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一户多宅''一定就违法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该法并无''一户一宅''的规定,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icon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
二、农村村民因继承而''一户多宅''同样于法有据,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
三、''一户多宅''中的''多宅''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等宅基地使用手续,或缴纳土地使用费等情况的亦应区别对待。
傅增强律师13311278226 https://t.cn/R2WxT3C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该法并无''一户一宅''的规定,1998年8月29日修订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是关于“一户一宅”最早的法律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icon原则,在1999年1月1日之前建设的房屋,不受“一户一宅”规定的限制。
二、农村村民因继承而''一户多宅''同样于法有据,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
三、''一户多宅''中的''多宅''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等宅基地使用手续,或缴纳土地使用费等情况的亦应区别对待。
傅增强律师13311278226 https://t.cn/R2WxT3C
#拆迁# #信息公开# #普法判例#
【京平胜诉公告第3823起】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行政部门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钟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李浩杰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日照市某县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案情简介
钟先生在山东省日照市某县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城市发展需要,钟先生所在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于征收方给出的安置补偿无法维持钟先生一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他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钟先生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京平律所指派傅增强、辛晋敬、李浩杰三位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来代理钟先生的案件。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详细地了解当地情况,并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之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
作为维权的第一步,他们首先要详细了解此次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案。
为此,京平律师指导钟先生向管委会申请相关信息公开。
2019年5月20日,钟先生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向管委会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9年5月21日,管委会签收申请表,但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019年6月28日,针对管委会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京平律师指导钟先生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2019年8月27日,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管委会作出答复。
2019年9月10日,管委会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但是,京平律师发现,这些答复材料不是钟先生提出申请公开的内容。因此,京平律师再次指导钟先生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管委会作出的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结果
经过京平律师的努力,复议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责令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钟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京平胜诉公告第3823起】信息公开答复不准确,行政部门被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钟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傅增强律师、辛晋敬律师、李浩杰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日照市某县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案情简介
钟先生在山东省日照市某县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因城市发展需要,钟先生所在村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由于征收方给出的安置补偿无法维持钟先生一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他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钟先生来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京平律所指派傅增强、辛晋敬、李浩杰三位律师组成律师团队来代理钟先生的案件。
京平律师介入案件后,详细地了解当地情况,并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之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策略。
作为维权的第一步,他们首先要详细了解此次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案。
为此,京平律师指导钟先生向管委会申请相关信息公开。
2019年5月20日,钟先生在京平律师的指导下,向管委会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
2019年5月21日,管委会签收申请表,但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019年6月28日,针对管委会未履行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京平律师指导钟先生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2019年8月27日,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管委会作出答复。
2019年9月10日,管委会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但是,京平律师发现,这些答复材料不是钟先生提出申请公开的内容。因此,京平律师再次指导钟先生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管委会作出的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
复议结果
经过京平律师的努力,复议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责令管委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钟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京平拆迁胜诉# 成功确认《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发展壮大集体组织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响应政府号召规划某养殖小区,与该村村民赵先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即按约定建厂养殖。2008年赵先生根据当时的文件进行改扩建,并经验收完成后,继续投入进行养殖。后来其所在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因相关安置补偿问题仅有村委会口头承诺,无任何有效的书面协议,而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赵先生所在的某镇政府于2017年9月11日向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直接将赵先生的养殖场进行强拆。
赵先生立即动身连夜赶往北京,咨询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傅增强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依法维权。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对相关事实及时的收集了相关证据,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
【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案情简介】
某村村民委员会为发展壮大集体组织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响应政府号召规划某养殖小区,与该村村民赵先生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签订后赵先生即按约定建厂养殖。2008年赵先生根据当时的文件进行改扩建,并经验收完成后,继续投入进行养殖。后来其所在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因相关安置补偿问题仅有村委会口头承诺,无任何有效的书面协议,而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赵先生所在的某镇政府于2017年9月11日向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直接将赵先生的养殖场进行强拆。
赵先生立即动身连夜赶往北京,咨询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鲁金艳、傅增强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依法维权。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对相关事实及时的收集了相关证据,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
【胜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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