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乡镇超市撞名“人人乐”被起诉】近日,距营山县城约50公里,是该县最偏远的乡镇之一的营山县木垭镇场镇,李某春所经营的“人人乐”超市被千里之外的广东深圳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起诉了,原因是这家小超市的名字“人人乐超市”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最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原告诉求 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记者了解到,人人乐公司原为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拥有多个含有“人人乐”字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原告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人人乐”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判决书显示,原告人人乐公司诉称,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超市招牌、内部装饰等方面突出使用“人人乐超市”等标志,上述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双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人人乐”的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超市是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人乐公司要求店主李某春一方停止侵权,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同时判令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辩称 系善意使用不应赔偿
店主李某春告诉记者,自己的超市是2010年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当时是随便取的一个名字,也并不知道这个名字会涉嫌商标侵权,而在收到法院传票前,自己也没收到关于超市名字侵权的通知。
在店主李某春看来,自己的超市名称是依法登记,变更前的名称“人人乐超市”也是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的,自己并未使用原告的商标,超市招牌上写的是“稻花香人人乐超市”,与原告主张商标的字体、字形、色彩不一致,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未将原告的商标直接使用。此外,自己超市与深圳人人乐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字号有“人人乐”,但其有一定地域性,在深圳市;自己的人人乐超市是在营山县木垭镇,且于2010年开业,是善意使用,在知道产生法律纠纷后,主动申请变更了名称,说明是善意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经营范围与原告明显不一致,未给原告造成损害。
店主李某春认为,自己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偿,并在开庭前将超市店名变更为了“木垭霜婷超市”。
一审判决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突出使用“人人乐”标志,因此被告当时系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构成侵害。
此外,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案涉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当时系对其名称的使用,并未将“人人乐”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对原告的此项内容不予支持。不过,从原告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人人乐”作为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经过原告推广使用后,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而被告变更名称前使用的“人人乐”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店主李某春赔偿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一审判决后,人人乐公司表示不服,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据其上诉状显示,该公司要求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5500元赔偿金额过低。
李某春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自己10多年前在外打工,后来因为有老人要供养,3名小孩要读书,就回来开店了。目前,他们一家五口靠着经营这家超市生活,没有什么手艺,经济条件也不好,加之生意受电商冲击大,一审判决后,本来不想再折腾,准备赔钱了事,但得知对方已经上诉了,还是准备要好好面对。(编辑整理:歆翎)
原告诉求 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记者了解到,人人乐公司原为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拥有多个含有“人人乐”字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经过原告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人人乐”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判决书显示,原告人人乐公司诉称,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超市招牌、内部装饰等方面突出使用“人人乐超市”等标志,上述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双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人人乐”的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超市是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人乐公司要求店主李某春一方停止侵权,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同时判令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辩称 系善意使用不应赔偿
店主李某春告诉记者,自己的超市是2010年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当时是随便取的一个名字,也并不知道这个名字会涉嫌商标侵权,而在收到法院传票前,自己也没收到关于超市名字侵权的通知。
在店主李某春看来,自己的超市名称是依法登记,变更前的名称“人人乐超市”也是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的,自己并未使用原告的商标,超市招牌上写的是“稻花香人人乐超市”,与原告主张商标的字体、字形、色彩不一致,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未将原告的商标直接使用。此外,自己超市与深圳人人乐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字号有“人人乐”,但其有一定地域性,在深圳市;自己的人人乐超市是在营山县木垭镇,且于2010年开业,是善意使用,在知道产生法律纠纷后,主动申请变更了名称,说明是善意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经营范围与原告明显不一致,未给原告造成损害。
店主李某春认为,自己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偿,并在开庭前将超市店名变更为了“木垭霜婷超市”。
一审判决 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突出使用“人人乐”标志,因此被告当时系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构成侵害。
此外,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案涉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当时系对其名称的使用,并未将“人人乐”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对原告的此项内容不予支持。不过,从原告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人人乐”作为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经过原告推广使用后,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而被告变更名称前使用的“人人乐”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判店主李某春赔偿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一审判决后,人人乐公司表示不服,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据其上诉状显示,该公司要求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5500元赔偿金额过低。
李某春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自己10多年前在外打工,后来因为有老人要供养,3名小孩要读书,就回来开店了。目前,他们一家五口靠着经营这家超市生活,没有什么手艺,经济条件也不好,加之生意受电商冲击大,一审判决后,本来不想再折腾,准备赔钱了事,但得知对方已经上诉了,还是准备要好好面对。(编辑整理:歆翎)
出生年:1994
身高:171
职业:测试研发工程师
收入:20w
学历:本科
星座:天秤座
现居:广东省 深圳市
车房:有房无车
婚史:未婚
自我介绍:从事开发行业。喜欢读书,旅游,慢跑。圈子小,干净,父母在深圳是个体商户开店的,毕业后在深工作,属于不奔放也不是很拘谨的那种性格。工作朝九晚六,惠州有房,无车但可随时买。 https://t.cn/RTv4Kyo
身高:171
职业:测试研发工程师
收入:20w
学历:本科
星座:天秤座
现居:广东省 深圳市
车房:有房无车
婚史:未婚
自我介绍:从事开发行业。喜欢读书,旅游,慢跑。圈子小,干净,父母在深圳是个体商户开店的,毕业后在深工作,属于不奔放也不是很拘谨的那种性格。工作朝九晚六,惠州有房,无车但可随时买。 https://t.cn/RTv4Kyo
男嘉宾推荐
出生年:1994
身高:171
职业:测试研发工程师
收入:20w
学历:本科
星座:天秤座
现居:广东省 深圳市
车房:有房无车
婚史:未婚
自我介绍:从事开发行业。喜欢读书,旅游,慢跑。圈子小,干净,父母在深圳是个体商户开店的,毕业后在深工作,属于不奔放也不是很拘谨的那种性格。工作朝九晚六,惠州有房,无车但可随时买。
择偶要求:年龄区间:23-28,身高区间:155-175,年收入不少于:10w,希望另一半能够善解人意,有自己的主见和想法,但不要固执己见听不进别人的意见,能够相互理解扶持,共同进步。。
出生年:1994
身高:171
职业:测试研发工程师
收入:20w
学历:本科
星座:天秤座
现居:广东省 深圳市
车房:有房无车
婚史:未婚
自我介绍:从事开发行业。喜欢读书,旅游,慢跑。圈子小,干净,父母在深圳是个体商户开店的,毕业后在深工作,属于不奔放也不是很拘谨的那种性格。工作朝九晚六,惠州有房,无车但可随时买。
择偶要求:年龄区间:23-28,身高区间:155-175,年收入不少于:10w,希望另一半能够善解人意,有自己的主见和想法,但不要固执己见听不进别人的意见,能够相互理解扶持,共同进步。。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