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什么会提出问题?显然是因为对自己曾经/即将要做的事感到不确定。当你提出问题的时候,就要做好收获支持/质疑两种答案的准备。事实上,在你身边心中,已经出现了单方面天平偏向的决定,需要获取得到肯定的勇气。但那样获得的结论并非最好的答案。
我的内核是一个天生叛逆的人。我讨厌一成不变的思维方式,我喜欢唱反调,我会有自己的理论与知识反驳你的观点,这正是我心中辩证思维的使用方法。如果我一旦提出反对意见,对方就以资格不符去推翻我的理论,那我觉得再说下去已经没有意思了。思想上的偏航决定我们并非能够通过辩论达成共识的关系,沉默变成了交流的唯一办法。没有思想的碰撞,如何产生人生的反思?

重庆江北,一位老人准备出门办点事,在走到小区外人行道时,只听到“砰”的一声,老人顿时觉得头昏眼花,直接倒在了地上,双手紧紧的抱住头部,血流不止。身旁地上还散落着不少玻璃碎片,好心人帮忙拨打了120,将老人送到了医院里。
 
据老人的老伴儿林大爷回忆,玻璃瓶子是从天而降的,好巧不巧的是,正好砸在了妻子后脑勺上,他们住的小区是聚金花园小区,位于江北区,这个小区的结构是属于底层商铺,上面是高层,而商铺会多出来一截。
 
平时如果楼上不小心有东西掉落,只会掉到1楼商铺的楼顶上,而这位老人遇到的情况明显不对劲。这么大的玻璃瓶若是不小心掉落,也只会掉在商铺楼顶,可是老人所在的位置已经是人行道了,这个玻璃瓶明显是有人故意抛出的。
 
记者采访了昨天帮忙打120的好心人,她也是小区的住户,据她描述,这种事并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比如烟头、烟盒、玻璃瓶之类的,所幸之前是没砸到人,但是这次砸到人了,她认为这样的人太可恨了。
 
那么,到底是谁这么没素质?高空抛物如此频繁地发生,物业怎么没采取什么措施呢?
 
林大爷表示,妻子头上有4道伤口,目前还住在医院里观察,暂无生命危险。
 
事发后,林大爷一家挨家挨户地敲门了解情况,希望能找到了“凶手”,可是却没有人承认,这让他们犯了难。
 
物业也表示会尽快安排加装摄像头,而花园村派出所也在对此事进行调查。
 
高空抛物的危害就不多说了,轻则受到惊吓,重则受伤甚至危及生命。或许有人会觉得,有点小题大做了,认为一个餐盒、一根烟盒、一个螺丝钉能有多大威力?这是一种无知的表现,根据专业实验测算,一枚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能砸破人的头骨;而从25楼抛下,冲击力足以致人死亡。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这里必须要符合情节严重才能够认罪,首先是这人是扔的玻璃瓶子,物品尖锐对人身伤害很大,根据业主反馈,这人显然不是第一次扔了,属于多次抛物,最后林大爷妻子是在人行道被砸的,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所以这人是符合定罪条件的。
 
而小区物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据业主反映,高空抛物发生次数不少,但是物业连起码的安全措施都没有,若不是林大爷妻子出事,可能物业还想不起按监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同时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林大爷的情况,可以起诉楼上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但都是邻居,不到迫不得已谁也不想这样做,最好的办法,还是在小区安装监控,利用技术手段可防止举证困难。但需注意的是,这种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只能是建筑物外围,不得侵犯居民的隐私。

#许昌身边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在2017年出台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文件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鉴于空气质量联防防控工作的紧迫性,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定为10日之内,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3月8日前书面反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王海江

邮 编:461000

联系电话:0374-6069523

邮 箱:hnxcydyk@126.com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1.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均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具体范围见附件。

2.本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

1.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目视不能有明显可见烟。

3.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许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发布的《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示意图

2022年2月26日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通告》编制说明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建成区扩大的实际,我局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调整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豫环文〔2017〕297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城市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机场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我市于2017年11月6日发布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文件要求,各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范围。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第五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政策依据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

三、通告主要内容

通告共分四部分。

(一)划定了禁用区范围

1.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指导意见》关于“禁用区划定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区域,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形势,扩大禁用区范围”精神,参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许昌市2020年城市建成区范围示意图》,结合当前中心城区建设实际、环境质量形势和污染防治需要,本着人民群众能够识别、各级职能部门精准监管执法的原则,经实地勘查,对2017年划定的许昌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进行调整扩大。调整后的许昌市城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为:北苑大道—许州路—陈庄街—玉兰路—昌达街—忠武路—花都路—中原路—新兴路—许州路—南外环路—西外环路—新兴路—盐洛高速—新绿街—西外环路—永昌西路—汉风路—农大路—劳动北路—农轩路—清河西路—魏武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西航路—北航路—东航路—新元大道围成的封闭区域,许昌市殡仪馆、香山公园、许昌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所在区域,包含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

2.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管控要求,将辖区内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机械管理范围”之要求,将我市辖区内的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3.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规定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二)确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和高排放认定标准

本通知所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公告第5号)确定,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发电机组等机械类型。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控制装置或者污染物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的,以及所有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明确了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1.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本市销售、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之规定,明确:禁用区内,禁止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2.《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III类限值(不能有可见烟)。  

3.根据《许昌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通过监督抽测和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本市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之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工作中落实本通知要求,并对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确定了“禁用区”实施时间

我市“禁用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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