山十五年,是进入坦洲的首个品牌开发商,专注于为客户打造高品质居住区。海伦堡在中山相继开发了海伦堡花园、海伦春天、爱Me公园、海伦印象、半山午后、海伦时光、海伦国际等,海伦堡青云台是海伦堡在中山的第十二个项目,是海伦堡20年开发经验之后的高端升级之作,进一步扩大海伦堡地产在中山版图。
粤港...
https://t.cn/A6tj6rXZ
价格:约14000元/㎡
全部户型:三居室(103㎡) 四居室(107~127㎡) 五居室(142㎡)
楼盘概况:海伦堡深耕中山十五年,是进入坦洲的首个品牌开发商,专注于为客户打造高品质居住区。海伦堡在中山相继开发了海伦堡花园、海伦春天、爱Me公园、海伦印象、半山午后、海伦时光、海伦国际等,海伦堡青云台是海伦堡在中山的第十二个项目,是海伦堡20年开发经验之后的高端升级之作,进一步扩大海伦堡地产在中山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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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性治疗,未尽告知说明义务
基本案情:患者张某自2011年1月10日起出现胸闷、气喘、呼吸困难,肢体乏力、腹部进行性胀大的症状,于1月30日在南昌某医院经检查考虑为“肝硬化、腹水”。
患者于2月28日到广州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肝硬化、腹腔、胸腔积液、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恶性间皮瘤?医方临床考虑为“恶性间皮瘤”。经说明情况,患者及家属均不同意行胸膜、腹膜活检术以明确诊断。医方考虑培美曲塞为治疗间皮瘤特效药,拟予“培美曲塞+卡铂”方案行一个疗程实验性化疗。如胸水、腹水明显减少,则支持“恶性间皮瘤”的临床诊断;如未见明显减少,则不再行第2疗程化疗。
3月7日医方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化疗风险,但未告知化疗目的是为了诊断病情,经同意后行一个疗程化疗。
患者经化疗后病情恶化,于3月18日出院。
4月11日至29日,患者转辗南昌、北京及广州多家医院就诊,4月29日经北京某医院诊断为“多浆膜腔积液结核可能性大,间皮瘤待除外”,医嘱建议患者前往结核病医院治疗。患者经结核病治疗后痊愈。
张某认为广州某医院误诊其为恶性间皮瘤对其实施化疗造成损害,起诉请求医方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广州某医院对患者实施化疗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明确诊断而非为了治疗。而化疗通过使用化学药物杀灭癌细胞,对人体存在较大的毒副作用,属于特殊治疗。医方为了明确诊断而对患者实施化疗,应依法向患者说明实施化疗的目的以取得患者的有效知情同意。医方未告知患者化疗的目的是诊断病情,客观上导致患者接受不必要的化疗,延误其病情,也使其暴露在化疗的风险之下,故而广州某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广州某医院未尽告知说明及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酌情判决广州某医院向张某赔偿损失40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认为,医方为患者实施的化疗方案,旨在以诊断性治疗帮助确诊病情。此种带有试验性的治疗措施,尽管有医学上的合理性,但广州某医院未经充分告知说明,未取得患者有效知情同意,实施对人体有危害性的化疗方案,造成患者遭受不应有的伤害,广州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据此判决广州某医院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59195.6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条是现行法律关于医师告知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健康##医疗事故##医疗#
基本案情:患者张某自2011年1月10日起出现胸闷、气喘、呼吸困难,肢体乏力、腹部进行性胀大的症状,于1月30日在南昌某医院经检查考虑为“肝硬化、腹水”。
患者于2月28日到广州某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肝硬化、腹腔、胸腔积液、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恶性间皮瘤?医方临床考虑为“恶性间皮瘤”。经说明情况,患者及家属均不同意行胸膜、腹膜活检术以明确诊断。医方考虑培美曲塞为治疗间皮瘤特效药,拟予“培美曲塞+卡铂”方案行一个疗程实验性化疗。如胸水、腹水明显减少,则支持“恶性间皮瘤”的临床诊断;如未见明显减少,则不再行第2疗程化疗。
3月7日医方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化疗风险,但未告知化疗目的是为了诊断病情,经同意后行一个疗程化疗。
患者经化疗后病情恶化,于3月18日出院。
4月11日至29日,患者转辗南昌、北京及广州多家医院就诊,4月29日经北京某医院诊断为“多浆膜腔积液结核可能性大,间皮瘤待除外”,医嘱建议患者前往结核病医院治疗。患者经结核病治疗后痊愈。
张某认为广州某医院误诊其为恶性间皮瘤对其实施化疗造成损害,起诉请求医方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广州某医院对患者实施化疗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明确诊断而非为了治疗。而化疗通过使用化学药物杀灭癌细胞,对人体存在较大的毒副作用,属于特殊治疗。医方为了明确诊断而对患者实施化疗,应依法向患者说明实施化疗的目的以取得患者的有效知情同意。医方未告知患者化疗的目的是诊断病情,客观上导致患者接受不必要的化疗,延误其病情,也使其暴露在化疗的风险之下,故而广州某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广州某医院未尽告知说明及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酌情判决广州某医院向张某赔偿损失40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认为,医方为患者实施的化疗方案,旨在以诊断性治疗帮助确诊病情。此种带有试验性的治疗措施,尽管有医学上的合理性,但广州某医院未经充分告知说明,未取得患者有效知情同意,实施对人体有危害性的化疗方案,造成患者遭受不应有的伤害,广州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据此判决广州某医院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59195.6元。
张文波律师团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条是现行法律关于医师告知说明义务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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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左眼失明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0日,原告因双目不明原因视力下降,遂往被告医院诊治,诊断为“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建议原告手术治疗。2021年1月21日,对原告在表面麻醉下行左眼phaco+IOL植入术,术后原告左眼一直无光感。经被告主治大夫介绍,原告先后多次到眼科医院会诊和市中医院检查诊治。2021年2月4日,市人民医院大夫在会诊时确诊原告为“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黄斑水肿,左眼眼底出血”,并告诉原告及家人原告眼睛已无光感,已经不能治疗,并要求停止使用被告开具的眼药,被告大夫建议原告进一步到上级医院治疗。2021年3月10日,原告到市人民医院进行就诊,经过检查后确诊为视网膜脱落。原告左眼一直红肿、流泪,无法医治,左眼失明,并影响到了右眼。因被告大夫在手术前未告知原告及家人可能存在的风险,更未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实施手术,才导致原告失明,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精神伤害,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伤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鉴定结论:
1、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活动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院方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左眼视力无光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评定为20%-40%;2、左眼视力无光感,评定为八级伤残;3、后续治疗费用不予评定,或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4、护理期评定为45日,营养期评定为45日。
法院认为:
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活动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原告左眼视力无光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参与度及原告自身原因,依据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3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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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基本案情:2021年1月20日,原告因双目不明原因视力下降,遂往被告医院诊治,诊断为“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建议原告手术治疗。2021年1月21日,对原告在表面麻醉下行左眼phaco+IOL植入术,术后原告左眼一直无光感。经被告主治大夫介绍,原告先后多次到眼科医院会诊和市中医院检查诊治。2021年2月4日,市人民医院大夫在会诊时确诊原告为“左眼白内障手术后,左眼黄斑水肿,左眼眼底出血”,并告诉原告及家人原告眼睛已无光感,已经不能治疗,并要求停止使用被告开具的眼药,被告大夫建议原告进一步到上级医院治疗。2021年3月10日,原告到市人民医院进行就诊,经过检查后确诊为视网膜脱落。原告左眼一直红肿、流泪,无法医治,左眼失明,并影响到了右眼。因被告大夫在手术前未告知原告及家人可能存在的风险,更未按照医疗操作规范实施手术,才导致原告失明,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精神伤害,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伤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鉴定结论:
1、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活动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院方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左眼视力无光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评定为20%-40%;2、左眼视力无光感,评定为八级伤残;3、后续治疗费用不予评定,或者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4、护理期评定为45日,营养期评定为45日。
法院认为:
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活动中未尽到高度谨慎诊疗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上述诊疗过错行为与原告左眼视力无光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综合考虑被告过错参与度及原告自身原因,依据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损失承担3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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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医疗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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