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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做为医疗顶尖技术真的是能救命!
病人58岁,发现身患肝癌,很快在外院做了肝癌切除术,但复发!来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时已经失血性休克、酒精性肝硬化、慢加急性肝衰竭、肾功能衰竭、肺部感染、ARDS,,病情十分危急,命在旦夕!为挽救他的生命,昨晚9:30,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肝移植团队对他实施紧急挽救性肝移植!战斗持续到今天临晨4:40,手术结束!目前,病人情况逐渐朝好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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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会议费发票惹的祸!药企虚开大案再现
财政部一场稽查风暴触动了中国药价虚高的痛点。对药企来说,没有业务上的真实合法、合理合规,便永远没有发展的未来,会议费用虽小,但也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及证明材料管理方面,药企一定不能放松警惕。
1.药企虚开发票,遭税务曝光
湖北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四年,主要以医药批发、医药电子商务和医药物流配送服务为主,经营范围包括: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和生化药品。
2019年3月15日,武汉市税务局无意间发现几份不寻常的发票,经过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发现其违法事实。
(一)涉案发票的检查情况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宝芝灵药业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6日从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开具331份发票,合计金额31,624,073.86元,税额5,376,091.64元,价税合计37,000,165.50元,以上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上述3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其他检查情况
1、增值税核实情况:
扩大抵扣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明,宝芝灵药业的注册地址不是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且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多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本次检查定性偷税税额1,104.11元。
2、企业所得税核实情况:
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经查明,该企业在2016年3月17日记31号凭证中列支会务费140,000.00元,并签订《会务费协议》,《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该企业,乙方为广州华钜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401.89(18,401.89+140,000.00)元。
2.会务费合同如何编”严谨“?
上述支出和合同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们还是来看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简单的说,在该文件中,会议大致分四类:
·一类会议
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
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
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同时,在文件中对会议规模、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重要的是,对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图:
当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会议费内容
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2、会议费证明材料
既然是证明,那就不得不引入一个标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如果证据链不足,那造成的结果就是税务不认可,视同员工或股东等虚开发票偷逃个税等等。
首先,我们要做到的是会议费证明材料充足,除发票外一般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
2、会议材料(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发票等等。
其次,对于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福利费性质等支出不得刻意开具会议费等内容,这种方式属于虚开发票,偷税漏税不可取。
最后,对于会议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餐费等不得开具会议费或培训费等内容,这样做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该分别开具,并且会议费、住宿费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餐费的进项不得抵扣。
3.药企税务陷阱的核心要点
处理决定:
1、对湖北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6日取得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合计金额31,624,073.86元,税额5,376,091.64元,价税合计37,000,165.50元)认定为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对你单位取得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3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376,091.64元。
3、限期追缴增值税5,377,195.75元(其中:2014年9月581196.68元、2014年10月1743596.70元、2014年11月581196.84元、2014年12月1743598.62元、2015年2月726502.80元,2016年8月1,104.11元。)
4、限期追缴企业所得税13,204.53元(其中:2016年度13,204.53元。)
5、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6、你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及证明材料管理方面,药企一定不能放松警惕。
2018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开始实行。《办法》明确了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范围的规定,并且进一步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发票是唯一合法扣除凭证”的争议。
当然,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问题,随着“两票制”的实行,药企更多的虚开行为被税务机关揭开。未来将会有更多药企被处罚,没有业务上的真实合法、合理合规,便永远没有发展的未来。#药企# #企业家#
财政部一场稽查风暴触动了中国药价虚高的痛点。对药企来说,没有业务上的真实合法、合理合规,便永远没有发展的未来,会议费用虽小,但也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及证明材料管理方面,药企一定不能放松警惕。
1.药企虚开发票,遭税务曝光
湖北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四年,主要以医药批发、医药电子商务和医药物流配送服务为主,经营范围包括: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和生化药品。
2019年3月15日,武汉市税务局无意间发现几份不寻常的发票,经过对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发现其违法事实。
(一)涉案发票的检查情况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宝芝灵药业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6日从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开具331份发票,合计金额31,624,073.86元,税额5,376,091.64元,价税合计37,000,165.50元,以上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上述3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其他检查情况
1、增值税核实情况:
扩大抵扣范围,多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明,宝芝灵药业的注册地址不是企业的实际办公地址,且企业在实际业务中多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本次检查定性偷税税额1,104.11元。
2、企业所得税核实情况:
税前列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经查明,该企业在2016年3月17日记31号凭证中列支会务费140,000.00元,并签订《会务费协议》,《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该企业,乙方为广州华钜君悦酒店有限公司,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8,401.89(18,401.89+140,000.00)元。
2.会务费合同如何编”严谨“?
上述支出和合同是否合理呢?
首先,我们还是来看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针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简单的说,在该文件中,会议大致分四类:
·一类会议
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
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
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同时,在文件中对会议规模、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重要的是,对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图:
当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会议费内容
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2、会议费证明材料
既然是证明,那就不得不引入一个标准: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如果证据链不足,那造成的结果就是税务不认可,视同员工或股东等虚开发票偷逃个税等等。
首先,我们要做到的是会议费证明材料充足,除发票外一般应包括:
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
2、会议材料(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发票等等。
其次,对于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福利费性质等支出不得刻意开具会议费等内容,这种方式属于虚开发票,偷税漏税不可取。
最后,对于会议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餐费等不得开具会议费或培训费等内容,这样做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该分别开具,并且会议费、住宿费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餐费的进项不得抵扣。
3.药企税务陷阱的核心要点
处理决定:
1、对湖北宝芝灵药业有限公司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6日取得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合计金额31,624,073.86元,税额5,376,091.64元,价税合计37,000,165.50元)认定为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2、对你单位取得广东亿轩药业有限公司虚开的3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376,091.64元。
3、限期追缴增值税5,377,195.75元(其中:2014年9月581196.68元、2014年10月1743596.70元、2014年11月581196.84元、2014年12月1743598.62元、2015年2月726502.80元,2016年8月1,104.11元。)
4、限期追缴企业所得税13,204.53元(其中:2016年度13,204.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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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及证明材料管理方面,药企一定不能放松警惕。
2018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开始实行。《办法》明确了企业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范围的规定,并且进一步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发票是唯一合法扣除凭证”的争议。
当然,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的问题,随着“两票制”的实行,药企更多的虚开行为被税务机关揭开。未来将会有更多药企被处罚,没有业务上的真实合法、合理合规,便永远没有发展的未来。#药企# #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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