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象易经命运诊所】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这就是“使命”,谁也无法替代谁,更不应该,也不能指责谁。
老鼠从来不会认为自己吃的东西是偷来的,
蚊子从来不认为叮咬别人就是错的;
苍蝇也从来不会觉得大便又脏又臭,
蝎子也从不觉得自己有毒;
在乌鸦的世界里,天鹅都是有罪的。
因此,请不要把自己的认知强加于别人,大家各自相安无事便可。
人类说老鼠是坏东西,正所谓,“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因为老鼠偷吃我们的粮食,咬坏我们的家具,但对老鼠来说,这叫觅食,这是磨牙。
人类夸奖蜜蜂是勤劳的,总是歌颂蜜蜂的精神。因为蜜蜂在给我们酿蜜,但对蜜蜂来说,这是其基本的生理需求。
所谓害虫和益虫,都是人类按照自己的利益标准来划分的,这就是人性,也是我们人类自己的价值观。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命,这就是“使命”,谁也无法替代谁,更不应该,也不能指责谁。
老鼠从来不会认为自己吃的东西是偷来的,
蚊子从来不认为叮咬别人就是错的;
苍蝇也从来不会觉得大便又脏又臭,
蝎子也从不觉得自己有毒;
在乌鸦的世界里,天鹅都是有罪的。
因此,请不要把自己的认知强加于别人,大家各自相安无事便可。
人类说老鼠是坏东西,正所谓,“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因为老鼠偷吃我们的粮食,咬坏我们的家具,但对老鼠来说,这叫觅食,这是磨牙。
人类夸奖蜜蜂是勤劳的,总是歌颂蜜蜂的精神。因为蜜蜂在给我们酿蜜,但对蜜蜂来说,这是其基本的生理需求。
所谓害虫和益虫,都是人类按照自己的利益标准来划分的,这就是人性,也是我们人类自己的价值观。
[衰][衰] 【打开百度搜索强拆至人死亡案、你会发现多年来因强拆流血死亡案件不断升级发酵引人深思!造成各地如此不法事件不断发生的最大推手就是 地方法院、地方检察院 弃国家法律法规如“手纸”,作出有悖法律的裁决、完全成了地方“众老虎”看家护院的“帮凶”。而且最高司法机关同样良知泯灭、麻木不仁,用“潜规则”让当事人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如此司法乱象、已经到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地步了!】
[衰][衰] 正因如此,本人遭遇违法强拆、且至今零补偿的司法不公,也期盼着通过网上围观,揭露出司法“衙门”从上到下枉法裁判、违法办案的冰山一角,从而迎来司法界打虎风暴的到来!
(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给我的通知书上已认定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履行,也就是说强拆程序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 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四)与此同时地方检察官同样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现在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在2019年6月27日电话告之本人已立案的情况下,采用拖而不办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用故意拖延办案程序,让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让监督审判程序空转的一个“流氓”手段。如此办案的检察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衰][衰] 一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错案、一件连办案法官自己都认为有“瑕疵”的错案、申诉到了北京,“最高法”装“死”,“最高检”装“瞎”,失职、怂恿更是让这些穿法袍者有恃无恐,使得司法失去了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由此可见“两院”这种最该讲理的地方,越是不讲理!只有无耻,沒有道理!
当事人只要求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作出一个裁定或给出一个不受理的理由,难道这过份了吗?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二年?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这对一个自诩为法治、司法公正的国家是一个多么响亮的耳光啊!!!
[衰][衰] 铁证如山:【https://t.cn/A62CkLb7。https://t.cn/A62CkLb7。 https://t.cn/A62CkL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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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无视 “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这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俗话说的“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无视 “法律法规”禁止"区级"政府责成强拆。而且该“法条”是适用于全国的禁止性规范,江蘇省不是法外之地,所以 南京市区一级政府不可能有超越该“國条”的权限!从实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两个角度都鲜明指出了南京市 秦淮区政府“关于责成强制拆除(本人)小船板巷29号房屋”违法。(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在给我的通知书上已认定法定程序没有得到履行,也就是说强拆程序违法!!!)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凭良知就能够明断是非的案件,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 竟然裁定违法行政强拆人胜诉,完全有悖法律、有悖法理、有悖常理!。
(二)法律法规 规定了行政强拆有多条法定程序、其中有关拆迁补偿款(即资金提存)应在强拆前由开发商提供、是行政强拆中的一个法定程序。拆迁人南京市秦淮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提交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也就是说这一法定程序根本没有得到履行。(从而造成了开发商拆迁资金还未给付、被拆迁人合法房屋就被“人民”的政府强拆了。)可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却把一例无行政强拆主体资格,又不履行法定强拆程序,明显违法的行政强拆行为、认定为仅存在“程序瑕疵”,是当事人不能接受的,更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司法人员不尊重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何来司法公正?
(三)司法行为(裁判文书)的做出机关必须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内设机构,加盖的公章必须是人民法院公章,而不是内设机构公章。最高法行政庭(2009)行监字第365-1号通知书做出的主体同样违反了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所以不具有生效司法文书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 最高法 的办案法官滥用司法权力已经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地步、司法的专横和对基本法制原则的完全藐视可见一斑。
(四)与此同时地方检察官同样良知泯灭、与“衙门”法院办案法官沆瀣一气,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现在最高检第七检察厅的办案检察官在2019年6月27日电话告之本人已立案的情况下,采用拖而不办的手段、“立案有时,结案无期”,甚至连超出办案程序的时限理由都不向当事人作出释明。让一个国民和他的家庭陷入被劫境地而无门求告是法制社会的耻辱!更是司法公信的灾难!用故意拖延办案程序,让当事人无法寻求救济、导致告状无门。这就是在天子脚下的北京,最高司法机关让监督审判程序空转的一个“流氓”手段。如此办案的检察官是文盲?是法盲?简直就是助纣为虐、祸害百姓的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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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只要求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作出一个裁定或给出一个不受理的理由,难道这过份了吗?芳华巳逝、面目全非,人生能有几个十二年?现如今司法人的道德沦丧、令人心酸!令人发指!令人悲哀!这对一个自诩为法治、司法公正的国家是一个多么响亮的耳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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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舒华粉丝真是小人,骂完就屏蔽,鉴不鉴啊,真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程度呢,正主拉跨粉丝更拉跨,女娃上不了一线和你家有莫大的关系,耗子尾汁,别再机儿范鉴了好嘛,也是,正主在家抠脚粉丝可不就饥渴的不行看别家怎么有这么多活动酸了么,现在就酸了?以后要酸的多了,你家想上个综艺还得队友带着上呢,这点粉随正主了,废物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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