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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种草# 好久没吃日料了,光谷法国风情街这儿开了一家,立马就把我的馋虫给勾起来了!
黑金地狱 炸鸡
听名字太酷了有没有?感觉火辣辣的感觉,然而,我们一定要亲眼所见,亲自品尝后再下定论!黑色的外表,如煤块堆砌,这是传说中的地狱炸鸡?尝一口,还是炸鸡的味道,蘸一些梅子粉,香酥中带着酸甜的口感,好吃!
芝士焗虾
这是吃日料必点的味道,厚厚的芝士与虾肉的甜美融合在一起,此时请忘记高热量的桎梏,放开了吃!
送你小樱花
此前,一部《送你一朵小红花》让人记忆犹新,眼前一杯「送你小樱花」,勾起来我的联想!奶盖上,一朵粉色的樱花饼干,一勺舀下去,茶冻在勺子上颤抖,冰冰凉凉中带着茶香,好吃极了!#不可辜负的美食[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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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金地狱 炸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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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士焗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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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你小樱花
此前,一部《送你一朵小红花》让人记忆犹新,眼前一杯「送你小樱花」,勾起来我的联想!奶盖上,一朵粉色的樱花饼干,一勺舀下去,茶冻在勺子上颤抖,冰冰凉凉中带着茶香,好吃极了!#不可辜负的美食[超话]#
第999条算是留给朋友们 也留给自己 人生第一次999 针不戳 然后 追晕子想先缓一缓了 其实每天都有在冲浪 但是发现自己的表达欲和追现场能力好像不是那么足够 最近的产出更别提了 这个微博号去年十月才用的 如你所见我的名字 话真的巨多 同时没想到会认识这么多好盆友 天天看我骂人非主流emo也是不容易 也不想再做什么总结 过去的反正都过去了 永远不会忘记那份真实的喜欢 可能过了这段加班时间又回来熬夜冲浪了 反正 爱意至死不渝[飞机]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导演VS制片方,谁能拿到最终剪辑权?
Part 1
导演,是把影视文学剧本搬上荧屏的负责人,是影视创作中各种艺术元素的综合者。制片方,从一部作品的初期筹备到最后成品的奖项参报,都少不了他们的参与。导演作为一部电影的灵魂人物,拿到最终剪辑权才能保证电影充分展现自己的艺术思想,而制片方也希望通过拿到最终剪辑权来保证更高的票房。这样一来,在剪辑权上二者就出现了冲突。
比如《肩上蝶》、《假装情侣》、《梦宅》等许多电影都出现过剪辑权冲突,导致电影的制片方与导演都因此不欢而散,轻者导演会要求自己的名字从影片导演栏中去掉,重者会对簿公堂,红脸相见。
由刘烨、倪妮主演的电影《杀戒》关于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一案,就是一个关于剪辑权冲突非常典型的案例。
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与导演章家瑞签订了《真慧影业电影<杀戒>项目总导演聘请合约》,在合约中明确规定,章家瑞为电影总导演,对该片艺术创作具有最终决定权,且其名字会独立出现在片头。而电影《杀戒》最终放映出来的版本,是导演张竹剪辑的版本,而非总导演章家瑞的。并且在制作人员名单中,章家瑞的署名为“前期总导演章家瑞”,是与该片艺术总监的名字一同出现的,而导演张竹的署名为“竹卿导演作品”,且处于醒目位置。此处最终剪辑权的纠纷,实际上处于导演章家瑞和真慧影业之间,章家瑞给真慧公司的《声明》以及给张竹的短信均强调其具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艺术创作最终决定权”,而真慧公司则认为其作为投资方具有影片“艺术创作最终决定权”。
关于最终剪辑权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无论影视制作行业是采取导演中心制还是制片人中心制,有关影视剧创作的最终决定权特别是终剪权的归属问题,都应当首先依合同约定加以确定,即合同明确约定导演享有终剪权或者投资方享有终剪权的,均应当从其约定,只有在合同约定不明时,才考虑以行业惯例加以确定。而本案的合同是明确的,在合同的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乙方作为该片总导演,对该片的艺术创作具有最终决定权”。影视剧的艺术创作包括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及后期制作过程,故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将终剪权排除在外,总导演对艺术创作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包括最终剪辑权。所以,后期剪辑作为艺术创作的一部分,应当是由总导演章家瑞决定的,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
剪辑权的归属问题是现在业内很容易产生矛盾的一个焦点,它体现了目前影视行业较为突出的导演中心制与制片人中心制的争论。在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实行导演中心制,即导演在影视创作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代表投资方的制片人居于次要地位,但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影视行业的资本投入和利润回报亦不断增大,制片人通过对整个影视制作全过程的审查和管理,以期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而与此同时,导演在影视创作中的核心地位也正越来越被投资方所削弱,纷争时有所见。目前我国影视行业正处于导演中心制向制片人中心制的过渡时期,而完善的制片人中心制亦尚未完全确立,导致我国在此纠纷上尚无完善的体制机制,主要按照合同法的思维解决问题。
Part 2
在影视娱乐行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好莱坞制片人是手握最终剪辑权的,他掌控电影的各方面,从最开始的投资规模,到剧本确定,到拍摄周期,到影片的剪辑、发行、放映,其具有巨大的话语权。这是因为好莱坞电影是规模化的商业电影,对于商业价值非常看重,而制片人把握了金钱命脉,同时具有一定的审阅市场的能力,因此获得最终剪辑权。不过,好莱坞的制片人并不轻易动剪刀,其主要出于市场规律和政治环境的要求,对影片部分再剪,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是时长,好莱坞商业电影的理想时长为一个半小时左右,导演剪辑版顾及到故事完整性和艺术情绪表达,往往会增加时长;第二是分级,商业片的分级关系到投放的市场,影片的生死,一般为了使电影的分级适合大众,制片人会选择剪去一些血腥色情的场面;第三是内容,制片人考虑到商业价值,倾向于选择节奏较快的影片,因此,慢节奏电影、文艺电影不被制片人看好,上映前会遭到制片人的阉割。
但是在中国,这种方式是否适用还有待商榷。例如,著名导演贾樟柯曾经说过“好莱坞制片人专业程度很高”,这也是他们可以拥有最终剪辑权的原因。但是在中国,制片方目前还是以资本为主,对于艺术创作算不上在行。并且,中国的影视娱乐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并不急于借用其他国家的做法来解决自身的问题,随着这个行业的发展,我们终究会摸索出一套适用于我们自身的解决办法。
Part 3
为了尽量减少导演和制片方之间关于最终剪辑权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矛盾我们需要正视最终剪辑权纠纷这一现象,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来弥合矛盾,防患于未然。
首先,尊重导演的艺术表达。导演作为影片成型过程的主要指导人,把握电影的精髓,在艺术创作活动遵循着合理的艺术创作规律,需要对其观点慎重看待,投资方如果不喜欢其艺术风格等,大可以更换导演,否则便要对导演的艺术水准保持基本认同。
再者,当投资方与导演在艺术创作上产生重大分歧时,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充分表明各自的观点,如协商解决不成,则投资方仍应当秉持契约精神,尊重合同约定。
最后,清晰的合同表达必不可少,事先订立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最终剪辑权归属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行业惯例,各合作方应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终剪权的归属。
最终剪辑权花落谁家,导演还是制片方?请在导演合同中寻找答案。
Part 1
导演,是把影视文学剧本搬上荧屏的负责人,是影视创作中各种艺术元素的综合者。制片方,从一部作品的初期筹备到最后成品的奖项参报,都少不了他们的参与。导演作为一部电影的灵魂人物,拿到最终剪辑权才能保证电影充分展现自己的艺术思想,而制片方也希望通过拿到最终剪辑权来保证更高的票房。这样一来,在剪辑权上二者就出现了冲突。
比如《肩上蝶》、《假装情侣》、《梦宅》等许多电影都出现过剪辑权冲突,导致电影的制片方与导演都因此不欢而散,轻者导演会要求自己的名字从影片导演栏中去掉,重者会对簿公堂,红脸相见。
由刘烨、倪妮主演的电影《杀戒》关于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一案,就是一个关于剪辑权冲突非常典型的案例。
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与导演章家瑞签订了《真慧影业电影<杀戒>项目总导演聘请合约》,在合约中明确规定,章家瑞为电影总导演,对该片艺术创作具有最终决定权,且其名字会独立出现在片头。而电影《杀戒》最终放映出来的版本,是导演张竹剪辑的版本,而非总导演章家瑞的。并且在制作人员名单中,章家瑞的署名为“前期总导演章家瑞”,是与该片艺术总监的名字一同出现的,而导演张竹的署名为“竹卿导演作品”,且处于醒目位置。此处最终剪辑权的纠纷,实际上处于导演章家瑞和真慧影业之间,章家瑞给真慧公司的《声明》以及给张竹的短信均强调其具有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艺术创作最终决定权”,而真慧公司则认为其作为投资方具有影片“艺术创作最终决定权”。
关于最终剪辑权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无论影视制作行业是采取导演中心制还是制片人中心制,有关影视剧创作的最终决定权特别是终剪权的归属问题,都应当首先依合同约定加以确定,即合同明确约定导演享有终剪权或者投资方享有终剪权的,均应当从其约定,只有在合同约定不明时,才考虑以行业惯例加以确定。而本案的合同是明确的,在合同的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乙方作为该片总导演,对该片的艺术创作具有最终决定权”。影视剧的艺术创作包括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及后期制作过程,故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将终剪权排除在外,总导演对艺术创作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包括最终剪辑权。所以,后期剪辑作为艺术创作的一部分,应当是由总导演章家瑞决定的,江苏真慧影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无疑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
剪辑权的归属问题是现在业内很容易产生矛盾的一个焦点,它体现了目前影视行业较为突出的导演中心制与制片人中心制的争论。在我国历史上曾长期实行导演中心制,即导演在影视创作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代表投资方的制片人居于次要地位,但近年来随着影视行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快速发展,影视行业的资本投入和利润回报亦不断增大,制片人通过对整个影视制作全过程的审查和管理,以期获得最大的商业利益,而与此同时,导演在影视创作中的核心地位也正越来越被投资方所削弱,纷争时有所见。目前我国影视行业正处于导演中心制向制片人中心制的过渡时期,而完善的制片人中心制亦尚未完全确立,导致我国在此纠纷上尚无完善的体制机制,主要按照合同法的思维解决问题。
Part 2
在影视娱乐行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好莱坞制片人是手握最终剪辑权的,他掌控电影的各方面,从最开始的投资规模,到剧本确定,到拍摄周期,到影片的剪辑、发行、放映,其具有巨大的话语权。这是因为好莱坞电影是规模化的商业电影,对于商业价值非常看重,而制片人把握了金钱命脉,同时具有一定的审阅市场的能力,因此获得最终剪辑权。不过,好莱坞的制片人并不轻易动剪刀,其主要出于市场规律和政治环境的要求,对影片部分再剪,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第一是时长,好莱坞商业电影的理想时长为一个半小时左右,导演剪辑版顾及到故事完整性和艺术情绪表达,往往会增加时长;第二是分级,商业片的分级关系到投放的市场,影片的生死,一般为了使电影的分级适合大众,制片人会选择剪去一些血腥色情的场面;第三是内容,制片人考虑到商业价值,倾向于选择节奏较快的影片,因此,慢节奏电影、文艺电影不被制片人看好,上映前会遭到制片人的阉割。
但是在中国,这种方式是否适用还有待商榷。例如,著名导演贾樟柯曾经说过“好莱坞制片人专业程度很高”,这也是他们可以拥有最终剪辑权的原因。但是在中国,制片方目前还是以资本为主,对于艺术创作算不上在行。并且,中国的影视娱乐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并不急于借用其他国家的做法来解决自身的问题,随着这个行业的发展,我们终究会摸索出一套适用于我们自身的解决办法。
Part 3
为了尽量减少导演和制片方之间关于最终剪辑权的归属问题而产生的矛盾我们需要正视最终剪辑权纠纷这一现象,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来弥合矛盾,防患于未然。
首先,尊重导演的艺术表达。导演作为影片成型过程的主要指导人,把握电影的精髓,在艺术创作活动遵循着合理的艺术创作规律,需要对其观点慎重看待,投资方如果不喜欢其艺术风格等,大可以更换导演,否则便要对导演的艺术水准保持基本认同。
再者,当投资方与导演在艺术创作上产生重大分歧时,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充分表明各自的观点,如协商解决不成,则投资方仍应当秉持契约精神,尊重合同约定。
最后,清晰的合同表达必不可少,事先订立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最终剪辑权归属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行业惯例,各合作方应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终剪权的归属。
最终剪辑权花落谁家,导演还是制片方?请在导演合同中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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