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4月1日起施行】[鼓掌][加油][围观]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外资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修订主要考虑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办法》具体制定依据和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是制定《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的授权和规范,参照执行。同时,鉴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机关已作规定,《办法》删除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授权管理制度和登记机关。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应在官网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三是简化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的条件材料。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删除和修改了“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将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计算机网络建设标准”等条件。不再要求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等材料。
四是强化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审查、授权变更等责任。明确被授权单位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被授权局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总局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授权。
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三)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能力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硬件设备、畅通的网络环境和统一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平台数据接口的登记注册系统等,能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
(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第六条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审查,对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其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官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接受授权局指导和监督;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意见。
被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权局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授权。
第十条 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被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二)转授权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拒不接受授权局指导或者执行授权局的规定;
(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以及不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授权。
第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授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工作,提升外资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修订主要考虑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办法》具体制定依据和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是制定《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办法》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设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的授权和规范,参照执行。同时,鉴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机关已作规定,《办法》删除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是强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授权管理制度和登记机关。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未经市场监管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应在官网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三是简化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的条件材料。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删除和修改了“已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初审和登记违法违章行为调查等工作2年以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将统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和监督管理权”“计算机网络建设标准”等条件。不再要求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申请局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专职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文件”等材料。
四是强化被授权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审查、授权变更等责任。明确被授权单位要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被授权局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总局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授权。
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授权和规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被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一)辖区内外商投资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达50户以上;
(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管理政策;
(三)有从事企业登记注册的专职机构和编制,有稳定的工作人员,其数量与能力应当与开展被授权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包括必要的硬件设备、畅通的网络环境和统一数据标准、业务规范、平台数据接口的登记注册系统等,能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信息上传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局签署的授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授权条件的情况以及申请授权的范围;
(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参加业务培训情况;
(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第六条 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查报告,与申请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并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审查,对申请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其承担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官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第八条 被授权局的登记管辖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在授权文件中列明。
被授权局负责其登记管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
第九条 被授权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要求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接受授权局指导和监督;
(四)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文件,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意见。
被授权局为省级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被授权局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的,应当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授权。
第十条 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被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二)转授权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三)拒不接受授权局指导或者执行授权局的规定;
(四)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授权局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以及不再符合授权条件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或者改正其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直接撤销被授权局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授权。
第十二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被授权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被授权局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其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二)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被授权局的不适当行政行为;
(三)在辖区内通报批评;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部分或者全部授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独家解析:#德国对外政策为何发生历史性转变#?】随着俄乌战事升级,人们发现,德国的国防和外交政策发生了“180度大转弯”。不仅表示要向乌克兰提供1000枚反坦克武器和500枚“毒刺”级地对空导弹,还将拨款1000亿欧元提升军备。德国为什么变了?#德国对外政策转变将付出怎样的代价#?@参考消息 之“参考快评”为您详细解析——
原标题:俄乌战事升级,德国“历史性转变”……
(作者/木子)#和参考消息一起读懂国际时局#
第聂伯河的硝烟,引爆了欧陆上空的反俄政治火种。
伴随俄乌战事升级,欧美政客和媒体正欣喜若狂地赞许欧洲最大经济体——德国,在国防和外交政策上发生的“180度大转弯”和“历史性转变”。
继2月26日表示将向乌克兰提供1000枚反坦克武器和500枚“毒刺”级地对空导弹后,次日,德国总理朔尔茨在联邦议院紧急会议上发表演讲,宣布将拨出1000亿欧元专款提升军备,并将德国GDP的2%投资于国防上。
朔尔茨的演讲得到了德国各党派议员空前一致的认可,甚至是极右翼的德国选择党议员长时间起立鼓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将上述决定称为“分水岭时刻”,欧盟也宣布将斥资超过5亿美元为乌购买武器。之前因德国仅援助钢盔反讽其应该送来枕头的泽连斯基这下笑逐颜开,直接在推特上“@奥尔夫朔尔茨总理!”并发布了德国援助武器的消息。
别小看这2%——去年这个比例约为1.5%——看似微小的数字变化却是打破了德国某些根深蒂固的政治禁忌。此前,尽管德国是世界最大的武器出口国之一,但长期以来坚持不向冲突地区运送致命武器。也正因此,德国被美国批评为“北约-西方军事联盟中的薄弱环节”。
如今,朔尔茨此举不仅折射德国国防政策的转变,也与自二战以来的德国外交政策背道而驰。虽然德国是美国盟友和北约成员国,但从上世纪70年代勃兰特政府的“东方政策”到施罗德时期“德俄特殊关系”再到默克尔时代“伙伴关系”,德国历任总理一直与莫斯科保持相对稳定的外交和经贸往来。
默克尔卸任总理之前专门到两个国家进行告别访问,继访美之后就直奔莫斯科与普京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会谈。西方媒体曾多次揶揄默克尔与普京都有过在民主德国工作生活的经历,彼此会讲对方的语言。事实也是在默克尔执政的16年时间里,尽管德俄在北约、乌克兰等问题上存在不少分歧,但始终保持对话沟通。
俾斯麦有一句名言:“政治的秘密是什么?与俄国达成一个好的条约。”然而,朔尔茨没有俾斯麦的手段,更缺乏默克尔的天时地利人和。
德国作为欧洲的领头羊,将为对外政策的转向付出不菲代价。首先是经济代价,这个俄罗斯在欧洲的头号贸易伙伴和俄天然气的最大消费国,中止了德俄能源合作的“旗舰项目”——北溪二号。这意味着欧洲将如美国所愿更多依赖于后者——借由乌克兰冲突,美国的霸权野心和金融资本的力量在欧洲再度实现了深度捆绑。
被美国牢牢捆绑在战车的还有欧洲防务,德法两架老牌马车一度倡导的所谓欧洲防务自主计划彻底落空。将年度军费开支提高到占GDP2%的水平,这是自特朗普政府以来就开始对北约的欧洲国家施压的要求。直到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时,默克尔才表示将用10年时间来达成。
默克尔昔日与美国苦心周旋的,现在德国政府却斥巨资更新武器库,其中还包括购买美国F-35战机及以色列无人机。这些种种意味着欧洲国家间的防务工业合作和“战略自主”正渐行渐远,剩下的只是在美国身后亦步亦趋。
更危险的在于,乌克兰冲突并没有令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国家做出任何政策反思,反而落入煽风点火的山姆大叔的话语套路,制造出一个“敌人”并最终沦为预言的“自我实现”。
美国知名学者米尔斯海默早在克里米亚事件后,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及其欧洲盟友才是乌克兰危机的主要责任方,危机的根源是北约东扩,俄罗斯不会容许乌克兰成为安插在家门口的西方据点。他警告如果美国及其盟友继续加剧与俄罗斯的冲突,同时毁了乌克兰,所有人都将是输家。
然而在乌克兰战事胶着之际,欧盟和北约“双东扩”变本加厉,继续踩踏俄罗斯认为的“红线”。欧盟宣称启动了乌入盟,北约邀请芬兰和瑞典参会谈论乌克兰危机,打破邀请非正式成员国参会的先例。
德国和不少欧盟国家几乎全盘接受了美国的“俄罗斯威胁论”,甚至成为宣扬中国对乌克兰负有“特殊责任”谬论的应和者。全球公共政策研究所的托尔斯滕·本纳认为,朔尔茨这次历史性的演讲“是作为德国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部分进行根本性重新思考的起点,该战略还必须对包括中国和俄罗斯在内的共同挑战作出反应。”
德国政策转变的根源,既有对欧洲安全的认知发生变化,也源于试图对自身二战后“经济巨人、政治隐身人”国家地位的重新界定。俄罗斯《侧面》周刊指出:德国“放弃了几十年来形成的和平主义”,“包括德国在内的整个西方准备与俄罗斯进行旷日持久的重大对抗”。
德国外交关系委员会全球事务负责人泰森·巴克称,“德国刚刚成为一个正常的大国”。
“正常国家”——等等,如是的论调是不是有点儿耳熟?与乌克兰距离数千公里的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竟跳将出来,公然以乌克兰战事为借口,宣称日本应该探讨与美国“核共享”。
黩武的幽灵,正在从旧帝国的瓦砾残渣中被释放出来……
原标题:俄乌战事升级,德国“历史性转变”……
(作者/木子)#和参考消息一起读懂国际时局#
第聂伯河的硝烟,引爆了欧陆上空的反俄政治火种。
伴随俄乌战事升级,欧美政客和媒体正欣喜若狂地赞许欧洲最大经济体——德国,在国防和外交政策上发生的“180度大转弯”和“历史性转变”。
继2月26日表示将向乌克兰提供1000枚反坦克武器和500枚“毒刺”级地对空导弹后,次日,德国总理朔尔茨在联邦议院紧急会议上发表演讲,宣布将拨出1000亿欧元专款提升军备,并将德国GDP的2%投资于国防上。
朔尔茨的演讲得到了德国各党派议员空前一致的认可,甚至是极右翼的德国选择党议员长时间起立鼓掌。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将上述决定称为“分水岭时刻”,欧盟也宣布将斥资超过5亿美元为乌购买武器。之前因德国仅援助钢盔反讽其应该送来枕头的泽连斯基这下笑逐颜开,直接在推特上“@奥尔夫朔尔茨总理!”并发布了德国援助武器的消息。
别小看这2%——去年这个比例约为1.5%——看似微小的数字变化却是打破了德国某些根深蒂固的政治禁忌。此前,尽管德国是世界最大的武器出口国之一,但长期以来坚持不向冲突地区运送致命武器。也正因此,德国被美国批评为“北约-西方军事联盟中的薄弱环节”。
如今,朔尔茨此举不仅折射德国国防政策的转变,也与自二战以来的德国外交政策背道而驰。虽然德国是美国盟友和北约成员国,但从上世纪70年代勃兰特政府的“东方政策”到施罗德时期“德俄特殊关系”再到默克尔时代“伙伴关系”,德国历任总理一直与莫斯科保持相对稳定的外交和经贸往来。
默克尔卸任总理之前专门到两个国家进行告别访问,继访美之后就直奔莫斯科与普京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会谈。西方媒体曾多次揶揄默克尔与普京都有过在民主德国工作生活的经历,彼此会讲对方的语言。事实也是在默克尔执政的16年时间里,尽管德俄在北约、乌克兰等问题上存在不少分歧,但始终保持对话沟通。
俾斯麦有一句名言:“政治的秘密是什么?与俄国达成一个好的条约。”然而,朔尔茨没有俾斯麦的手段,更缺乏默克尔的天时地利人和。
德国作为欧洲的领头羊,将为对外政策的转向付出不菲代价。首先是经济代价,这个俄罗斯在欧洲的头号贸易伙伴和俄天然气的最大消费国,中止了德俄能源合作的“旗舰项目”——北溪二号。这意味着欧洲将如美国所愿更多依赖于后者——借由乌克兰冲突,美国的霸权野心和金融资本的力量在欧洲再度实现了深度捆绑。
被美国牢牢捆绑在战车的还有欧洲防务,德法两架老牌马车一度倡导的所谓欧洲防务自主计划彻底落空。将年度军费开支提高到占GDP2%的水平,这是自特朗普政府以来就开始对北约的欧洲国家施压的要求。直到2014年克里米亚危机时,默克尔才表示将用10年时间来达成。
默克尔昔日与美国苦心周旋的,现在德国政府却斥巨资更新武器库,其中还包括购买美国F-35战机及以色列无人机。这些种种意味着欧洲国家间的防务工业合作和“战略自主”正渐行渐远,剩下的只是在美国身后亦步亦趋。
更危险的在于,乌克兰冲突并没有令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国家做出任何政策反思,反而落入煽风点火的山姆大叔的话语套路,制造出一个“敌人”并最终沦为预言的“自我实现”。
美国知名学者米尔斯海默早在克里米亚事件后,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美国及其欧洲盟友才是乌克兰危机的主要责任方,危机的根源是北约东扩,俄罗斯不会容许乌克兰成为安插在家门口的西方据点。他警告如果美国及其盟友继续加剧与俄罗斯的冲突,同时毁了乌克兰,所有人都将是输家。
然而在乌克兰战事胶着之际,欧盟和北约“双东扩”变本加厉,继续踩踏俄罗斯认为的“红线”。欧盟宣称启动了乌入盟,北约邀请芬兰和瑞典参会谈论乌克兰危机,打破邀请非正式成员国参会的先例。
德国和不少欧盟国家几乎全盘接受了美国的“俄罗斯威胁论”,甚至成为宣扬中国对乌克兰负有“特殊责任”谬论的应和者。全球公共政策研究所的托尔斯滕·本纳认为,朔尔茨这次历史性的演讲“是作为德国国家安全战略的一部分进行根本性重新思考的起点,该战略还必须对包括中国和俄罗斯在内的共同挑战作出反应。”
德国政策转变的根源,既有对欧洲安全的认知发生变化,也源于试图对自身二战后“经济巨人、政治隐身人”国家地位的重新界定。俄罗斯《侧面》周刊指出:德国“放弃了几十年来形成的和平主义”,“包括德国在内的整个西方准备与俄罗斯进行旷日持久的重大对抗”。
德国外交关系委员会全球事务负责人泰森·巴克称,“德国刚刚成为一个正常的大国”。
“正常国家”——等等,如是的论调是不是有点儿耳熟?与乌克兰距离数千公里的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竟跳将出来,公然以乌克兰战事为借口,宣称日本应该探讨与美国“核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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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上海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近日印发,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办法》就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管道保护工作机制有些什么规定?对做好规划编制,保障管道建设顺利进行做了哪些制度设定?对管道企业应负的管道保护职责作了哪些规定?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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