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从这些老建筑讲起,带你重温新生广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庆生,广州日报大型系列报道“70年70广州地标”今日启动。
从1949年广州解放开始,我们梳理了这座城市在商贸、交通、文化、医疗、科技等各方面的成长,选取了70座地标建筑作代表,采用颇具特色的手绘方式,将70地标绘画结集。
集齐广州日报本系列所有版面,您就能完成这张形为“70”的拼图,我们期待您参加后续的活动。
广州日报大型系列报道“70年70广州地标”启动。
崭新的起点
东亚大酒店、广州市政府大楼、海珠桥、广东省人民体育场、广州起义烈士陵园、南方大学、广州解放纪念像……在这一系列见证广州解放、开始新生的建筑地标中,除了南方大学(校址为今华南师范大学所在地),其余我们大多十分熟悉。在高楼林立的现代广州,它们仍以其庄严肃穆的精神内涵卓尔不群,更以其广州解放见证者的身份,提醒我们记住历史,记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生的人民政府“为人民做十分事,人民就能得十分利”的“初心”。
1949年10月15日凌晨,刚刚解放的广州城一片宁静,前一天下午,仓皇逃离广州的国民党军队炸毁了海珠桥,白云、天河机场,以及石井、石牌、黄埔等地的军火、军需仓库,爆炸声连连,街道空空荡荡。14日晚,解放军占领国民党南迁广州的总统府、行政院以及省、市政府等机关,广州遂告解放。
拂晓时分,珠江畔的东亚大酒店,一面五星红旗从三楼窗口高高挂起,这也是广州解放后升起的第一面五星红旗。这面红旗,是东亚大酒店的工人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冒险悄悄缝出来的。红布,是从窗帘布里省下来的,黄色五角星,是拿了同事穿的黄色球衣,细心剪制的。迎风招展的五星红旗映着珠江上的晨曦,似乎在向全城的百姓许下诺言,创伤与苦难已成为过去,广州从此属于人民。
1949年11月11日,庄严的解放军入城式在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今市政府大楼)前举行,军容整齐的战士一队队走过主席台,接受叶剑英、方方、陈赓、朱光等首长的检阅。检阅仪式既是庄重的,也是欢快的,白衣护士穿梭在人群里,给战士献花;一群群女学生打着旗帜和横幅,雀跃着喊“欢迎”。经历了沦陷于日军铁蹄的七年之苦(注:广州于1938年10月沦陷)以及在国民党统治下物价飞涨、民不聊生的失望,人们热切期待一个全新的开始,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见证着这份庄重与雀跃,见证着民众的期待。
新生的人民政府热切回应着这份期待。1950年1月4日,新华社刊发电稿,称培养革命干部的南方大学已于1月1日开学,叶剑英亲自担任校长,党内哲学家陈唯实担任副校长。在开学典礼上,叶剑英切切叮嘱学员:“为人民做一分事,人民就能得一分利;为人民做十分事,人民就能得十分利”。从1950年开办,到1952年院系调整时并入华南师范大学,短短两年间,南方大学培养了近两万名学员。许许多多从这里走出去的年轻人满怀热情地参与到各行各业的建设中。
修复被国民党军队炸毁的海珠桥,也是新生的人民政府对民众热切期待的回应之一。海珠桥是广州第一座横跨珠江两岸的大铁桥,建成于1933年2月。它原本可以自由开合,被称为“世界桥梁史”上的奇迹。广州解放后,叶剑英迅速组织力量修复海珠桥,1950年12月底终于恢复通车。第49辑《广州文史资料》刊载了一篇题为《海珠桥修复记》的文章,细述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修复几乎全靠手工操作”的经历,个中艰辛,令人读来难以置信。海珠桥举行通车典礼当晚,叶帅举行庆功宴,慰问修桥工人和干部,一人一瓶蛇胆酒。有人喝完了还想“再来一瓶”,叶帅笑言,只要有就给大家喝。新生的人民政府与民众之间朴素热切的情感,就在烈酒中交融。这样的“初心”是不该被忘记的,海珠桥就是这份“初心”的见证。
见证这份“初心”的地标建筑,还有广东省人民体育场。这座百年体育场经历了无数风雨,举办过广东史上第一次全省运动会,见证过北伐誓师典礼……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朱德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称要把体育归还给人民。1950年7月,这座古老的体育场被正式命名为“广东省人民体育场”,日军留下来的碉堡被拆除,国民党军队溃逃时留下来的残砖断瓦被清理一空。1953年,省人民政府拨款,在原体育场的基础上,安装了可容纳8000名观众的钢结构主席台和看台、增设灯光设备等。这座属于人民的体育场,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众锻炼身体、愉悦身心的家园。
全城上下热情建设新生活的同时,也从未忘记为这一天的到来而付出鲜血与生命的烈士。1957年12月11日,广州起义30周年纪念日,广州起义烈士陵园举行落成典礼。1960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纪念像奠基仪式在海珠广场举行,两个月后,由雕塑名家尹积昌设计的“广州解放纪念像”矗立于海珠广场中央……
七十年如白驹过隙,且让我们重新走近这些建筑地标,仔细思想它们见证过的广州解放,见证过的希望与期待,将其铭记在心,然后带着这份希望与期待勇敢前行。
70年广州新地标。对应序号可查看地标信息。
❶广州起义烈士陵园:为纪念在1927年广州起义中牺牲的烈士兴建的纪念性公园,1954年7月奠基,1957年12月11日广州起义30周年纪念日举行落成典礼,正式对外开放。
❷广州解放纪念像:1959年广州解放十周年时,由朱光市长提议建设,翌年10月14日举行奠基仪式,两个月后落成。当时的解放纪念像后来被毁,如今矗立于海珠广场的广州解放纪念像为重修落成。
❸广东省人民体育场:建置始于唐代,史称“阅武堂”;明代易名为“演武场”;清代易名为“东较场”;1906年易名为“广东省运动场”;1932年10月,体育场建成投入使用,更名为“广东省立体育场”;1950年正式命名为“广东省人民体育场”,并多次拨款对体育场进行复建。
❹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今市政府大楼):1931年奠基,1934年落成,由广州著名建筑大师林克明设计。1949年11月11日,庄严的解放军入城式在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前举行,广州20万军民庆祝广州解放,检阅结束后,部队沿着中山路-北京路-沿江路-长堤一线,举行盛大游行。
❺东亚大酒店:1914年开业,楼高七层,是老广州长堤著名的地标建筑。1949年10月15日清晨,东亚大酒店升起了广州解放后第一面五星红旗,很快,长堤一带红旗林立,庆祝广州解放。
❻南方大学:1950年1月1日,南方大学在石牌举行开学典礼,叶剑英担任校长,1952年并入华南师范大学。
❼海珠桥:始建于1929年,1933年通车,是广州第一座横跨珠江的桥梁。1949年10月14日,被国民党军队炸毁;1950年修复通车。
人民的广州
百姓情怀:这里是他们留给我们的福地
蒋先生:退休老干部,1953年随军南下广州——
我17岁随部队南下广州,在这里一待就是60多年。刚到广州时,就算在长堤,一般的楼房也就是六七层,13层高的爱群大厦让人印象深刻,可以与新中国成立前上海24层的国际饭店相媲美;我还去东亚大酒店喝过早茶,对广州来说,这是一个很有纪念意义的地方。毛主席说过“粤海饮茶未能忘”,我也是几十年如一日,喜欢广州的早茶。
我年轻时常常骑车过海珠桥,每每看到熙熙攘攘的过桥人流,再回想这座桥“重生”的历史,禁不住唏嘘。广州解放初期有句俗谚,叫做“河南一幢房,不如河北一张床”,可见珠江南岸的萧条贫穷,但现在“河南”也是高楼林立,滨江路更是漂亮得不得了,这几十年间,广州的变化实在是太大了。
吴女士:广东省档案馆工作人员——
我在烈士陵园附近住了30多年。小时候不是学校组织活动都不想进去,心里总有些畏惧。年纪越大,反而去得越勤——去散步,去锻炼,去赏荷。也才发现这里确实是一个调养身心的好地方。去的次数越多,就越能感受到陵园那种让人肃然起敬的氛围。没有在此安息的烈士英魂,哪里有我们如今在这里安然自若地游览?他们的正气守护着我们的身心,这里就是他们给我们留下来的一方福地!
邱女士:自由摄影师——
海珠桥是珠江上让人印象最深刻的一座桥梁,不仅有悠久的历史,外形也很特别。听说它以前还可以自由开合,大船得以顺利通行,那个场面一定很壮观。作为一名摄影师,我经常思考怎样拍出这样的地标建筑的神韵。首先,我们得了解它厚重的历史,到了现场,拿起相机时要先感受,问自己为什么要拍摄,到底什么感动了自己,用什么样的技术才能把内心的感动拍出来。期待有一天,我能用镜头真切表达海珠桥的历史底蕴和精神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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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目录。点击查看大图。
专家视角
文物与建筑呼应,彰显信仰的力量
杨琪: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馆长——
东亚大酒店、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海珠桥等地标建筑,“最年轻”的也有80多年历史,最古老的甚至有上百年之久,但它们都见证了广州解放这一辉煌的历史时刻,承载着“新生广州”最初的重要记忆,精神内涵相当厚重,将其纳入“70年70广州地标”这一主题之下,既有其必要性,更有重要意义。
而广州解放纪念像和广州起义烈士陵园则是为着纪念而建,纪念那些抛头颅洒热血的英烈们。其中,烈士陵园分陵区和园区,陵区建筑庄严肃穆,园区是典型的岭南园林风格。周恩来、朱德、邓小平、叶剑英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题词,更显示了烈士陵园丰富的人文内涵。
建筑承载着厚重的历史记忆,寄托着人们对革命英烈的思念,文物同样如此。广州起义烈士陵园是为纪念在起义中牺牲的革命英烈而建,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也在陵园内,观赏罢、休憩时,人们思潮起伏,铭记历史,缅怀英烈。博物馆内的文物保存下来都十分不易。起义时,起义将士与革命群众都佩戴红布带,作为标志。起义失败后,工人赤卫队第一联队第一大队中队队长杨馨坤在会场撕下几条标语与红布带一起藏进口袋里,奋力冲出敌人围截,将红布带与标语带到了家乡英德宿山,装进一个盛骨灰的陶埕里,用瓦盆覆盖,秘密埋入山岗。这些红布带与标语在山里一埋就是几十年。1959年,杨馨坤的战友和家人将密封好的红布带与标语挖出来,献给国家。
文物携带着记忆,建筑见证着历史,“城市是靠记忆存在的”。文物与建筑彼此呼应,不断警醒后世,彰显着共产党人信仰的勇气与力量。
来源:广州日报
从1949年广州解放开始,我们梳理了这座城市在商贸、交通、文化、医疗、科技等各方面的成长,选取了70座地标建筑作代表,采用颇具特色的手绘方式,将70地标绘画结集。
集齐广州日报本系列所有版面,您就能完成这张形为“70”的拼图,我们期待您参加后续的活动。
广州日报大型系列报道“70年70广州地标”启动。
崭新的起点
东亚大酒店、广州市政府大楼、海珠桥、广东省人民体育场、广州起义烈士陵园、南方大学、广州解放纪念像……在这一系列见证广州解放、开始新生的建筑地标中,除了南方大学(校址为今华南师范大学所在地),其余我们大多十分熟悉。在高楼林立的现代广州,它们仍以其庄严肃穆的精神内涵卓尔不群,更以其广州解放见证者的身份,提醒我们记住历史,记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生的人民政府“为人民做十分事,人民就能得十分利”的“初心”。
1949年10月15日凌晨,刚刚解放的广州城一片宁静,前一天下午,仓皇逃离广州的国民党军队炸毁了海珠桥,白云、天河机场,以及石井、石牌、黄埔等地的军火、军需仓库,爆炸声连连,街道空空荡荡。14日晚,解放军占领国民党南迁广州的总统府、行政院以及省、市政府等机关,广州遂告解放。
拂晓时分,珠江畔的东亚大酒店,一面五星红旗从三楼窗口高高挂起,这也是广州解放后升起的第一面五星红旗。这面红旗,是东亚大酒店的工人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冒险悄悄缝出来的。红布,是从窗帘布里省下来的,黄色五角星,是拿了同事穿的黄色球衣,细心剪制的。迎风招展的五星红旗映着珠江上的晨曦,似乎在向全城的百姓许下诺言,创伤与苦难已成为过去,广州从此属于人民。
1949年11月11日,庄严的解放军入城式在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今市政府大楼)前举行,军容整齐的战士一队队走过主席台,接受叶剑英、方方、陈赓、朱光等首长的检阅。检阅仪式既是庄重的,也是欢快的,白衣护士穿梭在人群里,给战士献花;一群群女学生打着旗帜和横幅,雀跃着喊“欢迎”。经历了沦陷于日军铁蹄的七年之苦(注:广州于1938年10月沦陷)以及在国民党统治下物价飞涨、民不聊生的失望,人们热切期待一个全新的开始,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见证着这份庄重与雀跃,见证着民众的期待。
新生的人民政府热切回应着这份期待。1950年1月4日,新华社刊发电稿,称培养革命干部的南方大学已于1月1日开学,叶剑英亲自担任校长,党内哲学家陈唯实担任副校长。在开学典礼上,叶剑英切切叮嘱学员:“为人民做一分事,人民就能得一分利;为人民做十分事,人民就能得十分利”。从1950年开办,到1952年院系调整时并入华南师范大学,短短两年间,南方大学培养了近两万名学员。许许多多从这里走出去的年轻人满怀热情地参与到各行各业的建设中。
修复被国民党军队炸毁的海珠桥,也是新生的人民政府对民众热切期待的回应之一。海珠桥是广州第一座横跨珠江两岸的大铁桥,建成于1933年2月。它原本可以自由开合,被称为“世界桥梁史”上的奇迹。广州解放后,叶剑英迅速组织力量修复海珠桥,1950年12月底终于恢复通车。第49辑《广州文史资料》刊载了一篇题为《海珠桥修复记》的文章,细述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修复几乎全靠手工操作”的经历,个中艰辛,令人读来难以置信。海珠桥举行通车典礼当晚,叶帅举行庆功宴,慰问修桥工人和干部,一人一瓶蛇胆酒。有人喝完了还想“再来一瓶”,叶帅笑言,只要有就给大家喝。新生的人民政府与民众之间朴素热切的情感,就在烈酒中交融。这样的“初心”是不该被忘记的,海珠桥就是这份“初心”的见证。
见证这份“初心”的地标建筑,还有广东省人民体育场。这座百年体育场经历了无数风雨,举办过广东史上第一次全省运动会,见证过北伐誓师典礼……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朱德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称要把体育归还给人民。1950年7月,这座古老的体育场被正式命名为“广东省人民体育场”,日军留下来的碉堡被拆除,国民党军队溃逃时留下来的残砖断瓦被清理一空。1953年,省人民政府拨款,在原体育场的基础上,安装了可容纳8000名观众的钢结构主席台和看台、增设灯光设备等。这座属于人民的体育场,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众锻炼身体、愉悦身心的家园。
全城上下热情建设新生活的同时,也从未忘记为这一天的到来而付出鲜血与生命的烈士。1957年12月11日,广州起义30周年纪念日,广州起义烈士陵园举行落成典礼。1960年10月14日,广州解放纪念像奠基仪式在海珠广场举行,两个月后,由雕塑名家尹积昌设计的“广州解放纪念像”矗立于海珠广场中央……
七十年如白驹过隙,且让我们重新走近这些建筑地标,仔细思想它们见证过的广州解放,见证过的希望与期待,将其铭记在心,然后带着这份希望与期待勇敢前行。
70年广州新地标。对应序号可查看地标信息。
❶广州起义烈士陵园:为纪念在1927年广州起义中牺牲的烈士兴建的纪念性公园,1954年7月奠基,1957年12月11日广州起义30周年纪念日举行落成典礼,正式对外开放。
❷广州解放纪念像:1959年广州解放十周年时,由朱光市长提议建设,翌年10月14日举行奠基仪式,两个月后落成。当时的解放纪念像后来被毁,如今矗立于海珠广场的广州解放纪念像为重修落成。
❸广东省人民体育场:建置始于唐代,史称“阅武堂”;明代易名为“演武场”;清代易名为“东较场”;1906年易名为“广东省运动场”;1932年10月,体育场建成投入使用,更名为“广东省立体育场”;1950年正式命名为“广东省人民体育场”,并多次拨款对体育场进行复建。
❹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今市政府大楼):1931年奠基,1934年落成,由广州著名建筑大师林克明设计。1949年11月11日,庄严的解放军入城式在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前举行,广州20万军民庆祝广州解放,检阅结束后,部队沿着中山路-北京路-沿江路-长堤一线,举行盛大游行。
❺东亚大酒店:1914年开业,楼高七层,是老广州长堤著名的地标建筑。1949年10月15日清晨,东亚大酒店升起了广州解放后第一面五星红旗,很快,长堤一带红旗林立,庆祝广州解放。
❻南方大学:1950年1月1日,南方大学在石牌举行开学典礼,叶剑英担任校长,1952年并入华南师范大学。
❼海珠桥:始建于1929年,1933年通车,是广州第一座横跨珠江的桥梁。1949年10月14日,被国民党军队炸毁;1950年修复通车。
人民的广州
百姓情怀:这里是他们留给我们的福地
蒋先生:退休老干部,1953年随军南下广州——
我17岁随部队南下广州,在这里一待就是60多年。刚到广州时,就算在长堤,一般的楼房也就是六七层,13层高的爱群大厦让人印象深刻,可以与新中国成立前上海24层的国际饭店相媲美;我还去东亚大酒店喝过早茶,对广州来说,这是一个很有纪念意义的地方。毛主席说过“粤海饮茶未能忘”,我也是几十年如一日,喜欢广州的早茶。
我年轻时常常骑车过海珠桥,每每看到熙熙攘攘的过桥人流,再回想这座桥“重生”的历史,禁不住唏嘘。广州解放初期有句俗谚,叫做“河南一幢房,不如河北一张床”,可见珠江南岸的萧条贫穷,但现在“河南”也是高楼林立,滨江路更是漂亮得不得了,这几十年间,广州的变化实在是太大了。
吴女士:广东省档案馆工作人员——
我在烈士陵园附近住了30多年。小时候不是学校组织活动都不想进去,心里总有些畏惧。年纪越大,反而去得越勤——去散步,去锻炼,去赏荷。也才发现这里确实是一个调养身心的好地方。去的次数越多,就越能感受到陵园那种让人肃然起敬的氛围。没有在此安息的烈士英魂,哪里有我们如今在这里安然自若地游览?他们的正气守护着我们的身心,这里就是他们给我们留下来的一方福地!
邱女士:自由摄影师——
海珠桥是珠江上让人印象最深刻的一座桥梁,不仅有悠久的历史,外形也很特别。听说它以前还可以自由开合,大船得以顺利通行,那个场面一定很壮观。作为一名摄影师,我经常思考怎样拍出这样的地标建筑的神韵。首先,我们得了解它厚重的历史,到了现场,拿起相机时要先感受,问自己为什么要拍摄,到底什么感动了自己,用什么样的技术才能把内心的感动拍出来。期待有一天,我能用镜头真切表达海珠桥的历史底蕴和精神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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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
文物与建筑呼应,彰显信仰的力量
杨琪: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馆长——
东亚大酒店、市政府合署办公大楼、海珠桥等地标建筑,“最年轻”的也有80多年历史,最古老的甚至有上百年之久,但它们都见证了广州解放这一辉煌的历史时刻,承载着“新生广州”最初的重要记忆,精神内涵相当厚重,将其纳入“70年70广州地标”这一主题之下,既有其必要性,更有重要意义。
而广州解放纪念像和广州起义烈士陵园则是为着纪念而建,纪念那些抛头颅洒热血的英烈们。其中,烈士陵园分陵区和园区,陵区建筑庄严肃穆,园区是典型的岭南园林风格。周恩来、朱德、邓小平、叶剑英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题词,更显示了烈士陵园丰富的人文内涵。
建筑承载着厚重的历史记忆,寄托着人们对革命英烈的思念,文物同样如此。广州起义烈士陵园是为纪念在起义中牺牲的革命英烈而建,广东革命历史博物馆也在陵园内,观赏罢、休憩时,人们思潮起伏,铭记历史,缅怀英烈。博物馆内的文物保存下来都十分不易。起义时,起义将士与革命群众都佩戴红布带,作为标志。起义失败后,工人赤卫队第一联队第一大队中队队长杨馨坤在会场撕下几条标语与红布带一起藏进口袋里,奋力冲出敌人围截,将红布带与标语带到了家乡英德宿山,装进一个盛骨灰的陶埕里,用瓦盆覆盖,秘密埋入山岗。这些红布带与标语在山里一埋就是几十年。1959年,杨馨坤的战友和家人将密封好的红布带与标语挖出来,献给国家。
文物携带着记忆,建筑见证着历史,“城市是靠记忆存在的”。文物与建筑彼此呼应,不断警醒后世,彰显着共产党人信仰的勇气与力量。
来源:广州日报
#小庄说法# 【 因抵押登记行为产生的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法院在审理因抵押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时,针对抵押登记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往往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抵押登记行为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因而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种认为抵押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那么,因抵押登记行为产生的纠纷
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规则
1.抵押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范畴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韦光勤与来宾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抵押登记案
本案要旨:抵押登记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抵押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范畴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
案号:(2017)桂13行终4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8-18
2.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示效力,正是基于该公示效力,记载在抵押物登记证上的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或者抵押登记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之前被推定为真实有效,抵押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据此行使相关权利,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必然会导致抵押物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因此,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对动产实际所有权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7)苏12行终5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6-23
3.行政机关对动产的抵押登记行为与动产的质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该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可诉性——泸县兆雅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债务人将自有的同一动产在两个金融机构既设定了抵押权,又设定了质权,从登记的时间顺序上看,质权先于抵押权设定。行政机关为债务人和其中一个金融机构办理的抵押物登记是否合法,与另一金融机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行政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可诉性。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司法观点
1.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性质及特点
抵押登记,或者说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只是国家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而不应当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过多不必要的限定。因而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就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机关抵押登记一般只作形式审查。一般仅审查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抵押物,抵押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是否真实。对于抵押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的内容,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一般不作实质审查。抵押登记的条件、范围不宜附带不适当的限制,登记机关应当把抵押登记定位为是对抵押合同的一种“备案”,而不能变相视作“许可”。
二是抵押登记目的是公示和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的办理机构是否必然是行政机关并不重要,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机构改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界限将更加明确,完全有可能将抵押登记脱离行政机关,而交由适合的社会组织承担。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核实权属并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抵押登记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回复并方便他人查询。
三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时间不同。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一般来说,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后就生效,当事人之间就必须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限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生效。根据物权法,我国对动产抵押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即动产的抵押合同签订后,不论是否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都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对于不动产抵押,物权法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仍然不依法成立。只有在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生效。
(摘自江必新主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4年第2辑(总第11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96-97页)
2.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行政诉讼的区分
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针对的是登记行为本身,亦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详言之,当事人之间或第三人对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或原因行为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此争议实质上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并无实质争议,应由当事人直接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在司法裁判作出后,依民事裁判进行更正登记即可。因登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登记或登记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登记等违反法定程序而在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产生纠纷,如果登记机构对应予登记的事项不予登记或对于错误的登记不予更正,可以赋予当事人以行政救济手段,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所针对的情形主要有:(1)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未克尽审查职责,主要是未依法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登记机构未依法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登记申请人;(3)登记机构未依法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登记机构未依法进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5)登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摘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第51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文章来源:河北高院
图片来源:网络
法院在审理因抵押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时,针对抵押登记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往往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抵押登记行为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因而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种认为抵押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那么,因抵押登记行为产生的纠纷
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规则
1.抵押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范畴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韦光勤与来宾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抵押登记案
本案要旨:抵押登记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抵押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范畴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
案号:(2017)桂13行终4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8-18
2.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示效力,正是基于该公示效力,记载在抵押物登记证上的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或者抵押登记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之前被推定为真实有效,抵押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据此行使相关权利,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必然会导致抵押物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因此,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对动产实际所有权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7)苏12行终5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6-23
3.行政机关对动产的抵押登记行为与动产的质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该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可诉性——泸县兆雅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债务人将自有的同一动产在两个金融机构既设定了抵押权,又设定了质权,从登记的时间顺序上看,质权先于抵押权设定。行政机关为债务人和其中一个金融机构办理的抵押物登记是否合法,与另一金融机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行政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可诉性。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司法观点
1.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性质及特点
抵押登记,或者说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只是国家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而不应当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过多不必要的限定。因而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就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机关抵押登记一般只作形式审查。一般仅审查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抵押物,抵押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是否真实。对于抵押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的内容,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一般不作实质审查。抵押登记的条件、范围不宜附带不适当的限制,登记机关应当把抵押登记定位为是对抵押合同的一种“备案”,而不能变相视作“许可”。
二是抵押登记目的是公示和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的办理机构是否必然是行政机关并不重要,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机构改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界限将更加明确,完全有可能将抵押登记脱离行政机关,而交由适合的社会组织承担。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核实权属并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抵押登记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回复并方便他人查询。
三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时间不同。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一般来说,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后就生效,当事人之间就必须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限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生效。根据物权法,我国对动产抵押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即动产的抵押合同签订后,不论是否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都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对于不动产抵押,物权法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仍然不依法成立。只有在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生效。
(摘自江必新主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4年第2辑(总第11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96-97页)
2.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行政诉讼的区分
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针对的是登记行为本身,亦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详言之,当事人之间或第三人对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或原因行为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此争议实质上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并无实质争议,应由当事人直接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在司法裁判作出后,依民事裁判进行更正登记即可。因登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登记或登记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登记等违反法定程序而在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产生纠纷,如果登记机构对应予登记的事项不予登记或对于错误的登记不予更正,可以赋予当事人以行政救济手段,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所针对的情形主要有:(1)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未克尽审查职责,主要是未依法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登记机构未依法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登记申请人;(3)登记机构未依法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登记机构未依法进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5)登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摘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第51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文章来源:河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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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抵押登记行为产生的纠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法院在审理因抵押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时,针对抵押登记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往往产生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抵押登记行为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因而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种认为抵押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那么,因抵押登记行为产生的纠纷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看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整理的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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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行为(见图1)
[法信 · 裁判规则]
1.抵押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范畴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韦光勤与来宾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抵押登记案
本案要旨:抵押登记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抵押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范畴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
案号:(2017)桂13行终4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8-18
2.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示效力,正是基于该公示效力,记载在抵押物登记证上的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或者抵押登记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之前被推定为真实有效,抵押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据此行使相关权利,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必然会导致抵押物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因此,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对动产实际所有权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7)苏12行终5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7-06-23
3.行政机关对动产的抵押登记行为与动产的质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该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可诉性——泸县兆雅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债务人将自有的同一动产在两个金融机构既设定了抵押权,又设定了质权,从登记的时间顺序上看,质权先于抵押权设定。行政机关为债务人和其中一个金融机构办理的抵押物登记是否合法,与另一金融机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行政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可诉性。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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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性质及特点
抵押登记,或者说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只是国家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而不应当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过多不必要的限定。因而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就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机关抵押登记一般只作形式审查。一般仅审查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抵押物,抵押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是否真实。对于抵押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的内容,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一般不作实质审查。抵押登记的条件、范围不宜附带不适当的限制,登记机关应当把抵押登记定位为是对抵押合同的一种“备案”,而不能变相视作“许可”。
二是抵押登记目的是公示和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的办理机构是否必然是行政机关并不重要,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机构改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界限将更加明确,完全有可能将抵押登记脱离行政机关,而交由适合的社会组织承担。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核实权属并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抵押登记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回复并方便他人查询。
三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时间不同。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一般来说,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后就生效,当事人之间就必须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限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生效。根据物权法,我国对动产抵押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即动产的抵押合同签订后,不论是否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都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对于不动产抵押,物权法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仍然不依法成立。只有在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生效。
(摘自江必新主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4年第2辑(总第11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96-97页)
2.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行政诉讼的区分
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针对的是登记行为本身,亦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详言之,当事人之间或第三人对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或原因行为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此争议实质上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并无实质争议,应由当事人直接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在司法裁判作出后,依民事裁判进行更正登记即可。因登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登记或登记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登记等违反法定程序而在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产生纠纷,如果登记机构对应予登记的事项不予登记或对于错误的登记不予更正,可以赋予当事人以行政救济手段,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所针对的情形主要有:(1)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未克尽审查职责,主要是未依法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登记机构未依法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登记申请人;(3)登记机构未依法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登记机构未依法进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5)登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摘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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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内容编辑:小雪花 责任编辑:长今
法院在审理因抵押登记行为引起的纠纷时,针对抵押登记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往往产生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抵押登记行为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进行因而属于民事行为,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种认为抵押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应是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那么,因抵押登记行为产生的纠纷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看本期法信干货小哥整理的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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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行为(见图1)
[法信 · 裁判规则]
1.抵押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范畴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韦光勤与来宾市房产管理局撤销房产抵押登记案
本案要旨:抵押登记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抵押登记行为是属于行政确认范畴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
案号:(2017)桂13行终41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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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江苏泰宝工业炉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公示效力,正是基于该公示效力,记载在抵押物登记证上的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或者抵押登记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之前被推定为真实有效,抵押权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据此行使相关权利,符合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也必然会导致抵押物上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因此,动产抵押登记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对动产实际所有权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7)苏12行终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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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对动产的抵押登记行为与动产的质权人有直接利害关系,该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可诉性——泸县兆雅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
本案要旨:债务人将自有的同一动产在两个金融机构既设定了抵押权,又设定了质权,从登记的时间顺序上看,质权先于抵押权设定。行政机关为债务人和其中一个金融机构办理的抵押物登记是否合法,与另一金融机构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行政机关的抵押登记行为具有可诉性。
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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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性质及特点
抵押登记,或者说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只是国家对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所签订的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确认。这种确认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之上,而不应当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过多不必要的限定。因而不动产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就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行政机关抵押登记一般只作形式审查。一般仅审查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抵押物,抵押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是否真实。对于抵押合同所附属的主合同的内容,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一般不作实质审查。抵押登记的条件、范围不宜附带不适当的限制,登记机关应当把抵押登记定位为是对抵押合同的一种“备案”,而不能变相视作“许可”。
二是抵押登记目的是公示和对抗第三人。抵押登记的办理机构是否必然是行政机关并不重要,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机构改革,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界限将更加明确,完全有可能将抵押登记脱离行政机关,而交由适合的社会组织承担。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核实权属并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抵押登记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回复并方便他人查询。
三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生效时间不同。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一般来说,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后就生效,当事人之间就必须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限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抵押权生效。根据物权法,我国对动产抵押采取的是公示对抗主义,即动产的抵押合同签订后,不论是否进行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都生效。动产抵押登记后,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对于不动产抵押,物权法采用的是登记生效。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合同生效后,抵押权仍然不依法成立。只有在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才生效。
(摘自江必新主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4年第2辑(总第11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96-97页)
2.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行政诉讼的区分
涉不动产登记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基础法律关系);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针对的是登记行为本身,亦即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查的是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详言之,当事人之间或第三人对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或原因行为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此争议实质上存在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并无实质争议,应由当事人直接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在司法裁判作出后,依民事裁判进行更正登记即可。因登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拒绝登记或登记程序不合法导致错误登记等违反法定程序而在当事人与登记机构之间产生纠纷,如果登记机构对应予登记的事项不予登记或对于错误的登记不予更正,可以赋予当事人以行政救济手段,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涉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所针对的情形主要有:(1)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未克尽审查职责,主要是未依法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登记机构未依法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登记申请人;(3)登记机构未依法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登记机构未依法进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5)登记机构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摘自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2月出版,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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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内容编辑:小雪花 责任编辑:长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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