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招聘】月薪5K-8K+带薪年假,工艺员、QA、QC、药物警戒专员,就在“汇科”等你加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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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科德晟(广东)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01
公司简介
汇科德晟(广东)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汇科”)于2019年3月25日成立,是一家专注于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原料药代理等为一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着“一心做好平民药”的理念和“诚信、勤奋、务实、竞合”的精神,一直致力于仿制药的研发工作,并为此注入大量资源。
我司于2020年03月获得了意大利Dipharma Francis s.r.l.的硝酸甘油溶液中国地区独家代理权,并向我国药品审评中心提交该原料药的相关登记资料,目前产品登记状态为“I”。
其中现状态,汇科有三个项目,一个已进行药品上市申报,一个小试转中试,一个在小试。
汇科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能进行制剂研发上市,母公司则拥有专业营销团队和全国销售链的专业药品销售企业,二者强强联合,为了让老百姓能用上优质药品而扬帆启航!虽然我们是崭新的企业,但我们拥有勠力同心的团队,灵活创新的思维,满载着青春气息,初心不变,砥砺前行,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定能创造佳绩!
因公司发展需求,现招聘工艺员、QA、QC、药物警戒专员各一名。
02
招聘信息
一、工艺员
招聘人数:1名,全职
任职要求:
1. 男性,年龄不限;
2.工作经验1-3年;
3.大专或以上学历,药学、药物制剂等相关专业;
4.有相关药品制剂的工作经验,有药品无菌制剂工作经验的优先录取;
5.道德品质良好,工作态度端正,敬业和团队协作精神强;
6.能适应出差。
工作内容:
1.负责把控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转移,审核生产工艺转移方案;
2.负责关键工艺参数的确认,确保生产工艺符合技术转移要求;
3.负责审核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方案和报告;
4.负责制定工艺规程;
5.负责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指令,制定产品的物料消耗量;
6.负责复核物料平衡,按照物料平衡指标控制物耗水平;
7.负责组织召开产品技术分析,解决或改善产品工艺技术问题;
8.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时间:
工作7小时,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六8:30 - 12:00。
薪资待遇:
基本工资6000-8000(可面议),公司福利有年终奖金,出差餐补,带薪年假,绩效奖金,加班补助,团队聚餐,团建等。
二.QA主管
招聘人数:1名,全职
任职要求:
1. 大专学历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
2. 有3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药品GMP认证通过工作经历,受过药品GMP及其附录的实施培训;
3. 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知识,熟知药品GMP及其附录的现实应用;
4. 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
5.有无菌生产质量管理经验者优先。
6.男性,年龄不限。
工作内容:
在质量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QA的工作
(1)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管理,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
(2)负责制定及修订质量保证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
(3)负责审核药品批记录,并签署意见;审核受托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
(4)负责生产过程出现的偏差现场处理、报告及组织进行偏差调查,审核纠正与预防措施,跟进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5)负责变更控制管理。
(6)负责供应商的管理,牵头开展各类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7)定期组织企业自检。
(8)牵头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并完成上报。
(9)负责用户投诉处理。
(10)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
工作7小时,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六8:30 - 12:00。
薪资待遇:
基础工资6000-7000元(可面议),公司福利有年终奖金,出差餐补,带薪年假,绩效奖金,加班补助,团队聚餐,团建等。
三、QC
招聘人数:1名,全职
任职要求:
1. 工作经验3-5年。
2. 大专学历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
3. 三年以上从事生产或质量检验的经验,接受过生产或质量检验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
4. 有注射剂生产车间一年经验以上,微生物检验工作经验者优先。
工作内容:
在质量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QC的工作。
1.负责QC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的制定,对QC进行日常检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贯彻执行质量体系的要求。
2.负责对检验结果、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3.负责QC日常工作的监督和临时情况的组织协调安排,确保检验工作高质、高效。
4.协助处理用户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
5.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时间:
工作7小时,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六8:30 - 12:00。
薪资待遇:
基础工资4000-6000(可面议),公司福利有年终奖金,出差餐补,带薪年假,绩效奖金,加班补助,团队聚餐,团建等。
四.药物警戒专员
招聘人数:1名,全职
任职要求:
1.经验不限。
2.医学、药学专业,或医药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应届毕业生或有药物警戒或药品不良反应专员工作经历优先录取。
4.自学能力强,道德品质良好,工作态度端正,敬业和团队协作精神强;
工作内容:
1.承担本公司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报告工作,严重/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信息的随访和跟踪报告。
2.配合药物警戒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开展死亡病例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调查,详细记录并起草调查报告。
3.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考查本公司所有药品的安全性,起草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风险管理计划。
4.定期进行自检,起草药物警戒体系审计方案和报告。
5.起草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变更。
6.接受公司安排的药物警戒操作规程、管理规程和风险管理等培训和考核。
7.确保药物警戒系统的数据完整性,使数据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处理医学咨询和药品不良反应投诉等问题。
9.起草因药品安全性信息更新导致的说明书变更。
10.完成药物警戒负责人交代的其他工作。
工作时间:
工作7小时,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六8:30 - 12:00。
薪资待遇:
基础工资4000-6000(可面议),公司福利有年终奖金,出差餐补,带薪年假,绩效奖金,加班补助,团队聚餐,团建等。
公司团队氛围良好,欢迎加入。
03
工作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2001室之二
联系人:钟小姐18929930322(微信同号)
电话或微信联系时请注明应聘职位+来源公众号:佛山招聘
汇科德晟(广东)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01
公司简介
汇科德晟(广东)医学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汇科”)于2019年3月25日成立,是一家专注于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原料药代理等为一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承着“一心做好平民药”的理念和“诚信、勤奋、务实、竞合”的精神,一直致力于仿制药的研发工作,并为此注入大量资源。
我司于2020年03月获得了意大利Dipharma Francis s.r.l.的硝酸甘油溶液中国地区独家代理权,并向我国药品审评中心提交该原料药的相关登记资料,目前产品登记状态为“I”。
其中现状态,汇科有三个项目,一个已进行药品上市申报,一个小试转中试,一个在小试。
汇科拥有强大的研发团队,能进行制剂研发上市,母公司则拥有专业营销团队和全国销售链的专业药品销售企业,二者强强联合,为了让老百姓能用上优质药品而扬帆启航!虽然我们是崭新的企业,但我们拥有勠力同心的团队,灵活创新的思维,满载着青春气息,初心不变,砥砺前行,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定能创造佳绩!
因公司发展需求,现招聘工艺员、QA、QC、药物警戒专员各一名。
02
招聘信息
一、工艺员
招聘人数:1名,全职
任职要求:
1. 男性,年龄不限;
2.工作经验1-3年;
3.大专或以上学历,药学、药物制剂等相关专业;
4.有相关药品制剂的工作经验,有药品无菌制剂工作经验的优先录取;
5.道德品质良好,工作态度端正,敬业和团队协作精神强;
6.能适应出差。
工作内容:
1.负责把控产品生产工艺技术转移,审核生产工艺转移方案;
2.负责关键工艺参数的确认,确保生产工艺符合技术转移要求;
3.负责审核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方案和报告;
4.负责制定工艺规程;
5.负责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指令,制定产品的物料消耗量;
6.负责复核物料平衡,按照物料平衡指标控制物耗水平;
7.负责组织召开产品技术分析,解决或改善产品工艺技术问题;
8.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时间:
工作7小时,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六8:30 - 12:00。
薪资待遇:
基本工资6000-8000(可面议),公司福利有年终奖金,出差餐补,带薪年假,绩效奖金,加班补助,团队聚餐,团建等。
二.QA主管
招聘人数:1名,全职
任职要求:
1. 大专学历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
2. 有3年以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药品GMP认证通过工作经历,受过药品GMP及其附录的实施培训;
3. 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知识,熟知药品GMP及其附录的现实应用;
4. 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精神。
5.有无菌生产质量管理经验者优先。
6.男性,年龄不限。
工作内容:
在质量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QA的工作
(1)负责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控和管理,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
(2)负责制定及修订质量保证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
(3)负责审核药品批记录,并签署意见;审核受托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
(4)负责生产过程出现的偏差现场处理、报告及组织进行偏差调查,审核纠正与预防措施,跟进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5)负责变更控制管理。
(6)负责供应商的管理,牵头开展各类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
(7)定期组织企业自检。
(8)牵头进行年度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并完成上报。
(9)负责用户投诉处理。
(10)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
工作7小时,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六8:30 - 12:00。
薪资待遇:
基础工资6000-7000元(可面议),公司福利有年终奖金,出差餐补,带薪年假,绩效奖金,加班补助,团队聚餐,团建等。
三、QC
招聘人数:1名,全职
任职要求:
1. 工作经验3-5年。
2. 大专学历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
3. 三年以上从事生产或质量检验的经验,接受过生产或质量检验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
4. 有注射剂生产车间一年经验以上,微生物检验工作经验者优先。
工作内容:
在质量部经理的领导下,全面负责QC的工作。
1.负责QC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方法的制定,对QC进行日常检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贯彻执行质量体系的要求。
2.负责对检验结果、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3.负责QC日常工作的监督和临时情况的组织协调安排,确保检验工作高质、高效。
4.协助处理用户投诉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
5.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时间:
工作7小时,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六8:30 - 12:00。
薪资待遇:
基础工资4000-6000(可面议),公司福利有年终奖金,出差餐补,带薪年假,绩效奖金,加班补助,团队聚餐,团建等。
四.药物警戒专员
招聘人数:1名,全职
任职要求:
1.经验不限。
2.医学、药学专业,或医药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应届毕业生或有药物警戒或药品不良反应专员工作经历优先录取。
4.自学能力强,道德品质良好,工作态度端正,敬业和团队协作精神强;
工作内容:
1.承担本公司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和报告工作,严重/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信息的随访和跟踪报告。
2.配合药物警戒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开展死亡病例及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的调查,详细记录并起草调查报告。
3.对本企业生产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检测资料进行定期汇总分析,汇总国内外安全性信息,考查本公司所有药品的安全性,起草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药物警戒风险管理计划。
4.定期进行自检,起草药物警戒体系审计方案和报告。
5.起草药物警戒体系文件的变更。
6.接受公司安排的药物警戒操作规程、管理规程和风险管理等培训和考核。
7.确保药物警戒系统的数据完整性,使数据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8.处理医学咨询和药品不良反应投诉等问题。
9.起草因药品安全性信息更新导致的说明书变更。
10.完成药物警戒负责人交代的其他工作。
工作时间:
工作7小时,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六8:30 - 12:00。
薪资待遇:
基础工资4000-6000(可面议),公司福利有年终奖金,出差餐补,带薪年假,绩效奖金,加班补助,团队聚餐,团建等。
公司团队氛围良好,欢迎加入。
03
工作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2001室之二
时间真的叫人爱恨交集。春节假期清理旧物,储藏室深处翻出来一些自己都忘了的旧时光。有和初中时转学到外地认识的朋友长达六、七年的通信,厚厚一大叠,重读一遍,完整记载了她三年的初恋从开始到结束全过程。贺卡上写的内容,真挚得似乎会和她们天长地久的做朋友。年少的时候,真敢说永远两个字,实际现在通通都断了联系。最后一张像是随手的便签,甚至完全想不起到底是谁了,让我三十or初一也要去见面[允悲][允悲]。最后的最后是某年某日晚上和NANA在海边长久的散步,悼念一下弥足珍贵的锁骨[泪][泪]
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重点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云南省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36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1〕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下达我省专门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积极支持争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最美省份建设。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各地水污染防治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风险管控成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落实中央巡视、中央环保督察等提出问题的整改,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水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 防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预算资金、指导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各地做好资金监管等。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防治资金项目库管理、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标准、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项目日常监管和评估、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等。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资金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
(一)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全省每年统筹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超过年度防治资金总规模的5%。
第六条 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奖励资金主要支持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涉及地区的项目。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引导资金主要支持长江流域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并运行良好地区的项目。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及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防治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部门不得在防治资金中支出人员和日常公用经费、工作经费、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九条 防治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防治资金支持的项目从中央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遴选,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支出的项目。未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投资方向和重点,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入库审查、技术帮扶、推送入库等工作。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在中央项目库系统中逐级审核上报。各地在项目申报中应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实到位。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入库程序纳入中央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库管理。省生态环境厅于中央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要求时间一个月前,完成中央项目储备库项目入库和项目调整的审查和上报工作,力争全省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资金规模不低于上年度安排资金规模的1.5倍。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指标文件15日内,结合全省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任务需要、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绩效管理结果等因素,从中央环保项目储备库择优遴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同步完成财政项目库入库工作。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审核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方案,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送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15日内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接到防治资金指标文件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具体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15日内分解下达资金和具体绩效目标,同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四条 突出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对投资数额较大、实施期限跨年的项目可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分批次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在首次安排资金支持时明确分年度资金支持计划(不超过三年),并在后续年份按计划优先安排资金,确保重大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在资金分配方案确定后及时批复各地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项目主要建设任务、项目主要绩效目标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将作为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防治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防治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防治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地点、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调整、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四章 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防治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预算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厅和资金使用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按要求开展自评,适时开展部门评价,要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审核,确保绩效自评结果内容完整、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省财政厅进行自评复核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绩效评价。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2月开展上一年度资金(含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州(市)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
绩效自评报告应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含资金执行和管理情况、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绩效目标偏离原因分析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分配防治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管理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在下一年度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防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季度调度防治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项目进展和预算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并重点对辖区内资金使用、工作进度、建设管理、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对调度中发现的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问题,各地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和谎报。
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对资金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调度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项目进展滞后、防治资金闲置沉淀或在项目申报、调度和绩效管理中存在虚报、瞒报的地区,省生态环境厅责令其进行整改。
情节严重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对相关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的,暂停拨款或收回资金,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的审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监管工作。各类检查、督察、通报等发现的问题将作为以后年度防治资金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通过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干扰相关部门监测检测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未明确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云南省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资环〔2019〕24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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