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腾,经不起当“纸片人”# 热议三:
律师说法:涉嫌不实宣传
《日不落酒店》借着沈腾的名义宣发大肆宣传,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呢?观众是否可以因此要求退钱?具体又该如何维权?
据上海法制报,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詹德强律师认为,如果确如观看过影片网友反映的情况来看,沈腾本人没有实际出演,而只是以一块人形立牌的形象出现在影片中,即宣传中声称本人出演,但实际没有出演,那么电影出品方则涉嫌不实宣传。“电影出品方对影片进行宣传应当秉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沈腾的亲自参演,不能脱离实际,误导消费者认为有‘流量明星’参演,并以此作为宣传的噱头。”
詹律师指出,电影出品方通过官(微)网等渠道以海报、图片、文字等形式对影片进行宣传,该行为在法律上通常应认定为广告行为,如构成虚假宣传应按广告法规定进行处理。
但由于观众是自影院方或票务方购买的电影票,如果观众根据合同关系直接主张退款,则需要确定票务出售方是否明知为虚假宣传而仍出售或在其出售过程中亦同样有虚假宣传行为。詹律师建议消费者宜先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获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再主张权益更妥。
律师说法:涉嫌不实宣传
《日不落酒店》借着沈腾的名义宣发大肆宣传,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呢?观众是否可以因此要求退钱?具体又该如何维权?
据上海法制报,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詹德强律师认为,如果确如观看过影片网友反映的情况来看,沈腾本人没有实际出演,而只是以一块人形立牌的形象出现在影片中,即宣传中声称本人出演,但实际没有出演,那么电影出品方则涉嫌不实宣传。“电影出品方对影片进行宣传应当秉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沈腾的亲自参演,不能脱离实际,误导消费者认为有‘流量明星’参演,并以此作为宣传的噱头。”
詹律师指出,电影出品方通过官(微)网等渠道以海报、图片、文字等形式对影片进行宣传,该行为在法律上通常应认定为广告行为,如构成虚假宣传应按广告法规定进行处理。
但由于观众是自影院方或票务方购买的电影票,如果观众根据合同关系直接主张退款,则需要确定票务出售方是否明知为虚假宣传而仍出售或在其出售过程中亦同样有虚假宣传行为。詹律师建议消费者宜先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获得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再主张权益更妥。
【xportsnews独家】#赖冠霖[超话]# 就与CUBE专属合约纠纷上诉“上诉审理正在进行中”
就与CUBE娱乐公司的专属合约纠纷,歌手赖冠霖提出了上诉。赖冠霖19日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上转发了以法务代理人名义公开的声明书,并表明立场:“感谢低潮时的信任和鼓励,继续向前,继续努力。”公开的声明书中,赖冠霖法务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方面表示:“目前委托人已就其与韩国CUBE娱乐公司之间经纪合同解除事宜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同一法院于2019年11月做出的双方终止专属合同一案的裁决目前仍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对韩国CUBE娱乐公司曾经给予的舞台心存感激,在纠纷发生后,一直寻求以善意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遗憾的是纠纷一再拖延,委托人身心疲惫,工作生活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赖冠霖未来仍致力于在中国的演艺事业,争取给大家带来更多更好的作品”。
就与CUBE娱乐公司的专属合约纠纷,歌手赖冠霖提出了上诉。赖冠霖19日在自己的微博账号上转发了以法务代理人名义公开的声明书,并表明立场:“感谢低潮时的信任和鼓励,继续向前,继续努力。”公开的声明书中,赖冠霖法务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方面表示:“目前委托人已就其与韩国CUBE娱乐公司之间经纪合同解除事宜向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同一法院于2019年11月做出的双方终止专属合同一案的裁决目前仍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对韩国CUBE娱乐公司曾经给予的舞台心存感激,在纠纷发生后,一直寻求以善意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遗憾的是纠纷一再拖延,委托人身心疲惫,工作生活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赖冠霖未来仍致力于在中国的演艺事业,争取给大家带来更多更好的作品”。
周扬青“手撕”罗志祥,微博公开私生活是否侵犯隐私?我们请来了律师
原创 詹德强 上海法治报
最近周扬青与罗志祥因感情纠纷事宜,在微博上曝光罗志祥劈腿及存在其他行为一事引发了极大的社会舆论,在众多网友力挺周扬青,纷纷讨伐罗志祥时,也有理性网友提出疑问,所涉及内容能不能在公共平台公开?就着网友这一问题,上海法治报邀请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詹德强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谈谈这件事。
首先,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我国《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即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并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因此,如果周扬青是通过查看罗志祥的个人手机获知关于罗志祥的个人隐私生活的部分内容,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从现有法律上来看,这一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此次,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虽然周扬青在微博中并未使用任何贬损、侮辱、丑化罗志祥人格的言论内容,但是公开属于罗志祥个人隐私生活内容,如果因此确实使社会公众对罗志祥或他人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这一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当然,罗志祥本人此后发表了道歉声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其对周扬青行为不予从法律上进行追究的一种表态。
因此,我们也建议网友们在所谓“吃瓜“的过程中,仍然要分清法律和道德边界,勿因过度关注事件本身所带来的道德问题而忽视其背后所隐含的法律问题,多一点理性,少一点感性。
作者 | 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创 詹德强 上海法治报
最近周扬青与罗志祥因感情纠纷事宜,在微博上曝光罗志祥劈腿及存在其他行为一事引发了极大的社会舆论,在众多网友力挺周扬青,纷纷讨伐罗志祥时,也有理性网友提出疑问,所涉及内容能不能在公共平台公开?就着网友这一问题,上海法治报邀请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詹德强律师从法律角度,来谈谈这件事。
首先,对隐私权的保护是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我国《民法总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隐私权,即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并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因此,如果周扬青是通过查看罗志祥的个人手机获知关于罗志祥的个人隐私生活的部分内容,并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从现有法律上来看,这一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此次,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虽然周扬青在微博中并未使用任何贬损、侮辱、丑化罗志祥人格的言论内容,但是公开属于罗志祥个人隐私生活内容,如果因此确实使社会公众对罗志祥或他人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这一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当然,罗志祥本人此后发表了道歉声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其对周扬青行为不予从法律上进行追究的一种表态。
因此,我们也建议网友们在所谓“吃瓜“的过程中,仍然要分清法律和道德边界,勿因过度关注事件本身所带来的道德问题而忽视其背后所隐含的法律问题,多一点理性,少一点感性。
作者 | 詹德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