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病情的特殊性告知欠充分致病情加重
基本案情:原告因患主动脉夹层,行胸主动脉腔内修复术后13月。原告就诊被告处行CT示:腹主动脉下段夹层动脉瘤,于2015年11月26日,收入住院。入院后初步诊断为:1.主动脉夹层内修复术后;2.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3.肾移植术后(2015年行肾移植术)。于2015年12月8日,在局麻下行“腹主动脉瘤腔内修复术(左侧髂内动脉栓塞、覆膜血管支架体外开窗,分支血管支架置入)。”术中、术后输血抢救治疗,术后出现无尿,请肾内科会诊考虑“急性肾功能衰竭”,予以血液透析。最后诊断:1.慢性肾衰竭(CKD)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失功。共住院82天,以治疗无望而出院。2016年5月5日,原告前往另一医院就诊,该院出具证明“患者为行肾移植术前评估入院,患者主动脉、髂总动脉夹层、不适行肾移植术”。原告行CT检査示“腹主动脉下段夹层动脉瘤”,被告在为其实施“腹主动脉瘤腔内修复术”术前未能严格手术的适应征,既往史,有“肾移植一侧肾失功能”,“腹主动脉瘤”治疗原则为防止瘤体破裂亦行手术治疗,但要排除生命重要脏器,如心、肺、肾、脑机能不良而无法耐受手术。因此,被告对原告实施手术应充分告知不良后果及风险评估,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明知有手术禁忌,还强行为其手术治疗,最终致术后移植肾功能衰竭(失功能),需终身透析治疗。
鉴定意见:该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移植肾术后失去功能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果关系。
1.被鉴定人肾移植丧失功能前符合五级伤残状态;2.被鉴定人目前肾功能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评定其误工期24个月,营养期24个月,护理期每周三次透析日(累及不超过24个月)。
法院认为:专门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 程中存在的过错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通过鉴定意见及审查病历材料可知,患者符合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情特点,其病情具有随时因病程进展而危及生命、严重损害脏器功能的情况,医院为患者制定腔内治疗方案符合医学原则。患者于2005年行肾脏移植术,患者为移植肾状态,在对治疗应激方面会受到一定影响,医院在患者病情的特殊性告知内容方面欠充分,在对移植肾患者出现术后肾功能障碍的观察、诊治的及时性方面不足,结合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患者自身病情发展现状,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35%较宜。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彭圆超#健康##医疗纠纷##医疗##法律咨询#
基本案情:原告因患主动脉夹层,行胸主动脉腔内修复术后13月。原告就诊被告处行CT示:腹主动脉下段夹层动脉瘤,于2015年11月26日,收入住院。入院后初步诊断为:1.主动脉夹层内修复术后;2.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3.肾移植术后(2015年行肾移植术)。于2015年12月8日,在局麻下行“腹主动脉瘤腔内修复术(左侧髂内动脉栓塞、覆膜血管支架体外开窗,分支血管支架置入)。”术中、术后输血抢救治疗,术后出现无尿,请肾内科会诊考虑“急性肾功能衰竭”,予以血液透析。最后诊断:1.慢性肾衰竭(CKD)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失功。共住院82天,以治疗无望而出院。2016年5月5日,原告前往另一医院就诊,该院出具证明“患者为行肾移植术前评估入院,患者主动脉、髂总动脉夹层、不适行肾移植术”。原告行CT检査示“腹主动脉下段夹层动脉瘤”,被告在为其实施“腹主动脉瘤腔内修复术”术前未能严格手术的适应征,既往史,有“肾移植一侧肾失功能”,“腹主动脉瘤”治疗原则为防止瘤体破裂亦行手术治疗,但要排除生命重要脏器,如心、肺、肾、脑机能不良而无法耐受手术。因此,被告对原告实施手术应充分告知不良后果及风险评估,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明知有手术禁忌,还强行为其手术治疗,最终致术后移植肾功能衰竭(失功能),需终身透析治疗。
鉴定意见:该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移植肾术后失去功能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果关系。
1.被鉴定人肾移植丧失功能前符合五级伤残状态;2.被鉴定人目前肾功能损伤评定为一级伤残;评定其误工期24个月,营养期24个月,护理期每周三次透析日(累及不超过24个月)。
法院认为:专门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 程中存在的过错鉴定,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通过鉴定意见及审查病历材料可知,患者符合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情特点,其病情具有随时因病程进展而危及生命、严重损害脏器功能的情况,医院为患者制定腔内治疗方案符合医学原则。患者于2005年行肾脏移植术,患者为移植肾状态,在对治疗应激方面会受到一定影响,医院在患者病情的特殊性告知内容方面欠充分,在对移植肾患者出现术后肾功能障碍的观察、诊治的及时性方面不足,结合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患者自身病情发展现状,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院酌情认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35%较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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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腹中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8日凌晨3点10分,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待产。原告入院诊断为:孕2产0孕40+5周。2020年10月18日11时17分,原告在被告处产下一女性死胎,原告在被告处共花费医疗费11,508.11元。因原告产后病情较危重,被告建议原告转入甲医院ICU进一步诊治。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16时许转入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胎盘早剥伴播散性血管内凝血、急性失血性贫血、胎死宫内、剖宫产。原告在甲医院住院9天,共花费医疗费13,822.81元。
鉴定意见:被告A保健院在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李某的损害后果(胎儿宫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A保健院存在医疗关系。被告A保健院在为原告李某的助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与原告李某的胎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A保健院对原告李某的胎儿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医疗过失参与度意见,本院酌定被告A保健院对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88,116.52元×40%=35,246.6元,扣除原告李某尚欠被告A保健院的医疗费11,508.11元外,被告A保健院实际应支付给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3,738.49元。原告李某要求被告A保健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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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健康##孕妇##医疗纠纷##医疗#
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8日凌晨3点10分,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待产。原告入院诊断为:孕2产0孕40+5周。2020年10月18日11时17分,原告在被告处产下一女性死胎,原告在被告处共花费医疗费11,508.11元。因原告产后病情较危重,被告建议原告转入甲医院ICU进一步诊治。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16时许转入甲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胎盘早剥伴播散性血管内凝血、急性失血性贫血、胎死宫内、剖宫产。原告在甲医院住院9天,共花费医疗费13,822.81元。
鉴定意见:被告A保健院在为原告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李某的损害后果(胎儿宫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A保健院存在医疗关系。被告A保健院在为原告李某的助产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且与原告李某的胎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A保健院对原告李某的胎儿死亡结果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医疗过失参与度意见,本院酌定被告A保健院对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88,116.52元×40%=35,246.6元,扣除原告李某尚欠被告A保健院的医疗费11,508.11元外,被告A保健院实际应支付给原告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3,738.49元。原告李某要求被告A保健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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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楼盘推荐#【中山市海伦堡青云台】
价格:约14000元/㎡
全部户型:三居室(103㎡) 四居室(107~127㎡) 五居室(142㎡)
楼盘概况:海伦堡深耕中山十五年,是进入坦洲的首个品牌开发商,专注于为客户打造高品质居住区。海伦堡在中山相继开发了海伦堡花园、海伦春天、爱Me公园、海伦印象、半山午后、海伦时光、海伦国际等,海伦堡青云台是海伦堡在中山的第十二个项目,是海伦堡20年开发经验之后的高端升级之作,进一步扩大海伦堡地产在中山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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