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司法局举办“兰州司法行政大讲堂”全面聚焦法治政府建设
本网讯 为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升干部法治能力素养,7月5日,兰州市司法局举办第二期“兰州司法行政大讲堂”,邀请省委政法委冯之东同志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专题讲座。冯之东同志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历史进程和现实作用,从法治政府的基本属性、法治政府构建途径两方面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全面讲解。
市司法局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各区县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局强戒所、市公证处、市仲裁委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政府法律顾问,局机关全体干部共计130余人聆听了讲座。(兰州市司法局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
本网讯 为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提升干部法治能力素养,7月5日,兰州市司法局举办第二期“兰州司法行政大讲堂”,邀请省委政法委冯之东同志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专题讲座。冯之东同志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历史进程和现实作用,从法治政府的基本属性、法治政府构建途径两方面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全面讲解。
市司法局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各区县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负责人,局强戒所、市公证处、市仲裁委秘书处主要负责人,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市政府法律顾问,局机关全体干部共计130余人聆听了讲座。(兰州市司法局供稿)
来源:甘肃司法网
【为什么选择兰州仲裁委员会】
兰州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在兰州依法登记成立,是我市唯一组建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兰州仲裁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是仲裁委的常设机构,下设三个部,即综合部、案件审理部、宣传联络部,负责日常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的收取与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专业团队优势
兰州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居中裁决、以和为贵、至诚至善、互动双赢的办案理念,目前聘用的233名仲裁员,他们均为各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人士或资深专家,具备办理案件的专业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通过我委多年的努力打造出一支品德高尚、专业过硬、廉洁敬业的仲裁员队伍,对外树立了兰州仲裁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特点及优势
兰州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以仲裁方式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不受地域、级别、行业限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三、受案范围
兰州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著作权、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金融、保险、期货贸易、涉外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兰州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兰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4月在兰州依法登记成立,是我市唯一组建的常设民商事仲裁机构。兰州仲裁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是仲裁委的常设机构,下设三个部,即综合部、案件审理部、宣传联络部,负责日常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的收取与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专业团队优势
兰州仲裁委员会,始终坚持居中裁决、以和为贵、至诚至善、互动双赢的办案理念,目前聘用的233名仲裁员,他们均为各专业领域内的知名人士或资深专家,具备办理案件的专业素质和高尚的道德品质,通过我委多年的努力打造出一支品德高尚、专业过硬、廉洁敬业的仲裁员队伍,对外树立了兰州仲裁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特点及优势
兰州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以仲裁方式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不受地域、级别、行业限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三、受案范围
兰州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产品质量纠纷、著作权、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金融、保险、期货贸易、涉外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怎样签订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兰州仲裁委支招:一份好的合同应“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最忌“怕麻烦”“好情面”造成的含糊其词
案例
工程公司借故拖欠货款146万元一纸合同让供货方吃了“定心丸”
2010年4月23日,申请人甲公司、被申请人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供应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人甲公司向被申请人乙公司承建的兰州市某二期工程X01#楼及地下车库供应混凝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甲公司依约定向被申请人乙公司供应了50万元的混凝土,被申请人乙公司先后在6张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且支付了部分混凝土货款。然而,被申请人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受拆迁影响,施工工期延误了13个月,项目亏损比较严重,同时,丙公司一直拖欠被申请人的工程款,被申请人也就一直没有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混凝土货款。被申请人乙公司先后支付了混凝土货款360万元,但仍拖欠申请人混凝土货款146万元,最后一次的付款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为此,申请人多次要求支付,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全部履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乙公司是否应依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甲公司清偿全部的混凝土货款。申请人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进行了决算,且被申请人乙公司已经在决算书上签字盖章,理应支付剩余的混凝土货款及其利息;被申请人乙公司则认为,申请人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理应向其赔偿损失,且申请人甲公司先行赔偿损失后,被申请人再支付剩余的相关货款。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订立的供应合同以及结算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项条款并没有存在任何影响其效力的因素,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理应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为此,被申请人应及时付清全部的混凝土货款,并且,还应承担未付清剩余货款的利息。至于被申请人认为的申请人所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而主张赔偿损失的要求,因未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相互印证,不予处理。
最终,在兰州仲裁委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乙公司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甲公司支付相关货款及其利息共计165万元;被申请人乙公司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按时全额付清以上款项时,还应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欠款146万元的全部利息;本案仲裁费3万元,由被申请人乙公司承担。
说法
签合同不能“怕麻烦”“好情面”内容必须具体而清楚
以本案作为基础,兰州仲裁委的裁定从法律层面告诫公民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内容须具体而清楚。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事项时,要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力求将双方合意用书面语言准确表达出来,决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好情面”而不把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清楚,以防在遇到问题后,双方各执一词而引发纠纷。
第二,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要保护好证据,即合同双方要有证据意识。就本案而言,在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后,尽管被申请人认为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而应进行赔偿,但因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故该权利主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仲裁庭也就无法支持其主张。
第三,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后,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如台风、地震等自然事件,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除了及时支付剩余货款外,还要承担剩余货款的利息。所以,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及时履行双方的义务,遇见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四,与法院解决纠纷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等优势。当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亦可以居中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并且,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合同中一定要记得签订仲裁条款,即使产生了纠纷,还是可以通过仲裁制度快捷、公正解决。
兰州仲裁委支招:一份好的合同应“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最忌“怕麻烦”“好情面”造成的含糊其词
案例
工程公司借故拖欠货款146万元一纸合同让供货方吃了“定心丸”
2010年4月23日,申请人甲公司、被申请人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供应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人甲公司向被申请人乙公司承建的兰州市某二期工程X01#楼及地下车库供应混凝土。#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甲公司依约定向被申请人乙公司供应了50万元的混凝土,被申请人乙公司先后在6张结算书上签字确认,且支付了部分混凝土货款。然而,被申请人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受拆迁影响,施工工期延误了13个月,项目亏损比较严重,同时,丙公司一直拖欠被申请人的工程款,被申请人也就一直没有及时向申请人支付全部混凝土货款。被申请人乙公司先后支付了混凝土货款360万元,但仍拖欠申请人混凝土货款146万元,最后一次的付款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为此,申请人多次要求支付,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全部履行,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乙公司是否应依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甲公司清偿全部的混凝土货款。申请人甲公司认为,双方已经进行了决算,且被申请人乙公司已经在决算书上签字盖章,理应支付剩余的混凝土货款及其利息;被申请人乙公司则认为,申请人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理应向其赔偿损失,且申请人甲公司先行赔偿损失后,被申请人再支付剩余的相关货款。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订立的供应合同以及结算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项条款并没有存在任何影响其效力的因素,根据《合同法》第44条之规定,理应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为此,被申请人应及时付清全部的混凝土货款,并且,还应承担未付清剩余货款的利息。至于被申请人认为的申请人所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而主张赔偿损失的要求,因未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且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相互印证,不予处理。
最终,在兰州仲裁委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乙公司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甲公司支付相关货款及其利息共计165万元;被申请人乙公司没有在上述期限内按时全额付清以上款项时,还应按照6%的年利率、支付欠款146万元的全部利息;本案仲裁费3万元,由被申请人乙公司承担。
说法
签合同不能“怕麻烦”“好情面”内容必须具体而清楚
以本案作为基础,兰州仲裁委的裁定从法律层面告诫公民以下几点:
第一,合同内容须具体而清楚。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事项时,要做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力求将双方合意用书面语言准确表达出来,决不能因为“怕麻烦”或者“好情面”而不把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清楚,以防在遇到问题后,双方各执一词而引发纠纷。
第二,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要保护好证据,即合同双方要有证据意识。就本案而言,在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后,尽管被申请人认为混凝土质量不合格而应进行赔偿,但因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故该权利主张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仲裁庭也就无法支持其主张。
第三,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后,除了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如台风、地震等自然事件,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买卖合同,除了及时支付剩余货款外,还要承担剩余货款的利息。所以,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及时履行双方的义务,遇见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四,与法院解决纠纷相比,仲裁解决纠纷具有独立、公正、高效、快捷、一裁终局等优势。当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的,仲裁庭亦可以居中调解,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并且,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合同中一定要记得签订仲裁条款,即使产生了纠纷,还是可以通过仲裁制度快捷、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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