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伤][悲伤]又看哭了一本
挥别错的才能和对的相逢
以及 希望所有女孩子都有当断则断的勇气 分手算什么 离婚也不丢人 错误的状态就得及时结束
有自己的事业和生活 不要委曲求全得过且过活在别人的看法里
不要委屈自己 也许我们配不上最好的 但也绝对没必要在泥沼中凑合
(相对于火葬场 这种踹掉渣男前男友 找到对的人的 更带劲)
挥别错的才能和对的相逢
以及 希望所有女孩子都有当断则断的勇气 分手算什么 离婚也不丢人 错误的状态就得及时结束
有自己的事业和生活 不要委曲求全得过且过活在别人的看法里
不要委屈自己 也许我们配不上最好的 但也绝对没必要在泥沼中凑合
(相对于火葬场 这种踹掉渣男前男友 找到对的人的 更带劲)
怎么吃红枣最好?干吃、泡水还是蒸?
其实怎么吃红枣比较好没有一个绝对的说法。只能说不同的吃法有着不同的好处,让我们一一来看。
相对于其他两种吃法,干吃红枣是最为方便的,所以平常比较忙,没有时间单独去泡水或者蒸枣吃的人,便可以选择干吃红枣。
但是红枣经过晾晒后,内里所含有的一些营养物质会大打折扣,干吃时也会有点难消化,对于胃部功能不够好的人,泡着吃的红枣可以让红枣内的一些有效成分进入到水中,但是注意要将红枣切开再泡。
另外蒸着吃的红枣可以让表皮和内里都得到充分的加热,其中所含有的一些有效成分也容易析出,易于身体消化吸收,比较适合一些肠胃功能较差的小孩或老年人。
其实怎么吃红枣比较好没有一个绝对的说法。只能说不同的吃法有着不同的好处,让我们一一来看。
相对于其他两种吃法,干吃红枣是最为方便的,所以平常比较忙,没有时间单独去泡水或者蒸枣吃的人,便可以选择干吃红枣。
但是红枣经过晾晒后,内里所含有的一些营养物质会大打折扣,干吃时也会有点难消化,对于胃部功能不够好的人,泡着吃的红枣可以让红枣内的一些有效成分进入到水中,但是注意要将红枣切开再泡。
另外蒸着吃的红枣可以让表皮和内里都得到充分的加热,其中所含有的一些有效成分也容易析出,易于身体消化吸收,比较适合一些肠胃功能较差的小孩或老年人。
湖南长沙,某学院副校长酒后驾车被查获,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认为,刘某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无独有偶,陕西西安未央区此前也有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酒精含量高达140+,但检察院最终也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行为人当时急着去看望晕倒的父亲,且在公司表现良好,是初犯,认罪态度也好。
可以肯定的是,检察院有权对犯罪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
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如果不存在犯罪事实,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那也要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叫存疑不起诉;
三是相对不起诉,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能免于处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的酒精含量为114mg,已经超过了入罪门槛80mg,显然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检察院仍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很显然,检察院的理由就是刘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了。
虽然“情节轻微”的认定有着较大的主观能动性,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检察院在作出该决定时,必须有客观依据,而不能完全凭主观臆断。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通常可以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血液中酒精浓度与入罪门槛的差值;行驶地点和时间,看该行为公共安全危害的大小;行驶距离长短;醉酒驾驶的事由,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等等。
长沙这起不起诉案件,小状认为值得商榷。我们且不去论法律的威严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说两点理由:
一是,刘某的身份是副校长,不仅承担着管理学校的职责,更应当为学生的行为起到表率作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此之谓也。
在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酒精含量远超入罪标准的情况下,仅因为他是初犯,加上认罪态度好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会有不好的引导作用。
二是,刘某醉酒驾驶时间是去年6月1日中午1点左右,工作日饮酒的行为本身就应当受到谴责,尽管不是法律上的。
但从醉驾时间以及行驶路线来看,刘某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存在较大威胁,加上刘某也不存在必须醉酒驾驶的正当事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刘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确实值得商榷。
许多人认为,法律应当有温度,小状当然也同意,但法律不应当是“中央空调”,无限制地给予任何人温暖的法律,可能沦为“渣男”。(小状碎碎念)
检察院认为,刘某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无独有偶,陕西西安未央区此前也有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酒精含量高达140+,但检察院最终也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行为人当时急着去看望晕倒的父亲,且在公司表现良好,是初犯,认罪态度也好。
可以肯定的是,检察院有权对犯罪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起诉决定有三种类型:
一种是绝对不起诉,如果不存在犯罪事实,就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那也要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叫存疑不起诉;
三是相对不起诉,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能免于处罚,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的酒精含量为114mg,已经超过了入罪门槛80mg,显然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检察院仍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很显然,检察院的理由就是刘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了。
虽然“情节轻微”的认定有着较大的主观能动性,检察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检察院在作出该决定时,必须有客观依据,而不能完全凭主观臆断。
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通常可以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血液中酒精浓度与入罪门槛的差值;行驶地点和时间,看该行为公共安全危害的大小;行驶距离长短;醉酒驾驶的事由,是否存在紧急情况;是否造成损害结果等等。
长沙这起不起诉案件,小状认为值得商榷。我们且不去论法律的威严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单说两点理由:
一是,刘某的身份是副校长,不仅承担着管理学校的职责,更应当为学生的行为起到表率作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此之谓也。
在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酒精含量远超入罪标准的情况下,仅因为他是初犯,加上认罪态度好就作出不起诉决定,会有不好的引导作用。
二是,刘某醉酒驾驶时间是去年6月1日中午1点左右,工作日饮酒的行为本身就应当受到谴责,尽管不是法律上的。
但从醉驾时间以及行驶路线来看,刘某的行为对公共安全存在较大威胁,加上刘某也不存在必须醉酒驾驶的正当事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刘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确实值得商榷。
许多人认为,法律应当有温度,小状当然也同意,但法律不应当是“中央空调”,无限制地给予任何人温暖的法律,可能沦为“渣男”。(小状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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