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经中的人相。
人相,可以理解为人类,从人种来区分,有黑种人、黄种人、白种人等不同;从民族来区分,有汉族人、满族人、傣族人等不同;从国家来区分,又有中国人、日本人、美国人等不同。因为有了我相,就有似我者和不似我者,对似我者亲切,对不似我者排斥,因此而出现地方与地方的界限、种族与种族的排斥、国家与国家的隔阂。这不仅使人类不能和谐相处,更使世界不能和平安定。人又以万物之灵自居,自以为高于其他一切动物,因而不能平等对待它们,任意宰杀众生,造下许多杀业,同时也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
#Leo雪峰 ##摄影##旅行##街拍##燕窝 ##冬虫夏草 ##海参 ##翡翠 ##普洱茶 ##咖啡 ##钻石 ##祖母绿 ##蜜蜡 ##唐卡 ##扎卡 ##不可以复制的艺术品 ##毛兰姆法会##摄影人[超话]# https://t.cn/A6fDC6Fg
人相,可以理解为人类,从人种来区分,有黑种人、黄种人、白种人等不同;从民族来区分,有汉族人、满族人、傣族人等不同;从国家来区分,又有中国人、日本人、美国人等不同。因为有了我相,就有似我者和不似我者,对似我者亲切,对不似我者排斥,因此而出现地方与地方的界限、种族与种族的排斥、国家与国家的隔阂。这不仅使人类不能和谐相处,更使世界不能和平安定。人又以万物之灵自居,自以为高于其他一切动物,因而不能平等对待它们,任意宰杀众生,造下许多杀业,同时也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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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立法规范住房租赁# ,这十个方面值得关注】11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住房租赁是广受社会关注的话题,北京此次立法规范租房市场和行为,其中不少规定值得关注。
关注1
鼓励“长期合同”,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
草案提出保护租赁关系。明确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倡导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之间要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规定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等。
草案规定,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
关注2
住房租金显著上涨,要有价格干预措施
对于房屋租赁中的社会风险管控,此次立法也有涉及。如规定,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政府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对于住房租金显著上涨的,草案明确了价格干预措施,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金监测。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报国务院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关注3
室内空气质量差的“甲醛房”将面临处罚
此次立法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
其中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住房进行室内装修装饰违反规定,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4
不得打隔断分割出租,不得将起居室单独出租
对于群租房整治难题,此次立法明确了出租住房条件要求。要求房屋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其中规定,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此外,出租住房还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关注5
日租房或小时房要符合规定或取得同栋(院)业主同意
对于城镇地区住房按日或按小时出租的,此次立法也有规范。
草案要求此类房屋的出租应当符合北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同时,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关注6
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
此次立法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
其中,出租人负责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发现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承租人对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并作为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关注7
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草案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关注8
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二房东”问题也常引发住房租赁纠纷,此次立法规定,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或者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应当体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具体数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同时,草案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关注9
街道办、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住房租赁进行日常监管
这次立法明确提出,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居村协助的治理架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管,并对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等群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自治管理。
如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管理公约,加强自治管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关注10
“租金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
此次立法还对承租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付房租的“租金贷”进行了规范,拟规定,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新京报)
关注1
鼓励“长期合同”,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
草案提出保护租赁关系。明确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倡导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之间要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规定承租人平等享受物业服务等。
草案规定,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作为物业使用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物业,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约定享受物业服务。
关注2
住房租金显著上涨,要有价格干预措施
对于房屋租赁中的社会风险管控,此次立法也有涉及。如规定,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政府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对于住房租金显著上涨的,草案明确了价格干预措施,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金监测。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报国务院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关注3
室内空气质量差的“甲醛房”将面临处罚
此次立法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
其中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住房进行室内装修装饰违反规定,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4
不得打隔断分割出租,不得将起居室单独出租
对于群租房整治难题,此次立法明确了出租住房条件要求。要求房屋应当符合安全规定,具备基本居住条件。其中规定,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此外,出租住房还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关注5
日租房或小时房要符合规定或取得同栋(院)业主同意
对于城镇地区住房按日或按小时出租的,此次立法也有规范。
草案要求此类房屋的出租应当符合北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同时,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关注6
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
此次立法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
其中,出租人负责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发现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承租人对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并作为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关注7
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草案拟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关注8
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二房东”问题也常引发住房租赁纠纷,此次立法规定,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或者个人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应当体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具体数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同时,草案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关注9
街道办、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的住房租赁进行日常监管
这次立法明确提出,建立市区统筹、街乡负责、居村协助的治理架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管,并对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等群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自治管理。
如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管理公约,加强自治管理,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关注10
“租金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
此次立法还对承租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支付房租的“租金贷”进行了规范,拟规定,金融机构向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款的,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划入承租人账户。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新京报)
定了!深圳GPO将重构,四类采购方式,逐步实现采购品种全覆盖
深圳GPO是全国唯一独立于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目前已与20个城市达成合作意向。随着试行期已到期,深圳GPO明确四类采购方式,发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此招徕生意,扩大规模,走向全国。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正式发布《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并作出了官方解读。管理办法共分11章75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今年6月),深圳市医保局就此征求过意见,本次是正式稿。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同时也鼓励该市其他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参与,以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效应。
目前深圳GPO覆盖全国20个城市,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涉及采购药品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在重构后,将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
尽管国家、省级集采的不断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GPO采购目录形成了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深圳GPO依然没有放弃扩大规模、走向全国的梦想。
深圳GPO:2017年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2016年7月,原深圳市卫计委出台《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启动“深圳GPO改革”试点,由深圳市全药网作为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受全市公立医院委托,承担药品谈判议价、采购供应等工作。
深圳GPO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以“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在降低药价、保障供应以及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
一是在优化质量层次、整合目录剂型、精简采购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团谈判议价,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促进虚高药价回归,并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深圳GPO改革自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二是在运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带量预购储备的方式,并通过下游第三方配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尤其是急短缺药品的供应。
三是依托自有采购信息化平台为药品采购各方提供数据支持及业务支撑,通过药事服务团队及时响应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需求,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质效。
截止2020年底,深圳落实国采节约费用超6.8亿元
据悉,随着国采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已严格落实5轮4批次国采工作,中选药品品种数量达157种,累计采购数量7.59亿片/粒/支,累计采购金额6.16亿元,累计节省药品费用11.24亿元。
截至2020年底,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总费用超过1000亿元,深圳市落实国采节约费用已超过6.8亿元。
广东三大采购平台并行,目前深圳GPO试行期已满
2020年7月,广东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省内未来药品集采改革方向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实行“规模化”采购。稳步有序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将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使更多常用药品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二是实行“集约化”采购。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补充方式,进一步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降低医疗机构采购成本。
三是实行“多元化”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各采购平台立足于各自优势和特点差异化发展,采取竞价、议价、挂网、谈判等不同方式开展采购,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目前,广东省医保局正在开展省内分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前期工作(首批品种将由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和广州药品交易平台实施),暂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也将通过省平台实行动态分类挂网采购交易。
现阶段,省内已形成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GPO平台、深圳GPO平台并存竞争局面。现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4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5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深卫计规〔2018〕6号)(下合称“两法一规”)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将在办法中明确,并进一步推进,以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
四类采购方式: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
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中“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及粤医保规〔2020〕2号文中药品“多元化”采购等要求,借鉴国内药品采购平台分类采购的主流做法,细化完善本市药品分类采购模式,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并对应明确每一采购方式所含品类及挂网采购交易规则,推动逐步实现深圳交易平台对采购药品的品种全覆盖,进一步推动药价有序合理回归,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本次办法也明确:
一、下列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广东)中选药品;
广东省组织药品集团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广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
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
国家、广东省要求直接挂网的药品。
二、带量采购品种:承办机构可以通过竞价、议价、谈判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并按照确定的中选企业、中选价格、采购周期等实施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带量采购清单的制订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障临床、质量优先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
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
三、限价挂网:除可由符合资格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为限价申请挂网,承办机构可按照不高于限价进行集中议价,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列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尚无交易价格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规定向深圳交易平台自主申报,并承诺申报挂网价格为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
四、备案采购:下列药品可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年度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总金额5%以内自行搜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进行采购:
深圳交易平台上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挂网的短缺药品;
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药品;
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
深圳GPO已覆盖国内20个城市,未来还将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
深圳市将按照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以及自愿、平等、共商、互惠的原则,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机制。市医保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与联盟地区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有关工作。
深圳交易平台运作至今已拓展覆盖国内20个城市,但现行的“两法一规”中并未明确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相关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有关工作,做大深圳市平台药品采购数量,加快药价合理回归并广泛输出共享改革红利,有必要健全完善本地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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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GPO是全国唯一独立于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进行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的市场化改革试点,目前已与20个城市达成合作意向。随着试行期已到期,深圳GPO明确四类采购方式,发展跨区域联合采购,以此招徕生意,扩大规模,走向全国。
近日,深圳市医保局正式发布《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办法》并作出了官方解读。管理办法共分11章75条,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此前(今年6月),深圳市医保局就此征求过意见,本次是正式稿。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同时也鼓励该市其他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参与,以形成更大的市场规模效应。
目前深圳GPO覆盖全国20个城市,仅有直接挂网采购和集团采购成交药品挂网采购两种方式,涉及采购药品合计1246个通用名品种,在重构后,将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
尽管国家、省级集采的不断推进,已对深圳市“小而精”的GPO采购目录形成了持续、不可逆转的挤压,深圳GPO依然没有放弃扩大规模、走向全国的梦想。
深圳GPO:2017年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2016年7月,原深圳市卫计委出台《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深卫计发〔2016〕63号),启动“深圳GPO改革”试点,由深圳市全药网作为药品集团采购组织,受全市公立医院委托,承担药品谈判议价、采购供应等工作。
深圳GPO改革实施以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基本原则,以“集团谈判议价+预购储备+第三方配送供应”的运营模式,在降低药价、保障供应以及优化服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
一是在优化质量层次、整合目录剂型、精简采购目录的基础上进行药品集团谈判议价,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度,促进虚高药价回归,并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深圳GPO改革自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累计节约药费26.7亿元,年均节约6.7亿元。
二是在运用大数据分析预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分类带量预购储备的方式,并通过下游第三方配送保障医疗机构用药尤其是急短缺药品的供应。
三是依托自有采购信息化平台为药品采购各方提供数据支持及业务支撑,通过药事服务团队及时响应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需求,进一步提升整体服务质效。
截止2020年底,深圳落实国采节约费用超6.8亿元
据悉,随着国采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截至2021年5月底,深圳市已严格落实5轮4批次国采工作,中选药品品种数量达157种,累计采购数量7.59亿片/粒/支,累计采购金额6.16亿元,累计节省药品费用11.24亿元。
截至2020年底,实际采购量已经达到协议采购量的2.4倍,节约总费用超过1000亿元,深圳市落实国采节约费用已超过6.8亿元。
广东三大采购平台并行,目前深圳GPO试行期已满
2020年7月,广东省医保局出台《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进一步明确省内未来药品集采改革方向和相关工作要求。
一是实行“规模化”采购。稳步有序开展省级集中带量采购,逐步将未纳入国家集采的药品和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的医用耗材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使更多常用药品回归合理价格区间。
二是实行“集约化”采购。探索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集团采购,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补充方式,进一步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降低医疗机构采购成本。
三是实行“多元化”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允许各采购平台立足于各自优势和特点差异化发展,采取竞价、议价、挂网、谈判等不同方式开展采购,探索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
目前,广东省医保局正在开展省内分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前期工作(首批品种将由广东省药品交易平台和广州药品交易平台实施),暂未被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也将通过省平台实行动态分类挂网采购交易。
现阶段,省内已形成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广州GPO平台、深圳GPO平台并存竞争局面。现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4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卫计规〔2018〕5号)、《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深卫计规〔2018〕6号)(下合称“两法一规”)于2021年8月试行期满,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也将在办法中明确,并进一步推进,以取得更大更好的实效。
四类采购方式: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
根据国办发〔2015〕7号文中“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及粤医保规〔2020〕2号文中药品“多元化”采购等要求,借鉴国内药品采购平台分类采购的主流做法,细化完善本市药品分类采购模式,扩展分为直接挂网、限价挂网、带量、备案采购等四类采购方式,并对应明确每一采购方式所含品类及挂网采购交易规则,推动逐步实现深圳交易平台对采购药品的品种全覆盖,进一步推动药价有序合理回归,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
本次办法也明确:
一、下列药品按照规定直接挂网采购,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广东)中选药品;
广东省组织药品集团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广东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中的药品
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药品;
国家、广东省要求直接挂网的药品。
二、带量采购品种:承办机构可以通过竞价、议价、谈判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并按照确定的中选企业、中选价格、采购周期等实施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带量采购清单的制订应当坚持需求导向、科学合理、保障临床、质量优先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
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
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求。
三、限价挂网:除可由符合资格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为限价申请挂网,承办机构可按照不高于限价进行集中议价,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列入限价挂网采购的药品尚无交易价格的,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规定向深圳交易平台自主申报,并承诺申报挂网价格为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采购平台最低交易价格。
四、备案采购:下列药品可由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在年度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总金额5%以内自行搜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采购价格进行采购:
深圳交易平台上无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挂网的短缺药品;
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审批或紧急紧缺药品;
未发生实际交易或其他原因导致采购困难且临床必需、临床使用量极少等类型的药品。
深圳GPO已覆盖国内20个城市,未来还将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
深圳市将按照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结果共享的总体思路,以及自愿、平等、共商、互惠的原则,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联盟机制。市医保部门可以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与联盟地区建立药品跨区域采购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有关工作。
深圳交易平台运作至今已拓展覆盖国内20个城市,但现行的“两法一规”中并未明确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相关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有关工作,做大深圳市平台药品采购数量,加快药价合理回归并广泛输出共享改革红利,有必要健全完善本地的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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