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一起借的款却钻逻辑漏洞企图逃避责任,被我方律师识破终共同还款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向他人转账M万元替乙还债,AB和乙出具借条载明借甲Q万元,剩余N万元甲用现金给乙。B等以未收到全部提出抗辩。朱跃东律师提出,给付方式不可以将债权与债务人分割,三人应共同还款。因A继承人丁放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乙归还借款,B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逻辑清晰,正本清源的从扑朔迷离的案情中剥离出案件的法律本质,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捷、有效的得到落实。
【基本案情】 甲与乙(男)原系同单位同事,乙系A、B二人的子女。AAAA年AA月,乙在从单位离职后,以需要向案外人丙清偿债务为由,提出向甲借款QQ万元。当月AA日,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随后,乙和其父母A、B三人共同签名向甲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QQ万元,借期X年,借款利息年Y%。
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AAAA年CC月CC日,乙向甲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乙共计收到甲交付的出借款QQ万元,并注明了归还借款的日期。
归还借款的日期到达后,乙及其父母A、B三人都未向甲还款。甲为了收回借款,和乙联系,发现乙已经失联。甲联系乙的家人后得知,A已去世。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基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的根本法律属性,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
甲认为,如果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自己就需要单独向乙主张,这样就会出现二个问题:第一,自己的QQ万元债权,就要分二个案件向法院起诉;第二,乙现在下落不明,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债权,很可能实现起来,难度就大了。
为此,甲又向我们咨询,如何才能有效、便捷实现自己的QQ万元债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关于“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其他律师关于“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民法典》已经将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标准之一,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我们仅仅机械的依据涉案借款的给付过程,就将甲QQ万元的债权和债务人进行割裂式对应,这:在法理上是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在实践上,是明显增加当事人(本案中为甲)之诉累的。
甲认同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依法收回借款本息。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在法理上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肯定不能成为法律人的行为选择。本案中,因为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的争议,在无法根据公序良俗本身自行调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秩序和规则内容。因此,充分理解并执行好《民事诉讼法》,有效、便捷实现甲的QQ万元债权,才是我们执业律师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于“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忽视《借条》与“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这一行为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联。《借条》载明的内容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才是《借条》载明的内容和“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之间正确的逻辑关系。理解了这一正确的逻辑关系,甲当然有权依法要求乙和A(现在为A的合法继承人)、B共同对QQ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朱跃东律师对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让甲充分认同。于是,朱跃东律师将乙、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丁以及B(也是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
诉讼过程中,其他律师以前的法律担忧(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成为了丁以及B代理律师提出抗辩的理由。对此,朱跃东律师反驳:“有T,就有X,那么,T就是X的充分条件;没有T,就不能有X,那么,T就是X的必要条件。如果T是X的充分条件,同时又是X的必要条件,那么,T就是X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是形式逻辑的基本法则。所以,将形式逻辑的这一基本法则运用到本案中,“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是根据《借条》的约定,继续向乙和A、B二人支付借款,是不可以错误理解为甲向乙和A、B二人,分别支付借款的。因此,甲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官认同朱跃东律师的观点。后,丁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表示放弃对A遗产的继承。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归还甲QQ万元借款及利息,B对QQ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律##法律咨询##朱跃东律师##民间借贷##借条#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跃东
【导读】 甲向他人转账M万元替乙还债,AB和乙出具借条载明借甲Q万元,剩余N万元甲用现金给乙。B等以未收到全部提出抗辩。朱跃东律师提出,给付方式不可以将债权与债务人分割,三人应共同还款。因A继承人丁放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乙归还借款,B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逻辑清晰,正本清源的从扑朔迷离的案情中剥离出案件的法律本质,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快捷、有效的得到落实。
【基本案情】 甲与乙(男)原系同单位同事,乙系A、B二人的子女。AAAA年AA月,乙在从单位离职后,以需要向案外人丙清偿债务为由,提出向甲借款QQ万元。当月AA日,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随后,乙和其父母A、B三人共同签名向甲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甲QQ万元,借期X年,借款利息年Y%。
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AAAA年CC月CC日,乙向甲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乙共计收到甲交付的出借款QQ万元,并注明了归还借款的日期。
归还借款的日期到达后,乙及其父母A、B三人都未向甲还款。甲为了收回借款,和乙联系,发现乙已经失联。甲联系乙的家人后得知,A已去世。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基于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的根本法律属性,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
甲认为,如果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那么,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自己就需要单独向乙主张,这样就会出现二个问题:第一,自己的QQ万元债权,就要分二个案件向法院起诉;第二,乙现在下落不明,自己“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债权,很可能实现起来,难度就大了。
为此,甲又向我们咨询,如何才能有效、便捷实现自己的QQ万元债权。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其他律师关于“②至于A已去世,这个问题依法并不难解决。针对A名下的债务,只要将A的合法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即可”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其他律师关于“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因为,《民法典》已经将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有效的法定标准之一,进行了明确规定,所以,在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情况下,我们仅仅机械的依据涉案借款的给付过程,就将甲QQ万元的债权和债务人进行割裂式对应,这:在法理上是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在实践上,是明显增加当事人(本案中为甲)之诉累的。
甲认同我们的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向法院起诉,依法收回借款本息。
具体承办本案的朱跃东律师认为,在法理上明显将法律和公序良俗对立起来的做法,肯定不能成为法律人的行为选择。本案中,因为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甲和乙、A、B四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存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根据公序良俗可以认定的、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之间的争议,在无法根据公序良俗本身自行调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就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秩序和规则内容。因此,充分理解并执行好《民事诉讼法》,有效、便捷实现甲的QQ万元债权,才是我们执业律师应该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于“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忽视《借条》与“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这一行为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联。《借条》载明的内容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才是《借条》载明的内容和“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之间正确的逻辑关系。理解了这一正确的逻辑关系,甲当然有权依法要求乙和A(现在为A的合法继承人)、B共同对QQ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朱跃东律师对如何具体处理本案的法律分析意见,让甲充分认同。于是,朱跃东律师将乙、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丁以及B(也是A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
诉讼过程中,其他律师以前的法律担忧(①因为A、B二人是在“甲的妻子按照乙的指示将MM万元转账给丙”的基础上,书写涉案《借条》的。而此后的事实是“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所以,A、B二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涉案《借条》所记载的QQ万元,而只收到了MM万元。因此,A、B二人不能根据《借条》的记载,对QQ万元承担责任,而只能和乙共同对MM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成为了丁以及B代理律师提出抗辩的理由。对此,朱跃东律师反驳:“有T,就有X,那么,T就是X的充分条件;没有T,就不能有X,那么,T就是X的必要条件。如果T是X的充分条件,同时又是X的必要条件,那么,T就是X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是形式逻辑的基本法则。所以,将形式逻辑的这一基本法则运用到本案中,“后甲又以现金方式向乙支付了(QQ-MM)万元的剩余借款NN万元”是根据《借条》的约定,继续向乙和A、B二人支付借款,是不可以错误理解为甲向乙和A、B二人,分别支付借款的。因此,甲要求乙、丁以及B共同对甲按照《借条》的约定清偿QQ万元借款本息,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法官认同朱跃东律师的观点。后,丁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表示放弃对A遗产的继承。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归还甲QQ万元借款及利息,B对QQ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律##法律咨询##朱跃东律师##民间借贷##借条#
#给心灵一瓣儿书香[超话]# 人生向来,一半是幻想,一半是生活;一半是记忆,一半是真实;一半是过去,一半是现在;一半是失不再来,一半是遥遥可期。得到的都是侥幸,失去的才是人生。到后来渐渐明白:不要轻易地去爱或者不爱,不要蛮横地索取或者放弃。只要宁静,只想听内心的声音,有草庐,有杏花,有手中书,有杯中茶,有身边人就可,风清月白,人淡如菊。不要任何虚名,不要任何褒奖,心里的群山,只留一线青黛。心里的大河,只留一径小溪细水长流。这便是静好的岁月,光阴的恩典了。把时光掰得这样细细碎碎的,慢慢地过吧。不问悲喜,不问西东。 https://t.cn/R2WxpQa
《淮南子》保养纯洁的精神 • 去除名利的心思
一、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内心的主宰,那么外在事物不管多大限度地满足他的需求,他的人生都很难有幸福可言,因为内心存在主宰,#国学实录# 才有正确感知生命且平衡外在事物的能力。
在《后汉书》之中有这样一句话,叫做:“安贫乐道,恬于进取,三辅诸儒莫不慕。”
这句话的言外之意就是,在贫富和仁义之间,如果两者不可兼得的时候,宁可忍受外在物质的贫苦也不愿放弃内心的仁义。
拥有外在的物质并不是坏事,不管在什么样的时代,外在的物质都是生活的重要基础,但是正是因为物质所体现的重要性,才导致很多人在无形之中颠倒了物质与生命之间的平衡关系,在一味忽略内心仁义的同时,过分地追求外在的物质生活。
最后不仅仅不能靠物质给自己带来良好的生活,反而活成了物质的傀儡,在物质存在于生命的得失过程中活的痛苦不堪。
就像《道德经》之中所说: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
这就是内心力量缺失所造成的遗憾和苦恼,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不仅会在事物的得失之间彷徨徘徊,重要的是,如果一个人不具备正心正念,那么他也并不具备抓住拥有物质的机会,甚至当世俗层面上的机会摆在他的面前时,他依然不能把握,甚至也不曾察觉。
这一点不能从人生的一时得失之中去看,要从相对长远的眼光去审视其中的得失存在,甚至可以绵延到自己后辈几代人之中,反之,只有具备深藏于内心的正确智慧与信仰之后,才能在两者的驱使下,得到正确的结果。
因为能够支撑一个人变得更好的根本,一定是深藏于内心的厚道与智慧。
有一个老生常谈的智慧典故,能够很恰当地说明这一点,#读书# 那就是与孙叔敖有关的事情。
在春秋期间,楚国令尹孙叔敖因为功劳卓著,非常受楚庄王器重,但是他品行依旧简朴,庄王几次想封地给他,都推辞不受。
后来孙叔敖病重之时,就嘱托自己的儿子孙安说:“我死后你就回乡下种地,千万不要做官,如果大王非赏赐你东西,你就要那一块没人要的寝丘之地。”
而寝丘之地位于楚越之间,地方十分偏僻,而且名字也非常不好,寓意为鬼地,不管在什么时代,这样一种不祥之地是不被人重视的。
后来孙叔敖去世之后,楚庄王果然封孙安为大夫,并且赏赐给他封地,孙安就依照孙叔敖的嘱托,要了寝丘之地。
辗转数年之后,按照惯例,一般大臣获取的封地都会在两代之后改封给其他功臣,但是寝丘之地则因为太过偏远,以至于被朝廷遗忘,所以孙叔敖的子孙十几代人都拥有这块地,也有了安身立命的资本。
二、
真正能让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家族安身立命,甚至平安富贵的根本,其实就是取决于内在的智慧,也是自己人生的核心主宰。
而这个核心也必然含有超越世俗功利层面的信仰,只有用高于世俗的智慧去应对世俗,才能在世俗变化之间活得平安祥和,使自身具有在世间安身立命的资本。
《菜根谭》之中有一句话说:天理路上甚宽,稍游心,胸中便觉广大宏朗;人欲路上甚窄,才寄迹,眼前俱是荆棘泥涂。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追求自然真理的正道非常宽广,稍微用心追求,就感觉心胸坦荡开朗。追求个人欲望的邪道非常狭窄,刚一跻身于此,就发现眼前布满荆棘泥泞,导致寸步难行。
司马迁在《史记》中曾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名利本为浮世重,古今能有几人抛?
在世俗之中,大多数人也都是活在名利之中,名利在无形之中仿佛已经成了世俗之人毋庸置疑的信仰,总祈求这种世俗的信仰能满足所有生命的需求。
但是遗憾的是,#传统文化# 如果一个人太过分重视外在名利物质的同时,必然会因为自己错误的执着心,使自己做出急功近利的事情,这也是一个人由本心欲念生出错误念头的过程,最终导致的必然是一个糟糕的结果。
就好像在生活中,有太多的人在欲望的驱使下做出违反道德或者违反法律的事情,在以错误行为伤害他人的同时,最终也自食恶果,即便自己没有遇见这个错误所带来的惩罚,他的后辈子孙也依然需要为这潜移默化中的业障付出代价。
所以对于一个人来说,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甚至是知道如何通过擅长的事物去追求自己所需要的,并不一定真的重要,因为能够让你的人生变好的并不一定是你所擅长的和你认为自身所需要的。
真正能起到良好作用的,恰恰是世俗的观念中轻易忽略的,是那些潜藏于灵魂深处最纯净的东西。
能够适当地从自己擅长的和期待的眼光中逃离出来,当下或许是一种失去,但是从长远的角度去看,或许才是真正的得到。
就像《淮南子》之中有一句话说:是故圣人内修其本,而不外饰其末;保其精神,偃其智故;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而无不治也。
意思就是说:因此圣人要在内部修治根本,而不在外部粉饰末节,保养他的内心精神,熄灭他的智巧;寂静无声地依循规律,就没有什么办不成;淡泊的好像不加治理而没有什么不能治理的。
所谓“去除他的智巧”,就是去除外在追求世俗名利的心思;所谓“保养他的内心精神”,就是保养那个轻易被我们所忽略的仁德之心。
只有富养了自己厚重的灵魂,才有可能更好地驾驭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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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内心的主宰,那么外在事物不管多大限度地满足他的需求,他的人生都很难有幸福可言,因为内心存在主宰,#国学实录# 才有正确感知生命且平衡外在事物的能力。
在《后汉书》之中有这样一句话,叫做:“安贫乐道,恬于进取,三辅诸儒莫不慕。”
这句话的言外之意就是,在贫富和仁义之间,如果两者不可兼得的时候,宁可忍受外在物质的贫苦也不愿放弃内心的仁义。
拥有外在的物质并不是坏事,不管在什么样的时代,外在的物质都是生活的重要基础,但是正是因为物质所体现的重要性,才导致很多人在无形之中颠倒了物质与生命之间的平衡关系,在一味忽略内心仁义的同时,过分地追求外在的物质生活。
最后不仅仅不能靠物质给自己带来良好的生活,反而活成了物质的傀儡,在物质存在于生命的得失过程中活的痛苦不堪。
就像《道德经》之中所说: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
这就是内心力量缺失所造成的遗憾和苦恼,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不仅会在事物的得失之间彷徨徘徊,重要的是,如果一个人不具备正心正念,那么他也并不具备抓住拥有物质的机会,甚至当世俗层面上的机会摆在他的面前时,他依然不能把握,甚至也不曾察觉。
这一点不能从人生的一时得失之中去看,要从相对长远的眼光去审视其中的得失存在,甚至可以绵延到自己后辈几代人之中,反之,只有具备深藏于内心的正确智慧与信仰之后,才能在两者的驱使下,得到正确的结果。
因为能够支撑一个人变得更好的根本,一定是深藏于内心的厚道与智慧。
有一个老生常谈的智慧典故,能够很恰当地说明这一点,#读书# 那就是与孙叔敖有关的事情。
在春秋期间,楚国令尹孙叔敖因为功劳卓著,非常受楚庄王器重,但是他品行依旧简朴,庄王几次想封地给他,都推辞不受。
后来孙叔敖病重之时,就嘱托自己的儿子孙安说:“我死后你就回乡下种地,千万不要做官,如果大王非赏赐你东西,你就要那一块没人要的寝丘之地。”
而寝丘之地位于楚越之间,地方十分偏僻,而且名字也非常不好,寓意为鬼地,不管在什么时代,这样一种不祥之地是不被人重视的。
后来孙叔敖去世之后,楚庄王果然封孙安为大夫,并且赏赐给他封地,孙安就依照孙叔敖的嘱托,要了寝丘之地。
辗转数年之后,按照惯例,一般大臣获取的封地都会在两代之后改封给其他功臣,但是寝丘之地则因为太过偏远,以至于被朝廷遗忘,所以孙叔敖的子孙十几代人都拥有这块地,也有了安身立命的资本。
二、
真正能让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家族安身立命,甚至平安富贵的根本,其实就是取决于内在的智慧,也是自己人生的核心主宰。
而这个核心也必然含有超越世俗功利层面的信仰,只有用高于世俗的智慧去应对世俗,才能在世俗变化之间活得平安祥和,使自身具有在世间安身立命的资本。
《菜根谭》之中有一句话说:天理路上甚宽,稍游心,胸中便觉广大宏朗;人欲路上甚窄,才寄迹,眼前俱是荆棘泥涂。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追求自然真理的正道非常宽广,稍微用心追求,就感觉心胸坦荡开朗。追求个人欲望的邪道非常狭窄,刚一跻身于此,就发现眼前布满荆棘泥泞,导致寸步难行。
司马迁在《史记》中曾说: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名利本为浮世重,古今能有几人抛?
在世俗之中,大多数人也都是活在名利之中,名利在无形之中仿佛已经成了世俗之人毋庸置疑的信仰,总祈求这种世俗的信仰能满足所有生命的需求。
但是遗憾的是,#传统文化# 如果一个人太过分重视外在名利物质的同时,必然会因为自己错误的执着心,使自己做出急功近利的事情,这也是一个人由本心欲念生出错误念头的过程,最终导致的必然是一个糟糕的结果。
就好像在生活中,有太多的人在欲望的驱使下做出违反道德或者违反法律的事情,在以错误行为伤害他人的同时,最终也自食恶果,即便自己没有遇见这个错误所带来的惩罚,他的后辈子孙也依然需要为这潜移默化中的业障付出代价。
所以对于一个人来说,知道自己需要什么,甚至是知道如何通过擅长的事物去追求自己所需要的,并不一定真的重要,因为能够让你的人生变好的并不一定是你所擅长的和你认为自身所需要的。
真正能起到良好作用的,恰恰是世俗的观念中轻易忽略的,是那些潜藏于灵魂深处最纯净的东西。
能够适当地从自己擅长的和期待的眼光中逃离出来,当下或许是一种失去,但是从长远的角度去看,或许才是真正的得到。
就像《淮南子》之中有一句话说:是故圣人内修其本,而不外饰其末;保其精神,偃其智故;漠然无为而无不为也,澹然无治而无不治也。
意思就是说:因此圣人要在内部修治根本,而不在外部粉饰末节,保养他的内心精神,熄灭他的智巧;寂静无声地依循规律,就没有什么办不成;淡泊的好像不加治理而没有什么不能治理的。
所谓“去除他的智巧”,就是去除外在追求世俗名利的心思;所谓“保养他的内心精神”,就是保养那个轻易被我们所忽略的仁德之心。
只有富养了自己厚重的灵魂,才有可能更好地驾驭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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