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调查##公益资讯##公益诉讼# 【超四成网友认为社会组织有能力参与消费公益诉讼】 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很多令触目惊心的假冒伪劣产品,其中关于食品和药品的内容更是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很多消费者关心的首要问题。
找消费者协会,是很多人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首先会想到的办法。不可否认,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方面确实做了很多努力。尤其是前几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省级及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后,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时有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界面新闻报道,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以来,中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实现了多个突破。
比如,2014年12月,浙江省消保委就铁路实名制乘客车票遗失强制补票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消协组织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提起公益诉讼,以企业整改结束,该案是首起法院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2016年8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针对韩某等人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提起请求判令赔礼道歉,该案是首个法院判决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例……
那么,当我们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益时报》联合问卷网推出本次益调查——赋予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你支持吗?https://t.cn/EJiyG2S
找消费者协会,是很多人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首先会想到的办法。不可否认,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方面确实做了很多努力。尤其是前几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省级及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后,消协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时有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界面新闻报道,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以来,中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实现了多个突破。
比如,2014年12月,浙江省消保委就铁路实名制乘客车票遗失强制补票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消协组织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提起公益诉讼,以企业整改结束,该案是首起法院受理的消费公益诉讼;2016年8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针对韩某等人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提起请求判令赔礼道歉,该案是首个法院判决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例……
那么,当我们在消费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益时报》联合问卷网推出本次益调查——赋予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你支持吗?https://t.cn/EJiyG2S
【公益时报:“3·21”响水爆炸事故发生4天后县慈善会向公众募捐是否合适?】3月25日下午,响水“3·21”爆炸事故现场指挥部召开第四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到目前为止,本次事故已造成78人死亡(其中56人已确认身份,22人待确认身份)。上次通报的28名失联人员,根据DNA技术检测,已确认死亡25人,另外3人平安并已取得联系。
而近两天,一张倡议捐款的文件截图在响水当地以及网络中流传。截图中文件的落款和红头均为“响水县慈善会”,文件发出时间为3月23日,文件名为《倡议书》。
该《倡议书》是发给各企事业单位、各界爱心人士的。倡议书说:“县‘3·21’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重建家园,请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为灾区群众献上一份爱心。我们将管好用好每一分善款,严格按照救助办法,及时把大家捐赠的款物全部送到灾区。”
针对这一倡议,有部分网友提出质疑:“被官方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未何需要向公众募款?”
《公益时报》记者致电这份《倡议书》上的联系人,对方表示,该倡议书确为慈善会所发,用于接受爱心款物,帮助“3·21响水爆炸事件”中受灾群众献上爱心,渡过难关。该倡议书留下的募款卡号即为响水县慈善会接受善款的对公账号,捐款时可以写明指定用于“3·.21响水爆炸事件”。
《公益时报》记者在登录“慈善中国”网慈善组织信息和慈善募捐方案备案信息一栏查询“响水县慈善会”并未获取相关信息。
“慈善中国”网由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主办。该网说明指出,依法在本平台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后,需要启动并实施网络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2017年8月17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组织开发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期),于2017年9月1日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平台提供基于慈善组织登记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为各级民政部门提供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查询服务。开发相关证书打印功能,方便在线办公等服务。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人为事故是否能发起募捐?
根据《慈善法》第三条(三)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葛均泊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法》中第三条,事故灾难是可以发起募款的,事故本身性质属天灾还是人为并无规定。我们从多方的报道上来看,实际上政府是有救助和赔偿的,履行这些义务之后,慈善会如果具备公开募捐资质,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进行信息备案后,即可发起并合法。”
就网友提出质疑一事,葛均泊表示,“由于3.21响水县爆炸事故被官方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4天后县慈善会遍发起募捐,难免会造成部分公众不解。募捐行为属于调用社会公共资源对于不特定对象进行帮助。首先,应该理清事故责任界定,事故方是否有能力进行赔付,政府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履行承担如何?慈善会发起募捐前,这些信息应该更多的向公众披露,转载官方信息发布有助于消除公众疑虑。”
葛均泊表示,“发起募捐的时间节点较为敏感,事故责任界定等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通常来讲,相关机构和保险公司给灾区群众赔偿之外,仍然存在专业社会服务的需求,最好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有所区分,政府、保险公司和慈善组织分工协作,各自承担好自己的专业职责。”
不过,从多方报道来看,政府的善后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今天,响水“3·21”爆炸事故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关于善后工作情况通报为,将对所有已确认身份的遇难者家庭实行“一对一”服务,全面做好与遇难者家属的沟通安抚、情绪疏导、赔偿兑付等工作,并已经与部分遇难者家庭签订善后协议。紧急疏散安置的人员中,绝大部分当地群众在近期房屋修复后可以陆续回家,工厂宿舍无法居住的外地职工和自家房屋受损严重的群众由地方政府继续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妥善安置到位。对因爆炸事故造成部分群众家中的财产损失,正在全面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财产损失入户清查评估工作,让群众的受损财产得到应有补偿。
发起募款需求应该明确
募捐项目设计之初,应考虑长远,善款后期使用应该根据需求有所规划,相关信息更应该向公众明示。
“首先,如果善款只是发给受害者,公众会认为这是政府或保险公司的责任,不是慈善组织的责任。其次,募款应该体验专业度,提供何种服务,如何使用善款?”葛均泊认为,“如果倡议发布后,募捐额度过大,形成大量捐款,善款使用又将面临考验,募款发起之初,就应有所设计规划。
葛均泊表示,“灾害发生后‘心理疏导’、‘残障照护’等社会服务均是灾区急需的公益项目,这些均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实现,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项目设计更多应着眼于长远及后端。同时,募款资金应有规划。善款不应只是解决受害者补偿问题,可以作为政府和保险公司补偿后的补充,但更应该解决灾区群众长期生活和心理疏导,这些都应该是在募捐之初应该考虑的。“(公益时报》)
到目前为止,本次事故已造成78人死亡(其中56人已确认身份,22人待确认身份)。上次通报的28名失联人员,根据DNA技术检测,已确认死亡25人,另外3人平安并已取得联系。
而近两天,一张倡议捐款的文件截图在响水当地以及网络中流传。截图中文件的落款和红头均为“响水县慈善会”,文件发出时间为3月23日,文件名为《倡议书》。
该《倡议书》是发给各企事业单位、各界爱心人士的。倡议书说:“县‘3·21’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重建家园,请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爱心人士,伸出援助之手,为灾区群众献上一份爱心。我们将管好用好每一分善款,严格按照救助办法,及时把大家捐赠的款物全部送到灾区。”
针对这一倡议,有部分网友提出质疑:“被官方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未何需要向公众募款?”
《公益时报》记者致电这份《倡议书》上的联系人,对方表示,该倡议书确为慈善会所发,用于接受爱心款物,帮助“3·21响水爆炸事件”中受灾群众献上爱心,渡过难关。该倡议书留下的募款卡号即为响水县慈善会接受善款的对公账号,捐款时可以写明指定用于“3·.21响水爆炸事件”。
《公益时报》记者在登录“慈善中国”网慈善组织信息和慈善募捐方案备案信息一栏查询“响水县慈善会”并未获取相关信息。
“慈善中国”网由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主办。该网说明指出,依法在本平台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后,需要启动并实施网络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2017年8月17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组织开发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期),于2017年9月1日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平台提供基于慈善组织登记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公开募捐活动备案,为各级民政部门提供信息录入、审核、发布、查询服务。开发相关证书打印功能,方便在线办公等服务。
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人为事故是否能发起募捐?
根据《慈善法》第三条(三)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主任葛均泊在接受《公益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法》中第三条,事故灾难是可以发起募款的,事故本身性质属天灾还是人为并无规定。我们从多方的报道上来看,实际上政府是有救助和赔偿的,履行这些义务之后,慈善会如果具备公开募捐资质,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进行信息备案后,即可发起并合法。”
就网友提出质疑一事,葛均泊表示,“由于3.21响水县爆炸事故被官方定性为安全生产事故,4天后县慈善会遍发起募捐,难免会造成部分公众不解。募捐行为属于调用社会公共资源对于不特定对象进行帮助。首先,应该理清事故责任界定,事故方是否有能力进行赔付,政府企业的义务和责任履行承担如何?慈善会发起募捐前,这些信息应该更多的向公众披露,转载官方信息发布有助于消除公众疑虑。”
葛均泊表示,“发起募捐的时间节点较为敏感,事故责任界定等还有待进一步落实,通常来讲,相关机构和保险公司给灾区群众赔偿之外,仍然存在专业社会服务的需求,最好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有所区分,政府、保险公司和慈善组织分工协作,各自承担好自己的专业职责。”
不过,从多方报道来看,政府的善后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今天,响水“3·21”爆炸事故第四次新闻发布会上关于善后工作情况通报为,将对所有已确认身份的遇难者家庭实行“一对一”服务,全面做好与遇难者家属的沟通安抚、情绪疏导、赔偿兑付等工作,并已经与部分遇难者家庭签订善后协议。紧急疏散安置的人员中,绝大部分当地群众在近期房屋修复后可以陆续回家,工厂宿舍无法居住的外地职工和自家房屋受损严重的群众由地方政府继续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妥善安置到位。对因爆炸事故造成部分群众家中的财产损失,正在全面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财产损失入户清查评估工作,让群众的受损财产得到应有补偿。
发起募款需求应该明确
募捐项目设计之初,应考虑长远,善款后期使用应该根据需求有所规划,相关信息更应该向公众明示。
“首先,如果善款只是发给受害者,公众会认为这是政府或保险公司的责任,不是慈善组织的责任。其次,募款应该体验专业度,提供何种服务,如何使用善款?”葛均泊认为,“如果倡议发布后,募捐额度过大,形成大量捐款,善款使用又将面临考验,募款发起之初,就应有所设计规划。
葛均泊表示,“灾害发生后‘心理疏导’、‘残障照护’等社会服务均是灾区急需的公益项目,这些均可以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方式实现,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项目设计更多应着眼于长远及后端。同时,募款资金应有规划。善款不应只是解决受害者补偿问题,可以作为政府和保险公司补偿后的补充,但更应该解决灾区群众长期生活和心理疏导,这些都应该是在募捐之初应该考虑的。“(公益时报》)
#益调查# 【近八成网友认为“支教”需要统一组织和规范培训】https://t.cn/E5ptPHs近几年来,随着支教活动的广泛推广,因支教产生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让人们对支教活动产生了一些怀疑。
不少支教志愿者参加支教前的心态是好奇多过责任,一旦支教情况不如预期,难免会抱怨和叫苦。支教结束后他们很快就“如获大赦”,迅速离去,且与当地学生断了联系。当这种情况发生的次数多了,爱心支教也就变成一种“隐形伤害”,后果可想而知。
每年的寒假是支教活动的高峰期之一,针对支教以及支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公益时报》联合问卷网推出本期调查——爱心支教真会如你所愿、皆大欢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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